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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精品多篇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採購部、各使用人員

4.程序

4.1公司倉儲科按規定外根據員工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個人防護用品。安全部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並報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對員工的傷害。

4.2倉儲科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分發個人防護用品。

4.3使用範圍包括所有部門。

4.3.1護目鏡的使用規定:

投料崗位、離心崗位、回收崗位在操作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包裝崗位控制秤量的員工必須佩帶護目鏡;

備料、裝卸工在分裝各種液體原料和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成品庫在成品轉桶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研發中心、質檢員工在接觸各種液體原料、中間體、成品及實驗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4.3.2勞動保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所有投料崗位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原料庫在溶劑轉桶或灌桶,搬動有毒原料,秤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研發中心、質檢部在實驗、檢測等工作時接觸強腐蝕性或有毒物料過程中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4.3.3防塵、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生產車間投料、離心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原料倉員工在溶劑轉桶或灌桶,搬動有毒原料,秤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搬動一般原料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裝卸一般原料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中央研究所、質檢部實驗、測試過程中,若所處環境中含有毒有害氣體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烘房人員在操作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4.3.4工作服、防護圍裙、防護服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第一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必須穿工作服;

原料倉庫、裝卸班、備料組及車間部分崗位員工下雨露天工作時必須穿防護服(雨衣);

生產車間、原料倉庫在接觸有毒高腐蝕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防護服工作;

生產車間在研磨、包裝接觸有毒有腐蝕性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防護圍裙工作;

備料組、裝卸組在接觸有毒有腐蝕性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圍裙工作;

研發中心、質檢部在實驗、檢測接觸有毒原料時須穿防護服工作。

4.3.5工作鞋的使用規定

原料倉庫、備料組、裝卸組在接觸有毒物料時必須穿水鞋工作;

所有一線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公司規定的工作鞋;

4.3.6氧氣呼吸器的使用規定

使用方法:將氧氣呼吸器的懸掛佩戴皮帶從左臂及頭部穿過,皮帶落於右肩上,然後打開氧氣瓶壓力所指示的壓力值,就知道氧氣瓶內的氧含量(如:1升的氧氣瓶壓力爲10mpa,大約可供使用人員在毒區工作呼吸1小時),按一下手動補給器,使氣囊內原積存的氣排出,將面罩戴好後,進行幾次深呼吸,以觀察判斷供氧呼吸系統是否良好,確定各部件正常後,方可進入有毒區域內工作。

使用注意事項:使用中,氧氣呼吸器防止與其它物件撞擊,嚴禁沾染油類物質,嚴禁接觸火源。嚴禁在毒區使用中摘下面罩與他人談話,若有事應以信號或手勢聯繫。使用中應時刻注意氧氣瓶內的壓力下降情況,當壓力降到3mpa時,應立即退出毒區,予以更換。

4.3.7長管式面具的使用規定

使用方法:長管防毒面具是利用物理方法,將有毒區以外的空氣通過軟管進入,供佩戴者呼吸,它不受毒氣種類濃度的限制,是進入有毒設備檢修。進塔入罐作業,防止中毒的良好器材,管的一端用螺紋接頭與面罩相連,另一端與大氣相連。

使用注意事項:使用時應注意將進氣口端放置於有毒區域外的上風向,無積水和不易引起塵埃飛揚的地方。使用時應注意防止管道絞結,踩壓,以免形成管道閉塞。使用時必須有監護人。使用中若發現有毒氣味時,則應立即停止作業,退出現場。

4.3.8過濾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規定

使用方法:過濾式防毒面具是利用化學作用,將被有毒物質污染的空氣,予以消除其中的有毒物質後,供以足夠的清潔空氣給人呼吸,使從事毒區工作人員不受毒氣侵入。

使用注意事項:必須按濾毒罐的防毒範圍,專防專用。使用時只適用於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不大於2%,氧氣濃度不低於18%的場所中使用。使用時應作氣密性檢查,凡藥罐有孔洞,藥劑有鬆動現象應停止使用。過濾式防護面具不適用於容器內使用。防止藥罐受潮,或與水接觸,防止失效。防氨面具當吸氣有氨味時,應停止工作,立即退出現場;使用防一氧化碳面具時,應特別留心,因一氧化碳是無色無味的氣體,不被呼吸所感覺,若稍微感覺不舒服時,應立即退出現場。

