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規定2023是怎樣的?
相信很多勞動者都有這樣的疑問:病假有工資嗎?病假工資是怎麼計算的?請長病假和短病假工資計算是不是一樣的?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下面萬州律師將針對這些問題向大家詳細介紹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2023年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的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病假可以請多久?
病假可以請多久取決於兩個因素,一個是員工參加工作的年限,也就是總工齡;另一個是員工在當前公司工作的年限,也就是當前單位工齡。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病假的期限在3個月到24個月之間,根據工齡劃分檔次。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請病假公司不批怎麼辦?
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員工請病假,雖然單位有批假。但是,勞動者患病,也有休假權,如果員工提交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病假條、病歷和就診發票的,用人單位不批准違法法律公平原則,屬於違法行爲,如果確實出現這種情況,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與職工的休假時長以及職工的工齡有關,病假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以及工資具體如何計算,已經在上文中詳細介紹。每個人都有生病的時候,我國法律的規定爲職工生命期間的生活提供了保障。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爲您解答。
二、2021年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法律常識:
有合同按合同,無約定的,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發;此後工齡每增加兩年,比例在正常工資的基礎上每增加百分之十,上限爲百分之一百。治療期在六個月以上,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此後工齡每增加十年,比例增加百分之五,上限是百分之七十。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規定,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規定,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3是什麼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病假期間也是需要正常發放薪資,不過由於畢竟不在工作,因此,可以適當的扣除工資,但是扣除下來的薪資,不能低於薪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的薪資標準。
四、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1
一、病假工資發放標準2021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病假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中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底工資支付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工資標準的80%。詳情可諮詢當地相關單位!
二、病假怎麼扣工資
病假扣工資參照: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三、勞動法規定病假期限能休多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五、2023年病假工資發放標準是多少?
一、病假工資發放標準是多少?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勞動法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爲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爲本人工資的60%。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法律規定請病假用人單位是必須要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對於工資發生的標準就要看當地的最低標準基數是多少,用人單位是按照這個基數來進行計算的,所以,不同的地區所發放的病假工資就會不一樣,但最主要的就是要按合法的條款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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