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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一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並遵守接受時間。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準坐車頭,鎖好前後車門。要組織好學生,不能讓學生打開窗口、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待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向各班主任轉交接。

四、學生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學生親自交到家長手中,並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學校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裏,不能由學生轉交。

六、校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並保持回車乾淨。

七、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及藥物必須聽家長交待清楚並做好登記,並要求家長簽名。

八、出現漏接情況,當接送老師和司機同負責任。

九、接送老師要保管好學校的財務。

十、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疲勞駕駛。

十一、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報告學校主管領導。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二

爲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狀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當班老師確認覈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個性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爲。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八、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後,方可啓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購置

(1)購置校車以堅固耐用、省油、價格合理爲原則。

(2)校車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由校長提出報廢,並提出專案購置申請。

十、校車使用

(1)校車使用校長指定專門的司機負責駕駛,非本校司機不得駕駛學校車輛。

(2)校車使用前校車駕駛員應對校車作基本覈查,如有故障、失竊或損壞等,應立即報園長處理。

(3)校車每一天應回到學校,將車停放於指定位置,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如未按規定失職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校車駕駛員賠償。

(4)公務校車不得擅自借給他人使用。

十一、校車保養

(1)校車駕駛員每週最少擦洗校車一次,如遇雨天,則須每日清洗,以防生鏽。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的保養,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持續完整並注意是否被損。

十二、校車保養

(1)校車如需維修,應事先向園長申報覈准,經批准後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校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需緊急送修的,應先報備主管人員覈准。

(3)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員負擔。

十三、油料

(1)油料油票由主管部門統一購買,由駕駛司機填寫領油申請表獲准後領用。

(2)每月主管部門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十四、事故處理

(1)學校校車因公務行駛違反交通規則時,如屬個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校車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罰款由學校負責。

(2)未經學校許可擅自使用公車,其事故職責概與學校無關,一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十五、駕駛員管理條例

1、“十不準,一牢記”的紀律原則

(1)“十不準”:

不準超速行駛、不準強行超車、不準闖燈越線、不準只躲不停、不準酒後開車、不準吸菸開車、不準接打手機、不準疲勞駕駛、不準超載行駛、不準開帶病車。

(2)“一牢記”:

連續行車不超過四小時,注意休息,杜絕疲勞駕駛。

2、駕駛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開展日常政治學習和車輛運行保養工作,要開正點車、安全車、衛生車、舒心車、低耗車。

3、駕駛員務必服從調配,堅守崗位,聽從指揮,隨傳隨到,按時出車,服務周到。

4、駕駛員務必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防範規定,確保行車安全。

5、駕駛員務必對隨車工具、附件如數清理保管,丟失或損壞要追究職責並負責賠償。

6、駕駛員負責車輛的年報審檢和養路費、安全管理費、保險費的按時清繳及各種行車證件的及時更換辦理。若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駕駛員應負全部職責。

7、駕駛員不得以車謀私,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出車,爲自己或他人辦事,一經發現,除按規定收費外,經濟損失全部自負,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行政處分。

8、節約燃料,節省修理費,一般故障和小修自己排除解決。油料單應一月審覈一次。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一)爲對我區範圍內所有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因教育、教學需要用於運載學生的9座以上機動車(含學校、幼兒園自有和租用的車輛,以下簡稱校車)加強管理,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擬定《寶安區學校、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範》、《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範》、《寶安區校車安全考覈、獎懲規範》、《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範》、《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範》和《責任與處罰》等六個部分。

(二)根據《關於規範管理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的通知》(深寶府辦[xxxx]94號)的精神,街道社區居委會接送學生車輛參照本制度執行。

(三)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和各學校、幼兒園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學校應安排專項的交通安全經費,用於校車安全檢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事故預防和駕駛員培訓等開支。

第二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管理規範

(一)學校、幼兒園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並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不符合該辦法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該辦法的駕駛人一律不準聘爲校車駕駛人。

(二)學校租用車輛作爲校車的,學校必須與車主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確安全責任的條款;學校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乘坐校車安全責任書》,明確學校、學生、車主單位等各方責任。

(三)學校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爲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核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

(五)學校聘用自有校車駕駛員時,要嚴格把好駕駛員的資格關,建立完善包括駕駛員個人資料的管理檔案。

(六)學校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於學校的時間內學校必須將《校車許可證》和《校車駕駛人證》收回。