4.3.9特殊工種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4.3.10事故應急處理按應急處理程序要求穿戴急救用品。

4.3.11危險性較大的特殊作業時,安全部統一安排防護用品。

4.3.12個人防護用品將根據損壞程度或失效情況進行更換:員工首先需填寫勞保用品領用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名同意後,倉儲科根據品種發放。

4.3.13車間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櫃的管理規定

車間防護用品櫃,不準任意移動,櫃內只能存放防毒面具或其它個人防護用品。

櫃內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處理事故不準動用。

防護專櫃存放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以備作業和搶救使用。

使用後應放回原處(氧氣呼吸器使用後,應通知車間以便安技部門及時充氧)。

交接班的班長或崗位人員要仔細檢查和認真交接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分類 篇二

(1)安全帽類。是用於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護品。按用途分爲防塵、防毒、供養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爲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呼吸防護系列產品有:活性碳一次性口罩、醫用紗口罩、無紡布一次性口罩、活性碳一次性口罩、3M口罩、雙濾盒舒適型硅質半面具、盛安防毒單罐、生力防塵口罩、盛安單罐防塵口罩 保爲康新國標口罩

(3)眼防護具。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睛、面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爲焊接用眼防護具、爐窯用眼護具、防衝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激光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4)聽力護具。長期在90dB(A)以上或短時在115dB(A)以上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聽力護具。昕力護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類。

聽力保護系列產品有:低壓發泡型 帶線耳塞、寶塔型 帶線耳塞、帶線耳塞、聖誕樹型耳塞、聖誕樹型帶線耳塞、帶線型耳塞、經濟型掛安全帽式耳罩、輕質耳罩、寶塔型帶線耳塞、防護耳罩。

(5)防護鞋。用於保護足部免受傷害。目前主要產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鹼、耐油、防滑鞋等。

(6)防護手套。用於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鹼手套、電工絕緣於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護服。用於保護職工免受勞動環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防護服分爲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服兩類。

(8)防墜落具。用於防止墜落事故發生。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網。

(9)護膚用品。用於外露皮膚的保護。分爲護膚膏和洗滌劑。

(10)面罩面屏。用於保護臉部的保護。有防護屏、防護面屏、ADF焊接頭盔等。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 篇三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研製、生產、經營、發放、使用和檢驗單位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爲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申報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進口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

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日常質量監督檢驗,對尚未具備檢驗條件的勞動防護用品,可委託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

各級檢驗機構對自己的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綜合管理,並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研製和生產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研製應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研製的產品須經勞動部或 國家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能投放市場。

第七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具有必備的生產條件和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手段,並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進行生產。

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申辦相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立項、申報、取證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條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對產品質量負責,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自檢,並出具產品合格證。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

第九條 種勞動防護用品在出廠前應按批量接受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抽檢。檢驗合格的,檢驗機構按批量配給安全鑑定證。

經營

第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可以直接銷售本企業產品。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第十一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審查合格的發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

定點經營的申報和審批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經銷產品相適應的經營場地、資金和貯存條件;

(三)經營管理人員熟悉國家勞動防護用品有關標準以及各項規定;

(四)經銷人員熟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商品知識,能爲用戶正確介紹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特點和使用常識;(五)具備切實可行的商品驗收、保管、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並能爲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第十三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可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不得銷售僞劣或不合格產品。

第十四條 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安全許可證由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

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我國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尚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可按我國認可的標準進行檢驗。

發放和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爲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 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罰則

第十九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不合格產品,並予以銷燬。

第二十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未辦理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生產,並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銷售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其產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按勞動部《違反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檢驗機構檢驗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更正;給受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檢驗機構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檢驗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勞動人事部頒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勞人護[1987]3號)同時廢止。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爲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公司依法爲員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保用品,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規範勞保用品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範圍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第三章總則

第四條勞保用品的發放是爲了保護員工的勞動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嚴格標準,合理配用,厲行節約,強化管理。

第五條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帶、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墊、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屬於勞動保護用品,對上述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第六條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對於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現場員工應急使用。

第十條勞保用品的發放對象爲公司上崗工作的`全體員工。發放標準依工種、工作任務的不同而定,詳見附表。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勞保用品是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防護用品,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配備不同崗位的配發標準,公司所有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配備各種必備勞動保護用品後方能上崗。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科辦理新員工入職的,憑“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入職證明,爲員工辦理工服領用手續,其它勞保用品由用人部門根據勞保發放保準爲員工領發。

