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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業章程

目錄

股份制企業章程
第一篇:股份制章程第二篇:股份制公司章程第三篇:企業股份制改造一般程序第四篇:建企業股份制公司第五篇:改制股份制企業協議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股份制章程

企業章程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件》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經過協商,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企業名稱:山東沾化廣通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條 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制(合作)

第三章

第四條 本企業設立的宗旨是爲更好地加強企業內部規範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形勢,加速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增加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條 經營範圍:(以工商局覈定爲準)

第四章 註冊資本

第六條 註冊資本:1500萬元人民幣。

企業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經濟性質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如下:

姓名 性別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1頁出資額 出資 出資比方式 例(%)

第八條 企業成立後,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

第六章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股東大會並享有表決權;

2、 查閱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監事;

4、 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 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認購本企業新增股本;

7、 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企業的剩餘財產。 第十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 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 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4、 遵守企業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非股東職工享有的權利: 1、 企業增資擴股時可以再出資入股;

2、 購買股東轉讓的股本;

3、 被選舉成爲股東大會成員,參與企業決策。 第十二條 非股東職工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勞動合同規定,積極從事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2、 其他義務。

第七章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個人股只能在本企業之間轉讓。但遇股東調出、辭退、辭職、除名、退休、亡故等情況,可由企業暫用公積金收購這些股份,然後再由企業向新加入企業的職工或其他老職工轉讓所收購的股份。

第十五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間和離開本企業後的第一個會計年度內,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

股東和非股東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股份取得、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六條 股東自企業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股權。

第八章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和職工代表組成,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其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其報酬;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企業增加、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企業章程。

股東大會對第2項、第3項除選舉、更換執行董事、監事外,以及第4項、第5項、第7項作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對第9項作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對第1項,第2項,第3項的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及第6項、第8項作出決議時,採用一股一票方式,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六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 25%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2、 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並由同意決議的成員簽字。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大會的成員簽字。

第二十條 企業設立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審定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2、 審議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 3、 制定企業增、減註冊資本方案;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規則

4、 制定企業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5、 聘任和解聘包括經理、會計主管人員等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設經理一名,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負責企業

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2、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 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員以外,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四條

企業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由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企業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糾正其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爲;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第九章

第二十六條 表大會選舉產生。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 檢查股東大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 代表企業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第二十八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程序、任職期限和職權 執行董事爲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和職工代

財務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 企業在依法繳納稅、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 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 彌補企業前年度虧損;

3、 提取稅後利潤的10%做爲法定盈餘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總額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是股東的未分配利潤,只能用於彌補虧損,增加股本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4、 提取5%爲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於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支出; 5、 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 提取勞動分紅基金; 7、 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股。 第三十一條 繳。

第三十二條 出資。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條 資金分配製度。 第三十四條 工制度。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據國家現行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度相應的勞動用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參加職工失業、養老、醫療、工企業在規定提取工資、資金總額內,自主決定內部工資、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規定

個人股金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並由企業代扣代企業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

部分,以公積金進行補償,用股金進行補償時要依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覈減股東

傷等保險。隨着企業的發展,建立設立個人帳戶的住房基金。

第十二章 企業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 經營期限屆滿; 2、 被依法撤銷; 3、 破產;

4、 不可抗力;

5、 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七條 企業終止時依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

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 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3、 所欠稅款;

4、 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八條 企業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條

企業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企業章程,修

改後的企業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股東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股東認爲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的爲準。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企業章程由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解釋。 企業登記事項以企業登記機關覈定內容爲準。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章程修訂程序

第二篇:股份制公司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和行爲,保護股份合作企業、 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是全部由企業職工出資,合作勞動,民主管理,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 依法成立後即成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企業名稱:

第四條企業住所:

第五條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二章註冊資金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企業註冊資金爲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業職工股東佔全部股東總數的100%。 不向非本企業職工社會公衆(自然人)募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2、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3、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4、股東,以出資人民幣,佔總資本%。

本企業職工持股份額佔企業股本總額100%。股東以非貨幣形式作爲出資的,企業成立後半年內,依法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企業登記註冊後,向股東簽發由企業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作爲股東出資的合法憑證。

第十一條股東是企業的股權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並承擔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企業新增股本;

5、選舉或被選舉爲企業董事、監事;

6、監督企業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企業剩餘財產;

8、參與制定企業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4、企業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5、以其出資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本企業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但不得向非本企業職工轉讓出資,轉讓後的股權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2、股東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企業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 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爲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議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作出決議;

9、對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企業章程。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每兩次股東定期會議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 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 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會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 變更企業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5、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其它決議, 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表決通過;

7、出席股東會的股東達不到上述規定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 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議, 出席的股東仍達不到上述規定時,視爲達到規定數額。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企業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企業經營決策機構, 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設董事長1名, 副董事長1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 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會議, 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

3、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的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屬於前條第8、 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

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 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爲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企業的出資證明書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企業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第二十六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 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六章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設總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

4、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部門經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8、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複議一次;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 可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企業設立監事會,成員爲3人,全部由股東出任。

第三十條監事會召集人由其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企業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企業職務時進行監督;

3、對董事或經理的行爲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 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費用由企業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來源本站:)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企業會計年度爲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第三十七條提取當年稅後利潤的10%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5%列入企業法定公益金。企業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企業註冊資本的10%以上, 可不再提取。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企業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九條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經股東會決議, 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用於彌補企業的虧損、 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企業資本。

第四十二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三條除法定的會度帳冊,對企業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四條企業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勞動用工制度, 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企業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 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六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3、因企業合併、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七條企業依前條第1、2、3、 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

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企業依第4、6項而終止的, 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成立後,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併發布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企業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同意, 不得處理企業財產。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清結:

