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調解情況報告多篇

調解情況報告多篇

【第1篇】鄉鎮人民調解情況調研報告

在鄉綜治辦工作已經一年了,在與矛盾糾紛打交道的同時我們總是在不斷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調解效率,減少矛盾糾紛的方法,先就此談幾點淺薄的意見。

一、鄉基本情況

鄉素有“楚天茶葉第一鄉”和“山歌之鄉”的美譽,東鄰縣城,西接 ,南臨 ,北出 ,鄉政府機關所在地距縣城52公里。全鄉國土面積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40587畝,轄15個行政村、1個居委會,114個村民小組、8067戶、27614人,農村勞動力13605人,29個黨支部,1155名黨員,上年農民年均純收入2360元,屬典型的革命老區和土家族聚居區。全鄉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6個,其中,鄉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有調解員112人,制度建設逐漸規範,“大調解”格局基本形成。xx年以來排查排查矛盾糾紛103起,調處成功76起。xx年以來排查矛盾糾紛85起,調處成功63起。矛盾糾紛的發生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危害影響經濟發展。

二、矛盾糾紛的特點和產生原因

根據 年對矛盾糾紛的統計來看,鄉矛盾糾紛大致分爲由山林土地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由婚姻家庭鄰里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因修公路等基礎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三個大類,在矛盾總數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糾紛往往是因爲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時期山林、土地界段劃分不明確、重合,填寫過程中文字表述不準確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內部矛盾一般較小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大,多數是因雞毛蒜皮的小事累積引起的;鄰里糾紛產生的原因較多,在家族式地區容易引起羣體性糾紛或暴力行爲,社會影響較大;因修路等基礎建設產生的糾紛大多數涉及佔地、線路設計和補償等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調解和處理好不僅極易影響農民自發修路的積極性,也是引發羣體性糾紛的原因之一。現在對糾紛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但由於社會文化多元化,矛盾糾紛多樣化,而調解成功率事實上只有70%左右,已經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而矛盾糾紛的調處手段和調解方式的改進迫在眉睫。

三、現行人民調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社會公衆認可度還不夠。一是硬件配備存在缺陷,雖然鄉已經實現上級規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人、有錢、有場地”,但是人員是由村幹部兼任,經費“實報實銷”具有不穩定性。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二條指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爲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但是在鄉居委會和大多數的村民委員經費依賴上級撥付,承擔人民調解經費只能是“拆東牆補西牆”,落不到實處。二是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由於部分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夠,認爲只要不造成上訪就行了,造成調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員和村人民調解員單兵作戰,而司法所現在僅有一名工作人員,在調解工作上難免力不從心。三是宣傳力度不夠,很多羣衆不瞭解人民調解的優勢,在矛盾糾紛發生時容易採取私力救濟和直接提起訴訟,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就地解決、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民轉刑案件發生。

(二)調解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工作熱情不夠。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現有的112名調解員中,45歲以上的超過70%,大部分人只有國小文化程度,調解時憑藉經驗居多,對政策和法律法規瞭解不夠,製作協議書有一定困難,調解案件時極易出現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調解好的案件出現反覆。由於前期調解工作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農村調解員工作時不僅沒有相應的補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貼交通費用,使農村調解員對調解工作缺乏熱情,有着“幹不幹一個樣,幹好幹懷一個樣”,“不幹不打緊,幹了得罪人”的消極思想,嚴重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調解員身兼數職,流動性大,不利於經驗的形成和推廣。由於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大多數爲村幹部兼任,他們不僅要調解矛盾糾紛,更要村裏村委會的各種事物,發生矛盾糾紛有疲於應付的現象,加上人員調整頻繁,導致整個隊伍不穩定,工作積極性差,好的經驗無法得到總結和推廣,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四)鄉鎮調解工作缺乏經費,給我鄉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一是培訓力度受限。由於無專項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素質的提高。我鄉人民調解員除司法所人員外,多數是由村委會主任、委員兼任,沒有經過法律專業教育培訓,對人民調解業務不熟悉。培訓經費的不到位更使這個問題十分突出。目前對多數基層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一般是以會代訓方式進行,極少有系統學習法律知識的機會。二是制約了宣傳工作的開展。許多發生在農村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羣體性事件,多爲不懂法、不用法或無力承擔訴訟費用,自行採取各種“手段”解決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調解這一羣衆性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正是當前農民所急需,維護地區社會和諧穩定、經濟發展、各項改革穩步推進所必須,而作爲履行這些工作職能的人民調解組織卻因沒有專項工作經費,難以有效開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的調解質量和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四、改變現狀、打破困境的方法

