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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精品多篇】

試述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精品多篇】

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完善的策略 篇一

(1)健全環境會計信息法規體系 政府應加強環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並把焦點放到實務操作中,推動更多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自願披露環境會計信息。與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準則一樣,應當考慮適時制定相應的環境會計準則,以法律法規形式制定環境會計的相應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爲有法可依,併爲以後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提供規範統一的標準。

( 2 )構建環境數據報告資源庫 藉助各種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對外發布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加強相關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對於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而言,對其環境會計信息的管理效果影響尤爲重大。因此,相關部門應重點要求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就有關方面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強管理,明確規定發佈該行業應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標準指標數據。同時,爲了滿足外部環境會計信息使用者降低決策風險的需要,在當今電子商務時代,應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最大限度地改善企業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和個性化,從而實現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使得衆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 3 )設立相關審計監督機構 加大力度設立相關的審計監督機構,針對重污染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準確性、有效性與完整性進行積極有效的鑑定和監督。作爲經濟警察,註冊會計師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個監督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審計鑑證是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告於社會公衆面前的必要條件,經過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如果有造假現象的發生,就會挫傷廣大投資者對整個證券市場的信心,並且使其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把牢這個關卡是必須的。會計人員對環境會計的認識不夠全面、處理環境會計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標準,造成披露公司環境會計信息的狀況不甚理想。爲此,政府必須加強會計人員的後續教育,使其熟練掌握環境會計理論知識及實務操作技能。

( 4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在披露重污染行業環境會計信息的整個過程中,資本市場的監管者對於企業各級管理層以及事務所的違規行爲影響頗大。因此,應該建立和完善資本市場的組織結構體系和證券監管機制,從而降低管理層違法違規的可能性,正確披露企業有關的環境會計信息。重污染行業中,披露企業非財務信息的主要內容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企業自身的經營業績指標、企業各個內部管理部門對於非財務信息的詳細分析等,這些信息逐漸成爲投資者在制定決策時必須關注的因素。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說明書或者年報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網站或在各地政府官方的網站發佈。由於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產生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比較多,可以先作爲試用點,等積累到一定經驗後,再推廣到一般的行業。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 篇二

(一)重要性原則

在我國企業中,上市公司一般是大中型企業,而且多數爲我國的重要基礎性行業,因此,首先應該抓主要矛盾,重點實施對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如礦業、化工、石油業等。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有50%以上的企業編寫環境方面的綜述或報告,但往往是上報上級或有關的環保機構,並不對外公佈。上市公司的未來發展受環保政策的影響會日益顯著,企業的環境風險將日漸增加,而上市公司目前的做法不利於外部對企業的監督評價,因此必須採取措施予以監管,使上市公司成爲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主要主體。

(二)強制性原則

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尤其是一些環境敏感性行業,如造紙、化工等行業,對環境帶來的危害極爲嚴重,而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得了一定的利潤,因此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這些企業應對所耗費的資源和破壞的生態環境付出一定的代價。但“代價”的付出總是帶有不情願性的,幾乎沒有企業會樂意主動向社會揭示因破壞生態環境而增加的支出,而惟有法律具有強制性;因而,政府會計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必須對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作出強制性規定,並鼓勵披露儘可能多的環境信息。

(三)一致性原則

環境問題是全社會面臨的重要問題,無論企業還是各級政府、各種社會團體和組織,無論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無論污染嚴重的企業還是污染較輕的企業,只要有污染問題就需要揭示。關於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對各主體的要求應該基本一致,不應存在歧視或偏袒,以正確衡量社會環境信息。

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進展 篇三

在這快速發展的20年來,國內許多學者積極參與對環境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研究,並在前人的基礎上取得了一些實質性進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1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式