第十三條生產部門新員工入職應配備本崗位規定必備基本勞動保護用品(如防砸鞋、手套、防護鏡、安全帽)。

第十四條需要經常到生產現場的非生產員工應配備防砸鞋、安全帽。

第十五條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各崗的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行政辦公室負責擬定採購大勞保(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用品的計劃、保管和發放;其他小勞保防護用品由各部門庫房下達採購計劃,保管和發放;採購科負責按計劃採購,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第五章勞保用品分類

第十六條防護服或工服:夏、秋裝工作服,棉坎肩。

第十七條防護鞋:絕緣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絕緣膠鞋、絕緣雨鞋、雨鞋,黑色皮大頭鞋。

第十八條防護手套:乳膠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長橡膠帶線手套。

第十九條防護帽:安全帽、保安夏秋帽、風帽。

第二十條其他防護用品:防塵口罩、一次性口罩、防毒口罩、電焊防護鏡、平光鏡、洗衣粉、毛巾、香皂。

第六章勞保用品費用計劃

第二十一條勞保用品總費用預算:根據公司預算管理辦法,每年第四季度各獨立覈算單元根據員工勞保用品的到期情況及結合下一年總體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費用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公司年度預算的總費用,年初制定的總費用不足時,需求部門應及時向公司申請報告並說明費用不足的原因,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七章勞保用品的採購

第二十三條涉及安全、衛生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國家、省、市勞動部門批准的勞保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商購買。購買時要驗明定點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下簡稱“兩證”)。

第二十四條對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需求部門提出,經公司審批通過後,採購部徵求部門意見後選型採購。

第二十五條加強採購價格的審計管理。公司財務部、審計監察部人員要參與採購全過程的財務監督管理與審計。

第八章勞保用品的驗收、發放

第二十六條勞保用品購入後要進行驗收。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於10%,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勞保用品要檢查其“兩證”,對無“兩證”的勞保用品一律不得入庫。

第二十七條對定期發放的勞保用品,發放時應嚴格執行發放時間標準並做好領用記錄及臺賬,對於使用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勞動防護用品需填寫《勞保用品發放卡》,支領人簽字。

第二十八條領用部門及個人按規定或提出的質量標準進行領用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無“兩證”的,應拒絕領用,並及時向監察部、紀律檢查科報告。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及員工領用的勞保用品,在使用前發現有質量問題可及時提出退換。

第三十條勞動保護用品是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及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

第三十一條員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據不同工種及不同的勞動條件按照安全生產的需要,按照標準規定發放,工種未列入及超出標準規定的領用需經公司綜合管理部確定後上報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條員工對領用的防護用品要本着節約的原則,不多領、冒領、不送人、不變賣。

第三十三條爲更好的開展勞動保護,預防工傷事故及職業病,工作時間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護用品,是安全操作規程中首要規定,經紀律檢查科、安全設備管理科檢查在上班時間未使用相應規定的防護用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發放使用規定

第三十四條根據公司生產情況,如某項勞動防護用品80%的使用者不能達到規定的使用期限,可提請公司修改使用期限。

第三十五條因病、事、工傷、產假、脫產上學、下崗一個月以上,按月發放的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開原工作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第三十六條凡屬有關設計、工藝、試驗人員等非實際經常性操作的實習人員,經綜合管理部申請,公司領導批准同意後可作爲一次性審批發放。

第三十七條洗衣粉、肥皂、毛巾類小勞保按發放標準統一時間發放,不做個別支領。

第四十三條外包隊人員在生產現場所需用的防護用品,由外包隊按防護安全要求標準規定自行配備,紀律檢查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由本部門向公司申請報告說明原因,公司批准後執行,但不得低於總價的20%。

第四十五條發放及管理

1、行政辦公室建立領用記錄臺賬,並在員工備用服裝不足員工總數10%時,及時申請補充。

2、試用期內員工,在入職當天,領取工服,並繳納工服押金,轉正後退押金。

3、員工領用工服時在確認相關信息後在工服發放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4、若因個人原因造成工服丟失、未到期破損,須提前換髮,並由個人承擔費用。

5、員工離職時,對領用的工服及勞保鞋,未滿使用期限,折舊收取製作費,同時物品歸屬本人,扣費標準如下:

