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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多篇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多篇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篇一

爲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爲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採取的診斷、治療措施。

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三、根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醫療技術分爲三類: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牀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由醫療機構自行制定目錄並嚴格進行管理。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由省衛生廳制定目錄並嚴格進行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目錄由衛生部制定,需要經衛生部進行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範的臨牀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四、我院的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由醫院醫務科負責。

五、各科室不得在臨牀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六、在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或者第三類醫療技術前,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覈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通過後方可在我院實施。

七、各科室在申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註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八、醫療機構開展通過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的醫療技術,經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後30日內到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診療科目項下的醫療技術登記。經登記後醫療機構方可在臨牀應用相應的醫療技術。

九、醫療機構應當自准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向批准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臨牀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牀應用效果、併發症、合併症、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

十、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牀應用;

(三)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

(四)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五)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六)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效果不確切;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篇二

一、醫療技術分爲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牀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向江西省衛生廳申報審批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1、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2、高風險;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規範的臨牀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4、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5、衛生部規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衛生部負責制定公佈第三類醫療技術目錄;省衛生廳負責制定公佈第二類醫療技術目錄並報衛生部備案;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由醫院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實施嚴格管理。

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程序

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負責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院內審覈工作,醫務科負責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審覈申請書》,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前必須向醫務科提交《江西省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審覈申請書》。審覈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註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醫院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醫務科將上述材料提交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討論,論證通過後,將第一類醫療 技術報南昌市衛生局備案,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報省衛生廳進行第三方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

各科室應當自准予開展新的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填寫《南昌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報告》,向醫務科書面彙報臨牀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徵掌握情況、臨牀應用效果、併發症、合併症、不良反應、隨訪數等,醫務科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定期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醫務科定期向省衛生廳報告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情況。

三、各臨牀科室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並向醫務科報告:

1、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牀應用;

3、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

4、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5、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6、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效果不確切;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臨牀科室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醫務科批准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

1、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帶來不確定後果的;

2、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3、准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後1年內未在臨牀應用的;

4、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五、醫院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佈的准予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

六、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能力技術審覈,由醫務科組織實施。

七、未經醫院批准,醫務人員擅自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篇三

一、依法准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三、醫療技術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程度分爲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院通過常規管理在臨牀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醫院審批)。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需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省衛生廳審批)。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衛生部審批):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範的臨牀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四、醫院負責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審覈工作

五、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佈的准予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

六、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安全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評估。

七、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爲四級詳見《博興縣人民醫院手術分級目錄(2012年版)》。

八、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並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覈後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九、醫院准予醫務人員超出其專業能力開展醫療技術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未經醫療機構批准,醫務人員擅自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十、執業醫師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爲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醫療技術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爲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和管理制度,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和醫療技術進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爲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採取的診斷、治療措施。

第三條醫務人員開展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衛生部負責第三類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管理工作;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第二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工作;醫院負責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醫療技術分爲三類:

第一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醫療機構通過常規管理在臨牀應用中能確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術。

第二類醫療技術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確切,涉及一定倫理問題或者風險較高,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以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三類醫療技術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加以嚴格控制管理的醫療技術:

(一)涉及重大倫理問題。

(二)高風險。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經規範的臨牀試驗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需要使用稀缺資源。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醫療技術。

第七條醫政處應當依法執行准予醫務人員實施與其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

第八條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必須是衛生部公佈的准予開展的臨牀檢驗項目。

第九條不得在臨牀應用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醫療技術。

第十條屬於第三類的醫療技術首次應用於臨牀前,必須經過衛生部組織的安全性、有效性臨牀試驗研究、論證及倫理審查。

第十一條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前實行第三方技術審覈制度。

對醫務人員開展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能力技術審覈,應由本院組織實施。專家庫成員參加技術審覈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或者第三類醫療技術前,應當向相應的技術審覈機構申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技術審覈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申請:

(一)該項醫療技術符合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

(二)有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相應診療科目。

(三)有在本機構註冊的、能夠勝任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其他輔助條件。

(五)該項醫療技術通過本機構醫學倫理審查。

(六)完成相應的臨牀試驗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結果。

(七)近3年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

(八)有與該項醫療技術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措施。

(九)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時,應當提交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級別、類別、相應診療科目登記情況、相應科室設置情況。

(二)開展該項醫療技術的目的、意義和實施方案。

(三)該項醫療技術的基本概況,包括國內外應用情況、適應證、禁忌證、不良反應、技術路線、質量控制措施、療效判定標準、評估方法,與其他醫療技術診療同種疾病的風險、療效、費用及療程比較等。

(四)開展該項醫療技術具備的條件,包括主要技術人員的執業註冊情況、資質、相關履歷,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其他輔助條件、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五)醫學倫理審查報告。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技術審覈機構提出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申請:

(一)申請的醫療技術是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請的醫療技術未列入相應目錄的。

(三)申請的醫療技術距上次同一醫療技術未通過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時間未滿12個月的。

(四)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未通過審覈的醫療技術,不得在12個月內向其他技術審覈機構申請同一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再審覈。

第十六條醫政處負責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和第一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工作。

第十七條建立醫療技術分級管理制度和保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質量、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醫療技術檔案,對醫療技術定期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應用情況的評估。

第十八條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根據風險性和難易程度不同,手術分爲四級:

一級手術是指風險較低、過程簡單、技術難度低的普通手術。

二級手術是指有一定風險、過程複雜程度一般、有一定技術難度的手術。

三級手術是指風險較高、過程較複雜、難度較大的手術。

四級手術是指風險高、過程複雜、難度大的重大手術。

第十九條對具有不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展不同級別的手術進行限定,並對其專業能力進行審覈後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

第二十條自准予開展第二類醫療技術和第三類醫療技術之日起2年內,每年科室向醫政處彙報臨牀應用情況,包括診療病例數、適應證掌握情況、臨牀應用效果、併發症、合併症、不良反應、隨訪情況等。醫政處向批准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我院臨牀應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醫療技術臨牀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政處應當立即停止該項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並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該項醫療技術被衛生部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從事該項醫療技術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正常臨牀應用。

(三)發生與該項醫療技術直接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

(四)該項醫療技術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

(五)該項醫療技術存在倫理缺陷。

(六)該項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效果不確切。

(七)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批准其臨牀應用該項醫療技術的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醫療技術臨牀應用能力技術審覈:

(一)與該項醫療技術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設備、設施、輔助條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帶來不確定後果的。

(二)該項醫療技術非關鍵環節發生改變的。

(三)准予該項醫療技術診療科目登記後1年內未在臨牀應用的。

(四)該項醫療技術中止1年以上擬重新開展的。

第二十三條未經批准醫務人員擅自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由醫務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異種幹細胞治療技術、異種基因治療技術、人類體細胞克隆技術等醫療技術暫不得應用於臨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