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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入門基礎知識通用多篇

債券入門基礎知識通用多篇

債券的基本知識 篇一

一、債券的基本要素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債券的票面價值。債券要註明面值,而且都是整數,還要註明幣種。

2、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籌措所需資金,按法定程序發行債券,取得一定時期資金的使用權及由此而帶來的利益,同時又承擔着舉債的風險和義務,按期還本付息。債權人定期轉讓資金的使用權,有依法或按合同規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

3、債券的價格。債券是一種可以買賣的有價證券,它有價格。債券的價格,從理論上講是由面值、收益和供求決定的。

4、還本期限。債券的特點是要按原來的規定,期滿歸還本金。

5、債券利率。債券是按照規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主要是雙方按法規和資金市場情況進行協商確定下來,共同遵守。

此外,債券還有提前贖回規定、稅收待遇、拖欠的可能性、流通性等方面的規定。

二、對債券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並且隨着人們對融通資金需要的多角化,不斷會有各種新的債券形式產生。目前,債券的類型大體有以下幾種:

1、按發行主體分類有: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 公司債券; 國際債券。

2、按償還期限分類有:短期債券; 中期債券; 長期債券; 永久債券。

3、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類有:.附息債券; 貼現債券。

4、按債券的利率浮動與否分類有:固定利率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

5、按是否記名分類有:記名債券; 不記名債券。

6、按有無抵押擔保分類有:信用債券; 擔保債券。

7、按債券本金的償還方式分類有:期滿償還債券; 期中償還債券; 延期償還債券。

債券是一種帶有利息的負債憑證。發行者承諾在未來的確定日期(通常在發行債券以後若干年),償還規定金額的本金,同時週期性支付一定的利息。

債券是由國家、金融機構、國際組織、工商企業,按照一定手續發行的。他們通過發行債券,直接向社會廣泛集資。債券性質如同借貸關係中的借據,但這種借貸關係證券化了。債券可以在中途轉讓,但借據一般不能轉讓。

債券市場的功能 篇二

1、融資功能。

債券市場作爲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具有使資金從資金剩餘者流向資金需求者,爲資金不足者籌集資金的功能。我國政府和企業先後發行多批債券,爲彌補國家財政赤字和國家的許多重點建設項目(如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籌集了大量資金。

2、資金流動導向功能。

效益好的企業發行的債券通常較受投資者歡迎,因而發行時利率低,籌資成本小;相反,效益差的企業發行的債券風險相對較大,受投資者歡迎的程度較低,籌資成本較大。因此,通過債券市場,資金得以向優勢企業集中,從而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3、宏觀調控功能。

一國中央銀行作爲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部門,主要依靠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和利率等政策工具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其中,公開市場業務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國債等有價證券,從而調節貨幣供應量,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經濟過熱、需要減少貨幣供應時,中央銀行賣出債券、收回金融機構或公衆持有的一部分貨幣從而抑制經濟的過熱運行;當經濟蕭條、需要增加貨幣供應量時,中央銀行便買入債券,增加貨幣的投放。

債券及其基本要素

1、債券的票面價值。債券要註明面值,而且都是整數,還要註明幣種。

2、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籌措所需資金,按法定程序發行債券,取得一定時期資金的使用權及由此而帶來的利益,同時又承擔着舉債的風險和義務,按期還本付息。債權人定期轉讓資金的使用權,有依法或按合同規定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

3、債券的價格。債券是一種可以買賣的有價證券,它有價格。債券的價格,從理論上講是由面值、收益和供求決定的。

4、還本期限。債券的特點是要按原來的規定,期滿歸還本金。

5、債券利率。債券是按照規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利率主要是雙方按法規和資金市場情況進行協商確定下來,共同遵守。

債券種類的劃分

1、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劃分爲: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2、按付息方式不同可劃分爲:貼現債券(零息債)與附息債。

3、按利率是否變動可分爲: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

4、按償還期限長短可劃分爲: 長期債券、中期債券、短期債券。一般說來,償還期在10年以上的爲長期債券;償還期限在1年以下的爲短期債券;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10年以下(包括10年)的爲中期債券。我國國債的期限劃分與上述標準相同。但我國企業債券的期限劃分與上述標準有所不同。我國短期企業債券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爲中期企業債券,償還期限在5年以上的爲長期企業債券。

5、按募集方式劃分爲: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這裏的公募和私募,可以簡單地理解爲公開發行和私底下發行。公募債券的發行人一般有較高的信譽,發行時要上市公開發售,並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轉讓。私募債券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用到證券管理機關注冊,不公開上市交易,不能流通轉讓。

6、按擔保性質可劃分爲: 無擔保債券、有擔保債券。

7、特殊類型的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

債券法律與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管理條例

(1992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5號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爲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爲計算單位。

第四條 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 、利率、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後,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 國庫券發行採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 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七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 國庫券可以用於抵押,但是不得作爲貨幣流通。

第九條 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准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對僞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 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 爲了滿足憑證式國債投資者的融資需求、促進國債市場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憑證式國債,是指1999年後(含1999年)財政部發行,各承銷銀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方式銷售的國債(以下簡稱“憑證式國債”),不包括1999年以前發行的憑證式國債。

第三條 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作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 人民幣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四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允許辦理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並承擔憑證式國債發行業務的商業銀行,均可以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

第五條 作爲質押貸款質押品的憑證式國債,就應是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凡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掛失或被依法止付的憑證式國債,不得作爲質押品。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向其原認購國債銀行提出申請,經對申請人的債權進行確認並審覈批准後,由借貸雙方簽訂質押貸款合同。作爲質押品的憑證式國債交貸款機構保管,由貸款機構出具保管收據。保管收據是借款人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的憑據,不準轉讓、出借和再抵押。各商業銀行之間不得跨系統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不承辦憑證式國債發行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得受理此項業務。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時,必須持本人名下的憑證式國債和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使用第三人的憑證式國債辦理質押業務的,需以書面形式徵得第三人同意,並同時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八條 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期限由貸款機構與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第九條 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額度起點爲5000元,每筆貸款應不超過質押品面額的90%。

第十條 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如借款人提前還貸,貸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實行利隨本清。在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貸款利率不變。

第十一條 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應按期歸還。逾期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貸款機構按法定罰息利率向借款人計收罰息。逾期超過1個月,貸款機構有權處理質押的憑證式國債,抵償貸款本息。貸款機構在處理逾期的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時,如憑證式國債尚未到期,貸款機構可按提前兌付的正常程序辦理兌付(提前兌取時,銀行按國債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續費,手續費由借款人承擔),在抵償了貸款本息及罰息後,應將剩餘款項退還借款人。

第十二條 借款人按質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憑保管收據取回質押的憑證式國債。若借款人將保管收據丟失,可向貸款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三條 貸款機構應妥善保管質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由貸款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貸款機構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據的開具、收回、補辦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據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質押貸款履行期間,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有關債務繼承問題。

第十五條 質押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各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所屬機構在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如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爲,人民銀行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丸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