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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食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食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學校使用燃氣的場所,目前爲食堂,用於食品加工烹飪。不作他用。爲實現燃氣使用的安全,現制定以下條例:

一。學校必須使用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並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准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正確使用燃氣管道設施

愛護管道設施“五不”:

1、不要敲擊、碰撞戶內、戶外管道燃氣設施。不要在管道上掛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氣設備周圍堆放雜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氣管道及其設備周圍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4、不要將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作爲電氣設備接地線使用;

5、不要弄鬆固定燃氣管道的牆碼,以致管道失去支撐而變形、漏氣。

二、注意保持空氣流通

管道燃氣完全燃燒時,需消耗的空氣量是該氣體的5-10倍以上,應保持廚房、浴室、燃具周圍良好的通風狀態。

三、保持燃氣管道設施處通風透氣,防止腐蝕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不要將燃氣管道包圍在洗菜臺、洗衣機出水口處及潮溼有腐蝕性的地方。否則,易引致管道設施生鏽漏氣。用戶要經常對燃氣設施檢查,發現管道鏽蝕應及時報修。

四、燃氣管道與電氣設施應有安全距離

根據國標(GB50028—93)規定:明裝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2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0釐米;暗裝或套管的絕緣電線與燃氣設備的距離:平行敷設不應小於5釐米,交叉敷設不應小於1釐米。相鄰管道應保證燃氣管道、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時要注意

如果連續三次打不着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後,再重新打火。因爲燃具雖未點着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使用熱水器尤其要注意這個問題。

六、使用過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無人照看的情況下使用燃具。湯、粥、牛奶、麪食等烹煮時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湯水淋熄爐火,造成燃氣泄漏。

七、用氣結束時要注意

養成“人走火熄”的好習慣。使用完畢、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是否已關好燃氣。關燃氣是指:關閉燃具開關、旋塞閥、球閥。平時應關閉旋塞閥、燃具開關。如果節假日,應關閉燃氣表前的球閥,徹底切斷氣源。

食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爲保證食堂膳食工作安全進行,保障全體師生及職工的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員工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經常參加消防知識普及講座,按照學院後勤部的要求積極參加消防演習。

二、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處理。

三、食堂煤氣管道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煤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方案。

四、每個員工必須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從容處理。

五、樹立防患於未然意識,任何員工必須嚴格按照煤氣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不得違反。

六、食堂設置專門的消防安全員。職責是檢查煤氣使用安全,檢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員工按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並做好記錄,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七、廚房人員上班前不要急着開電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嗅到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在使用煤氣前,應先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餘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後方可點着火種,打開燃氣竈氣閥,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九、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廚具應按爐具使用說明書和指示標誌操作。

十、下班前應關好爐竈總開關,並檢查有無泄漏做好記錄,確認無任何異常後方可離開。

十一、定期(每月)檢查煤氣設施,及時發現問題並做相應處理。

十二、煤氣設備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性的物品;不能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備,保持管道設施乾爽清潔,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十三、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老化、穿孔甚至斷裂等情況。

十四、廚房內不得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若發現煤氣使用壓力異常或泄露等意外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開關,杜絕各種明火及靜電產生並立即通知煤氣公司(電話95007)進行處理。

十六、在表閥或調壓總閥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先進行人員疏散並立即通知煤氣公司進行處理。

十七、廚房應備有有效的滅火器,使用期限即將到期時及時進行更換。

十八、煤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驚慌,立即切斷電源及煤氣氣源,按下消防警鈴告知其他人並報警,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滅火器滅火。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會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羣衆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範、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淨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佈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範及消防技術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諮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覈。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誌。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儘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燃氣管理,規範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並徵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准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爲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築耐火要求不低於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爲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築,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於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築的距離不少於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於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並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後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爲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佈。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註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並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後,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並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後,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並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燃氣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用燃氣管道作爲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築、高層建築、古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後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於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准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竈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食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爲加強對食堂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根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加強對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並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爲食堂燃氣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使用人員必須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消防應急預案,並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悉消防基本知識。

4、使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後先點火後開氣。燃氣竈等燃氣設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後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施,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週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使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及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及時關閉總閥,並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啓任何電氣設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後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後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連接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分離,再把限壓閥螺紋連接口和新罐連接,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常的液化氣瓶要嚴禁使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及時更新。

9、對燃氣竈具等設施,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施的安裝必須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使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設備必須在斷氣情況下,按照國家規範安裝。在有燃氣設施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規範安裝。

11、在燃氣設施周圍及使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爲休息間、工作間、倉庫使用,嚴禁吸菸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設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天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3、食堂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對違反本操作規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災等事故的,將視情況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