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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通知【精品多篇】

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通知【精品多篇】

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篇一

1、新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新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新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選擇權”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新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5新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索賠權”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新消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受教育權”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7、新消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受尊重權”

消費者在購買、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的到保護的權利。

歷史由來 篇二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

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

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爲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現在,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

隨着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爲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此後,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消費者權益日來歷 篇三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一國際日最先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