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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爲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安全隱患問題監督管理,規範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問題治理分類分級掛牌督辦工作,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防範和遏制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要求,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掛牌督辦制度

第二條生產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爲、物的危險狀態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安全隱患問題(以下簡稱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隱患由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予以確定。對重大安全隱患的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組織專家或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評估認定,也可以報請上級部門給予確定。

第三條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是指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安全生產問題,認爲有必要予以掛牌督辦治理的,採取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的形式,督促鄉鎮(區)、本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整治消除。

第四條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分級、屬地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對可能造成羣死羣傷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委會或市屬企業集團公司和中央、省屬駐並企業太原公司掛牌督辦,必要時報請省安委辦掛牌督辦,並落實“一閉環、兩移交、三公開、四考覈、一追溯”工作保障機制。

第五條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防控的主體,是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責任單位。

第六條鄉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以下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現場覈查和分析評估,確定是否予以掛牌督辦。

(一)生產經營單位自查上報的重大安全隱患。

(二)縣政府(安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督導檢查、執法檢查等活動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

(三)社會舉報的重大安全隱患,經受理舉報單位或其指定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覈查確定爲重大安全隱患。

(四)鄉鎮(區)或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縣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

第七條治理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目標和要求;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治理責任機構、人員安排;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治理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第八條治理責任單位應按期完成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整改完成後,應自行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不具備自行組織評估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經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治理責任單位向督辦單位提出覈銷申請。

第九條督辦單位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或專家進行現場審覈,並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審覈合格的,向掛牌單位報請摘牌、銷號。審覈不合格的,督辦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治理責任單位繼續整改到位。

第十條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治理責任單位應當於限期整改時限屆滿前15日向督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督辦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延期申請進行審覈。經督辦單位審覈同意並報掛牌單位批准後,方可延期1次,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90天。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隱患掛牌、銷號等信息應在同級主流媒體或相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鄉政府將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通報、督導、約談、巡查、年度考覈和安全生產誠信體系採集範圍。對督辦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專項督導、約談曝光、巡查問責及納入重點監管(管理)、“黑名單”聯合懲戒等處理。

第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開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存在瞞報、遲報、漏報的,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依規予以懲處。

第十四條對因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