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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探親假 篇一

(一)教職工利用寒暑假進行探親,原則上在上班期間不另批探親假。

(二)教職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及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自理。

婚假 篇二

(一)婚假期限

教職工結婚,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晚婚可給予10個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教職工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間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規範調動程序,完善調動手續,確保工作人員合理、有序流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統籌安排、兼顧全局、科學有序、注重實效”爲目標,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從嚴把握工作調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銀江鎮、直屬事業單位(含區內學校)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調動計劃

第四條工作人員調動必須在規定編制、職位(崗位)空缺內進行。

第五條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銀江鎮、直屬事業單位(含區內學校)如有調動需求,需在每季度最末一個月中旬上報下一個季度工作人員調動計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彙總後,按照單位編制及職位(崗位)空缺情況和工作目標擬定工作人員調動計劃。如遇特殊情況及急難險重工作需求,經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同意的除外。

第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凡在編制範圍內同意調出工作人員後,該單位出現的空缺原則上不再補充同類人員。

第三章調動條件

第七條調動條件

(一)直接調動

1、工作積極主動,表現良好。

2、身體健康,能夠吃苦耐勞。

3、具有與擬調入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

(二)遴選調動

參照公招相關要求進行,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動:

1、特殊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後對工作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4、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5、試用期、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

6、近三年年度考覈有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調動程序

第八條調動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

用人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編制及職位、崗位空缺情況、本人調動申請、選調方案、擬調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2、擬調人員基本情況、調出單位的意見和鑑定材料、用人單位的意見以及雙方單位分管區領導的書面意見。

(二)審覈

1、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原則,結合用人單位、調出單位編制使用情況和工作實際情況,覈實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補充工作人員,並覈查調動人員身份是否符合擬調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2、區委編辦對用人單位編制及職能職責等進行審覈。

3、經審覈符合要求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徵得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同意後,向用人單位發放《市機關事業單位擬調人員審批表》。

4、用人單位填寫《市機關事業單位擬調人員審批表》,報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審批

1、區政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務會研究同意後,上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研究審批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2、對特殊情況需要調動的人員實行會商制度,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區財政局等部門會商提出意見,上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審批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九條在辦理工作人員調動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公道正派、公開透明,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

第十條調動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規定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請各單位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並做好考勤和各類假期登記工作。 篇四

(一)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含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

2、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機關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先以本人的公休假衝抵。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公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病假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請病假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材料,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假

鑑於教育系統的特殊情況,提倡在寒暑假或節假日辦理婚事,確需在工作期間請婚假者,達到基本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的準請婚假5天,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的初婚)結婚的準請婚假15天(不含節假日)。

(四)喪假

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準請喪假5天,工作人員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長假期者,經覈實同意後,按事假辦理。

(五)產假

正常產假爲90天。晚育(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正常產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個增加15天,男方護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並且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女職工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時間可以順延。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關規定休假。在懷孕4個月內的流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流產假42天。

爲簡化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程序,根據《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現對我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管理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黨委書記管理審批對象爲科級幹部和村居書記。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二、鎮長管理審批對象爲鎮其他幹部和村居主任。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其中請假7天以上的,應向書記報告後審批。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人社局審批。

三、所有請假人員離崗前均要向黨政辦公室報告登記,作爲考覈依據。黨政辦公室要設立專門的請假備案登記簿。

四、請假人員離崗前要安排好臨時工作代辦,3天以內的由本人約請代辦,3天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安排代辦。

五、假期結束後要及時銷假,需延長假期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病假 篇五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務領導簽名後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處方和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審覈,複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後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病退手續。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鑑定資質的醫院進行病情統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覈等次。

4、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應連續計算爲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假報批手續的,託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三)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教職工連續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2、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爲基數,計發其病假工資。

最新事業單位管理規章制度 篇六

一、員工培訓

公司始終相信員工自身能力的提高是企業長遠發展的不竭動力,因此公司領導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教育,以期達到實現員工個人價值與提高企業效益的雙贏。

