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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公司章程(新版多篇)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新版多篇)

章特別規定 篇一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範文二: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201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篇二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XX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篇三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區XX路XX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53XXXXXX。

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篇四

第一條公司名稱: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號。

章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篇五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爲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篇六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章公司類型 篇七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篇八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XXX。(注:也可以是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章公司經營範圍 篇九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篇十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