(一)加強認識,切實強化調解工作。一是切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考覈的重要內容,並將其細化、量化,落實到位,以充分顯現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民轉刑案件發生中的重大作用。二是切實將調解經費納入年初財政預算,確保調解工作的順利展開。

(二)加強措施,形成長效機制。一是落實人民調解員工作報酬。建立調解員工作補貼辦法,將人民調解員工作經費及工作補貼列入鄉鎮財政預算,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二是完善獎勵機制,進一步調動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性。鄉本月將出臺《鄉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將矛盾糾紛分爲一般糾紛、複雜糾紛、疑難糾紛、多年積案等四個層次對解決的矛盾糾紛分別予以30元、60元、100元、500至800元四個等次補貼,進而調動人民調解的積極性。

(三)加強人員配備和業務指導,切實提高調解成功率。一是在鄉司法所增派專業工作人員指導村級調解工作的進行,形成業務上的聯繫。二是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一批熱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擔任人民調解員,將新觀念、新思路融合到調解工作中,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指導調解工作的進行。三是增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將司法調解中好的經驗運用到人民調解當中。四是增設專門調解組織,針對不同的糾紛進行有針對性的調解。積極探索在各種類型的社區、行業中建立相應的人民調解組織,不斷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實行動態管理,方便羣衆辦事,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四)強化“大調解”體系的功能,促進社會和諧。首先要加強組織建設,形成黨委、政府主導、各部門齊抓共管、人民羣衆廣泛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充分調動最基層的治調中心戶積極性,使之成爲化解基層矛盾第一抓手;其次要明確職責,建立“大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第三要探索建立輕微刑事案件檢調銜接機制,拓寬“大調解”工作範圍,努力構建一張橫到邊、縱到底的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以人民調解爲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的大調解格局。

(五)加強法律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和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的培訓力度,努力提高羣衆自覺守法的社會氛圍,而不是投機取巧、鑽法律和制度空子的社會氛圍,也不是追隨利益、鑽法律缺乏有效保障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空子。提高人民調解員在實踐中自覺駕馭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法律融入社會實踐的行動根基,促進農村社會和諧。

【第2篇】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情況調查報告

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掌握城區法院司法調解工作情況,按照城區人大常委會2022年工作計劃,城區人大法制和內務司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城區人大代表共12人組成調查組,於9月上旬對城區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開展調研。現將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法院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要求,堅持一手抓審判質量提高,一手抓調解體系建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構建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聯動機制,將民商事案件調解率納入目標管理考覈體系,推進司法調解工作的開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糾紛,維護了社會的安定穩定。

2、不斷創新調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審判工作實際,將調解作爲實現“息訴止爭”的重要手段,細化工作措施,提升訴訟調解成功率。一是堅持把握調解原則開展工作,案件從立案送達始到庭前、庭中、庭後各階段加強調解工作,把調解貫穿到訴訟的全過程。發揮人民調解根植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通過在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利用訴訟服務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開展訴前調解和訴前聯動調解,積極開展立案調解、訴前調解等先行調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訴訟調解機制,針對快速發展的經濟形勢和複雜的社會矛盾,運用法學理論和實踐經驗做好當事人的釋法明理工作,將調解切合發展實際,創新家事審判與調解工作方式,突出關懷的理念,通過“勸、批、談、教”相結合,努力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在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案件的調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充分發揮派出法庭在各鎮、村開展基層調解作用,通過廣泛設立便民司法聯絡點、打造“家門口的巡回法庭”、“法官進村”、“週四下鄉”等活動,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和法律諮詢;四是及時探索和總結新形勢下調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徑,提煉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既解當事人的“法結”,又解當事人的“心結”。

3、拓展調解範圍,注重調解效果。結合新形勢下訴訟調解工作的特點,拓寬調解適用領域,把訴訟調解從民商事審判延伸到刑事附帶民事、行政協調等領域,通過調解緩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難、協調行政關係、“執行難”等問題,有效整合資源,指導和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加強與村、社區基層組織、工會、婦聯的聯繫協調,開展對社區工作人員、基層婦女工作者、工會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發動人民陪審員、社區工作人員、村委會幹部等人員共同參與到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全社會齊動員、共參與的聯動調解。

二、存在問題

1、城區法院長期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一些新任審判人員工作經驗和生活閱歷經驗相對不足,調解的效率和調解能力有待提高。

