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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多篇)

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多篇)

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 篇一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銀海二年級小學生劉某放學後與同學一起到停業多時的“漁家莊”鱷魚湖玩耍。劉某爬牆進入鱷魚湖內,用彈弓和樹枝挑逗躺在湖邊的鱷魚,一條鱷魚突然撲上來,咬住他的腳並將其拖入湖中,被鱷魚羣活活吞噬。事發後,當地政府組織武警將其中一條吃人鱷魚射殺,其餘鱷魚轉移到了野生動物救助中心。劉某父母認爲鱷魚管理人劉家振和鱷魚湖所有人德天漁家莊旅遊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死亡補償金等共計30萬餘元。兩被告辯稱受害人擅自進入鱷魚池,損害後果應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爲,鱷魚湖雖然早已停業並設有警示牌,但鱷魚湖外層防護牆牆體坍塌,內牆最矮處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進入,因此兩被告對事故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劉某父母對孩子監管不力,應承擔20%責任;孩子葬身鱷魚池給原告夫婦造成巨大精神傷害,兩被告應賠償一定數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劉家振不服上訴。北海市中級法院審理中,進行調解,最終在20xx年9月5日雙方達成協議,鱷魚管理人與小孩父母達成了賠償16萬元損失的協議。

點評

這個案件可以用“觸目驚心”來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這個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的問題:第一,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爲中,有一個類型就是對未成年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說的是,在一個對兒童具有誘惑力的經營或者活動中,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對防範兒童受到損害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起碼要做到以下三點中的一點:一是消除這個危險,二是使兒童與該危險隔離,三是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不能發生。沒有做到,造成兒童損害,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飼養鱷魚顯然是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且對兒童具有特別誘惑力,同時經營者在鱷魚池周圍的防護牆坍塌,兒童很容易爬進來。因此,可以判斷經營者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確定其承擔侵權責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對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問題。在未成年人受到損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應當予以保護,應當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更多才對,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在這類案件中,並不是增加對未成年受害人的賠償,而是認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具有監護過失,按照過失相抵規則而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就是這樣判的。這樣判對嗎?我認爲是不對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適用這一條款的規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當然是一般過失,因而不減輕加害人一方的責任,就能夠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更好地保護。

另外應當說明的是,在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專門規定了“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一章,分別規定了飼養的動物致害責任、飼養烈性犬致人損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本案屬於類似於烈性犬之類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據此,鱷魚飼養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瀋陽 發錯催賬單侵害名譽權

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 篇二

原告潘某與被告賈某系夫妻,在20xx年9月5日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均受傷,賈某傷勢輕微,恢復較好,潘某傷勢嚴重,一直昏迷,處於植物人狀態,經鑑定構成一級傷殘。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共同生活了5年的賈某卻生異心,在代替丈夫領取交通事故賠償款35萬元以及潘某的同學捐款1萬元後,沒有用來支付潘某的醫療費及生活費用,竟佔爲已有,於20xx年4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後又撤訴。

20xx年10月,潘某的父親作爲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鎮江市潤州區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賈某返還潘某的賠償金和受贈款。 法院認爲,被告至今未用其代爲原告領取的賠償款35萬元爲原告交納醫療費,被告也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結合交通事故後夫妻二人的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被告代領的35萬元事故賠償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剩餘的27萬餘元應返還原告,另在被告處的原告同學捐款1萬元也應一併予以返還。

點評

點評這個案件,我的感覺是:無理、虧心。

最近幾年,我特別注意研究對民事行爲能力不健全的人的法律保護問題,植物人的法律保護是其中之一。其實,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植物人的民事行爲能力沒作特別規定,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律,植物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並沒有受到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爲植物人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植物人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無法以自己的行爲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個法律漏洞,必須填補。

因此,上個世紀90年代,各國都開始修訂監護法律制度,普遍建立成年人監護制度,以保護好植物人、喪失心智的老年人在內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制定民法總則時,必須建立這個制度。

