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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篇一

1、由項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性文件的收發、傳閱、編制清單歸類保存。

由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施工圖、技術覈定單、變更通知單的收發,負責編制目錄,分發清單,所有施工圖的持有人應對圖紙的修改,變更及時標識。

2、所有文件資料由文件批准人決定發放範圍和份數,文件發放人應填寫《文件和資料發放登記表》,按發放範圍和數量發放文件,並做好編號及登記。

3、文件領用人在收到文件和資料時,應在文件發放的表格上登記簽字。

4、在發放過程中,文件使用部門應及時撤出作廢/失效文件。

5、當文件使用人的文件破損嚴重,影響使用時,應向文件發放部門辦理更換手續,交回破損文件,補發新文件、編號不變,文件發放部門應將原破損文件收回處理。

6、文件使用人文件丟失後,應向文件發放部門辦理補領手續,在補領申請時必須作出書面說明,文件發放部門在補發文件時應重新進行分發編號,並註明作廢。

7、在用有效文件控制清單

項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管理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單》,項目工程部負責編制技術性《有效文件控制清單》,以識別和管理在用有效文件及現行修訂狀態。

8、文件和資料的更改

a、當文件和資料需要更改時,應由文件更改人或更改部門填寫《文件和資料更改申請表》,說明更改的理由依據和更改內容,如更改涉及其它部門時,應重新會審。

b、文件更改原則上應由原審批人審批,當原審批人不在或需指定其它人員審批時,則該人應得到相應的授權書和文件審批所需的有關背景資料。

c、經更改審批的文件,由審批人填寫《文件和資料更改通知單》,併發至有關部門。

d、文件持有人根據《文件和資料更改通知單》的指令,直接在文件的相應處進行更改,但應確保內容的正確、清晰,並將《文件更改通知單》附於文件後或收回原文件,並做好發放登記。

e、文件更改後,文件更改部門應將更改內容審批件存檔備查。

f、文件更改應做好記錄和標識。

9、作廢的文件應加蓋“作蓋”印章,已作廢、失效的文件應在文件的使用場合中撤出。

10、文件和資料的保管

a、文件和資料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好所用的文件資料,防止丟失、損壞,若損壞丟失應向主管領導報告,批准後按二、5和二、6辦理。

b、文件資料的存檔按公司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c、文件管理人在調離崗位或存檔時,必須移交全部文件,並作好文件移交記錄。

11、文件和資料的使用控制

a、文件和資料需要時,由需要人填寫《文件和資料複印審批表》,應經主管部門或部門負責人批准,規定複印的份數、編號,發放應做好記錄和登記。

b、需要臨時借閱文件的人員應填寫《文件和資料借閱申請單》,經文件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借閱,借閱後必須及時歸還,文件一般情況下不外借,如確需外借,需經主管領導批准。

12、記錄

文件和資料發放登記表

文件和資料收到登記表

文件和資料更改申請表

文件和資料更改通知單

文件和資料複印審批表

文件和資料存檔(移交)記錄

文件和資料補領審批表

有效文件控制清單

文件和資料借閱申請單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篇二

爲搞好公司內部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公司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結合公司目前狀況、將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公司工程部設備管理室是公司設備工程建設的管理部門,在工程部領導下行使管理職能。

2.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提前一年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方案設計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報有關部門審批。

3.所有建設項目的組織、施工、驗收及竣工決算必須嚴格按相關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4.所有主要建設項目,都必須設立項目負責人,組織並管理工程項目施工的全過程。

5.項目負責人認真制訂項目實施計劃,檢查施工的前期準備工作,提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起草工程任務書。

6.建設項目具備開工條件時,由施工單位指派一名施工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協調工作,才准許進場施工。

7.工程的維護接收單位應指定一名隨工負責人作爲工程的驗收代表,與項目負責人、質量監督員一起,負責檢查工程質量,及時對施工現場的隱蔽工程進行檢查及驗收,並做好詳細記錄。

8.施工單位接到工程任務書後,應及時呈報開工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及質監站同意後,方可開工。

9.工程因故停工,應及時呈報《停工報告》給工程部,並主動地配合解決停工問題。

10.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立即將竣工報告呈送工程部,並做好工程待驗準備,竣工時間以工程部收到竣工文件爲準。

11.竣工文件及驗收材料由工程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提前一週移交給維護部門,由工程部確定竣工驗收時間並組織驗收。

12.施工材料、器械由項目負責人依設計文件覈報,由主管領導覈批領發。

13.工程竣工結算由該項工程的項目負責人覈對,經主管領導批閱後報審計部審定。

14.結算工程費必須經審計部審覈後,由項目負責人辦理撥款的呈批手續。

15.竣工驗收證書必須由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隨工負責人簽名,或由其單位委派的代表簽名纔有效。

16.工程完工後,對於工程中有少數設施未能按設計規定內容全部建成,但對近期投產影響不大,也應組織驗收,交付使用,對遺留的問題應落實責任,明確處理辦法和處理期限,接收單位不得藉故拒絕接收。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篇三

1.爲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範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範圍: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4.規模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爲,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佈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xx年1月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