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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一

一、嚴禁醫療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非法開展產科診療活動。

二、嚴禁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非法從事產科診療服務。

三、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控制剖官產率。加強孕產期健康教育,促進自然分娩。規範孕產期保健服務,全面加強產科質量管理。

四、嚴禁違反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相關規定。健全醫院感染防控體系,提高醫院感染防控意識,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減少醫院感染。

五、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爲推銷產品而給予的饋贈和贊助,嚴禁參與各種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銷和宣傳。嚴格執行母乳餵養相關規定。

六、嚴禁危害新生兒人身安全的行爲。醫療機構要建立新生兒身份識別、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兒交接時須由交接雙方的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新生兒檢查、治療需離開原病區的。,必須有家屬陪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產科、新生兒科等關鍵區安全防範能力建設,並建立嚴格的24小時監控和管理。

七、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新生兒出生缺陷登記報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聯繫公安、民政等部門妥善處理。

八、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買賣或非法處置胎兒附屬物。胎兒附屬物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並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臍帶血採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九、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對死胎、死嬰,必須經產婦或家屬在醫療文書上簽字後,方可由其自行處理。委託醫療機構處理的,應當按照《殯葬管理條例》處理。可能存在感染性、傳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處理,產婦或家屬知情同意並簽字後,由醫療機構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進行處理。

十、嚴禁任何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僞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和泄露產婦和新生兒相關信息。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二

1、爆破安全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2、爆破安全員作業中,一直緊盯民爆物品的安全性,防止被盜、被搶事故發生;

3、爆破安全員全程監督爆破員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規程,及時糾正不良行爲;

4、爆破安全員在接到起爆預警時,對爆破區域的人員和財產安全進行檢查,確認無閒雜人員和財產安全之後並在爆區周邊設置好警戒線之後,通知爆破員可以起爆;

5、爆破安全員要監督爆破員將用剩的。民爆器材及時退庫;

6、爆破安全員對每次爆破情況進行祥細記錄;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三

一、汽車罐車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及省級勞動、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並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二、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證,並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攜帶有關資料到省級勞動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並領取《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

三、汽車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瞭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汽車罐車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覈合格,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汽車罐車準駕證》後,纔有駕駛液化氣體罐車的資格。

四、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併爲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五、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並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並認真貫徹執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錶、液麪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乾淨和漆色完好。

六、改變汽車罐車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檢驗單位內、外部檢驗合格後,由使用單位按本規程第42條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使用證。

七、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包括:

1、汽車罐車使用證;

2、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

3、押運員證;

4、準運證;

5、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複印件;

6、液麪計批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係表,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7、運行檢查記錄本;

8、汽車罐車裝卸記錄(見附件五)。

八、汽車罐車裝卸單位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裝卸作業:

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培訓考覈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規定的專用場地,並有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

4、裝卸設備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聯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於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並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校驗證書的計量設備;

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並建立檔案備查;

7、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及消防等設施。

九、充裝前充裝單位應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誌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

5、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或與實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後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

7、餘壓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

十、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條規定,進行充裝前的檢查;

2、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動機並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

3、易燃介質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對於充裝介質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應排盡空氣;

5、汽車罐車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且經培訓和考覈合格,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司機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6、新制造的汽車罐車或檢修後首次充裝的汽車罐車,充裝易燃、易爆介質前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處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於650mm汞柱,或罐內氣體含氧量不得大於3%,且必須由處理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7、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麪計、流量計、地磅或其它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複查充裝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8、裝卸完畢應按本章第十一條規定填寫裝卸記錄,並妥善保存;

9、汽車罐車到站後,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氣瓶灌裝;

10、液氨、液化石油氣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液化氣體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採用熱水升溫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

11、裝卸作業完成後,應立即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12、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淨,必須留有不少於最大充裝重量0、5%或100kg的餘量,且餘壓不低於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禁止裝卸作業:

(1)介質易燃、易爆的汽車罐車,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2)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漏時;

(3)罐體內壓力異常時。

低溫型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還應符合由製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有關規定。

十一、裝卸完後,應填寫裝卸記錄並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1、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2、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泄漏;

3、覈查罐體內介質的壓力(充裝後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汽壓力)或餘壓;