要保護好植物人的合法權益,就包括依法制裁本案中與潘某共同生活5年的妻子的違法行爲。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受傷害成爲植物人,接受的賠償款和捐贈款是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配偶無權佔有。

有人認爲,這種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賠償款具有人身屬性,是受害人繼續生存的財產保障,必須歸屬於個人。捐贈款明確歸屬於個人,《婚姻法》有明確規定。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妻子提出離婚,是可以理解的;但公然侵吞植物人的賠償金和捐贈款,將會使植物人喪失生存的物質基礎,何以忍心!?

本案判決還了社會一個公平,給了植物人一份關愛。好!

鄭州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 篇三

20xx年,廣西寧明縣老翁農懷森(20xx年75歲)搬入位於寧明縣某村作蘭山山腳下的新家,此後即厄運不斷:20xx年,農懷森跌斷了腳,孫子去世;20xx年,農懷森生病住院花去醫療費5000元;20xx年,農懷森家族連續死亡3人。農懷森認爲自己的厄運來源於300米外作蘭山上的兩座墳墓,是它壓了自己的氣運,要求墳主羅建熊、樑燕東兩家將祖墳遷走,羅、樑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農懷森自己動手將羅、樑兩家的祖墳各挖了一個洞口以“驅鬼”。羅、樑兩家十分惱怒,分別向廣西寧明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農懷森挖墳掘墓行爲違法,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爲,農懷森挖掘羅、樑已故親人墳墓的行爲,既是對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祭祀權的侵害,同時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構成侵權,羅、樑要求農懷森賠償補修墳墓的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判決農懷森各賠償羅、樑費用損失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點評

我對這個案件的評語是:愚昧。

其實,近年來,挖掘他人祖墳的案件常見,但多是基於建築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驅鬼爲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墳的,並不常見。大概是老人年齡大了的緣故。

應當研究的是,挖掘祖墳究竟侵害的是什麼權利的問題。本案判決認爲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這樣的認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墳的行爲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親屬的祭祀權之外,還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點,就是侵害了祖墳的物權。祖墳在民法上,屬於不動產,是構築物。在祖墳之上,既有構築物的所有權,也有所佔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墳,就是非法侵害不動產,構成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爲。如果全面觀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墳的行爲,是在非法侵害不動產的同時,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是一個多重的權利損害事實。在認定侵權責任的時候,這些都應當考慮到。

鄭州 買房未登記出賣人有協助辦理義務

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 篇四

法院認爲,雙方結婚後,趙先生撫養牛女士與他人懷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損害,對趙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及女兒小紅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判決牛女士給付趙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小紅的撫養費用3.6萬元及鑑定費用24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也證明了《婚姻法》在親子關係上的一個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認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所有的母親都是事實自證的,即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證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親;但差不多所有的父親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實,就是在母親受胎期間與該母親同居的男人就推定爲孩子的父親。如果要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按照婚生子女否認的程序,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夠證明者,即可否認親子關係。

在本案中,趙先生基於這樣的關係,被推定爲小紅的生父,並且延續了6年,直至離婚後進行親子鑑定,才證明這個親子關係推定是錯誤的。牛女士認可非親子關係的鑑定,生父的推定已經被推翻,確認趙先生非小紅的生父。這個制度,《婚姻法》也沒有規定,應當予以補充。

本案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在生父推定期間,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詐而履行撫養義務,這種行爲是何種性質呢?我曾經提出一個主張,這種行爲是欺詐性撫養關係,具有侵權行爲性質。其受欺詐付出的撫養費用應當返還,欺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精神撫慰金賠償。本案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撫養費用等,採納的顯然是這種意見。

