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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執法報告多篇

機關執法報告多篇

【第1篇】檢察機關調研報告:檢察機關執法理念調研報告

寬嚴相濟與檢察機關執法理念的重塑

黨的xx屆六中全會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對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政治目標的迴應,對檢察機關提出了重大課題。因此,創新檢察機關執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

近年來,執法理念在我國司法中的地位與作用得到普遍重視,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進行了廣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國,不同主體對於執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標準、原則、價值和要求,如公平、正義、效率、廉潔等,但具體內容又有不同。在相當長的時期裏,構建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當前關鍵是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戰略思想爲指導。公平正義是衡量社會是否和諧的一個重要尺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內容,對檢察機關來說,維護公平正義是其天職,應當把維護公平正義作爲促進社會和諧的生命線。

檢察機關執法理念存在三個突出問題

上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社會治安總體形勢比較嚴峻,我們在刑事司法領域,主要貫徹“嚴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導地位,這與計劃經濟體制的基礎相契合。懲治犯罪、控制犯罪,這是任何國家、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是世界各國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但刑事法治實踐表明,在現代多元社會,實現正義的方式需要多樣性,過分偏重懲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於法律秩序的維護。多年來,我國司法人員理念中,始終充斥着“高壓”、“嚴懲”的字眼,對於刑事犯罪的處理沒有很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政策思想。具體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來,人們習慣把檢察機關當成槍桿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檢察機關濃重的控制犯罪執法理念。突出表現是重打擊輕保護,重視刑事法律的懲治功能,忽視其保護人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功能。主要表現是:寧願多捕不願少捕;寧願錯抓不願錯放;寧願多訴不願少訴。

具體表現在:1.逮捕法定條件的嚴格控制與逮捕適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從審查逮捕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逮捕的後兩個條件,即刑罰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虛化”,逮捕的法定條件在實踐中演變爲“構罪即捕”,即在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能夠作出有罪判決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一般都批准逮捕,無逮捕必要的適用率過低。

2.起訴裁量權的擴大與相對不起訴功能萎縮的矛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理論上稱之爲相對不起訴。但由於受觀念、體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響,相對不起訴在實踐中出現運行不暢、功能萎縮的狀態。實踐中,大量輕罪案件與重罪案件一樣,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訴訟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僅有很少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分流,相對不起訴的價值僅在極小範圍內得以體現。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對我國社會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貧窮者望而卻步,它的精細與複雜使審判日益笨重。司法實踐中存在輕罪案件迅速審理的原則與簡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對於輕罪案件廣泛運用簡易程序,已成爲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的主流,但在實踐中由於審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認罪的限制,通過設立簡易程序達到減少積案,縮短訴訟週期的目標並沒有完全實現。

【第2篇】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建設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建設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隨着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公安機關執法活動逐步走向規範,派出所作爲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治安管理和執法工作占主導地位,規範派出所執法問題,就顯得相當重要。分局通過一系列的舉措,在規範執法行爲和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特別是派出所執法規範化建設方面也存在一些制約因素。爲此,通過對當前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過程中取得的成效、面臨的主要制約因素及對策研究。

一、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過程中取得的成效

1、爲保證廣大民警在執法活動中有章可循,促進辦案質量的提高,我局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當前執法活動的需要,製做了案件網絡審批系統,圍繞刑事、行政案件辦理和證據固定和贓物管理等方面的執法活動制定出各項工作流程,受到了市局肯定,對我局規範執法行爲、提高辦案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廣在開展專項活動中涌現出的示範單位的先進工作經驗,特別是石羊派出所制定的常見警情處置規範,規範了民警的日常執法工作行爲,使規範化建設和執法制度建設達到了整體推進的效果。

3、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會同區法院會籤《關於建立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制度的規定》從而更好的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一制度的落實,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建立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催辦制度,通過在分局法制科網頁設立“案件催辦”專欄,對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即將屆滿的人員,提前催辦。從而使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象大量減少,“保而不審”,處理不及時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5、實行“周通報月考評”制度,對各辦案單位承辦的每個刑事、行政案件進行考評,建立執法檔案,及時指出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個案考覈分數同時納入執法質量目標考覈。對各單位獎懲逗硬,進一步提高辦案民警積極性,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二、派出所在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中面臨的主要制約因素

1、法治觀念不強,執法指導思想存在偏差。主要體現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等觀念不強,在執法活動中存在推諉、拖延,造成執法不公、執法不規範。

