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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例(新版多篇)

新版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例(新版多篇)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例 篇一

案情:

吳某與吳某某系叔侄關係,吳某某因經營之需於向吳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不還,吳某向人民法院起訴,吳某某下落不明一直未能執行到位。7月,吳某某出現被司法拘留,拘留期間,吳某某妻子周某(街道幹部)與吳某協商,並當着執行人員的面達成協議,由周某向吳某出具借條,內容爲:“借到吳某人民幣3萬元,每半年還款5000元還完爲止,借款人周某”,吳某同意與吳某某的案件終結,並辦理了結案手續。此後,周某僅償還9000元即拒還,吳某將周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

圍繞該案是否爲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本案不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因爲,周某並不存在向吳某借款的事實,其行爲具有擔保性質,應當撤銷原執行結案的裁定,恢復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追加周某作爲第三人。第二種意見認爲,由應當確定爲民間借貸糾紛案由,認定周某爲債務主體判決其還款。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該案的法律關係爲借貸關係。

民事案件的案由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爭議的法律關係,第二部分爲爭議焦點。本案周某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借款人,沒有從吳某手中領過現金,但吳某某與吳某系借貸關係,周某的行爲是吳某某行爲延續。反推,由於周某與吳某某系夫妻關係,周某立據的目的是爲了替吳某某償還所欠借款,憑什麼還款?原先周某丈夫吳某某與吳某發生過借款的事實,因此爭議的法律關係是依然債務人向債權人發生借貸的關係,其爭議點即償還多少錢。

二、周某的行爲系債的轉讓。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其成立應具有三個條件,①承擔的債務須爲有效債務②承擔債務必須具有可轉移性③原債務人與承擔人要以協議的方式進行,且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債的轉讓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執行過程中,該債的轉讓並不違背法律規定,應當認定轉讓合法有效。

[民間借貸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例 篇二

原告:王自權,男,回族,1982年3月4日出生,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住紅寺堡鎮紅興村211,身份證號:640300198203040099,電話號碼:13909558324(父親)。

被告:王自賢,男,回族,30歲,文盲,寧夏同心縣人,農民,現住紅寺堡鎮紅興村666,電話號碼:13195078084。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被告清償原告車款錢2700元及利息648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0年10月份,被告說要買原告的“普桑”小轎車,雙方當時口頭協商車價是元,並且被告說要一次性支付,但最後又說沒有錢只能支付原告元作爲定金。之後又在原告多次索要時被告多次分期支付,總共支付了元。剩餘元,被告在2010年11月27日給原告寫有一欠條,並說明要在2011年5月1日支付清。欠條到期時原告及期妻子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拖說沒有錢支付,2011年10月28日原告的妻子又一次向被告索要時,被告又一次推拖並不予支付下剩的27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原被告之間口頭達成了買賣協議,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被告在寫有欠條至今已過期有6月,應當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並未信守承諾,爲此。現依法起訴於人民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例 篇三

原告賈某某,男,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市xx區某某村某號。tel: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民,住xx市經濟開發區某某社區。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關係。 tel: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xx年11月10日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現計算至xxx年5月9日,利息爲 元)。

二。一切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錢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頭約定利息爲月息2分,截止xxx年10月25日,被告將利息全部結清,並又償還了2元本金,並重新爲我書寫保證書一份,該保證書載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xx年11月10日前全部還清。後經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兩次共償還本金20000元。之後,被告一直以無款爲由不再償還。爲此,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xx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賈某某 xxx年5月23日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例 篇四

民間借貸協議

貸款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經審查同意向乙方發放貸款,爲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 _合同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將用於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第二條 貸款金額與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 貸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爲準,借款借據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劃款的,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實際放款時間分別計算起止日期。

第三條 貸款利率

本貸款按月計息,實行固定利率,爲月息百分之   ,貸款期間內不作變動調整。

第四條 貸款發放

甲、乙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後十個工作日內。

乙方授權甲方將貸款劃入以下指定賬戶:

開戶銀行:

戶名:

賬號:

第五條 還款

1、按月結息,乙方收到貸款後5日內爲每月結息支付時間,貸款到期時一次性償還本金,並結清剩餘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歸還本金時,應支付至甲方授權的以下賬戶:

開戶銀行:

戶名:

賬號:

3、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任何還款,甲方均有權首先用於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乙方承擔而由甲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剩餘款項按照先還息後還本的原則償還。

4、乙方提前還款,應提前一週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取得甲方同意。提前還款申請不可撤銷,一經提出即對乙方產生約束力:甲方有權收取提前還款部分一個月的利息作爲補償金。另有約定的遵從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5、按月結息的,貸款結息的每月30日爲一個週期。

第六條 擔保措施

第七條 承諾與保證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諾與保證:

1、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證明材料,真實披露收入來源、收入狀況、資產以及負債情況等甲方需要的信息,並保證所作的陳述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實、完整、合法並且有效;

2、截止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當真實披露任何未了結的仲裁、訴訟或對其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產生或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爭議;真實披露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其承擔本合同債務的情祝;

3、借款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 拾 個工作日內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事業單位爲收入支出表)()並於年度末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等甲方所需的乙方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對貸款使用情況及乙方資產、經營或收入狀況進行監督與檢查,並保證給予充分協助和配合;

