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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附小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門衛人員必須時刻提高警惕,嚴防不法分子混入學校進行犯罪活動

2、來人、來客均須辦理登記、會客手續,門衛人員應認真查驗來人的合法證件,無身份證件、未經校保衛部門同意不得進入學校。

3、任何人從學校內攜帶物資出門,應主動出示出門證件,否則門衛人員有權查問、查看。對可疑物資可以暫時扣留,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主動下車推行,機動車減速慢行,外來車輛進校門,門衛人員應先問明來意再開門,隨車人員必須辦理來客登記手續。

5、外來人員會見學生必須在課餘時間進行,如果正在上課,必須先在門房等候。

6、嚴禁小攤小販進入校園賣東西。

7、門衛人員晝夜做好校內巡邏工作,及時檢查辦公室、實驗室、電教室防盜門的關鎖、用電設備是否關閉、火爐是否熄火等。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設備檢修必須按照計劃檢修的原則進行。設備檢修分爲: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事故檢修。

二、檢修的原則:

1、配電設備配合發、供電設備

2、次要設備配合主要設備

3、二次設備配合一次設備

4、試驗配合檢修

5、運行維護配合預防性試驗

三、計劃檢修的申報程序:

1、屬地調管轄範圍內的設備檢修,由設備主管單位於本月18日將下月的檢修計劃報送縣調,縣調應與20日報送地調。

2、縣調管轄範圍內的設備檢修,由設備主管單位於本月25日前將下月的檢修計劃報送縣調。

四、各單位檢修工作的進行,應根據停電計劃所確定日期於開工前兩天十二時向縣調申請填寫設備檢修申請票,縣調應於前一天十二時前批覆(星期六、日應提前至星期五)。

五、事故檢修:檢修單位隨時可提出申請,值班調度員應立即報主管領導批覆。如領導不在而檢修不可拖延時,值班調度員可先批准其檢修,然後報告領導。

六、值班調度員不準私自批准臨時檢修,臨時檢修必須經主管領導、總工批准方可進行。

七、設備檢修的申請必須由設備主管單位負責人(包括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並填寫檢修申請票,非設備主管單位提出的申請,值班調度員可拒絕受理。

八、凡涉及到地調管轄範圍內的設備檢修、試驗應經地調值班調度員的許可後方可進行。

九、設備帶電檢修,可不填寫檢修票,但事先必須取得調度同意,並說明是否需要停用重合閘,工作結束後須及時彙報。

十、禁止不經申請,擅自利用其他單位停電檢修時間,在停電設備上進行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爲加強船舶明火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運輸的軍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專業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頒佈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四條船舶明火作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督站實施統一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佈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督核發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督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作業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24小時前按規定的格式向港務監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還應作業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申請明火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爲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的申請後,應到現場進行覈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後,發給《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附件二)。船方或作業單位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後,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發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燃油、潤滑油艙(櫃)、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並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後,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複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船舶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督護,並在港務監督覈定的範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範圍和超過作業時限。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務監督可責成作業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場監護,被監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發生火災,應立即採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並接受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的決定,作業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船舶申請明火作業,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場監視費,並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督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明火作業”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務監督頒佈的《船舶明火作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爲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領導小組,包括組長和組員,明確防雷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具體的聯絡辦事人員。

二、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資金到位、救援人員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理災情。

三、建立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在遭受雷電災害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協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四、有專人負責關注氣象部門發出的雷暴預報,並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五、爲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各單位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現防雷設施損壞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市(區)的防雷檢測所,儘快排除防雷安全隱患。在檢測報告、合格證失效前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防雷檢測所提出檢測申請,積極配合做好防雷設施定期檢測工作。

六、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建,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覈後方可進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經過防雷驗收合格。

七、要加強防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員防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技能,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八、對違反法律法規導致 雷擊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各位員工必須認清安全生產與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廚房內嚴禁奔跑、繁忙時要保持鎮定、嚴禁在工作場所內打鬧。

使用機械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

外觀 B.聲音 C.試機

機器只能由一人操作,嚴禁多人同時操作;

機器只能安全停止後,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清潔機器時應斷掉電源

機器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機器要善於保養

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頂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後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 ,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刀口時必須向外。

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

出現零件鬆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顯示提醒他人。

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嚴禁單人搬動重物。

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過熱液體嚴禁存放於高處。

嚴禁尚油溫升高時濺入水分。

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客人誤食。

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廚房生產安全

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後再開始點火開氣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竈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後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後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冷動、雪櫃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收工前仔細檢查雪櫃的溫度及其它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三、消防安全

1、所有用於消防的通道嚴禁擺放任何障礙物

2、嚴禁在廚房抽菸

3、隨時清理爐具上的油污和積垢

4、嚴禁用火時人員離崗

5、嚴禁在煮液體時盛裝過量

6、嚴禁強行使用未修復的爐具。

7、對鬆動的電路和泄露的爐具要及時報修

8、對使用過的滅火具應及報告保安部

9、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嚴禁隨意改動

10、參加安全消防知識培訓落實“三句話”精神。(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

11、加強“三知”教育:

知本崗位火災隱患

知預防火災的措施

知撲救火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