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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爲規範承包商管理,明確工程施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等各主體方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公司內建築施工安全管理標準化,杜絕人員財產傷亡事故發生,結合國家建設部、地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公司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維修項目。

2.2公司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3職責

由公司基建處經理安排供應部相關負責人將公司內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檔。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進行安全資格確認;

a.營業能力和經營範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c.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d.施工安全經歷(由施工單位在辦證同時書面提供,主要爲施工中發生的各種事故情況和相關部門獎懲情況)。

e.承包商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f.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證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___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4.2選用

4.2.1施工單位進入公司轄區內從事施工任務前必須參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學習、化工生產危險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項交底,經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後,相關部門發放入廠【】施工作業證,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入廠施工作業證的單位,不具備在我廠施工作業,不得選用。

4.2.2工程主管部門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a.承包商必須遵守國家和我公司的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b.承包商要爲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爲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d.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並交公司安環部審覈。

e.明確承包商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確對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4.3開工前的準備

4.3.1職責和義務

a.安環部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入廠安全教育。進入施工現場前,供應部也應對進入現場施工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應部負責對承包商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並根據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公司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爲,並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c.承包商應自覺接受公司安環部、供應部的安全教育,並以隊班建制,選配專(兼)職安全員,實行隊(班)長負責制,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二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確認。甲乙雙方合同簽訂。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在XXXXX煉油化工區。油品儲運裝卸區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關單位使用的外來民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石化集團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團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確認

3.1所有施工。檢修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實行安全。環境和健康(HSE)管理體系,編制完成HSE管理體系文件及運行程序文件,具有兩年以上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3.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環保處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經審查合格後由安環處頒發《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雙方簽定《長嶺分公司工程項目承包安全管理協議書》,由乙方(施工單位,下同)向分公司財務處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施工保證金後,甲方(工程主管部門,下同)方可與乙方簽定合同。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的材料有:

3.2.1驗證乙方營業能力和經營範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3.2.2驗證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3.2.3驗證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3.2.4審覈乙方施工安全經歷(由施工單位在bàn zhèng時同時書面提供,主要爲施工中發生的各種事故情況和相關部門獎罰情況)。

3.2.5審覈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3.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主管部門(發包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驗證如下證件。

3.3.1查驗安全資格審查情況,有無安環處簽發的《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

3.3.2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範圍。

3.3.3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3.4審覈施工單位施工經歷。

3.3.5審覈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3.3.6若存在工程分包,審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3.4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3.4.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3.4.2施工單位要爲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3.4.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集團公司和企業的法令。制度和規定要求,爲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4.4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並交生產單位審覈。

3.4.5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3.4.6存在分包的施工單位要明確對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4.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4.1施工單位審查合格後,必須向甲方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交納順序是由安環處計帳填單,施工單位持單到財務處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後返回一份給安環處,自己保存一份。

4.2第七條安全施工風險抵押保證金的數額,由工程主管部門和安環處根據工程 投資 額。施工危險程度。施工時間來確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標準爲:

項目投資費100萬元以下爲2.5%,100萬元~200萬元爲2%,200萬元~500萬元爲1.8%,500萬元以上爲1.5%。

4.3乙方違反甲方的禁菸。動火。用電。破土。用水。用風等安全管理規定,工程主管部門。施工所在生產單位和安環處等部門均可按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門按規定加重處罰。甲方對乙方的罰款金額均從乙方交納的安全施工風險抵押保證金中扣除。

4.4抵押金數額不夠時,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書面通知及時補交。

4.5工程項目施工完成後,由安環處對乙方的安全施工風險抵押保證金進行結算,安全風險抵押金的90%歸還乙方,10%作爲雙方施工安全管理費用,違章違紀及發生事故的罰款均從抵押金中扣除。退還抵押金的數額爲:抵押金X90%-罰款金,施工單位憑安環處填單,到財務處將剩餘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安全風險抵押金額的10%安全管理費和罰款金額,統一由安環處掌握使用,用於安全施工的教育及獎勵雙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4.7各單位所有收支項目必須建立財務明細帳目,專款專用,符合財務手續。

4.8安環處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後,其它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再收取施工單位的費用。

5.人員安全教育

5.1凡進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員(包括臨時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須接受入廠安全教育。

5.2對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在關鍵裝置要害部位區域施工由所在的生產單位再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5.3安環處負責統一建立安全教育臺帳,負責組織考試,實行安全承諾後,雙方簽字,發給“安全教育合格證”,“安全教育合格證”一年內有效。在施工中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5.4安全教育內容爲:

5.4.1國家。集團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規定,我公司安全生產特點。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與施工作業有關的車間(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對勞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針對我公司生產的特點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5.4.4觀看安全教育錄像。

5.5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經過書面考試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簽字。施工單位負責填寫外來施工人員統計表,安環處負責簽發考試成績,由安環處出具“入廠證辦理通知”,施工單位憑此通知到生產保衛科統一辦理入廠證。

5.6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考試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辦理入廠證,施工單位不得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5.7生產保衛科根據安環處出具的通知,嚴格按人數和施工期限辦理入廠證。施工人員要嚴格遵守門衛制度,憑證進出現場施工。

5.8施工人員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門負責聯繫,同安環處商定教育時間,到安全教育室統一接受教育。

6.甲乙雙方安全職責和義務

6.1甲方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入廠安全教育。

6.2甲方負責對乙方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並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爲,並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6.3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並以隊班建制,選配專(兼)職安全員,實行隊(班)長負責制,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權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並得到落實,有義務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並落實在施工過程中。

6.5乙方在現場施工作業中遇有特殊情況以及危及安全生產的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6.6由於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員傷。致殘。死亡,由乙方調查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負責。乙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甲方主管部門和安環處,由安環處報集團公司備案。乙方應嚴格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處理。

6.7由於甲方強令乙方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由於甲方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造成的事故,由於甲方人員失誤(過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雙方共同調查分析,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6.8乙方人員與甲方人員混合作業時,由於甲方生產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或無法預測的情況,又由乙方違規或行爲過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雙方負責調查處理,甲乙雙方按責負擔經濟損失。

6.9乙方單獨承包的施工項目,所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調查處理及經濟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6.10以上各條中由甲乙雙方負擔的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及當地政府頒發的法規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6.11遇雙方協議時有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訴諸法律裁決。

6.12甲民工與乙民工之間發生的事故,應由民工隊自行解決。

6.13凡外來施工單位。勞務用工必須簽定並執行安全管理協議書,雙方簽字後生效。

7.施工前安全要求

7.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爲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並佩戴明顯標誌。

7.2乙方施工前,應根據施工圖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佈置圖和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並經甲方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

7.3甲方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向乙方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電纜。管線)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廠規廠法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技術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條件。

7.4甲方有關人員陪同乙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產的關鍵要害部位,必須設有明顯的警戒設施,且甲乙雙方必須派專人監護。

7.5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併到公司安環處備案。

7.6乙方必須對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8.施工單位安全管理

8.1施工單位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集團公司和廠方的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8.1.1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施工作業區必須持有安環處頒發的進入該區作業的《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只能到允許進入的作業區域進行施工,不準亂跑亂竄,嚴禁攜帶煙火等進廠。

8.1.2進入生產裝置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着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具。

8.1.3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施工用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動火”,經監護人確認後方可動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能用於一處。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種作業證上崗,實際用火人要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的人員相符,如臨時更換用火人要重新辦理手續。

8.1.4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8.1.5嚴格執行《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設備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根據分析結果,選佩適用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具,安全監護人到位後,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

8.1.6廠內動土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嚴禁在施工現場佔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平整。

8.1.7設立臨時電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必須辦理用電作業許可證,持證作業。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票”制度,進入容器所使用的臨時照明,要採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移動式電器具要設漏電保護裝置。露天開閉設備要有防雨。防潮設施。嚴禁亂接亂設電源。

8.1.8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腳手架搭設要符合規定要求,高處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看管。禁止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

8.1.9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和該工種的安全規程,吊裝作業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並經有關部門審批。

8.2嚴格車輛管理。

8.2.1進入生產區域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辦理特別通行證,通行證必須具有時效性,標明行車路線並放在易檢查處。進入生產裝置及罐區還要到所屬單位辦理准入證。

8.2.2車輛阻火設施齊備。完好,符合國家標準。車輛要按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8.3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8.3.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8.3.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築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8.3.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要辦理有關手續,嚴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高處作業必須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地線規範,不得將地線裸露搭接在裝置設備或框架上。

8.3.5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8.4運行中的生產裝置區域內的改擴建。檢修等施工動火作業,均爲一級動火,原則上節假日和夜間不得安排動火作業,有專項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在五一節。國慶 節。元旦。春節等節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安全。生產。機動部門檢查確認,共同會籤,報請主管領導批准後,按一級用火管理程序辦理,其它時間按正常管理程序進行管理。

9.安全監督管理

9.1爲確保施工全過程處於有序受控狀態,工程主管部門要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進度網絡計劃與專項安全措施,負責與安全管理部門和生產裝置負責人進行銜接。交底。