5.1試用期內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工作期/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月按半月計,超過半月按整月計。

5.2正式員工離職扣費計算公式:工服(或勞保鞋)價格(1-自領或換髮起計工作月份/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滿半個月按半月計、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第十章工服着裝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爲樹立公司良好的整體形象,展現員工風貌,宣揚企業文化,工作期間着裝及儀表要求如下:

1、員工工作期間必須着裝工服。

2、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脫線現象。

第四十七條工服換裝時間

1、根據具體天氣情況,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通知更換工服時間。

第四十八條處罰措施

1、員工未按要求着裝工服,每發現一次處罰10元。

2、主管上級有指導與監督員工着裝工服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

1、爲方便,工作期間出廠區,允許着裝工服。

2、遇公司集體活動時,按公司統一要求着裝。

第十一章考覈

第五十條對於所有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制制度的行爲部門及個人,一律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於外來人員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的由責任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解釋和修訂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日起執行。

第五十四條同時司政字[20xx]第08號《xx設備有限公司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相關表單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卡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爲了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同時爲了加強對勞保用品領用和使用的管理,結合本公生產的實際情況。

二、勞保用品發放範圍

本司根據各個生產崗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勞保用品種類和發放標準,定時、定量地發放相關的勞保用品。

三、勞保用品概念

1、本制度所指的勞保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爲避免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2、勞保用品種類

本制度所指的勞保用品主要包括:

A.勞保鞋、絕緣鞋、雨鞋

B.防護服、雨衣

C.長乳膠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

D.防塵口罩、防毒口罩

E.安全帽、工作帽

F.防護眼鏡、墨鏡

G.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

四、勞保用品管理部門

公司物流部負責勞保用品的各項管理——保管、登記、發放、退庫後的廢棄處理。

五、勞保用品管理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進行不斷修訂,執行“既保證員工工作需要,又不浪費”的原則;不強調平均或攀比。

2、員工在工作中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禁止擅自改變勞保用品的用途或者將勞保用品挪做私用。

3、勞保用品領用採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各事業部在領用勞保用品時必須交舊才能領新。

4、勞保用品管理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物流部爲各事業部建立領用登記臺賬,各事業部在發放時詳細記錄每位在職員工領用勞保用品的情況,員工在領取勞保用品時應簽字確認。

5、發放標準:各崗位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及更換週期,請參閱附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所規定的勞保用品標準,是指最大標準。

6、因工作崗位調整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當月所發放的勞保用品不夠用時,經所在部門主任及以上主管領導批准,可以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

7、遇節假日或員工有病假、事假、工傷、外出學習培訓等情況連續未在生產崗位超過一週的,在發放生產作業用勞保用品時,根據未出勤的日期長短,酌情減少發放數量,由物流部與各事業部、人力資源部配合執行。若當月未能執行的,則順延到次月執行。

8、以舊換新回收的勞保用品,由物流部負責統一分類保管。定期(按月、季度或半年)上報申請進行再利用或廢損處理。

9、勞保用品若因存在自身質量問題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各事業部必須及時彙總情況,並將剩餘勞保用品退回物流部換領新的勞保用品。若因員工在使用中人爲損毀或丟失,則當月勞保用品由員工自行解決。

六、勞保用品發放時間及以舊換新界定

1、勞保鞋、絕緣鞋、雨鞋

A.公司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及崗位危害給職工配備勞保鞋、絕緣鞋或雨鞋,以避免職工職工腳部傷害事故。

B.職工經培訓合格後進入車間工作應在當日或次日由所在事業部安排人員至庫房免費領用1雙勞保鞋、絕緣鞋、雨鞋(依據崗位不同領用)。

C.公司爲專職的高壓電工、電器車間職工配發高壓絕緣勞保鞋。

D.員工在職期間請假連續超過15天的,勞保鞋換領期限則按該員工請假的天數順延。

E.不在更換期內的無特殊原因進行領用或以舊換新的需按公司購買原價的20%現金補償後給予發放,半年內因丟失或不能以舊換新的按公司購買原價的50%現金返補償後給予發放。

F.不在更換期內的職工因辭職、離職、辭退人員,安全鞋、絕緣鞋、雨鞋等勞動保護用品,個人必須退還公司物流部處理,若未退還應按公司購買的實際價格給予賠償,由人力資源部從工資中給予扣除。

