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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章程(獨資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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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章程(獨資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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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外商獨資企業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爲: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並遵守。

第二章 經營範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爲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爲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後3個月內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後,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於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註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爲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註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併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爲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並應當註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爲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後,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覈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並經董事會批准後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准。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准,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並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准後,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並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覈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銷燬。

第三十四條 公司採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爲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佈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採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覈後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准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剩餘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後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後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爲擴大註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爲擴大註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僱傭、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爲正式僱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僱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爲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爲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後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後,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准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後,並報政府審批機關批准後正式生效。

投資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獨資企業章程

*********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爲:**************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是:****************************(以營業執照爲準)。

第五條公司經岳陽市岳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成立。

第二章股東

第六條公司股東名稱:****

住所:********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任他人或自任公司董事或監事的權利;

(三)有領取公司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管理的權利;

(五)有增加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後獲取剩餘資產的權利;

(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 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 1 -

承擔補交其差額的義務;

(三) 有以認繳的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 有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 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承擔民事責任,當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成爲股東,由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爲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並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有多個繼承人的,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設立的有限公司轉爲兩名以上股東的有限公司。如其中有不願意成爲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願意成爲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志讓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如繼承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公司,可以申請註銷公司。

第三章

第十一條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爲*****萬元人民幣,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股東會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確定和更換公司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由股東以書面形式載明並簽名或蓋章。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自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後,由股東重新以書面文件確定。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營、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經理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聘用。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公司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爲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並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營業期限爲*****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可以決定對外擔保或轉投資數額。但是,對外擔保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條款變動,由股東簽署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後的章程,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股東簽署的章程修改案或修改後的章程,報公司登記機關覈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簽署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爲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公司股東簽署章程的股東後生效,由公司股東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股東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第三篇:外商獨資企業章程範本

外商獨資企業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三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四章 董事會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章 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七章 保 險

第八章 利潤 提取

第九章 職 工第十章 工會組織

第十一章 期限 終止 清算

第十二章 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________公司(投資者,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擬在________________成立外商獨資企業:“ 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爲:__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爲:

公司法定地址爲:

第三條 投資方爲: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第四條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

第五條 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六條 公司宗旨: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經營規模:

第九條 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________%,內銷________%。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十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________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貸款解決。

第十一條 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後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原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後,經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同意後,報原審批________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重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立之日即是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5、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6、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7、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________名董事組成,均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_年,連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 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席,當作爲棄權。

第二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爲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 終止和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註冊資本。

4. 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與他人的合併或分立;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1、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製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________人, 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由投資者推薦。

第三十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爲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爲。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工程師、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 工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覈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總經理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工程師、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 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 公司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 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 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 公司註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覈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

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 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 公司每年提取利潤二次。提取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

隨着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六十條 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第六十二條 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 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 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爲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

第六十六條 經營期限爲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 工商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若認爲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根據《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條例》,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淨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第七十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一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投資方。第七十三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 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 公司結束後,其各種帳冊由投資者保存。

第七十七條 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 本章程須經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簽字。

投資者:

第四篇:外商獨資企業章程樣本

(外商獨資企業章程樣本)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申請在__決定-------------區成立獨資經營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第四條 獨資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獨資公司爲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

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獨資公司宗旨爲:採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

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 獨資公司經營範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爲:年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____%,內銷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十條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爲_____萬美元。

獨資公司的註冊資本爲______萬美元。

第十一條 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爲______萬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

第十二條 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註冊資本的15%,其餘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____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 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後,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第十四條 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獨資公司註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 獨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後,報原審批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 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併;

——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任期3年,經投資方委派可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名。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

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

席也未委託他人出席,則作爲棄權。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爲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

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

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併。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

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

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 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

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的任期爲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爲。

第三十八條 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

公司開展全面經濟覈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覈獨資公司

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

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

理。

第四十二條 獨資公司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

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 獨資公司採用人民幣爲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獨資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

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覈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

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 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

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

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

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 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 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

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六條 獨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

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 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後,

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

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

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着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

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

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

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

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

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

任務。

第六十三條 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

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

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獨資公司期限爲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

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

送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於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於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 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

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

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 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 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

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

代表簽字:

年月日

第五篇:獨資企業章程(2014年新版)

有限公司章程

(設執行董事,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參考格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暫行)》以及《順德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經營場所):。

(注:商事主體的住所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也可以是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和確定商事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地。住宅不可作經營場所,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的除外。經營場所和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商事主體應申請備案將經營場所記載於營業執照上或者按分支機構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_____________。(依

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經營範圍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門類或大類登記,也可以登記具體經營項目。如從事金屬傢俱製造,可申請爲:“製造業”。或“製造金屬傢俱”。)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出資責任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本公司爲自然人投資設立的獨資有限公司,股東的姓名、出資

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非貨幣出資的繳付比例均由股東自行約定。)

第七條股東未依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付註冊資本的,應依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未繳足註冊資本的股東應先繳足註冊資本,並以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做出以下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股

東簽字、蓋章後備置於公司。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

(我們一定會做的更好)

(注:股東自行確定執行董事的產生方式)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具體由股東自行決定。)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監事也可以設兩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本公司情況填寫)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不可以超過三年),由股東任命,任期屆滿可連任。本公司第任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第七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 挪用公司資金;

(二)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 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注: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注:斜體字部分爲註解,使用時請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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