2、對人民調解的指導有待深入,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還存在着薄弱環節,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接的工作開展得還不夠深入。

3、外部環境有待改善,個別律師、法律工作者出於代理收益原因牴觸調解,不積極協助當事人促成調解,影響調解工作的開展。

4、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調解實施規定的細則不夠明確,容易造成調解時操作不規範。

三、幾點建議

1、要進一步明確司法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強化“調判結合,調解優先”意識,加大宣傳力度,形成法院與社會各階層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調解工作的社會氛圍。

2、要堅持公平公正調解、雙方自願調解的原則,注重發揮靈活多變的調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辦案人員要深入實際,認真瞭解案情,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在加強調解工作的同時,規範調解,防止因片面強調調解帶來的久調不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

3、要創新機制和整合資源,完善和總結訴訟調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經驗,把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結合起來,一是要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參與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如何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二是加強與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密切配合,採用協調、協商方式做好調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與律師、法律工作者的聯調機制,在依法開展審判活動的前提下,與代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加強協調,共同做好訴訟調解工作。

4、健全客觀、公正的績效考評機制,加大調解指標在各項指標中的考評比重,把調解工作作爲考評審判工作和評價審判人員的重要內容。

5、是要加強辦案人員自身素質建設,採取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整體素質,提高調解能力,確保司法調解等工作的順利開展,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3篇】政協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政協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

政協關於人民調解工作情況的調查報告人民調解是基層組織化解紛爭的主要方式,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是服務中心、促進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工程。根據市政協常委會的工作安排,11月中旬,市政協專題調研組在劉智勇副主席的帶領下,深入市司法局和蘆溪縣、蓮花縣的部分鄉鎮、村,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調研。

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近年來,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堅持“夯實基層、打牢基礎、調防結合、以防爲主”的方針,勇於創新,大膽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穩步推進。主要體現在:

1、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進一步完善。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各類人民調解組織867個,其中鄉鎮街調解委員會54個,村(居)民調解委員會720個,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60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9個,其他調解委員會14個,基本形成了以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爲主導,村(居)民調解委員會爲基礎,企業、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和維穩信息員爲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2、人民調解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一是人民調解工作逐步規範。

全市54個鄉鎮基層司法所全部升格爲副科級建制,40%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到了有標識、有固定調解室、有印章、有文書檔案、有統一臺帳的“五有”要求。二是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充實。

全市各縣區都推行了人民調解員選任制和首席調解員制,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結合農村兩委換屆的機會,選聘了一批羣衆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職調解員,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調解員5329人、人民調解志願者2200餘人,形成了一支相對穩定的調解員隊伍。三是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完善。

人民調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建立了防控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重要情況報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崗位責任制、重大疑難糾紛集體討論、矛盾糾紛信息報告、糾紛調解督辦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調解工作方法不斷創新。上栗縣各鄉鎮建立了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爲主題的矛盾調處中心,實行“一個窗口接待、一道程序辦結、一套方案考評”,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的相互推諉、敷衍了事的現象;蘆溪縣以典型促工作,今年縣委縣政府組織了全縣的“十佳調解員”評選活動,將人民調解員與全縣的納稅大戶一起進行表彰;蘆溪縣宣風鎮將人民調解作爲自己的一塊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層調解員命名的“楊斌聖工作室”,8個月來,接待羣衆法律諮詢300餘人次,調處各類矛盾糾紛80餘起;蓮花縣高洲鄉將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村民遵紀守法意識作爲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將祭祀先人的祠堂作爲法制宣傳的基地,將法律搬入祠堂,在潛移默化中將法律知識滲透到羣衆心中。

4、“三調聯動”初步形成。“三調聯動”是指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對接聯動的工作方法。

我市的“三調聯動”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將民事糾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納入調解範圍,建立了訴前告知、訴中委託和吸收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等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公安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輕傷害案件、治安處罰案件時,採取輕傷治安案件委託人民調解、複雜糾紛實行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等方式,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良性互動。今年1-10月,“三調聯動”共調處糾紛2183起,辦結1969起。

5、調處領域不斷拓展。隨着形勢的變化,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已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宅基地、損害賠償等民間糾紛拓展到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企業改制、醫患糾紛、徵地拆遷等熱點難點問題,,我市市、縣兩級還組建了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

