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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一

爲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着裝、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和項目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並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物資採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

3、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4、各分公司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併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5、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二、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

1、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由總務部提出,經總經理審批後,由總務科統一購買。採購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

2、安全防護用品採購前,採購人員應向安全部提供生產和經營安全防護用品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全部簽字認可。採購發票複印件應在安全部備案,加強安全部在採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3、採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是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la”標識)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製,加蓋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印章。

4、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必須在專門從事勞保用品生產經營的廠家或商家處採購,經營商家必須在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辦理正規合法的供購手續。

5、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部門驗收後方可入庫。

6、安全部負責及時收集已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方名錄,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作爲他們採購的參考依據。

三、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驗收

1、總務科負責安全防護用品進場的驗收,新採購或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應質量合格,質量證明文件齊全、有效。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包括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la”標識)兩部分。

3、爲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安全防護用品廠家應提供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

4、安全部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過程和合格性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工會對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爲有權要求糾正,並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四、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

1、檢驗驗收合格後的安全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各部門、項目部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五、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發和使用

1、職業安全生產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爲生產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爲從業人員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使用: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特種勞動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相關檢驗標準和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檢驗和外觀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發現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廢。

5、安全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或報廢

1、根據安全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報廢。對於安全防護用品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或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安全部、材設部批准後報廢,並且在安全防護用品臺賬中注消。

2、由材設部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並建立報廢臺賬。

3、公司安全部應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對超期,失效或不能繼續使用的勞保用品,應當予以報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二

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2、用人單位必須制定並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單位必須重視建立詳細的職業衛生檔案,其應包括:

2.1.1廠企基本情況:單位簡史、生產工藝流程圖、存在有毒有害的種類和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有毒有害作業羣體分佈及其健康評定和職業性四種人(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觀察對象及職業禁忌症)情況等。

2.1.2職業健康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藉貫、婚姻狀況、出入廠時間、勞動合同時限、健康狀況、工種調動、工資發放及出勤情況等)、職業史、危害因素接觸劑量、勞動保護、現病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及其健康評價等。

2.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包括危害因素種類、監測或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

3、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3.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申報,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後30日內申報變更內容。

4、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衛生知識的培訓工作,並形成制度長抓不懈。

4.1單位負責人和安全技術部門、醫療部門、工會組織及車間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

4.2車間工人必須參加結合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特點而設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應設立考覈管理和文字培訓資料。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篇三

爲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廠長、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並以標誌、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想勞動者公佈。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病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的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新莊煤礦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第三條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第四條本制度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五條我礦必須定期對井下及其地面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樣化驗、檢測。確保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六條我礦安全監察科、機電動力科、工程管理科、調度室具體負責煤礦職業危害日常的監測、資料收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監察科:開展職業危害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工作。

機電動力科:組織相關人員對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存在噪聲監測、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機電動力科:負責對井下工作場所粉塵、溫度、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及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調度室:負責收集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數據的收集、整理,並按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週期將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報送職業病防治科。

第七條各監測主管部門,要制定煤礦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佈圖;

(二)監測的週期;

(三)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第八條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監測報告及評價結果送至主管礦領導簽字批閱後,應當在職業病防治科進行備檔。

第九條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主管部門需配備專職人員和儀器,負責日常職業危害的監測工作,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以監測促防治。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採樣、布點要符合國家標準。

(2)按規定對粉塵、高溫、噪音、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定期檢測,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將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第十條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我礦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及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1)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檢測與評價結果向職工公佈;第十一條監測人員要求:

(1)嚴格按照崗位技術規程操作、操作熟練、記錄詳細,職業危害檢測要做到準確無誤;

(2)按照相關規定對礦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立監測點,對配備檢測儀器定期標校,確保檢測數據準確;

(3)定期分析職業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如超出國家規定作業場所允許的濃度標準,應及時彙報主管領導,採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時填寫職業危害監測記錄,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二)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礦領導要立即組織,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後,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三條我礦粉塵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類別採煤工作面掘進生產工藝司機操作採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時作業司機操作掘進機、測塵點佈置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工人作業地點可修改編輯

工作面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距掘進頭10~15m迴風側其他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粉塵監測採樣點的選擇和佈置要求如下:粉塵濃度應當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

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粉塵遊離SiO2含量(%)種類煤塵<10 10≤~≤50矽塵50<~≤80>80水泥塵<10總粉塵4 1 0.7 0.5 4呼吸性粉塵2.5 0.7 0.3 0.2 1.5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三)總粉塵濃度,煤礦井下每月測定2次或者採用實時在線監測;

(四)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五)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監測1次;

(六)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當測定1次。

第十四條我礦噪聲危害監測執行如下要求: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採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第十五條我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依照下列標準判定:

(一)勞動者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爲85dB(A);

(二)勞動者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十六條我礦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過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佩戴防護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十七條我礦高溫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一)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爲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二)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條井工煤礦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煤礦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