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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氣瓶管理制度【多篇】

乙炔氣瓶管理制度【多篇】

乙炔氣瓶管理制度 篇一

一、爲了加強本廠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的安全管理,保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

二、本制度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購置、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應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三、購置乙炔氣瓶應認真查驗生產廠家資質,確認其製造許可證等文件。進貨時覈對氣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文件。

四、乙炔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制度。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裝。

1、列出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用戶名單,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對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逐只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乙炔瓶編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定期檢驗記錄,充裝記錄等;

3、保證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定期進行檢驗,保證及時補加溶劑,保證充裝質量和安全,做好用戶服務工作。

4、用戶改變固定充裝單位時,應辦理乙炔瓶和其檔案的轉戶手續。用戶臨時改變充裝單位時,可不辦理轉戶手續,但本廠應對臨時用戶的乙炔瓶作出標記,單獨充裝和存放。

五、乙炔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職人員對乙炔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寫在充裝記錄中,並由檢查人簽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或檢驗,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2.超過檢驗期限的;

3.顏色標記不符合gb7144規定的'或表面漆色脫落嚴重的;

4.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5.瓶內無剩餘壓力或懷疑混入其他氣體的;

6.瓶內溶劑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定》要求的;

7.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驗的;

8.首次充裝或經裝卸瓶閥、易熔合金塞後,未經置換合格的。

六、乙炔瓶充裝前,必須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定》測定溶劑補加量。乙炔瓶補加溶劑後,必須對瓶內溶劑量進行復核。

七、乙炔瓶的充裝操作:

1.充裝容積流速應進行適當控制,一般不小於0.015m3/hl;

2.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充裝時可以用自來水噴淋冷卻,也可以強制冷卻;

3.一般分兩次充裝,中間間隔時間不少於8小時。

八、乙炔瓶充裝後,應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裝量和靜置8小時後瓶內壓力,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嚴禁出廠,並應妥善處理。

乙炔氣瓶管理制度 篇二

爲規範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儘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於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於10米;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於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爲40l,工作壓力爲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並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錶應定期進行檢定,並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並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准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啓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後,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爲。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製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於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餘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於0.05mpa;當環境溫度爲25~40℃時,應不低於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牆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牆,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並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於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並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誌;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並有明顯標誌;

四、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爲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採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採用多隻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乙炔氣瓶管理制度 篇三

爲規範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儘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於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於10米;

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於5米;

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爲40l,工作壓力爲15mpa。

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並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錶應定期進行檢定,並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並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准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啓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後,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

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爲。

6、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製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於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餘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於0.05mpa;當環境溫度爲25~40℃時,應不低於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牆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牆,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並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於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並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誌;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並有明顯標誌;

三、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爲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採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採用多隻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乙炔氣瓶管理制度 篇四

一、爲了加強本廠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的安全管理,保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程。

二、本制度是對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購置、充裝、檢驗、運輸、儲存和使用等,應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三、購置乙炔氣瓶應認真查驗生產廠家資質,確認其製造許可證等文件。進貨時覈對氣瓶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文件。

四、乙炔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制度。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裝。

1、列出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用戶名單,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對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逐只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乙炔瓶編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定期檢驗記錄,充裝記錄等;

3、保證固定在本單位充裝的乙炔瓶定期進行檢驗,保證及時補加溶劑,保證充裝質量和安全,做好用戶服務工作。

4、用戶改變固定充裝單位時,應辦理乙炔瓶和其檔案的轉戶手續。

用戶臨時改變充裝單位時,可不辦理轉戶手續,但本廠應對臨時用戶的乙炔瓶作出標記,單獨充裝和存放。

五、乙炔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職人員對乙炔瓶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填寫在充裝記錄中,並由檢查人簽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或檢驗,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2、超過檢驗期限的;

3、顏色標記不符合gb7144規定的或表面漆色脫落嚴重的;

4、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5、瓶內無剩餘壓力或懷疑混入其他氣體的;

6、瓶內溶劑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定》要求的;

7、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驗的;

8、首次充裝或經裝卸瓶閥、易熔合金塞後,未經置換合格的。

六、乙炔瓶充裝前,必須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裝規定》測定溶劑補加量。乙炔瓶補加溶劑後,必須對瓶內溶劑量進行復核。

