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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多篇

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多篇

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篇一

爲落實我站正式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第9號令)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xx〕50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帶薪年休假對象

我站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正式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下同)。

二、帶薪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滿20年的職工,年休假15天。

三、帶薪年休假管理

1、每年12月份各科室制定下一年度年休假計劃,報分管站長審覈,經站長批准後,由站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

2、每年1月份站辦公室向職工發放當年年休假憑證,職工按照年休假計劃進行休假,每次休假在休假憑證上做相應記錄,職工年休假休完,上交年休假憑證。

3、在站內工作的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安排休假的,科室和本人必須服從站內工作,調整休假時間

4、年休假原則上不得跨年度休息,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休假的,可延續至下一年繼續使用。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職工因個人原因,脫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被停職檢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五、有關問題處理

1、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2、調動工作的人員、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由原單位(部隊,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關證明給我站。年度內已在原單位享受了年休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過年休假或已休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由我站根據工作情況統籌安排年休假或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3、職工在到達退休年限的,可於應辦理退休手續月份提前3個月離崗休養,其中含本人退休年度年休假及其他假期,退休年度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

4、我站駐外、公派外出、借調至其他單位的職工,每年12月份提交下一年度年休假計劃,並按照計劃進行休假,未休年休假站內不給予經濟補償。

5、職工當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沒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可享受年休假工資報酬。

6、職工參加上級或我站組織的榮譽性休假活動(獎勵性外出活動或休假)的時間,可從職工當年度應休年休假時間中扣除。

7、其他與年休假有關的管理規定,參照《xx區中心血站休假管理制度》(塘血站〔20xx〕15號)執行。

六、本辦法由站長辦公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站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帶薪年休假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激發員工工作的激情,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真正的體現“服務社會,造福員工”的宗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必須在確保安全經營生產、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員工休假。

第三條員工請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經主要領導審批,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章休假的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實行員工年休假制度的範圍:凡在崗員工被錄用工作滿一年以上,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均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五條員工年休假標準:(一)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二)參加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三)參加工作已滿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一)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對於年休假天數的;(二)新進公司的員工,在原單位當年已享受休假的;(三)當年離崗脫產學習滿6個月的';(四)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五)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的;(六)當年病、事假相加超過40天的;(七)內部退養或請長假、長期病休以及個人原因不在崗位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休假的細則

第七條年休假時間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八條員工當年休假原則上應一次休完,因工作需要無法一次休完的,經確認人力資源部審批後可分兩次休假,但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九條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第十條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在休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員工,確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或未能休完規定天數的,按少休假的天數給予補助。具體計算辦法:年休假補助=個人工資總計÷30×(應休假天數-已休假天數)×300%

第十二條安排了員工休假的,但由於本人原因不願意休假的,按自動放棄對待,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補休,不也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員工要求享受年休假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公司員工年休假申請表》,經本人所在單位(部門)同意後,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覈批准,其中中層幹部還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公司級副職還須經公司正職批准,然後由人力資源部審覈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