2、基層民警數量少,公安業務素質參差不齊。趕着鴨子下水,匆忙上陣執法,對公安機關常用的法律法規不熟悉,對案件辦理認識模糊,執法不規範也就不可避免。分局新增民警較多,辦案人員新手較多,素質參差不齊,不少辦案民警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在平時的學習、培訓中不認真、走過場,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局相關規範、規定學習不認真細緻,三、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對策研究

以上問題的存在,嚴重製約着公安機關社會治安管理和嚴厲打擊犯罪的力度,導致了執法行爲的不規範要解決以上問題的存在,應着力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進一步提高民警的法治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和人權意識,養成自覺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的習慣,提高執法水平,保證依法治國,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實現公安機關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2、堅持依程序受理,嚴格按立案條件立案,規範接警、受理報警範圍、處警和責任追究等,徹底解決受理、立案不規範的問題。

3、加強經費保障,提高派出所民警的執法水平。公安機關要爭取地方財政,保障派出所日常辦公正常運轉的需要,保障警務裝備更新的需要,爲民警解決後顧之憂,使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到執法工作中去。

4、強化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民警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律學習和培訓。在各種業務培訓中,都應當有法律課程,保證民警的法律素質與其承擔的執法任務相適應。要針對不同部門、警種和執法崗位的實際需要,實行民警執法資格考試製度。同時,經常組織民警到法院旁聽,學習如何收集有效證據的知識;到檢察院觀摩、學習、熟悉法律程序,提高民警業務素質,從根本上解決“重實體、輕程序”,保障規範執法。

5、強化內部執法監督。一是積極開展切實有效、靈活多樣的專案調查、突擊抽查、專項執法檢查,加強考覈評比,獎懲逗硬。實現執法質量考覈評議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做到有錯必究,達到執法監督和以檢代訓的目的,促使基層領導和民警重視提高執法質量,進一步提高我局執法辦案水平,規範執法行爲。二是完善專(兼)職法制員,充分發揮法制員的內部執法監督作用,保證所在單位辦案質量,規範執法,全面提升我局執法辦案水平。三是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把執法活動置於羣衆的監督之下,消除暗箱操作。

【第3篇】稅務機關規範稅收行政執法情況調研報告

稅收行政執法是稅務機關的重點工作。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客觀要求,也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保障。我市國稅系統經過多年的稅收行政執法規範,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對完備的稅收行政執法體系,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由於稅收行政執法受到立法、執法監督、執法環境、執法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稅收行政執法仍面臨一些問題的困擾。爲此,筆者就當前稅收行政執法現狀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一點思考,僅供大家參考。

一、稅收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立法的滯後阻礙了稅收執法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總體上是協調的,稅收制度比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稅收基本法還是一項空白。稅收基本法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其他稅收法律、法規,它對稅收的基本制度、稅收的立法原則、稅收立法的管理權限等基本內容進行規定。二是稅收法律規範的級次不高。具有法律層級的稅收規範只有《稅收徵管法》、《企業所得稅稅法》和《個人所得稅》,絕大多數的稅收規範是以法規、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等形式存在並實施的。三是個別稅法政策複雜,理解、操作難。如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當前在我市稅務機關內部能真正理解運用好該法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權不足、缺位。制定稅收地方規章必須得到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在當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爲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或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必然尋求非規範途徑對這種體制的突破。

(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和考覈評議制未得到真正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早已制定下發,稅務系統爲落實追究辦法,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一些執法過錯行爲得到了追究。但總的來說執法責任追究在基層局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執法崗責不清,即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不明確,已經明確的也不夠具體,不夠科學,稅收管理員感到執法責任重大。二是考覈評議不完善。在基層稅務機關中,由於法制機構沒有單獨建立起來,根據當前基層局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職能,還沒有一個內設機構能夠擔當起執法評議的職能。三是責任追究難於下手。由於非執法崗責任追究沒有建立起來,造成執法崗和非執法崗職業風險不均,執法崗位責任大,風險大,但工資獎金待遇與非執法崗並無太大差別。四是稅務人員流動時責任難以追究,不數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證據意識不強。當前稅收執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如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事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進行稅務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扣押、查封商品、貨物,不開具收據或清單。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許多證據採集運用不規範的現象。如取得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複印件沒有經保管部門蓋章,也沒有註明原件的出處;取得會計賬冊複印件沒附說明材料,也未經被採集單位覈對蓋章。需要認定主要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能有力證明事實的存在。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之間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等。

