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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精品多篇】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精品多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篇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第一條爲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草案解讀

我國女工產假擬由90天增至98天

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徵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發佈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得比較原則,目前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爲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徵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爲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徵求意見稿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爲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衆可在12月2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據瞭解,截至21日《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公佈當天18時30分,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的法規規章草案徵集意見系統就收集了近400份意見。

專家解讀

新規定着眼與國際接軌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張車偉表示,還有一點也是引起大家注意的,就是對於晚婚晚育和難產產假的天數和待遇,原來的規定當中是有相關條款的,比如說晚育是在90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8天,難產再增加15天。在今天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當中沒有看到相關的說明,這意味着晚婚晚育還有難產等將不再享受增加產假天數的待遇了。

他表示,這是因爲晚婚晚育在過去是一個少數人的行爲,現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沒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對待。這樣算下來女職工的產假其實不是變多了而是少了。他表示,現在產假的規定更多是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出發的。

張車偉表示,和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有兩點和過去所不同,一個就是過去的規定當中沒有私營個體企業,現在將他們明確的納入進來,體現了公平對待的原則。另一點是對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不像過去那麼死板,更加靈活,也有利於以後根據條件變化隨時調整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情況,對女職工身體健康有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篇三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第一條爲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相關鏈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今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討論通過《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會議指出,自5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以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取得顯著進展,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支出等信息公開邁出較大步伐。實踐表明,這項工作對於保障人民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防治腐敗,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堅持把政務公開作爲政府施政的基本準則,繼續規範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快公開步伐,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提高公開的質量和實效。今年要重點推進以下幾方面的政府信息公開:(一)推進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公開。報送全國人大審查部門預算的國務院部門和單位,要公開財政部批覆的全部預算表格並細化到款級科目,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農林水事務、住房保障支出等要細化到項級科目。中央部門要細化“三公”經費的解釋說明,公開車輛購置及保有量、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接待有關情況,公開行政經費支出情況。省級政府要在兩年內全面公開“三公”經費,並推進公開部門預決算。(二)推進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公佈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地址和建設套數等,全面公開分配的政策、程序、房源、對象、過程和退出情況等。(三)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依法公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違法生產經營行爲查處等日常監管信息。強化食品安全標準公開,拓寬公衆參與標準起草的渠道。(四)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推進建設項目環評等信息的主動公開,加大超標污染物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佈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情況。(五)推進招投標信息公開。全面公開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爲、企業名單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佔控股或主導地位依法應招標的項目,要準確公開招投標信息、投標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等。(六)推進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佈事故應對、處置、調查處理信息,主動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七)推進徵地拆遷信息公開。嚴格履行公告、告知、論證和聽取意見等程序,全面公佈補償方案、補償標準和補償結果等各環節信息。(八)推進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時,要公開原因、標準和執行期限。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及時公開收費的依據、項目、範圍和標準。

會議討論通過《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會議指出,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對於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推動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產假待遇。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 篇四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

第一條 爲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三)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五)在勞動場所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女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爲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爲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三十元衛生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四)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第九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爲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摺合成一定天數使用;

(四)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週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嬰兒滿一週歲後,經醫療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鼓勵機場、車站、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爲懷孕和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設施。

第十三條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爲重度更年期綜合徵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調整其到合適的崗位。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爲女職工安排不少於一次的婦科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十五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婦女節逢工作日的,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的有關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體系。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不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收到女職工投訴、舉報、申訴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篇五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現行的《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於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爲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二)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

(三)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五)在勞動場所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女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爲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不能正常工作的,給予一至兩天的休息。

用人單位爲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三十元衛生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四)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

(五)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第九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爲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第十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摺合成一定天數使用;

(四)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週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嬰兒滿一週歲後,經醫療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鼓勵機場、車站、醫院、商場等公共場所爲懷孕和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設施。

第十三條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爲重度更年期綜合徵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雙方協商調整其到合適的崗位。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爲女職工安排不少於一次的婦科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十五條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婦女節逢工作日的,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的有關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體系。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不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五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收到女職工投訴、舉報、申訴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工會施行《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持續發力維護女職工權益 篇六

自10月1日《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山西各級工會持續發力、篤定前行,有效推進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進程,讓紙上的“美好願景”實實在在溫暖每一位女職工。

《條例》甫一公佈,就引發社會關注。但如何將之落到實處,山西省總強化宣傳擴大《條例》知曉率和覆蓋率的這條主線分外鮮明:落實學習宣傳月,在近130個地點統一啓動現場宣傳活動,印發《條例》單行本4萬冊、宣傳海報份、掛圖4000份、彩色畫圖6萬份等;通過設專欄專版、組織宣講團、專家解讀等進行宣傳,先後組織4期500人次參加的專題師資學習培訓班,建立起全省各級宣講員隊伍;連續兩年,在全省組織開展了有11180家基層單位,118.6萬名職工參加的《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活動。

《條例》不應是寫在紙上的“美好願景”,落在實處、讓女職工享實惠,纔是根本目的。爲了保障有效落地,山西省總開展一系列舉措:

連續3年組織開展“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以“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月”活動爲契機,注重將《條例》內容納入集體合同協商範圍,納入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督促企業健全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網絡和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條例》落實情況和專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條例》貫徹落實。並將“女職工維權行動月”活動作爲女職工重點工作,納入山西省工會女職工工作目標管理考覈體系。

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加強與地方人大及勞動、衛生、安監等部門的合作,對《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檢查。省總就女職工衛生費和2%一次性營養補助等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並及時與省人大溝通,對機關事業單位發放女職工衛生費和營養補助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女職工相對集中的企業廣泛開展了女職工勞動安全隱患自查活動,保障了女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該省各級工會結合各地、各行業和生產經營實際,因地制宜地細化《條例》,做到了靶向精準,服務到“最後一公里”。

陽煤集團針對駐外單位交通不便,女職工哺乳時間難落實問題,將每日哺乳時間按月摺合計算,女職工可按折算天數帶薪休息,並將此規定寫進該集團《女職工保護專項集體合同》;20底,晉中市總工會機關女職工的衛生費率先執行每月50元的標準;非公企業、山西環節石油鑽具製造有限公司規定爲懷孕期間女職工發放5個月共1000元營養補助……

“媽咪小屋”爲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特定生理期的女職工提供私密、安全、衛生的休息、哺乳場所,是落實《條例》女職工“五期”保護的創新實踐和具體措施。今年以來,“媽咪小屋”的內涵不斷擴大,還爲開展女職工活動搭建了平臺,使女職工有了更好的體驗,也使“媽咪小屋”的使用更加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