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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法基礎知識彙總【精品多篇】

2017稅法基礎知識彙總【精品多篇】

規範稅收徵管秩序提高稅收質量 篇一

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採取空轉、轉引稅款等非法手段虛增收入,堅決避免突擊收稅,切實保證稅收收入質量。認真執行包括扶持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就業再就業等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加強對稅收收入質量的監督和考覈,實現真實、沒有水分的增長。一旦發現越權徵稅、違規徵稅、稅收政策不落實、收過頭稅等問題,要及時糾正並嚴肅查處違規行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政策點評:基本上都是些“要求”、“強調”,其措辭常能見於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行文中。

17種消費品納入海南離島免稅商品範圍 篇二

自2015年3月20日起,將零售包裝的嬰兒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氣淨化器、家用醫療器械等17種消費品納入離島免稅商品範圍。放寬香水、化妝品、手錶、服裝服飾、小皮件等10種商品單次購物數量限制。

政策點評:旨在適應商品貿易經營業態的快速發展變化,支持海南加快國際旅遊島建設。

明確電池、塗料消費稅及具體徵管政策 篇三

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徵收消費稅。電池、塗料在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徵收,適用稅率均爲4%。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徵消費稅。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徵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徵收消費稅。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於420克/升的塗料免徵消費稅。納稅人委託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政策點評:消費稅改革進行時,並將重點持續聚焦於節能環保領域。

《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 篇四

自2015年1月27日起,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爲《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爲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政策點評:原登記證中的“就業”兩字未變,“失業”一詞改爲“創業”頗具意味。持此證者可享受稅收優惠。

規範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所得稅政策 篇五

日前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交易適用一般反避稅規則的範圍、合理商業目的判定要素、納稅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了交易對象價值構成、功能風險、經濟實質、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業目的判斷因素,使反避稅措施更加聚焦於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避稅安排,避免對具有商業實質的交易錯誤使用反避稅條款,提高稅收執法規範性。

二是引入了多條安全港規則,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遵從負擔,另一方面也給不是避稅行爲的商業活動提供了確定性。三是將強制信息報告義務修改爲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自主選擇報告信息,減輕了稅企雙方在資料提交審覈環節的負擔,並通過明確後續責任來引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解決稅務問題。

政策點評:按照規定,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財產需要繳納所得稅,而間接轉讓不需要。一些納稅人出於避稅目的,將直接轉讓包裝成間接轉讓交易,從而規避繳納所得稅。上述政策的核心內容是:“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爲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印發《稅收違法案件一案雙查工作補充規定》 篇六

一案雙查,是指在查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案件中,對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爲規範性和履職行爲廉潔性進行檢查。按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案雙查: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行爲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存在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行爲的;檢舉涉稅當事人稅收違法行爲,同時檢舉稅務機關或者稅務人員違紀違法行爲,線索具體的;紀檢監察部門認爲需要實行一案雙查的其他稅收違法案件。

政策點評:所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增值稅抵扣憑證、偷稅、逃稅、騙稅、抗稅達到規定數額標準的案件;上級稅務機關督辦的重大案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2017稅法基礎知識整理 篇七

第一章:中國稅法基本情況介紹

稅法就是國家憑藉其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 徵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一、目前我國已開徵的稅種

1994年稅制改革之後,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1個,具體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菸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關稅、船舶噸稅。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徵,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徵收的稅種只有17個。

二、適用我國公民個人應繳納的稅種

主要有11種: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以上稅收基本上由地方稅務局徵收和管理。其中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由各級財政機關征收和管理。此外,進入我國境內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和其他個人自用物品,應當向海關繳納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三、適用我國一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稅種

* 工業、商業企業應當繳納增值稅;

* 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服務等類企業應當繳納營業稅;

* 農業生產者應當繳納農業稅(農業特產稅0;

* 有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的境內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應當繳納消費稅;

* 採礦企業應當繳納資源稅;

* 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應當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徵收);

* 企業的生產經營帳冊和簽訂的各類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

* 企業的房產、土地、車船應當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輛購置稅。

四、適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種

目前,我國使用於外商企業的稅種有14個,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已停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和關稅。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納稅事宜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辦理。

第二章: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商品或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價值中的增值額爲課稅依據所徵收的一種稅。是由法國財政部官員法里斯?勞拉首先提出並實行,後被世界許多國家採用的一種新課稅制度。因爲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徵稅,所以叫做“增值稅”。

增值稅只就商品銷售額中的增值部分徵稅,避免了徵收的重疊性,這是增值稅最基本最本質的特徵,也是增值稅區別於其它流轉稅的一個最顯著的特徵。但是由於各國規定的扣除範圍不同,增值稅仍然帶有一定的徵稅重疊因素。隨着扣除範圍的擴大,徵稅的重疊性就越來越小,或完全消除。我國目前正在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抵扣範圍也在逐漸擴大。

一、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爲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

企業、單位或個人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己生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

境外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爲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爲扣繳義務人。

二、稅目和稅率

(一)一般納稅人實行兩檔稅率。一檔稅率爲17%;一檔稅率爲13%。另外,出口貨物稅率爲0%。具體稅率如下:

1、適用13%稅率的稅目:農業產品;糧食複製品;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熱氣、熱水、冷氣;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金屬礦採選產品;非金屬礦採選產品;煤炭。

2、適用17%稅率的稅目:除13%稅率以外的其他貨物和進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適用0%稅率的稅目:納稅人出口貨物。

(二)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爲6%(工業)和4%(商業)、

適用6%徵收率的納稅人還包括:(1)一般納稅人生產的下列貨物: ①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②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④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生產的牆體材料;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

適用4%徵收率的納稅人還包括:(1) 寄售商店代銷寄銷物品;(2) 典當業銷售死當商品; (3) 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貨物。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

三、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爲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簡易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

3、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條例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印發《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實施辦法》 篇八

各級稅務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稅收政策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與同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存在衝突的;不適應實際情況、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或者所調整對象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含義模糊,需要加以解釋或明確的;存在空白,需要進行補充規定的;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其他問題。

政策點評:上述文件是對2006年開始試行的《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制度》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