(四)稅收行政執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從稅務機關內部來講,“稅收計劃管理”仍廣泛的影響依法治稅的發展。“稅收任務一票否決”仍成爲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考覈重要內容。從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來看,政府幹預稅收的現象仍然存在,各級政府爲了搞政績,樹形象,從其他方面干預稅收執法。外部環境還有廣大社會羣衆的納稅、協稅護稅意識和經濟環境的因素。有少數老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逐步被改改制,過去歷史包袱沉重,但稅收行政執法不講歷史原因,這些老國有企業許多欠稅不能及時清繳,稅收強制措施只能慎用,滯納金更是無從加收。

(五)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影響稅收執水平的提高。當前稅務執法人員素質總體情況是好的,依法治稅意識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更加規範有序,但也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濫執法、隨意執法現象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少數稅收執法人員對有關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瞭解不夠。個別執法人員“以情代法”,以人情踐踏法律,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對自由裁量缺乏規範。對提高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執法好壞一個樣。

二、規範稅務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覈、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覈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單獨設立政策法規處(科、股),最好在基層分局也配備專職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

負責評議考覈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覈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爲必須嚴格追究。對考覈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察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覈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爲嚴格責任追究。

(二)進一步規範行政程序和證據採集行爲。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範執法的基礎,也是稅務部門多年來探索並付諸實施的重要工作。這一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稅收徵收管理程序、稅務行政處理程序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三方面,它們互相聯繫,是徵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徵管軟件爲契機,全面規範各項徵管執法行爲,重點規範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範做到依法採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爲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爲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係;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三)營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一是嚴格按照“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工作方針組織稅收收入,通過考覈執法水平與任務完成情況相結合的辦法來考覈稅務機關的工作績效。二是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營造一個相對寬鬆的、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特別要利用互聯網絡信息化的渠道,讓廣大網民來參與、監督稅收執法。三是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從宣傳的方式、內容和途徑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進。對“用稅”情況要實現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決納稅人“用稅”之憂。通過正、反兩方面的例子來引導納稅人依法納稅。四是對我市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引導和扶持,幫助其早日擺脫困境,依法履行各項納稅義務。

【第4篇】稅務機關執法風險成因調研報告

隨着依法治稅工作的不斷推進,稅收徵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得到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日漸加強,稅務機關執法風險也在不斷加大。而目前稅務機關的執法現狀着實不能讓人樂觀,因執法不當、執法過錯或行政不作爲等行爲而引起的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以及導致國家稅收損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責任或過錯追究的案件時有發生。如何認識、規避、化解執法風險,趨利避害,提高執法水平,已經成爲新形勢下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重視並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分析

稅收執法風險的存在與稅收執法過程是否規範密不可分,根據其表現形式,我們可以將稅收執法風險分爲以下三類:

(一)稅收管理作爲類風險

?是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由於執法主體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應作爲而未作爲、未完全作爲或作爲了未賦予的職責職能範圍以及作爲不當的管理事務而形成的影響和後果。其主要表現在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未完全執行徵管工作流程、稅務登記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審覈不嚴、減免稅概念劃分錯誤、“雙定戶”定額程序不全、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稅款徵收方式不統一、稅率執行錯誤、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審覈不嚴、日常納稅輔導不細緻造成納稅漏洞、納稅人只需履行備案手續的納入了行政審批程序等行爲都是其具體體現。

(二)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是指稅務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

三是《徵管法》潛伏執法風險。《徵管法》規定稅務執法主體違反法律應承擔責任的條款達12條。譬如,《徵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徵少徵稅款”屬瀆職行爲,輕者給予行政處分,重者追究刑事責任。雖然立意很好,但後患無窮。“玩忽職守”與“工作疏忽”有時很難界定,任何導致稅收流失的行爲,都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執法風險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學。各級稅務機關爲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徵管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爲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範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徵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徵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爲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爲也不轉交稽查處理。目前檢察機關已對國稅系統的納稅評估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如果我們不能有效解決納稅評估在政策適用上的問題,將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稅務部門自身因素引發執法風險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稅收執法人員,對依法治稅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維方式落後於時代要求,法律意識跟不上形勢的發展,認爲依法治稅就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識的提高,直接引發稅收執法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法定程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過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鑽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製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範,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能夠引用高階位的法律法規卻引用低階位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僥倖心理導致風險。許多稅務人員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糾正,以爲以前都沒事,別人都沒事,自己也不會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稅務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帶來的風險。如不徵或少徵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環境存在風險誘因

