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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章程範本【新版多篇】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範本【新版多篇】

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篇一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公司章程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經營管理行爲,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爲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爲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諮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爲:xxx出資x萬元,爲20xx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爲20xx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出席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剩餘財產;

7、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資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並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准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爲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並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並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後,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爲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爲準。

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篇三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範公司內部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爲: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分 期於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爲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爲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並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爲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於 年 月 日訂立,自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篇五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區XX路XX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53XXXXXX。

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篇六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章公司的經營期限 篇七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於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篇八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人,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由股東委派,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注:成員3-5人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九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所在國家)合資經營法,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爲: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住所地爲:

甲方:

乙方:

第四條 合營公司爲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爲_________(所在國)國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_________(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 合營公司經營範圍爲: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規模爲: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產品在_________(所在國)國內及國外市場銷售。國內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二、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_________美元,摺合人民幣元。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___美元,摺合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乙雙方出資如下(出資方式):

甲方:認繳出資額爲_________美元,摺合人民幣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乙方:認繳出資額爲_________美元,摺合人民幣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爲出資。

乙方以_________作爲出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繳付出資額後,經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聘請的_________(所在國)公認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後,由合營公司的董事長和會計師據以簽發出資證明書給出資方。

出資證明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三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四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增加須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資比例增加投資,並經各方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第十六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後,由甲、乙雙方簽署協議,並報有關審批部門批准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使用和貸款等);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合營公司的章程;

(6)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併;

(7)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會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爲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三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爲棄權。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爲有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營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5)董事會認爲應一致通過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三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須董事會2/3以上董事通過,方可做出決定。

四、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經營和技術管理、財務、業務部門和專、兼職人員。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人、副總經理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和任命。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方推薦。

第三十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叫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爲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企業的商業競爭行爲。

以上人員如果不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五、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_________文書寫。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採用_______(貨幣名稱)爲記賬本位幣,_____(貨幣名稱)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____(所在國)國的外匯管理部門公佈匯價計算。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銀行開立賬戶。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合營公司財務會計賬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應向合營各方規定的管理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經會計師審覈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有關法規,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六、利潤分配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七、職工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並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五十一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五十二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八、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三條 合營期限爲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爲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准。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七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十九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六十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六十一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後,其剩餘的財產按甲、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結業後,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九、規章制度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十、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須經中、_________(所在國)兩國有關審批機構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甲方: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代表職務: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