1、所欠企業職工工資,資金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

4、企業債務和其他債務。

企業清償後,剩餘財產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 應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 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企業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經營期滿前三個月內,由股東會決議,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延期變更登記。

第五十三條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其民事責任由本企業承擔。

第五十四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修改章程時, 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按本章程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方爲有效。

第五十五條企業章程個別條款修改,經股東會同意, 可作出章程修正案決議,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如涉及登記事項變更時, 應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企業董事會,未盡事宜, 由董事會研究決定。本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登記主管機關覈准後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

第三篇:企業股份制改造一般程序

企業股份制改造一般程序

一般改造程序

一、資產評估和界定,具體工作有

(1)清產覈資。

(2) 持政府同意改制的批文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評估立項。

(3)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二、建制報批:

(1)起草企業章程,內部勞動、人事、分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或規定),股東出資管理制度和轉讓規定,企業其他需要修改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2)召開股東會(或股東代表會)預備會議,審議表決章程、股東出資管理制度和轉讓規定;以及應審議表決的方案和規定、根據有關部門的備案審查選出董事會、監事會;確定內部管理機構;聘任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3) 報市體改委和其他政府授權部門下文批准。報批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企業的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主體(企業主管部門)意見;

職代會決議;

企業改制方案(企業改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章程和募股說明書;

資產評估報告書;

如有其他法人和個人參股的需要有股東協議。

第九步:辦理工商登記:

(1)持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文到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 需提供的文件有: 登記申請報告;

企業章程;

驗資報告和生產經營場地證明文件;

批文和法人批准書以及由股東會選舉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企業名稱覈准書(如用原名稱則不需要)。

(2)持批文辦理資產劃轉、土地、房產過戶等手續。

第三階段:掛牌成立階段

第十步:召開成立大會,向企業外界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篇:建企業股份制公司

企業股份制

本項目本公司與美國,歐洲的合作伙伴共同傾力推出,志在爲準備走向國際化的企業提供面向全球/區域競爭的管理方案。

基本概念

1. 股份

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

a.股份是構成股本的成分,並且是股東的計量單位,也就是說,股本由股份構成,股本的總額就等於全部股份金額的總和

b.股份是股東的權利義務來源,並且是股東的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也就是說,股東的權利義務來源於其所擁有的股份。每個股東的權利義務在全部股東的權利義務上的相對地位等於這個股東所擁有的股份在全部股份中所佔的比例。

股份具有不可分性,但可爲數人所共有。每個股份所代表的股本額一律平等,並且可以自由轉讓。

2. 股本

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認購股份出資所構成的財產總額。由於股本是在本公司章程中公開聲明的財產總額,所以股本也叫名義資本。股本又是公司在設立登記時所填報的財產總額,所以又叫註冊資本。

股本原則

1. 股本確定原則:

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本總額,並且必須由股東認定股本總額的一定比例。

2. 股本維持原則:

指公司在存續中,必須經常維持與已發行股本總額相當的顯示現實財產,以具體財產充實抽象股本。

3. 股本不變原則:

指股本總額一經公司章程規定,即不得隨意變動。如要變動,則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或減少股本的程序。

3.股東:股份的持有者

4. 發起人:

指公司成立前參與公司設立活動、制定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由於發起人必須認購一定比例股份,因而在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即當然成爲股東。

5. 認股人:

指除發起人外認購股份的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後即成爲股東。

6. 股票:

股票是表彰股東權的有價證券。

公司實體設立的程序

1. 訂立章程:發起人訂立章程

2. 確定股東:發起人認領股份

3. 確定出資:發起人繳納股權

4. 設置機關:發起人選任董事、監事

5. 設立登記:董事、監事申請設立登記

第五篇:改制股份制企業協議

爲將_____企業改製爲_____公司,明確發起人權利義務,a、b、c、d……等_____名發起人(_____名法人、_____名自然人)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a、b、c、d等_____人爲_____公司發起人。

二、一致推舉a爲發起人代表,一致同意_____公司章程(草案)。

三、在a企業(某地址)設發起人辦公室,由a企業指派代表任辦公室主任。

四、_____公司的經營範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公司的資本總額爲_____元,股份總額爲_____股,每股_____元。

六、_____公司股權設置如下:

發起人a以企業淨資產折價_____元,摺合_____股,佔公司總股份_____%;

發起人b認購_____股,佔公司總股份的_____%;

發起人c認購_____股,佔公司總股份的_____%;

發起人d認購_____股,佔公司總股份的_____%;??

職工認購_____股,佔公司總股份的_____%。

七、_____公司的設立費用爲_____元,由a墊付。

八、同意發起人(b、c、d……)以實物出資,標的爲_____設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折價_____元,摺合股份_____股。

九、發起人一致確認下列責任條款:??

1.對屆期無人認購之股份負連帶認購責任(_____例外);

2.對屆期未繳納之股金負連帶繳納責任(_____例外);

3.對現物出資估價高於最後審定價格之差負連帶補繳責任(_____例外);

4.公司不成立時,設立費用由a負擔(由發起人平均負擔、由發起人按比例負擔);

5.公司不成立時,對認股人負連帶退款責任;

6.公司不成立時,對設立公司造成債務負連帶償還責任;

7.由於發起人過失致使公司財產受損,負賠償責任(_____例外);

十、發起人a負責全部事務,其他發起人予以配合(a負責_____事務、b負責_____事務……)。

十一、發起人一致同意,改制中妥善安置職工,維護職工權益。??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發起人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違反本協議的發起人,對其他發起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本協議一式x份,發起人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發起人簽名蓋章:_____

a(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證件號碼)

b(自然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國籍、身份證、護照號碼)

c(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證件號碼)

d(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證件號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_____公司章程(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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