(七)學校自有的校車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客貨運輸,並不得租給他人。

(八)學校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並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誌;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於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並在實際地點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緊急情況下的報告和處理程序。

(九)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駕駛員培訓,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定期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切實增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寶安區校車檔案管理規範

(一)學校、幼兒園應當對使用校車情況建立檔案。街道轄管學校報街道教育辦備案,直屬學校報區教育局備案。

(二)校車安全管理檔案目錄

1、校車管理規章制度;

2、學校與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

3、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與校車管理員、校車駕駛員、跟車教師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4、學校與校車承租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寶安區接送師生的車輛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一)

1、校車許可證;

2、經轄區交警部門查驗的校車安全檢測表;

3、45°現用校車彩照及經交警部門現場查驗證明;

4、校車行駛證複印件(驗原件);

5、“大三小六”性能檢測證明;

6、校車座位安排表;

7、校車購買保險票據;

8、租用的車輛客運資質證明;

9、交警、車管部門規定的有關資料;

(四)寶安區校車駕駛員管理檔案目錄(見附件二)

1、校車駕駛人證;

2、駕駛員三年以上無不良行駛記錄證明(附近期脫帽彩色照片);

2、駕駛證複印件(經交警部門查驗,驗原件存複印件);

3、當地區級公辦醫院體檢證明;

4、駕駛員、司乘管理人員與校方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5、交警、車管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五)每車每趟必須填寫《寶安區接送學生往返路線安全記錄表》,該表格式見附件三。

(六)必須嚴格執行定學生定座位制度,《每趟校車搭乘學生名單》表格見附件四。

(七)寶安區校車安全專項檢查表,表格見附件五。

第四章寶安區校車安全考覈、獎懲規範

(一)區教育局對學校校車管理實行獎懲制度,對校車管理混亂的學校提出批評,並限期整改;對未整改、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學校全區通報批評;對發生校車安全事故的學校做出教育行政處罰。

(二)區教育局年終對各學校全年校車安全情況進行考覈,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通報表揚;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達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由於工作失職,不履行領導責任,導致發生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的學校、幼兒園不得參加當年的規範化、優質化督導評估。

第五章寶安區校車安全監督規範

(一)區教育局或街道教育辦應每學期至少組織兩次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合的校車安全檢查;每月應與公安交警部門溝通了解交警部門查處的校車信息,並做出相應處理。

(二)區教育局應對社會公佈校車安全監督投訴電話,廣泛接聽和處理來自社會有關校車安全的投訴。

(三)各學校應將交警部門、教育部門、學校的校車投訴電話張貼在校車的後方玻璃上,廣泛接受羣衆的監督。

(四)區教育局在全區統一聘任10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街道教育辦在街道範圍內聘請10名兼職校車安全監督員,各學校根據需要聘任兼職校車監督員。校車監督員直接向街道教育辦或區教育局報告校車違規情況。

(五)區教育局、街道教育辦應在接到有關校車違規投訴的三日內就投訴進行調查並將結果向局分管領導彙報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反饋給交警部門和校車安全監督員。

(六)建立校車安全監督獎勵制度,設立專用經費對工作出色的校車安全監督員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寶安區校車駕駛員培訓規範

(一)校車駕駛員平時應自覺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熟悉交通安全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硬,具有適應各種路面,複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學校必須定期召開校車駕駛員工作例會,通報校車安全駕駛情況,組織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技術的學習,切實加強校車行駛的安全管理和駕駛員隊伍的建設。

(三)每學期開學前請交警部門派出民警對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此項工作可由學校單獨進行或由街道教育辦統一組織進行。

(四)街道教育辦每年可組織對校車駕駛員安全知識進行考覈,考覈不合格的駕駛員通知學校不再續聘。

第七章責任與處罰

(一)學校、幼兒園未將使用校車情況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未按規定查驗校車的,由區教育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行政處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責令停辦。

(二)學校、幼兒園使用未取得《校車許可證》的機動車運載學生的,由區教育局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

(三)學校、幼兒園未按規定對校車履行安全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校長、園長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幼兒園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幼兒園的舉辦人、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在寶安從事學校、幼兒園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校車超載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違法行爲被查獲1次的,區教育局責令學校辭退校車駕駛員並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警告處分;被查獲2次的,區教育局對該校、該園的校長、園長給予撤職處分。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篇四

爲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隨意變更不是專用校車司機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 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爲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後勤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纔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裏,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託電話後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五、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後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裏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後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六、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纔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不開賭氣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