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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新版多篇】

2023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新版多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集體合同行爲,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以及對集體合同實施管理、監督的部門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以企業職工集體爲一方與企業爲另一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爲主的原則,負責集體合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一方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集體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八)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的期限爲一至三年。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書面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與對方進行平等協商。

第七條 集體合同由雙方平等協商。參加平等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應當另行確定一名書記員,負責協商過程中的文字工作。

職工協商代表由工會決定,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議定。有女職工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工會主席、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職工一方和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託一名代表擔任。

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職工一方代表,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推選產生。職工一方首席代表因故變更的,應當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重新推選。

企業職工一方和企業方在平等協商中均可以聘請顧問。

第八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書面告知對方。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補選。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表達職工的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履行職責佔用的時間視爲正常出勤。

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條 雙方代表在平等協商過程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真實的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平等協商形成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即獲通過。獲得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應當重新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後再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和表決。

第十二條 企業集體合同應當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由企業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覈,並送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覈:

(一)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集體協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三)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審覈時應當聽取同級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的意見。

審覈不合格的,將書面異議送達集體合同雙方代表,雙方應當另行協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集體合同文本。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 集體合同在有效期限內,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企業改制、破產、拍賣或者被兼併等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企業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方提出續簽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進行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應當對集體合同的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實施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納入勞動執法年審的內容。

第二十條 企業和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建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雙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提出的問題,雙方應當協商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總工會和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對企業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中止協商,但中止協商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簽訂集體合同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或者拖延簽訂集體合同的;

(二)不執行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標準或者其他事項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簽訂或者履行集體合同所需真實情況和資料的;

(四)不當變更或者解除職工一方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企業或者職工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履行集體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篇二

(20__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平等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簽訂集體合同以及其他與勞動關係有關的制度進行平等商談的行爲。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勞動關係有關事項,通過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第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全面履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依法對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

第七條 用人單位工會和區域、行業工會代表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指導和幫助。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協商機制的三方應當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處理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等勞動關係的重要事項,檢查用人單位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三方協商機制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協商會議議定的事項可以制發紀要,三方應當共同遵守執行。

第二章平等協商

第九條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均有權提出平等協商的要求。協商的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條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與裁員事項,應當事先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

雙方還可以就以下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一)勞動定額;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保守商業祕密;

(九)涉及勞動關係的規章制度;

(十)集體合同期限;

(十一)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三)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四)雙方認爲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平等協商的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三至十名,並各確定一名首席協商代表。雙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協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確定,但不得短於三年。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指定。首席協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擔任的,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本單位工會組織職工推選並公示後產生。首席協商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首席協商代表由地方工會或者行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並經過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後產生。

女職工較多的,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代表。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人應當是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可以聘請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爲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但所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產生協商代表時,可以各自確定候補協商代表一至兩名。候補協商代表的產生程序、任期與協商代表相同。

協商代表和候補協商代表產生後應當書面告知對方。

協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補協商代表遞補。

第十四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職責,真實反映本方意願,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和監督。

職工方協商代表不勝任、不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其產生程序予以罷免或者撤銷。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爲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聘用)合同;其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爲、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十六條平等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輪流召集和主持。

協商會議內容應當如實記錄,記錄員由雙方協商指定。協商會議記錄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在協商會議開始五日前如實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的情況和資料。其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雙方協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八條 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一方要求籤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協商中出現事先未預料的情況或者協商未形成一致意見的,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中止協商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集體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起草。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載明協商的內容,以及用人單位名稱、地址和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集體合同期限不得短於一年。

集體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二十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集體合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佈。制定集體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徵求省總工會、省企業代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進行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者簽訂集體合同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可以在協商中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

(一)本單位利潤增長的;

(二)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

(四)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的。

用人單位年度增長工資的,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當得到增長。

第二十二條 經協商形成一致意見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全體職工代表(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修改後,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的首席協商代表應當在通過的集體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首席協商代表的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的效力。

用人單位工會可以將集體合同草案在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通過前報上級工會徵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並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用人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定期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可以組織專門人員,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一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列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按照規定予以公佈。

第二十六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經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提議的一方,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區域、行業集體合同

第三十條區域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本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明確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具有共性特點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首席協商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組織職工推選並公示後產生。首席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三條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尚未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得到區域、行業內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也可以由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分別與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四條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對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區域、行業的集體合同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方又單獨簽訂集體合同的,其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區域、行業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五章 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對協商代表資格有異議的;

(二)對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有異議的;

(三)對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有異議的;

(四)在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爭議的。

第三十六條平等協商或者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雙方均未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爲有必要的,也可以協調處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結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協調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製作《協調處理協議書》,由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後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

(一)拒絕或者拖延答覆另一方平等協商要求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有關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所需情況和資料的;

(三)協商後雙方形成一致意見,一方要求籤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拒絕的;

(四)阻撓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和組織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審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扣發、降低工資和福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福利,並可以責令按應得工資、福利總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無故調動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遭受打擊報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恢復其工作和職務、職級;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按照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間的標準補發應得勞動報酬和福利,並根據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協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後不願恢復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給予賠償,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妨礙、阻撓工會履行職責的,地方總工會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會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集體合同未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集體合同,並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查集體合同或者處理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爭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會工作人員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時,不履行職責,損害職工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並視情節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勞動關係的某項內容,通過平等協商籤()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區域工會是指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報酬即指工資,適用《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篇三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從年月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採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爲_______個月(天),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爲: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每週工作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爲週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人力資源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人力資源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人力資源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新勞動合同範本

(一)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爲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人力資源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人力資源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

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人力資源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範本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範本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人力資源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用人單位(甲方)

員工姓名(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