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於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並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覈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覈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後,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同時報告設備使用註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註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衝器與上描器衝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後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於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於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於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爲減小吊載的擺動與衝擊,可以採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並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後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瞭解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性能、載重量等,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二)操作人員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聯繫好、機器檢查好、紮緊提放好、統一指揮好。
(三)當起重電梯行走接近終點位置時,應及時停止電動機工作,儘可能不動用終點開關。
(四)在開動起重電梯時,禁止二個動作同時開動,防止產生斜力,使吊件搖晃或損壞起重電梯,直至撞傷人員。
(五)必須定期定人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卡子結合處的牢固情況,卡子有壓板和螺帽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面,以免鬆動脫落。
(六)起重電梯工作時,如發現制動器,電氣設備、開關等有故障,或電壓突然下降,必須儘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斷電源,並掛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篇三
1、起吊前必須對電機設備進行認真檢查和試運轉。
2、操作時思想高度集中,開車前要發出音響信號,並注意觀察附近設備和人員活動情況。
3、禁止超負荷起吊,對所吊重物重量估計不足時,應作試吊試驗,以防超負荷起吊發生斷鋼絲繩事故。
4、吊運物件要穩起穩落,嚴禁劇烈擺動,忽起忽落等冒險操作。
5、物件應垂直起吊,不可斜吊或遠距離拖吊,嚴禁吊運物件從作業人員的上方通過。
6、在運行中發現吊機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未找出故障原因前不可開機。
7、鋼絲繩要定期檢查,發現斷股,應及時調換。
8、對各種連接羅栓、銷軸、吊鉤等受力部件要經常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損壞或裂紋要及時更換。
9、沒有專用工具,不準吊運氣瓶之類的受壓容器。
10、吊運時,被吊物件上不允許放物件,更不允許站人,工作完畢,吊鉤應停在二米以上高空。
11、電梯載重量不得超過額定標準。
12、輪胎吊在工作時,應檢查膠輪及活撐腳是否平穩着地。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爲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爲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後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覈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週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後)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爲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爲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並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覈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採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註銷手續,並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附:起重機械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於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迴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後,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吊鉤、抓鬥等吊具有無損傷;
3、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每週應檢查下列檢查:
1、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軌道的安全狀況;
3、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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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屬權範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佈)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爲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覈,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爲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鑑定認可的專業製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後,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範的工程技術人員。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並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後,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髮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司機守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覈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註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覈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覈。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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