七、乙炔瓶的充裝操作:

1、充裝容積流速應進行適當控制,一般不小於0.015m3/hl;

2、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充裝時可以用自來水噴淋冷卻,也可以強制冷卻;

3、一般分兩次充裝,中間間隔時間不少於8小時。

八、乙炔瓶充裝後,應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裝量和靜置8小時後瓶內壓力,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規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嚴禁出廠,並應妥善處理。

九、應逐只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充裝前檢查結果、充裝日期、充裝間室溫、乙炔瓶編號、皮重、實重、剩餘壓力、剩餘乙炔量、溶劑補加量、乙炔充裝量、靜置後壓力、發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操作者簽字等。乙炔瓶充裝記錄至少保存12個月。

十、應負責保護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顏色標記,並應做好使用中受損漆層的修復工作。

十一、應保持充裝前的檢查人員和充裝時的操作人員相對穩定,並定期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十二、定期檢驗

㈠、乙炔瓶的定期檢驗,每三年進行一次。庫存或停用週期超過三年的乙炔瓶,啓用前應進行檢驗。

㈡、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1、瓶體或附件嚴重腐蝕、損傷或變形;

2、對瓶內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

3、乙炔瓶皮重異常;

4、有回火、燒灼或表面漆色發黑的痕跡;

5、充裝時瓶壁溫度異常;

6、檢驗人員認爲有必要提前檢驗的。

十三、報廢

乙炔瓶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應予報廢。

十四、氣瓶檔案管理

應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配備計算機對自有氣瓶和託管氣瓶進行建檔登記,氣瓶建檔登記包括建立電子檔案和建立文本檔案兩部分。

㈠、氣瓶電子檔案

氣瓶的電子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氣瓶的登記信息,包括:氣瓶在充裝單位的編號、氣瓶名稱或型號、氣瓶充裝介質名稱或化學分子式。

氣瓶的製造信息,包括:氣瓶製造單位名稱或、氣瓶製造編號、氣瓶製造年月。

氣瓶的檢驗信息,包括:氣瓶上次檢驗日期、氣瓶上次檢驗的檢驗單位名稱、氣瓶下次檢驗日期、氣瓶歷史檢驗記錄。

氣瓶的基本技術參數信息,包括: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單位:mpa)、水壓試驗壓力(單位:mpa)、重量(單位:kg)、容積(單位:l)、瓶體設計壁厚(單位:mm)。

㈡氣瓶文本檔案

氣瓶的文本檔案除包括氣瓶電子檔案的全部內容外,還須有氣瓶的檢驗合格證、自有氣瓶的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託管氣瓶的託管見證資料等。

十五、乙炔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乙炔氣瓶管理制度 篇五

爲了搞好氧氣瓶、乙炔氣瓶的運輸、保管和存放、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有關標準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氧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1、移動運輸

(1)、在移動運輸前,先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2)、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3)、不準同時裝運其他可燃性氣體。

(4)、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5)、裝運氧氣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6)、嚴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門頒佈的危險品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倉庫應陰涼,庫內不得有熱源,嚴禁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也不宜長期雨淋,夏季應有降溫措施。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塗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並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瓶中氧氣不準用淨,應留0.1mpa。

(3)、檢查瓶閥時,只准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二、乙炔氣瓶安全管理規定

1、移動運輸

(1)、在移動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雨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碰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2)、裝運時,汽車裝乙炔瓶橫向排放,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二。

(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氧氣瓶及其它易燃物品同車搬運。

(4)、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5)、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6)、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7)、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8)、嚴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門頒佈的危險品運輸條例及有關規定。

2、乙炔氣瓶保管與存放

(1)、貯存間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於10米。

(2)貯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要避免陽光直射,要保證運輸道路通暢,在其附近應設有消火栓和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

(3)、乙炔瓶貯存時,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並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4)、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間貯存。

(5)貯存間應有專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標誌。

3、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1)、乙炔氣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

(2)、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啓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3)、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立方米/時瓶。

(4)、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後,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爲。

(5)、使用時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6)、乙炔氣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乙炔氣瓶管理制度 篇六

一、總則:

爲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氧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並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並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應小於0.05mpa ;

(10)、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爲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衝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覈: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覈,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覈:

(1)、由於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着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於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着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