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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根本國家制度【新版多篇】

我國的根本國家制度【新版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 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我國的根本制度是? 篇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

無產階級專政的一種特殊形式 篇三

中國在 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建立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以 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人民內部實行最廣泛的民主和對敵人實行有效的專政的 國家政權。

馬克思列寧主義認爲,無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以後,必須建立無產階級專政,但無產階級專政採取什麼形式,只能根據各國的歷史條件和具體情況而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中國是帝國主義支持的 封建地主階級和 官僚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無產階級人數很少, 產業工人只有 200 萬 ,但它很集中 ;農民衆多 ,佔全國人口的80%以上; 民族資產階級具有兩面性;分散落後的個體農業和手工業佔國民經濟的90%以上。

這種國情決定了 中國無產階級領導的`革命鬥爭必須分兩步走,第一步進行 新民主主義革命,第二步進行 社會主義革命。

中國的工人階級必須與廣大農民聯盟,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立廣泛的統一戰線,才能取得政權和鞏固政權。

在長期革命實踐過程中,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逐步形成了關於中國 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理論體系。

在黨的許多文件和 毛澤東的許多著作如《 新民主主義論》、《 論聯合政府》、《 將革命進行到底》、《 論人民民主專政》等文中都明確地提出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主張。

《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指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

把專政同民主聯繫在一起,這是對無產階級專政最本質的概括。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國共產黨在廣大農村建立的革命根據地的革命政權,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雛形。

1949年10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就正式建立起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人民民主專政同過渡時期的情況和任務相適應,主要任務是繼續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 ,進而對生產資料私有制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實現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

在 社會主義制度確立以後的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民主專政組成的階級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工人階級人數增長了許多倍,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大;廣大農民經過了社會主義改造,工農聯盟更加鞏固 ;知識分子總體上已成爲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剝削階級作爲階級已不存在,原來剝削階級的成員,絕大多數已改造成爲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國家政權的主要任務是領導和組織社會主義建設,努力實現國家的現代化,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

但階級鬥爭作爲一種社會現象在一定範圍內還將長期存在 ,有時還會表現得相當尖銳和激烈,因此,人民民主專政的專政職能仍不能削弱。

制度意義 篇四

人民代表會議在發揚人民民主、吸收羣衆參加國家管理方面起過積極作用。

1953年 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公佈以後,全國基層開始普選。

到1954年 8月,除個別地方外,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已先後召開。

1954年 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並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標誌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正式確立。

至此,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已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國體(國家性質):人民民主專政。 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後香港、澳門迴歸,因歷史原因,實行“一國兩制”,即在中國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香港、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臺灣由於內戰原因未能統一,現爲資本主義制度,迴歸後也適應“一國兩制”,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制度簡介 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至1954年期間,在地方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作爲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過渡的民主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實行普選和建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尚未成熟,根據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區、村建立人民代表會議的經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在地方由地方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市、縣、市轄區和區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在建立初期,只是聯繫羣衆的協議性機構,職權限於聽取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向人民政府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討論和建議本地的興革事宜,向人民傳達和解釋政府的政策並協助政府實施。

後期則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聽取、審查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建議、決議本地的興革事宜,決定施政方針和政策,審查、通過預算、決算,選舉本級人民政府委員會,具有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

省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由於建立較晚,條件成熟,故召開時就代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鄉的人民代表會議由於直接由羣衆選舉產生,所以它一建立就行使相當於權力機關的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議都由本級人民政府召集,尚在軍管的市也可以由軍事管制委員會召集。

省人民代表會議的召集要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除鄉人民代表由居民直接選舉外,人民代表會議代表部分由下一級人民代表會議選舉,部分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部分由各黨派、人民團體、軍隊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分配名額自行推選,部分由政府決定或由政府同協商委員會協商後邀請。

省、市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設協商委員會,縣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設常務委員會。

協商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都不具有權力機關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