5、乙方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乙方爲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向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個人借款的,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6、當發生經營虧損、財務狀況惡化、遭受行政處罰、涉及重大法律糾紛、涉及刑事犯罪、被採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等可能影響借款人、擔保人償債能力的情況時,乙方或擔保人應當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償貸款或落實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能夠全額清償的保障措施;

7、保證人履約能力下降,或抵押、質押財產價值減少、毀損、滅失的,乙方應立即將該情況書面通知甲方,共同協商解決方案或由乙方或擔保人及時提供甲方認可的其他擔保;

8、乙方或擔保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發生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歇業、解散、清算、註銷以及其他改制行爲,乙方應當提前30 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乙方或擔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償貸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章程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乙方爲自然人的,工作單位、職務調整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亦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10、乙方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資信調查、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違約情形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足以影響甲方放貸決策的重要信息;2 、乙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3、乙方未清償甲方及其他債權人的到期債務;

4、乙方拒絕或不配合甲方對貸款使用情況及資產、經營或收入狀況的監督檢查;

5、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移資產或抽逃資金;

6、乙方經營或財務狀況惡化,甲方認爲可能或已經影響乙方償債能力的;

7 、乙方或擔保人未按第七條第5 至8 項約定履行義務,甲方認爲可能或已經影響貸款安全的;

8、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抵押人或質押人未按擔保合同約定處置損害賠償金或保險金的;

9、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抵押人或質押人贈與、轉讓、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的;

10、雖經甲方書面同意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但抵押人、質押人未按擔保合同約定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處置價款的;

11、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12、保證合同、抵押權、質權未生效、無效、被撤銷,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擔保的。

13、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乙方或擔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擔保的;

14、借款人、擔保人出現其他甲方認爲可能損害貸款安全的事實或行爲。

(二)違約救濟措施

如出現第八條第一款所列違約情形的,甲方有權行使以下一項或多項權利:

1、停止發放貸款並解除合同,宣佈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到期,要求立即清償並行使擔保權利;

2、乙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對挪用部分應按貸款利率上浮100%計收罰息,自違約使用之日起至實際償還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

3、乙方遲延償還本合同項下任何到期貸款利息或本金的,應按貸款利率上浮100%計收罰息,自延遲償還之日起至實際償還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

4、乙方爲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或故意隱瞞足以影響甲方放貸決策的重要信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貸款金額的_10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諾和保證或其他義務,乙方應對其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貸款金額 10% 的違約金。

第九條 爭議解決與費用承擔

1、本合同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後,當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乙方逾期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應承擔甲方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執行費、鑑定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等費用。

第十條 文本份數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及所涉債務完全清償時終止。本合同一式 貳 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涉及的資產、股權複印件及其他合同、協議均爲本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送達

l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頁載明的通訊方式及聯繫地址爲準,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爲有效到達。乙方承諾在通訊方式及聯繫地址變更時,以書面形式於變更後__10__日內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訊方式或聯繫地址變更未按約告知對方,導致未收到對方有關通知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

2 、獲得乙方授權與申方接洽的人員,除乙方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甲方該人員無權簽收往來資料、法律文書或有關通知的以外,該人員對往來資料、法律文書或有關通知的簽收均視爲已到達乙方。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讓予第三人。

2 、乙方承諾,乙方對甲方貸款的清償順序優先於乙方對乙方股東所負的債務,並且不亞於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

3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甲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甲方製作或保留的乙方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甲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乙方不能僅因爲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甲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4、其它約定:                                                        。

第12條      聲明條款

乙方已閱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例 篇五

指南:借條或欠條上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約定日期開始計算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發生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的,其主張的債權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時效抗辯的權利,得以對抗出借人行使債權,出借人最終有可能無法實現債權。

第四條 借據未約定還款日期

指南: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爲欠條,實爲 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 超過訴訟時效的補救措施

指南:出借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視爲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如何延長訴訟時效

指南:借款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從新計算兩年。

第七條 借款人如何主張訴訟時效

指南: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分期履行的債務該如何計算時效

指南:借款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 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

第九條 一般管轄

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十條 特殊的一般管轄

指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爲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爲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協議管轄

指南: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四 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與被告的確定(訴訟主體)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出借人的資格認定

指南: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爲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爲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第十三條 出借人爲多人的情況

指南: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爲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四條 借款人爲多人的情況

指南:對於共同債務人爲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爲共同被告。

第十五條 借款人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指南: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爲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爲當事人。

五 民間借貸中的利息

第十六條 民間借貸約定利息纔是有償

指南: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條 民間借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指南: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爲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超過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貸。

第十八條 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

指南: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爲本金。

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第十九條 如何計算複利

指南: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重新出具,計算複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以認定爲本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第二十條 逾期利息的計算

指南: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

[]251號)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爲限;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與逾期利息的關係

指南: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爲限。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違約金與實際損失

指南:我國的違約金以補償原則爲主,以懲罰原則爲輔。違約金不能過分高於實際損失。

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願給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不當得利

指南: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爲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過四倍利率的利息或違約金具有合同的約定,很難認定爲不當得利。

六 借款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指南:借貸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之前,出借人可以選擇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因爲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實踐性合同,該合同的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還需要出借人實際履行才生效。沒有生效當然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七 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指南:出借人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借款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的舉證責任

指南:借款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款項交付憑證的不足

指南:出借人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借款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出借人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

第二十九條 有借據而沒有款項交付憑證

指南: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可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