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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精品多篇)

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精品多篇)

個人獨資企業 篇一

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區別: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有一個人,就是自然人。責任由自己獨資承擔。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成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未做出任何強制規定。

4、稅收繳納規定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繳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投資者承擔責任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資產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

6、財務覈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公司應當在每年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由會計事務所審計。個人獨資企業則只需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來進行會計覈算,無需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個人獨資企業法》沒規定最低出資額,也不要驗資,投資人自己申報出資即可,因此被一些人稱之爲1元企業。投資人要承擔無限責任。但通常辦個企業總要有些機器設備吧,哪怕你出賣頭腦智慧至少也得配齊電腦、傳真機、電話機吧,所以申報5千、1萬、3萬都行。如果是幫人做來料加工的獨資企業,按照你的機器設備價值申報註冊資本就行。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並且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其中不包括註冊資本法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所以可以理解爲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註冊資本,因爲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只需要你報一個就行了,不需要通過註冊驗資,一般工商局也不需要你證明實際出來那麼多錢樓上說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經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登記註冊時,不需要驗資,只要填表時聲明企業資金多少就是多少,大於等於1元都行的。多數個人獨資企業寫幾千元至1萬元。實際工作中辦個人獨資企業的多數從事小型來料加工、諮詢服務等行業。

個人獨資企業 篇二

個人獨資企業

一、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是非法人企業——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例題·多選題】張某出資設立了甲個人獨資企業。在 經營過程中,張某以甲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與乙公司 簽訂了一份合同。下列說法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A.張某不能以甲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合同

B.張某可以以甲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合同

C.如果乙公司違約,張某隻能以自然人的名義對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D.如果乙公司違約,張某可以以甲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對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覈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包括簽訂合同和民事訴訟)。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2、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4、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

5、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

行工作人員等除外)。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出現有限、有限責任、公司)。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無最低限額、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德,投資人應當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予

以註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例題·單選題】下列人員中,可以成爲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是()。

A.美國公民甲,在中國居住達10年以上

B.美國公民乙,一週前取得了中國國籍

C.中國公民丙,正在停職反省的法官

D.中國公民丁,即將退休的財政局科長

【答案】B

【解析】本題考覈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爲一個具有中

國國籍的自然人,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

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爲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例題·判斷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其 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 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 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本題中,投資人未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不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例題·單選題】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出資,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投資人應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B.投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責任

C.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D.投資人以企業財產爲限承擔責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覈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設立個人獨資企 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A.投資人須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

C.有企業章程

D.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覈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個人獨資企業沒有註冊資本的限制,選項B錯誤;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制定企業章程的強制性義務,選項C錯誤。本題正確答案 AD。

【例題·多選題】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 》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爲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爲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

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出資,選項A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應爲BCD。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 提出申請

 工商登記

 分支機構登記

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1、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爲投資人。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轉讓或繼承。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

4、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

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六、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受託或者受聘則不得從事行爲(p88)

假設投資人甲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甲可以自行管理A企業,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假如甲委託乙管理該個人獨資企業,甲與乙約定,乙可以A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但是乙對外簽訂的合同標的以1萬元爲限,超過1萬元必須經過甲同意。此後,乙以A企業名義與B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爲1.5萬元,B公司知道乙對外簽訂合同是以1萬元爲限的。問該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甲不追認,此行爲產生的後果應該由乙承擔,因爲B公司是知情的第三人。如果B公司是不知情且善意的,該合同有效,不需要追認。

【例題·單選題】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託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爲有效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 商品的行爲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託書後,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託書後,付款10萬元,其餘款項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題考覈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被聘用人員職權限制的效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的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託人或者被聘用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本題儘管乙超越了甲對其的授權,但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代表乙企業丁丙購買商品的行爲應爲有效。

【例題·單選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

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爲2萬元的買賣合同。下列關於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該合同有效,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該合同無效,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該合同爲可撤銷合同,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該合同無效,經甲追認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題考覈點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第三人並無約束力,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本題中B、C、D選項均以否定合同爲前提,違背了上述規定,故本題只有A選項正確。

七、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工商管理

 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

• 依法申請貸款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 拒絕攤牌權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 個人獨資企業的工商管理

•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

理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到按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檢驗。八、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解散

