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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區域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公共區域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公共區域衛生管理制度 篇一

一、總則

1、爲了加強語訓部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語訓部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置、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以及食堂的衛生管理。

3、凡在語訓部工作的員工及學生、家長,均應遵守本制度。

4、辦公室爲語訓部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語訓部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語訓部的有關科、處、中心都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5、環境衛生設施的開支經費由辦公室報語訓部主任審批。

二、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1、公共區域(包括語訓部院內場地、食堂樓道、走廊、廁所等)的清掃與保潔,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協調各科室責任到人。

2、禁止在語訓部隨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廢棄物。

3、公共走道及階梯,每日須清掃一次,並採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偏僻地段,每週清掃一次,做到無垃圾、無積水、無死角。

4、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持清潔暢通。

5、廁所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做到無異味、無污穢。

6、院內的樹木、花草須加強養護和整修,保持鮮活完好,不準損毀、攀摘或向綠化帶拋棄垃圾。

三、室內衛生的管理

1、各科、室都要建立每日輪流清掃衛生的制度。

2、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痰跡、菸蒂、紙屑;桌面、櫃上、窗臺上無灰塵、污跡,清潔、整齊,窗明几淨。室內無蜘蛛網、無雜物。

3、室內不准許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內。

4、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避免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櫃內。

四、食堂的衛生管理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飲食衛生“五四”制。

2、食堂的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由辦公室督導,炊事員包乾負責,明確責任。

3、炊事員應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新上崗的炊事員必須先體檢後上崗,取得體檢合格證後,進行衛生知識教育,並經簡單考覈後才能上崗。

4、食堂操作間和設施的佈局應科學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5、操作間及其環境必須乾淨、整潔,每餐清掃,保持整潔,每週徹底大掃除一次。

6、食堂門窗、沙窗無灰塵、油垢,玻璃明亮;牆壁、屋頂經常打掃,保持無蜘蛛網、無黑垢油污。

7、食堂的竈臺、抽油煙機、工作臺、放物架等應潔淨,無油垢和污垢、異味。室內的燈具、電扇見本色。

8、各種飲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簾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擺放整齊,清潔衛生,呈現本色。

9、炒菜、做飯的鍋鏟、鐵瓢等工具一律不許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10、各種蔬菜加工時,必須嚴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進行。

11、凡洗完的各種蔬菜,不得有泥沙、雜物,用乾淨菜筐裝好,存放架上,不允許中途落地。

12、待食用的菜餚、米飯,加蓋防蠅、防塵罩。

13、炊事人員上崗工作時必須穿戴工作服、帽,上崗前必須先洗手和消毒。

14、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15、食堂要配備消毒櫃,使用的盆、碗、盤、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實行嚴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須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須堅持“一洗、二清、三消毒”。

16、炊事工用具必須生熟分開,生、熟菜板應有文字標識。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須生、熟分開,有條件應將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開購置。冰箱要求清潔、無血水、無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17、遵照各級愛委會有關滅鼠、滅蠅、滅蟑螂的安排和實際情況,按照技術要求在食堂內投放鼠藥,噴灑藥水,擺放夾鼠板,做到無蠅、無鼠、無蟑螂。

五、獎罰

1、辦公室要結合語訓部具體情況,制訂具體的衛生標準和衛生獎懲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做得好的科、室和職工要表揚、獎勵。尤其是食堂的衛生檢查結果要與炊事員的工資掛鉤,以促進食堂的食品衛生質量不斷提高。

2、違反本制度規定由辦公室責令其糾正,採取整改措施,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公共區域管理制度 篇二

1、廁所管理有專人負責,學校由值日每天進行檢查。

2、禁止在廁所裏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紙屑等廢棄物。

3、禁止廁所的牆壁、隔板亂塗亂畫。

4、大小便池要隨時沖洗,並及時清查廁所內紙簍垃圾。

5、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潔乾淨,做到無積水、無尿鹼、無污物、無異味。

6、加強對師生文明衛生教育,注意衛生、文明上廁。

7、清潔工人每天沖洗2次。

8、學校按時發放清潔工工資,不少於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百。

公共區域管理制度 篇三

一、學校統一購買清潔用具以及清潔劑。

二、學校公共廁所必須切實加強管理,我校由生活教師專門負責清潔衛生和設施維護工作。

三、公共廁所應每天清洗二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內無垃圾雜物。

四、每天一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五、師生要文明入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講究清潔衛生,節約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後要洗手,不隨地吐痰,不亂拋雜物,不亂塗牆壁。

六、師生違反以上條例者通報批評。

公共區域衛生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爲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覈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複覈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