G.勞保鞋、絕緣鞋、雨鞋領用不滿半年的人員離職時,公司按勞保鞋、絕緣鞋、雨鞋的全價對個人進行扣款。

H.個人購買的不在換髮範圍內

2、防護服、雨衣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防護服。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防護服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防護服,交一領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C.防護服只用於在工作間內工作時按生產作業要求規定穿着。

D.雨衣按照發放標準一年一領,以舊換新,交一領一。

3、手套等(長乳膠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手套。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手套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手套,交一領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C.沾染油污的線手套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儲存並移交至危廢庫。

4、防塵口罩、防毒口罩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所需的口罩。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口罩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口罩,交一領一。

B.公司爲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崗位配置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5、安全帽、工作帽

A.新員工進入公司根據生產崗位工作的需要,發放一頂安全帽或工作帽。

B.安全帽、工作帽的發放,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6、防護眼鏡、墨鏡

A.新員工進入公司根據生產崗位工作的需要,發放一副防護眼鏡。或墨鏡

B.防護眼鏡、墨鏡的發放,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7、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

A.公司爲噪音超標崗位(打磨工、整形工、銑工、鉗工、步衝機操作工、數控銑工)配備防噪音耳罩。同時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B.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執行以舊換新管理,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8、一次性勞保用品

A.一次性耳塞、一次性乳膠手套作爲一般固體廢物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B.一次性用品由物流部按照按生產崗位限額領用的方式。

七、生效日期

此管理辦法自批准之日開始生效。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爲了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同時爲了加強對勞保用品領用和使用的管理,結合本公生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勞保用品發放範圍

本司根據各個生產崗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勞保用品種類和發放標準,定時、定量地發放相關的勞保用品。

三、勞保用品概念

1、本制度所指的勞保用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爲避免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2、勞保用品種類

本制度所指的勞保用品主要包括:

A.勞保鞋 、絕緣鞋、雨鞋

B.防護服、雨衣

C.長乳膠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

D.防塵口罩、防毒口罩

E.安全帽、工作帽

F.防護眼鏡 、墨鏡

G.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

四、勞保用品管理部門

公司物流部負責勞保用品的各項管理——保管、登記、發放、退庫後的廢棄處理。

五、勞保用品管理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進行不斷修訂,執行“既保證員工工作需要,又不浪費”的原則;不強調平均或攀比。

2、員工在工作中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禁止擅自改變勞保用品的用途或者將勞保用品挪做私用。

3、勞保用品領用採取以舊換新的方式,各事業部在領用勞保用品時必須交舊才能領新。

4、勞保用品管理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物流部爲各事業部建立領用登記臺賬,各事業部在發放時詳細記錄每位在職員工領用勞保用品的 情況,員工在領取勞保用品時應簽字確認。

5、發放標準:各崗位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及更換週期,請參閱附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所規定的勞保用品標準,是指最大標準。

6、因工作崗位調整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當月所發放的勞保用品不夠用時,經所在部門主任及以上主管領導批准,可以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

7、遇節假日或員工有病假、事假、工傷、外出學習培訓等情況連續未在生產崗位超過一週的,在發放生產作業用勞保用品時,根據未出勤的日期長短,酌情減少發放數量,由物流部與各事業部、人力資源部配合執行。 若當月未能執行的,則順延到次月執行。

8、以舊換新回收的勞保用品,由物流部負責統一分類保管。定期(按月、季度或半年)上報申請進行再利用或廢損處理。

9、勞保用品若因存在自身質量問題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各事業部必須及時彙總情況,並將剩餘勞保用品退回物流部換領新的勞保用品。 若因員工在使用中人爲損毀或丟失,則當月勞保用品由員工自行解決。

六、勞保用品發放時間及以舊換新界定

1、勞保鞋、絕緣鞋、雨鞋

A.公司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週期表》及崗位危害給職工配備勞保鞋、絕緣鞋或雨鞋,以避免職工職工腳部傷害事故。

B.職工經培訓合格後進入車間工作應在當日或次日由所在事業部安排人員至庫房免費領用1雙勞保鞋、絕緣鞋、雨鞋(依據崗位不同領用)。

C.公司爲專職的高壓電工、電器車間職工配發高壓絕緣勞保鞋。

D.員工在職期間請假連續超過15天的,勞保鞋換領期限則按該員工請假的天數順延。

E.不在更換期內的無特殊原因進行領用或以舊換新的需按公司購買原價的20%現金補償後給予發放,半年內因丟失或不能以舊換新的按公司購買原價的50%現金返補償後給予發放。

