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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級別評定辦法

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級別評定辦法

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級別評定辦法

第一條 爲排查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確定崗位風險級別,找準“風險點”和“監督點”,實施崗位風險分級防控,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日常管理監督,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適用範圍。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鎮鄉黨委書記、鎮鄉長。

第三條 級別劃分。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級別劃分爲“紅、黃、橙”三個等級,“紅”級表示崗位風險較高,“黃”級表示崗位風險中等,“橙”級表示崗位風較低。

第四條 評定程序:

(一)基礎分值評定。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縣級部門(單位)和鎮鄉的基本情況進行評分,所得分爲基礎分值(評分表見附件1、附件3)。

(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分爲三個步驟:

1.單位自評。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鎮鄉黨政正職結合自身職能職責和工作實際,自評崗位風險級別。“紅”級崗位風險分值爲90分及以上,“黃”級崗位風險分值爲75 分及以上,“橙”級崗位風險分值爲60分及以上。

2.社會評議。由市縣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幹部、機關幹部職工、村(社區)幹部、羣衆代表、幹部監督員等組成社會評議小組,對領導幹部崗位風險進行評議(評分表見附件2、附件4)。

3.縣幹部崗位風險評審小組評議。成立縣幹部崗位風險評審小組,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任組長,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府辦、縣政協辦、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羣衆工作局、縣委老幹部局、縣直機關工委、縣委編辦、縣目督辦、縣民生辦、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審計局、縣法制辦、縣綜治辦、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縣財政局、縣環境保護局、縣應急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單位負責人爲成員,對領導幹部崗位風險進行評議(評分表見附件2、附件4)。

(三)綜合定級。縣委組織部根據總分高低,按20%、60%、20%的比例分縣級部門(單位)和鎮鄉,初步確定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紅”“黃”“橙”級別並報縣委審定。

(四)公示風險級別。對經縣委審定的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級別進行公示,提前進行預警,接受羣衆監督。

第五條 領導幹部崗位風險分值計算公式

崗位風險分值= 基礎分值×50%+[(單位自評分值)×10%+(社會評議分值)×45%+(評審小組評議分值)×45%]×50%。

第六條 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級別評定原則上一定5年不變。5年期滿後可根據風險防控工作開展情況對其風險級別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其他科級領導幹部崗位風險級別評定工作由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評定結果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中共XX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