9.2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所在生產單位要職責明確,對安全施工實行有效監督,並有安全否決權。

9.2.1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特別要加強對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9.2.2嚴格按集團公司有關安全制度的規定和我公司有關要求,監督施工單位辦理作業許可證和各項施工作業票證。

9.2.3監督施工單位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紀律,只要現場有施工人員,就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

9.3工程主管部門。安全部門和生產裝置要抓好施工隔離措施的落實和現場情況交底。

9.3.1審查。批准施工單位的施工區域隔離方案,組織對區域隔離措施完成後的驗收。

9.3.2凡與改擴建。檢維修等施工項目有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隔離必須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9.3.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有關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並逐條落實,檢查確認。

9.4生產單位必須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9.4.1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並組織職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9.4.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穩的相應措施並認真執行。

9.4.3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正常採樣。脫水等操作要預先通知施工單位暫停施工;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報警,及時報告處理。

9.5在生產裝置改擴建。檢修等施工期間,工程主管部門。安全部門要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組織聯合檢查組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制度和規定的施工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對性質嚴重的要停工整頓,接受安全教育,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

10.民工。臨時工管理要求

10.1公司所屬各單位因生產。建設需招收民工,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人教處審覈同意,通過民工所在地鄉級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隊伍應具備法人資格,組織健全,能承擔法律責任,不準對民工本人招收。

10.2所招收的民工,應符合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且招收的民工勞務期限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保持相對穩定,招收民工年齡應爲18至45歲,身強力壯。無疾病。無身體缺陷的男性。

10.3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須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證和體檢情況,經雙方確認合格後,廠方與所在地政府簽署合同,簽定合同的代表必須是雙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託人,並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職責。

10.4民工。臨時工的安全教育,應經安環處考覈考試合格後發放《安全教育合格證》,憑《安全教育合格證》才能辦理入廠證方可進入施工現場。民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單位負責,應組織民工。臨時工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生產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單位負責。

10.5使用民工。臨時工的單位在作業前應交清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業)中,使用單位要派專人(我公司職工)現場監督檢查,關鍵部位。要害崗位作業時,必須派專人盯在現場,不得擅自離開,以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民工。臨時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10.6民工。臨時工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單位會同主管部門(單位)組織調查處理,並報安環處備案。

10.7對民工。臨時工的要求:

10.7.1民工。臨時工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和廠方的各項安全規定。

10.7.2民工。臨時工要備足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手套以及安全着裝等),制定好安全措施,進行事故預想。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安全隱患以及安全險情時應及時上報廠方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或工作,確保安全施工。

10.7.3民工。臨時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證》。《入廠證》不得丟失或轉借他人,違者將予以除名。

10.7.4乙方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調換民工。臨時工,如確需調換時,應將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證》。《入廠證》上交甲方後,再按要求重新辦理。

10.7.5從長豐公司調用民工不得超過《民工使用申請單》上批准的人數。時間以及內容使用,確需超過時,必須另行補辦,否則不予結算。

10.7.6從長豐公司調用民工不得用於職工本職工作或單位應乾的工作以及專業技術性強。危險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檢查與考覈

對違章違紀。發生事故及違反文明施工按有關規定處罰。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我公司的有關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爲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我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與我公司簽署有關尾礦庫經濟合同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科室。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供應商和承包商,是指爲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公司對供應商與承包商實施歸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起草工作,負責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審批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供應商與承包商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經營範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第三章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第六條供應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供應商資料收集;

(2)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供應商接洽;

(4)供應商問卷調查;

(5)提出供應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供應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覈;

(3)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國家或行業辦法的有關許可資格證件;

(2)各種管理規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5)物資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

(6)過去的安全表現及取得的績效等;

(7)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七條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承包商資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問卷調查;

(5)提出承包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承包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承包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覈;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經營範圍和能力;

(5)法人授權委託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

(6)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7)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8)公司所需的條件及要求;

(9)供應商和承包商預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能力;

(10)安全績效情況:如過去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四章供應商與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條供應商和承包商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立供應商和承包商檔案。在供應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派專人及時進行溝通聯繫,解決和處理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爭端,做好批准過程和作業過程之中的各種相關記錄並保存。

第九條在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調查。評價與作業現場等各項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供應商和承包商在與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並涉及到安全生產管理時,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在許可供應商和承包商員工使用我公司設備設施或進入現場作業前,供應商和承包商必須認真學習我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服從管理。並進行以下方面的 培訓 :

1、操作規程;

2、緊急處置程序;

3、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4、員工安全。健康責任;

5、與任務相關風險;

6、法律法規要求;

7、防護設施與個體用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