F.不在更換期內的職工因辭職、離職、辭退人員,安全鞋、絕緣鞋、雨鞋等勞動保護用品,個人必須退還公司物流部處理,若未退還應按公司購買的實際價格給予賠償,由人力資源部從工資中給予扣除。

G.勞保鞋、絕緣鞋、雨鞋領用不滿半年的'人員離職時,公司按勞保鞋、絕緣鞋、雨鞋的全價對個人進行扣款。

H.個人購買的不在換髮範圍內

2、防護服、雨衣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防護服。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防護服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防護服,交一領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C.防護服只用於在工作間內工作時按生產作業要求規定穿着。

D.雨衣按照發放標準一年一領,以舊換新,交一領一。

3、手套等(長乳膠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手套。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手套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手套,交一領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C.沾染油污的線手套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儲存並移交至危廢庫。

4、防塵口罩、防毒口罩

A.每月月初發放本月的所需的口罩。各事業部安排人員憑使用的舊口罩到物流部簽名登記後領取同等數量的新口罩,交一領一。

B.公司爲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崗位配置防塵口罩和防毒口罩。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5、安全帽、工作帽

A.新員工進入公司根據生產崗位工作的需要,發放一頂安全帽或工作帽。

B.安全帽、工作帽的發放,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6、防護眼鏡、墨鏡

A.新員工進入公司根據生產崗位工作的需要,發放一副防護眼鏡。或墨鏡

B.防護眼鏡、墨鏡的發放,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7、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

A.公司爲噪音超標崗位(打磨工、整形工、銑工、鉗工、步衝機操作工、數控銑工)配備防噪音耳罩。 同時執行“以舊換新”制度,領用時交舊領新。

B.防噪音耳罩、防水圍裙、皮圍裙、布圍裙、套袖執行以舊換新管理,領用時交舊領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對領用的數量彙總後進行登記。

8、一次性勞保用品

A.一次性耳塞、一次性乳膠手套作爲一般固體廢物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處理。

B.一次性用品由物流部按照按生產崗位限額領用的方式。

七、生效日期

此管理辦法自批准之日開始生效。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和範圍

爲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訂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的勞動保護和勞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則

2.1爲防止各種職業中毒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爲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於生產福利待遇區分開來。

2.1各種勞護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於保護員工安全與健康,必須按規定發放。

2.2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着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2.3凡上崗操作的員工必須配備有防護用品,並按規定穿戴用品。

3職責

3.1人資行政部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3.2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勞護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4管理辦法

4.1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4.1.1人資行政部根據各職能班組及車間根據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寫“崗位操作勞保用品申報單”,經人資行政部部長審覈後,按標準發放。(發放標準見附表)

4.1.2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覈,調整一次,以使發放標準符合實際性。

4.1.3如有特殊情況(如新項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對個別崗位的勞保用品發放標準進行調整的,按“4.1.1”程序進行。

4.1.4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准後,人資行政部全體員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有人資行政部經理批准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2勞保用品的採購

4.2.1倉管員於每月25日以前,根據倉庫庫存情況和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勞保用品採購單,經財務收集各需要部門班組提供月計劃需求起草採購彙總表,經總經理批准後交採購員採購。

4.2.2採購員根據採購單于每月3日之前,將所需的勞保用品採購入庫。

4.3勞保用品的發放

4.3.1倉庫管理員於每月5日,通知各部門主管開領料單領用勞保用品。

4.3.2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4.3.3倉庫管理員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臺帳,以備覈查。

4.4勞保用品使用管理規定

4.4.1發放給員工個人的勞護用品,員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4.4.2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4.4.3特殊工種在工作時必須嚴格按要求穿戴好相應的勞保用品。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八

1 、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根據科研、生產過程中防止職業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作崗位、勞動條件、不同工種,發給科技人員和其他職工勞動保護用品。

2 、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和標準,是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的。基本原則是:不延期、,不收舊,到時領取,免費發放。

3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辦公室制定並解釋,各單位要嚴格發放標準,不準任意擴大和縮小發放範圍。

4 、職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不受勞動保護用品,只轉勞保卡片,調出公司以外單位,按使用時間長短折價收費。