每週六上午全體員工觀看影像資料,並討論學習

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優秀員工送往清華學習

二、員工職業裝

爲了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強員工的團隊歸屬感和集體榮譽感,公司特聘請國內知名服裝公司設計併爲每一位員工量身打造夏季和冬季兩套職業裝。

夏裝:西褲+襯衫(男性);西裝套裙+襯衫(女性)

冬裝:西服+襯衫

三、集體活動

爲了促進企業與員工,管理層與執行層的雙向溝通,增強企業向心力與凝聚力,公司會定期組織集體活動。

半年總結及聚餐

年終總結及晚會

春節過後的茶話會

春遊

廠家組織的旅遊

各部門的定期聚餐

四、休息休假

每週六下午和週日休息

法定節假日基本按照國家規定休假

五、年終禮遇

食品、年底的紅包和慰問信

六、開車補助

公司對員工通勤使用並能爲公司應急使用的個人車輛,提供每年__~10000元的補助。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爲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爲,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覈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覈。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准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餘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覈算,不得虛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書包範文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並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准允許爲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覈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爲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爲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爲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爲。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爲。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爲。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爲之一的,銷燬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工作,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使各項財務收支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促進我鎮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和諧發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條收入包括各項協調款、項目資金、上級專款、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種來源資金;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辦公費、車輛燃修、招待費、書報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專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種資金支出。

第三條嚴格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各單位取得資金收入時,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監製的《山東省往來結算統一收據》,並加蓋財政所公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收據。各單位取得收入後,必須在3日內繳存至鎮財政預算外專戶,否則按公款私存處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資金及坐收坐支現象的發生。

第四條進入預算外帳戶的資金由財政所統一管理,政府集中調撥使用,實行鎮長一支筆簽字制度。

第三章報帳制度

第五條報銷單據以部門爲單位,每月1-10日集中報賬,每部門要設一名固定報帳員,非報帳員報帳,財務部門可以不予辦理。

第六條對各部門日常零星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財務部門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的支出規模,合理確定備用金數額,由各部門報帳員填寫備用金領取單後領取使用。

第七條單位或個人有報銷項目,必須提供有對方單位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的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否則一律不予報銷。報銷發票時要遵循以下程序:經辦人簽字並註明事由,分管領導簽字,財政所審查覈實,鎮長簽字,入帳報銷。

第八條各項開支都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一般業務支出,要由分管領導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項支出,須報鎮主要領導同意,必要時要通過集體研究決定。

第九條對單項超1000元的業務支出,各單位不能自行以現金支付,原則上通過鎮財政直接撥付到對方賬戶。

第十條政府經費支出要根據領導籤批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處理,財務部門備用金不足時,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並列清支出計劃報鎮長籤批撥款。

第十一條對專項支出尤其是涉及農戶的資金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在資金支出、發放時,具體承辦單位要提供對方銀行開戶信息,完善手續後,由財務部門直接將款項打入對方賬戶或“惠農一本通”存摺,嚴禁以現金支出或發放。

第四章內部稽覈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爲了加強機關內部財務管理,保證財產物資的安全可靠,保證會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保證機關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管理實行內部稽覈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各財會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崗位職責範圍內辦理會計事項。帳務處理必須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會計檔案借閱,必須經過領導批准,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按照機構分設,職務分離,錢、帳、物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每一項業務的各經辦人員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出納、記帳、稽覈崗位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條稽覈人員的職責:稽覈人員要堅持原則,忠於職守,認真查覈,嚴守祕密。對各種原始憑證(包括自制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覈。有權對不合規定、手續不完備的票據,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經濟業務內容,查對原始記錄,索取證明材料,有權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對違反財會制度或損害國家、公衆利益的收支,應予制止和糾正,制止糾正無效的,要向主要領導或有關監督部門彙報。對違法亂紀人員和因嚴重失職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重大損失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稽覈人員對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制情況進行審覈,記帳憑證填制後,必須對每一頁記帳憑證的內容進行審覈。