一是形勢發展增加執法風險。生產經營方式日新月異,日益複雜化,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這些都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增大了執法風險。二是外界對稅務工作的熟悉度和關注度增強考驗着執法水平。隨着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法制的完善,廣大納稅人的維權意識增強,越來越注重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稅務人員任何損害納稅人正當權益的執法行爲都可能引發行政訴訟,而且敗訴率極高。同時,各級黨委政府對稅收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檢察機關和紀檢檢察部門對稅務行業的熟悉程度、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從近年來檢察部門查辦的涉稅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稅收工作任務重、責任大、矛盾多,成爲一個高風險職業。三是地方政府行爲增加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爲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替納稅人說情,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三、規避和防範稅務執法風險的建議

(一)完善稅法體系,規避政策風險

稅法紕漏產生的風險是最大的風險。因此,完善稅法體系,修正稅法紕漏,是規避風險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稅法層次。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稅法的構成要素等必須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只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細化和說明。考察世界各國的稅收立法狀況,大多數國家也都是以稅收法律爲主、稅收行政法規爲輔。而我國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由稅收法律調整的,其他稅種都是由國務院的暫行條例調整的,在構成稅法體系的形式結構方面,佔主體地位的還不是稅收法律,而是稅收行政法規。因此,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其他稅種的暫行條例修訂升級,上升爲法律,提高法律效力,減少執法風險係數。二要修訂現行法律法規,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都是國務院1993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爲適應稅收形勢的變化,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制定了很多補充性的規範性文件,如與增值稅有關的減免稅規定、消費稅稅目和稅率的調整等,應把這些內容直接加進暫行條例裏,逐步完善。

再如,《徵管法》在對偷稅處理時規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使得稅務機關在處罰時自由裁量權太大,一定範圍內會對稅收執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響,應適當修改。三要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稅收規範性文件是指導具體工作、解決具體問題的直接依據,直接影響執法結果,制約執法效果。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是規避執法風險的需要,具體要求爲:制發宜慎重,切忌過多過濫,稅務機關制定各類操作規程、辦法,須經法規部門審查,並深入基層搞好調研、研討,對其可行性、科學性全面論證,防止出臺與法律相悖、與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嚴謹、周密、清楚,力戒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產生歧義;政策宜穩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後矛盾,文件打架,讓人無所適從;清理要及時,對過時、失效文件及時清理,公佈廢除,避免基層錯把“雞毛”當令箭,導致執法失當的風險。

(二)強化風險意識,化解現實風險

要想打造平安國稅,當好平安稅收執法者,首先要有風險意識。一要增強法制觀念。與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聯繫,爲稅務幹部長期開設“法律課堂”,結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清醒認識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知法、懂法,克服執法行爲中的僥倖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二要端正執法觀念。要在稅收管理理念、稅收服務意識、稅收徵收習慣、稅收道德觀念等方面與時俱進,提高對事務的判斷力,提升處事經驗;改變習慣的、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徵收方式,屏蔽求簡單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現象,避免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拖拉和隨意性,儘可能不給執法風險留餘地。三要搞好風險預測。研究和探討稅務人員涉稅犯罪規律,定期結合崗位實際自查執法風險點,提高防範針對性;定期不定期召開稅收工作評議會,邀請納稅人代表、特邀監察員等對稅收工作“把脈問診”,對問題做到及早發現,及時糾正,防患未然。

(三)講究執法策略,構築社會防線

一是在工作中,應堅決服從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領導,自覺接受地方人大、政協的監督。凡重大業務活動和重要案件查處,堅持事先請示彙報,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領導的重視、支持。當地方黨委、政府的行政命令與部門職能相沖突時,應做好解釋、溝通、宣傳、協調工作,必要時向上級或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二是要加強與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繫,形成執法合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和公安部門經偵支隊的配合,聯合打擊納稅人偷稅行爲,使稅收執法有堅強的後盾,克服現有公安室由於是外設機構、配合力度不夠的不足。同時,與上級部門及同行加強信息聯繫,形成執法網絡,共同維護稅收秩序,進一步化解可能出現的執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