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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結婚生孩子犯法嗎【新版多篇】

不結婚生孩子犯法嗎【新版多篇】

未婚生子分手孩子的處理方法 篇一

兩人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參照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確定原則,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確定撫養權的歸屬。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所以,雙方對非婚生子女都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對於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後的,則不承認爲事實婚姻。

不結婚生孩子的法律知識 篇二

1、未婚生育堅持不結婚登記仍屬違規

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生育權是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內容,取消未婚人士生育第一胎的社會撫養費,更加接近了生育自由原則。然而,新規仍然要求生育者“補辦結婚登記”,從法理角度“毫無道理”。

我囯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即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不結婚的自由,包括有和誰結婚的自由。所謂的責令辦理結婚登記,事實上就是干涉婚姻自由。如果生育者堅持不辦理結婚登記,屬於違反行政性規定。只是因爲條例除“責令補辦結婚登記”外沒有明確其他處罰措施,所以一般責令沒有執行,也就算了。

2、公務員未婚生育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

按照我國《人口計劃生育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具體的行政處分,《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說法,僅籠統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在地方性法規中,依稀可以看到具體的行政處分措施,譬如安徽省和重慶市均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取得夫妻關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處分,3年內不得評爲先進;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且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儘管未婚生育越來越普遍,逐漸得到公衆的接納,但公務員未婚生育,不符合計劃生育要求,輕則受到警告處分,重則可能被撤職,甚至被開除。

3、未婚同居生子違法嗎

未婚同居時間較長的,難免會孕育出新的生命。此時,未婚生子也不是違法行爲,只是孩子在出生前辦理準生證及出生後的戶口辦理都會帶來很大的麻煩。所以,此時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雙方應該是將對方作爲終生伴侶來對待的,哪怕爲了孩子也還是需要辦理結婚登記的。辦理結婚登記並不麻煩。

未婚生子上戶口的方法 篇三

補辦結婚證。補辦準生證。繳納繳納社會撫養費。首先看你想把孩子的戶口放在誰身上了?如果想上在母親戶口所在地,那就要先繳納罰款,如果現在小孩上戶口打算隨父親戶口所在地上的,要先跟母親上了當地戶口,繳納了罰款上了戶口之後才能申請轉到父親戶口所在地,這樣的話還要再一次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