⑴記帳憑證是否附有原始憑證,記錄的經濟內容是否與所附的原始憑證內容相符;

⑵會計科目的運用和金額填列是否正確;

⑶記帳憑證的摘要、日期、附件張數、章印、編號等是否齊全;

⑷審覈憑證所記錄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稽覈人員對帳簿的設置、種類帳簿的登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規範,總帳與明細帳是否平行登記,月末相關帳戶餘額是否對應或一致,帳簿的啓用、結帳和對帳、記帳錯誤的更正方法等方面進行審覈。

第十六條記帳

會計崗位職責:

⒈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章制度,掌握各項費用的開支渠道和開支標準,加強財務監督,把好財務收支關。

⒉負責與出納進行結帳並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明細帳,及時分析、清理債權和債務,結算往來款項。

⒊正確覈算和計算工資分發表,做好各項代扣款工作,協助出納按時發放工資。

⒋根據銀行結算辦法及現金管理規定,定期覈對銀行存款餘額,協助做好餘額調節表,做到帳帳、帳款相符。

5、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審覈原始憑證,正確運用會計科目,準確、及時地登記帳簿,並按規定結帳,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針對存在的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

6、對各項開支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覈。對於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經濟業務,有權拒絕辦理。

7、管理本局會計檔案,負責裝訂及妥善保管各種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並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出納會計崗位職責:

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把好現金收付關,接受有關部門和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帳、款的檢查。

⒉負責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收付,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覈,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有權拒付。

⒊負責登記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現金帳面餘額要與實際庫存現金相符,銀行存款的帳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帳面餘額和對帳單調節相符。對於未達帳項,要及時查詢。做到日清月結,真實準確。

4、妥善保管好現金、有價證券、各種支票和收據;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不得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5、認真填寫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超過現金結算起點的業務,必須通過轉帳結算。因特殊原因簽發的空白支票,要寫明收款單位、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用途,並及時清理結算。

6、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帳簿登記工作,不得兼任稽覈、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項目監管制度

第十八條對各種政府投資的基建、農田水利、綠化等工程項目,要嚴格遵守鎮政府關於工程項目建設招標監管審計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程序進行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質量監督、審計及撥付款。

第六章現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現金出納要嚴格遵守人民銀行關於現金管理的規定,無特殊情況禁止超限額存放現金;要不定期清點餘額,做到帳帳、帳實相符。要注意加強防範措施,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條嚴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購物或出差確需借用的,要報分管領導同意,填寫統一格式的現金借用單,經鎮長籤批後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歸來後7日內,必須按程序進行報帳覈銷,否則,從單位經費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對借出的款項,各經辦財務人員要加強責任心,隨時清理彙總,督促借款人員及時歸還。

第七章經費限額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爲提倡節約,控制浪費現象的發生,對車輛燃油、公務接待等費用實行限額管理,具體標準單獨發文。

第二十三條對車輛維修實行定點、雙人維修制度。維修前,要報黨政辦批准,由黨政辦安排專人與司機一同到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由黨政辦統一結算。

第八章政府採購制度

第二十四條要嚴格執行鎮政府關於辦公用品採購的有關要求,所有辦公用品一律實行政府集中採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採購,否則一律不予入帳報銷,所發生費用由有關責任人自行承擔,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單位的所有資產爲政府所有,實行黨政辦、財政所綜合監管,部門、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單位要確定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設定固定資產管理臺帳,黨政辦、財政所要制定制度,設立固定資產總帳,填寫使用卡片,明確責任到部門和站所,對各部門、站所的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做到帳帳、帳卡、帳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單位因工作原因發生人員變動時,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或退還手續。

第二十八條採購辦採購固定資產並交付使用單位後,要及時通報黨政辦、財政所備案、記賬。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黨政辦和財政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