5 、對於長修人員和其他不上班人員,一律停發勞動保護用品。

6 、勞資部門要嚴格控制工種變動。變動人員勞動保護用品按使用期限折算,一般不換髮,只補發新工種部分特殊勞動保護用品。

7 、勞動保護用品丟失、損壞,要按價計算,一般不補發,特殊情況須經勞動批准後方可補發。

8 、凡公用勞動保護用品,要登記造冊,專人保管,按規定依舊換新。

9 、服務人員、非生產性人員等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一般按公司職員標準執行。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九

一、原則

1、按節約有效的原則發放。

2、不同勞動條件下配發的勞保用品和更換週期不同。

3、對使用過程中出現破損、嚴重污染無法繼續使用時,經審批可以“以舊換新”。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在崗員工。

三、職責權限

1、安環科負責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職工崗位制訂、審覈發放標準和範圍,監督勞保用品的使用和到期更換情況,建立員工勞保用品使用臺帳。負責對新員工及崗位變更人員、因破損需提前更換勞保用品申請的審批,並做好審批記錄。

2、生產生產技術科和安環科負責勞保用品的採購。

3、物管中心負責勞保用品的保管,按生產技術科審覈的領料單發放,並做好發放記錄。

4、各部門負責按期更換勞保用品,負責提出新員工、崗位變更人員及未到期損壞更換的領用申請和初審。

四、勞保用品的配備和發放

1、勞保用品按崗位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見附表《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

2、發放辦法

(1)新員工入職安排工作崗位後,由部門按照該崗位的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填寫領料單,由生產技術科審覈後,本人憑部門負責人覈准簽名後的領料單交倉庫保管員,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勞動用品自安環科審覈領用後計算使用期限。

(2)因提前更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經綜合部審覈批准後,可以發放。

(3)換髮領用勞保用品,須繳舊換新。使用期滿後,能用的繼續使用,不能用的,憑部門負責人覈准簽名的領料單及舊的勞保用品一起交倉庫管理員辦理領用手續。

(4)材料式樣的選擇。勞保用品的選購必須到指定的勞保用品商店購買,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以保證安全可靠。

(5)工作服需按現有色系(灰白)、材質和樣式配備(夏裝輕薄透氣,秋裝厚暖),並繡制企業標誌,由總務部按批量比質比價採購。

(6)安全帽採購要達到安全帽國家要求技術標準,選擇小沿邊安全帽,重量最好不超過400G;強度:經高溫、低溫、淋水處理後衝擊力≤4900N;耐溫性能:在—50攝氏度到100攝氏度情況下不變形;材質要求爲ABS高強度工程塑料製成的。硬度高、強度塑料含量高、硬而不脆。具有良好的抗衝擊、阻燃性能;襯裏應透氣排汗,保證頭部氣流暢通。顏色爲紅色。

(7)其他勞保用品由生產部按不同崗位通用配備技術標準要求,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條件下,比質比價,統一採購。

五、使用管理規定

1、員工必須愛護使用勞保用品,勞保用品的使用應工作範圍、時間內,不得作其他用途。

2、不同區域生產、工作人員需按規定穿戴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工作服及相應的防護用品。

3、員工在大型衡器事業部生產現場應穿戴的工作服裝(包括安全帽)。

4、個人勞保用品由員工自得妥善保管、勞保用品在使用期內如有遺失,由個人按未到期時間折價後予以賠償後更換。

5、試用期內員工離職,不滿7個工作日需上交歸還全部勞保用品(不包括日消耗勞保用品),且工作服,勞保鞋清洗乾淨;超過7個工作日,工作服、勞保鞋按舊服收回,公司按其原價在工資中扣除。

6、員工在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符合安全標準的勞保用品,違者予以扣發獎金50~100元。

7、人員勞保用品由所在部門負責申請,實習結束後應清洗乾淨全部上繳,如丟失或損壞按原值折價賠償。

8、違反勞保用品使用規定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扣發所在部門安全獎。

9、庫管理員對回收的舊勞保用品,能繼續使用的,應妥善保管好,發放使用;不能繼續使用的,如勞保鞋應定期進行銷燬處理,工作服可剪成條狀擦試設備。

10、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定期按照安全規定檢查員工的勞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規定,嚴格督促公司員工嚴格執行勞保用品穿戴規定,對不符合穿戴的員工進行扣罰,每季度末形成員工勞保用品使用情況形成報告,交安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