三年來,我市年均調解矛盾糾紛1萬餘起,僅今年1-10月,全市各級調解委員會就排查矛盾糾紛8796起,調解成功8604起;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矛盾2442起,調處成功2352起;制止羣衆性械鬥38起;防止羣衆性上訪106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爲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逐步顯現。

二、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雖然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仍存在不足。總體上看,我市各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是重視的,但不可否認,有些部門和領導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鉅任務及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線”的重要性仍認識不足。

雖然我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大量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也涌現了楊斌聖和安源區青山鎮等一批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和全省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但至今爲止,我市尚未召開過專門工作會議,對這些經驗進行總結,對這些先進進行表彰。

2、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仍有待加強。一是管理體制不順。

基層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糾紛的主陣地,目前只有蘆溪縣實行了以縣司法局和鄉鎮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爲主的垂直管理體制,其他縣區司法所的調解人員經常還要從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二是人民調解組織還存在“空檔”和“盲點”。

幾乎所有的民營企業都沒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一些國有、集體企業由於改制等原因,人民調解組織處於癱瘓狀況。三是調解員素質有待提高。

懂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缺乏,依法調解、熟悉人民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調解員不多,有些工作還是依靠個人的威望進行調解,一旦出現複雜的涉法糾紛和突發性矛盾糾紛,就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調處。四是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還停留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與基層法院聯合培訓的機制尚未建立。

3、“三調聯動”對接機制仍有待完善。“三調聯動”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僅僅依靠司法部門牽頭、協調難度較大。

由於缺乏有力協調和相應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信訪等部門開展調解工作更多的還是單打獨鬥、各自爲政,真正意義上的聯動、對接還沒有形成。

4、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仍較薄弱。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已成爲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是調研中普遍反映的問題。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三部分,儘管國家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179號)要求,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市、縣兩級財政均未列入預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也難以得到保障,相對而言,蓮花縣的高洲、六市、琴亭等鄉鎮解決得比較好,但也只是從農村村委會幹部的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

三、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隨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針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特提出幾點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與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一是要充分認識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有“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之稱的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時、快捷、經濟、簡便等優勢,有專家稱,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有利於將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間、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只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功能和基礎性作用,才能妥善處理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才能推進社會的穩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黨政領導纔有精力抓經濟。二是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在新聞媒體上開設一定的版面和時段,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宣傳廣大調解員作出的無私奉獻和工作業績,通過宣傳,使人民調解成爲羣衆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

三是要推廣蘆溪縣的做法,在全市範圍內評選“十佳人民調解員”,堅持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會,宣揚和推廣楊斌聖、廖湘志等一批全國、全省模範人民調解員和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驗,表彰一批人民調解先進單位和個人,激發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順管理體制,切實加強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一是逐步理順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體制。

基層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施者,建立以縣區司法所管理爲主的管理體制,有利於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有利於人民調解作用的充分發揮。二是開展以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技巧爲主要內容的培訓,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院旁聽等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質和調解技能。

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能,積極參與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組織他們旁聽案件審判,安排他們參與庭審前的輔助性工作,並選擇部分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高其業務水平。三是改善調解員隊伍結構,廣泛吸收律師、政法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法官和檢察官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逐步培養和造就一支業務能力強、羣衆威信高、熱愛調解工作的調解隊伍。

四是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在消費者協會、大型集貿市場等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展專業性調解組織,以適應新時期化解複雜性矛盾糾紛的需要。

3、完善機制,建立“三調聯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格局。由市委政法委、綜治委牽頭,協調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門積極探索“三調聯動”的對接模式。

湖南的經驗值得借鑑,完善“三調聯動”機制,關鍵要做到“四個統一”:一是統一組織體系,由市委、市政府兩辦下文,在市、縣(區)、鄉鎮(街道)建立“三調聯動”工作領導機構(聯調處)和辦事機構(辦公室),由政法委書記任聯調處主任,辦公室設在司法局;二是統一工作模式,既建立訴前引導調解、訴中委託調解、公安派出所移送調解和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組織調解的聯動工作模式;三是統一工作平臺,在縣(區)法院、基層派出所和司法所建立調解室,名稱統一爲“某某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某某法院(檢察院、派出所)調解室”;四是統一操作規程,對受案範圍、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工作要求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只有三方積極協調配合,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聯動和對接。

4、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人民調解的性質決定了這是一項需要政府“花錢買平安”、“花錢買服務”的工作,應認真落實國家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精神,將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同時,推廣蓮花縣高洲、六市、琴亭等鄉鎮的經驗,將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納入村委會幹部的補助範圍,在農村村級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