成都 共同危險行爲抑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 篇五

20xx年11月27日,瀋陽某銀行委託瀋陽銀信信用卡代理服務有限公司到齊濤家所在地,沈北新區蒲河鎮發送緊急通知即催賬單。

賬單內容是:“齊濤:您所持有的銀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經超過3個月,且數額較大,經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仍未還款,依據我國刑法第196條之規定,您的行爲已涉嫌信用卡詐騙。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還清全部欠款,我單位將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瀋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齊濤否認其在該銀行辦理過信用卡,但催賬單在齊濤的家人、朋友及周圍羣衆中引起不良反響。

20xx年6月,齊濤經過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信用卡透支的齊濤另有其人,此齊濤並非彼齊濤。齊濤到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爲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瀋陽市沈北新區法院認爲,被告在催收賬款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依據真僞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發送以透支涉嫌詐騙追究刑事責任爲內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範圍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齊濤的名譽權,判決銀行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點評

典型的張冠李戴啊!天下的齊濤多了去了,銀行再馬虎,也要覈查清楚啊!

銀行怎能如此不負責任,給一個與此毫無關聯的此齊濤發出欠款並且有涉嫌信用卡詐騙將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的催賬單呢?須知,這樣的催賬單,涉及到被催賬的人的信用、名譽以及人格尊嚴,造成名譽權損害是必然的後果。

根據民法的規則,銀行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當以謹慎人的標準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負責任。違反注意義務就有過失,銀行對於自己過失造成的後果,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

點評本案,還有一個重要意義,就在於認定一個行爲是不是構成侵權,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沒有責任,除非法律規定的是無過失責任適用的範圍。

什麼是過錯呢?過錯就是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爲人追求或者放任行爲的後果;而過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當一個主體負有注意義務,由於疏忽或者懈怠而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就存在過失。

在本案中,被告銀行對自己的客戶負有注意義務,對他人也負有注意義務,卻未經覈實,就對沒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齊濤,認定爲彼齊濤,對其發出錯誤的催賬單,造成了損害後果。有過失,有損害,被告當然就有侵權責任。

鎮江 妻子侵佔植物人丈夫的賠償款

民事訴訟庭審案例 民事糾紛訴訟案例 篇六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親李玉從鄉下到新餘市區打工,認識了王峯,相互愛慕並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後,由於雙方性格存在差異不歡而散,但此時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峯要求與其結婚,或者一次性給付小孩撫養費,但都被王峯拒絕。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兒李小,辦理了出生證明,繼續找王峯討要女兒的撫養費,王峯卻以李小不是自己親生爲由拒不支付費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義起訴,要求王峯支付撫養費,並申請進行親子鑑定。江西新餘市渝水區法院受案後,多次找到王峯,希望他能配合做親子鑑定,以查明事實,卻屢遭王峯拒絕。

法院認爲,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親子關係,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負有舉證義務,即做親子鑑定義務。原告已提供了醫院出生證明等證明材料,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舉證責任,要求做親子鑑定,其舉證責任轉換,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不同意鑑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推翻該證據。儘管法院不得強迫其所爲,但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峯是孩子的父親,每月向李小支付撫養費2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再次證明我國《婚姻法》親屬制度的缺項,即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在親子關係上,《婚姻法》還缺少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等制度。這些親子關係制度《婚姻法》都沒有規定,是必須進行補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與王峯同居,分手後發現懷孕並生下李小。李玉認爲李小與王峯具有親子關係,並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王峯予以否認,但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則,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王峯承擔對自己舉證不能的後果,推定爲親子關係,確認其撫養義務,是公平的,伸張了社會正義。這個判決完全正確。

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在親屬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確定親子關係,需要經過認領程序。子女認領分爲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任意認領是“尋親”,找到自己的親子主張確認親子關係。強制認領就是針對王峯之類的人,他們否認親子關係,但有事實證明他就是被認領人的生父,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令其承擔生父責任。本案判決推定王峯是李小的生父,並且負擔撫養費給付義務,其實就是適用強制認領規則,但我國《婚姻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在制定《民法典•親屬法編》時,必須予以補充,以應司法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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