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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脫貧成果後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鞏固脫貧成果後評估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開展鞏固脫貧成果後評估

(以下簡稱後評估)的決定精神,持續壓緊壓實各級黨委和政府責任,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中西部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鞏固脫貧成果的後評估。

第三條 後評估堅持目標導向,聚焦"兩不愁三保障"及飲水安全鞏固、收入變化情況,推動各地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擺在突出位置,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堅持問題導向,重在發現問題、防範風險、推進工作,不搞打分排隊;堅持突出實效,注重查擺問題與總結經驗相結合,實行正向激勵,嚴肅責任追究,督促整改落實,促進改進提升;堅持公平公正,運用第三方評估、羣衆認可度調查等方式,發揮社會監督、羣衆監督作用,確保後評估結果的公信力。

第四條 2021—2025年每年開展一次後評估,原則上每年11月啓動,次年2月底前結束。2025年在年度後評估基礎上,統籌開展過渡期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情況總評估。

第五條 後評估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國家鄉村振興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後評估工作組負責實施。日常工作由國家鄉村振興局承擔。

第二章 評估內容

第六條 後評估嚴格貫徹落實過渡期"四個不摘"要求.主要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以下情況進行評估∶

(一)責任落實情況。主要評估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責任持續壓緊壓實情況,重點關注各級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部門分工責任、幫扶責任和監管責任 等落實情況。

(二)政策落實情況。主要評估過渡期主要政策保持總體穩定情況,重點關注"三保障"及飲水安全、產業、就業、兜底保障等政策調整優化和有效銜接情況。

(三)工作落實情況。主要評估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點工作接續推進情況,重點關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機制,易地搬遷後續扶持,脫貧人口就業,脫貧地區鄉村特色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

(四)鞏固成效情況。主要評估"兩不愁三保障"及飲水安全狀況、脫貧人口和防止返貧監測戶收入支出變化、鞏固脫貧成果認可度等,重點關注因責任、政策、工作落實不到位導致的返貧致貧問題和風險。

第七條 後評估內容框架保持總體穩定,每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工作進程、階段特點,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內容、指標和標準,注重體現鄉村振興的導向和要求,逐步推動工作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平穩過渡、有序銜接。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八條 後評估以第三方評估爲主,採取實地評估與平時情況相結合、客觀成效與羣衆評價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委託第三方機構組建評估組,通過科學抽樣、實地調查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鞏固脫貧成果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十條 後評估工作組結合第三方評估和平時掌握情況等,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後評估結果建議,經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黨中央、國務院審定。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後評估結果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通報,並送中央組織部作爲對省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對鞏固成效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表揚。對存在規模性返貧風險或其他突出問題的地區,進行約談提醒、掛牌督辦。對因責任 、政策、工作落實不到位導致規模性返貧的,或嚴肅追究弄虛作假、違規違紀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和個人,責任。

第十三條 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饋後評估情況,督促各地認真整改問題。整改情況納入鄉村振興督導檢查。

第五章 評估要求

第十四條 參加後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認真執行廉潔紀律、工作紀律、保密紀律,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較真碰硬、敢於擔當,保證後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十五條 各地應當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數據、情況等,積極主動配合工作,保證後評估順利進行。後評估工作組派員參與實地評估,對後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優化評估方式方法,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十六條 建立後評估工作迴避、選拔培訓、清單管理、問題覈實、責任追究等機制。對失職失責、徇私舞弊、虛報瞞報、失密泄密等造成後評估結果失真失實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鄉村振興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