國內學者認爲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可採用兩種方式,一是可補充報告模式,二是獨立報告模式。但是目前,對於具體使用何種方式披露,尚未形成一致標準。孟凡利(1999)提出可採用補充報告方式披露環境會計信息,補充報表或附註披露。胡曉玲(2012)認爲我國企業以年度報告、會計報表附註、董事長報告、內部工作會議記錄和單獨報告5種形式進行信息披露。而另外一些學者認爲應該採用獨立的環境報告。李建發、肖華(2002)對比了補充報告和獨立報告兩種模式後,認爲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環境會計準則,企業應首先考慮使用獨立報告模式,待以後我國的環境會計準則建立健全後,再採用補充報告模式。儲姣、郭金花和劉伏強(2003)也主張採用這種方式,指出獨立報告能分別披露環境會計信息與其他財務信息,可避免企業在編制財務報告時環境會計信息和其他造成混亂,同時還能加強其公開、透明程度。隨後,有些學者提出在兩種報告模式相結合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翟春鳳、趙磊(2007)提出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按照污染程度劃分爲A、B、C三類,A類污染嚴重企業,採用獨立報告模式,單獨披露環境會計要素信息;B類污染較重企業,可在原有報表的基礎上增添一些環保項目;C類輕污染企業可在報表附註或董事會報告中進行披露。李秋(2012)基於我國環境會計發展較晚和推廣的複雜性,建議大型、大中型和中小型三中不同規模的企業可靈活使用不同類型適宜的披露方式。

1.2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

孟凡利(1999)認爲,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面,環境問題的財務影響和環境績效。財務影響主要體現在環境問題對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程度;環境績效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環境法規執行情況、環境質量情況、環境治理和污染物利用情況。張俊瑞等(2009)認爲,企業主要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對財務狀況的影響,披露其對企業的三大財務報表的影響。黃慧(2012)認爲,環境會計信息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環境政策目標;(2)環境會計資產信息;(3)環境負債信息;(4)環保會計收益信息;(5)環境成本費用信息;(6)環境會計其他相關信息。

1.3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影響因素分析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實證的研究開始於1998年《會計研究》上,王立彥等學者發表的一篇題爲《我國企業環境會計實務調查分析》的文章,爲後來環境會計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奠定了基礎。繼往開來,後續學者對其研究更加具體和透徹。現對其按照以下分類進行梳理。(1)公司規模。湯亞莉等(2006)、李晚金等(2008)、張俊瑞等(2008)學者研究表明,公司規模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兩者之間呈正相關關係。耿建新、焦若靜(2002)以1992年~1999年度滬市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企業爲數據,得出披露環境信息可能與執法、處罰力度有關。謝宇、胡雙、朱思曉(2016)抽取屬於製造業的100家上市公司作爲研究樣本,發現重污染企業、規模較大的企業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上水平更高。(2)公司績效。在對公司績效與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的相關性分析,各學者陳述觀點有所不同。湯亞莉等(2006)、李晚金等(2008)。張俊瑞等(2008)、林曉華、唐久芳(2011)通過實證發現,公司績效與環境信息披露爲正相關。熊家財(2015)使用2013年A股市場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數據,實證研究表明:盈利能力較強、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更願意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但是也有學者未能分析出兩者之間的顯著相關關係,如田雲玲、洪沛偉(2010)、何麗梅、侯濤(2010)。徐霞、張璐(2014)研究表明公司盈利能力、與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水平的相關關係與預期假設不符。(3)公司的負債程度。張俊瑞等(2008)以化工行業2003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進行分析,得出公司負債程度與環境信息披露有較強的正向影響關係。但是,鄧清、馬驥(2011)以創業板公司作爲樣本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研究表明,公司負債水平與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兩者之間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係。(4)法人股比例。李晚金(2008)選取滬市201家上市公司作爲數據來源,研究表明法人股比例與環境信息披露兩者之間有正向影響關係。(5)公司性質。田雲玲、洪沛偉(2010)通過實證分析,公司所有權性質與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兩者之間具有顯著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