4、檢查罐體充裝重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充裝重量)或餘量;

5、分離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

6、裝卸記錄(二聯)由押運員負責送達卸液單位;

7、駕駛員必須親自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才準啓動車體。

十二、汽車罐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並按指定路線行駛;

2、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3、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4、車上禁止吸菸;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並減速行駛。

十三、汽車罐車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樑、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4、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5、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並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6、重新插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後方可插車;

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四

一、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1、鍋爐房是使用鍋爐單位的要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准不得入內。

2、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迴檢查制度。

3、非工作人員不準開關鍋爐房的各種閥門、煙風門及電器開關,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4、禁止鍋爐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並注意檢查燃燒中是否有爆炸物。

5、鍋爐在運行及壓火期間,房門不準鎖住及閂住,壓火期間要有人監視。

6、鍋爐房要配備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他用。

二、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l、鍋爐房不準存放與鍋爐操作無關的物品,鍋爐用備品備件、操作工具應放在指定的地方,擺放整齊。

2、鍋爐房地面、牆壁、門窗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

3、每天下班前,對工作場地、設備、儀表、閥門等打掃乾淨。

4、每週對鍋爐房及所管區域進行一次大掃除,保持環境整潔優美。

5、主管領導要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對鍋爐房的'清潔衛生進行檢查評比,獎勤罰懶,做到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三、鍋爐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1、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是指在不停爐的情況下進行正常性的維護修理。

2、結合巡迴檢查發現的問題,在不停爐能維修時維修。

3、維修保養的主要內容:

(1)一隻水位表玻璃管(板)損壞、漏水、漏氣用另外一隻水位表觀察水位,及時檢修損壞的水位表。

(2)壓力錶損壞,錶盤不潔及時更換。

(3)跑、冒、滴、漏的閥門能維修的及時維修及更換。

(4)轉動機械潤滑油路保持暢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檢查維修二次儀表及保護裝置。

(6)清除設備及附屬設備上的灰塵。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五

一、爲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學生及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校舍是:學校的建築物(如教學樓、辦公樓、科技樓、田徑場、學生食堂、學生,教師宿舍等);構築物。

三、學校校舍安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把校舍安全工作落到實處,責任到人。

四、管理常規

1、總務處安全管理員、維修管理員要堅持每日巡查學校校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排維修,並作好記錄。

2、總務處接到報告,必須到現場,查明情況。涉及安全的項目立即作出處理,一般問題及時安排維修。

3、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報告主管校長,再報成都市教育局,同時採取保護措施。

4、全校教職工,特別是處(室)班主任、教研組長、班主任發現所轄範圍校舍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

五、學校應根據校舍的特點,每學期組織對全校校舍進行全面檢查。雨季前檢查全校排水,檢查辦公樓屋面,檢查圍牆。同時嚴格按上級的安排,組織對校舍進行檢查。校舍安全檢查,應做好記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

六、學校對校舍建築物中的幕牆、網架、辦公樓的屋架、避雷設施等重點校舍,擬定定期檢測計劃,委託國家認定資質的機構檢測。

七、學校定期(三至五年)更換室外的體育設施、塑膠場地、室外欄杆、屋面防水,避免產生安全隱患。

八、學校每年要根據校舍安全情況,制定維修計劃,重點安排涉及校舍安全的維修項目。校舍重大維修按照成都市教育局的規定,公開招標選擇信譽好、質量優的公司施工。一般維修,要注意使用合格的。材料,保證質量。

九、總務處應建立全校校舍檔案,詳盡記載校舍以下基本情況

1.安全檢查(或檢測)的情況;

2.重大安全隱患發現和處理;

3.涉及安全的重大維修改造事項;

4.發生校舍安全事故和處理情況。

十、校舍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按“黃金橋中學校舍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實施。

十一、使用校舍舉行各種集體活動(超過300人以上),應遵循“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事先必須制定並熟悉相應的安全預案,正確使用校舍。活動時,主辦活動的負責人應當在場,(必要時應通知總務處、辦公室的有關人員到場監護)。如果發生問題,要負責按“成都七中校舍安全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實施。

十二、校舍發生安全事故後,一般事故由學校安全事故調查小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