• 投資人決定解散

•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 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 財產清償順序

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 所欠稅款

 其他債務

• 清算期間投資人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

• 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債權人在5年之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滅消)

• 註銷登記

【例題·單選題】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D

【解析】本題考覈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因此選項A不符合法律規定;(2)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出資,則應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選項B不符合法律規定。(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因此選項C不符合法律規定。

九、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 投資人違法行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 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法律責任

 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案例 篇三

個人獨資企業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舉例:甲投資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A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與B企業簽訂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支付10萬元貨款,A是債務人,B是債權人。

如果A企業的資金夠支付貨款,那麼該個人獨資企業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

如果A企業的資金不夠支付貨款,全部財產只有4萬元。企業不能支付的6萬元,應該由投資人甲來承擔,也就是說,甲對6萬元承擔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重點內容。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投資人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由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強調的就是“誰出資誰負責”。

P14【例題•單選題】

甲以夫妻共有的寫字樓作爲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設立後,其妻乙購體育彩票中獎100萬元,後提出與甲離婚。離婚訴訟期間,甲的獨資企業宣告解散,尚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該項債務的清償責任應如何確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應占的份額對銀行承擔無限責任

b.甲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乙中獎的100萬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乙中獎的100萬元在內

d.甲僅以寫字樓對銀行承擔責任

答案:c2、事務管理

投資人甲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甲委託乙管理事務,內部限制規定籤合同時不能超過100元,乙代表A與善意的三人B簽訂250元的買賣合同。該合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該合同有效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3、清算

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具有特殊性的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甲以個人財產設立一獨資企業,後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滿18歲)都明確表示不願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該企業解散時,應由誰進行清算?D

a.應由其子女進行清算b.應由其妻進行清算

c.應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進行清算

d.應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 篇四

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

案由:

原告:沛縣東光鑄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光公司)被告:徐州宏達水泵廠 被告:李傳營

被告徐州水泵廠繫個人獨資企業,在2000年至2002年間多次向原告購買配件。2002年6月,雙方結欠貨款57259元,在支付2萬元後,被告投資人李傳營以水泵廠名義和原告於2002年8月達成還款計劃,約定餘款於2003年5月前還清。

2002年11月8日,李傳營(甲方)與王某(乙方)達成轉讓協議,甲方決定將徐州水泵廠轉讓給乙方,協議約定:

1、至轉讓之後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

2、乙方自簽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經營權。

3、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簽定的當日,徐州水泵廠即在工商部門辦理了企業投資人變更登記。

後原告依還款計劃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廠償還到期債務,但被告以投資人變更爲由拒絕償還。原告訴至沛縣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廠承擔到期債務的清償責任,在審理期間,又依原告申請追加李某爲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廠辯稱,徐州水泵廠爲個人獨資企業,原廠負責人是李傳營,2002年11月6日變更爲王傳沛,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依據協議的約定,轉讓前的債務應由李傳營承擔,請求駁回原告對徐州水泵廠的訴訟請求。被告李傳營辯稱徐州水泵廠負責人的變更不能影響債務的承擔方式,故應由企業承擔清償責任。

裁判要點: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18日做出判決:

1、被告徐州宏達水泵廠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貨款18629.50元。

2、駁回原告對李傳營的訴訟請求。

有關法理: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法 評析:

原告東光公司與被告徐州宏達水泵廠買賣合同成立併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爲二被告應由誰履行還款義務。

徐州宏達水泵廠工商登記爲個人獨資企業。而個人獨資企業因其有自己的名稱,且必須以企業的名義活動的特性,使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對企業債務的承擔亦應具有相對獨立性。即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則任,而不是既可由企業承擔,亦可由投資人承擔。

本案中徐州宏達水泵廠所負債務應首先以企業財產償還,在其財產不足償還的情況下原告有權請求現在的投資人以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償還,若由此而致現投資人利益受損,現投資人可依其與李傳營簽訂的企業轉讓協議向李傳營追償。原告不能依投資人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特性向徐州宏達水泵廠的原投資人李傳營追償。

個人獨資企業 篇五

【個人獨資企業】

甲成立個人獨資企業A,爲吸引合作者,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20萬元出資,後欠下40萬。無力償還,家裏的房屋應不應該抵債?

分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該房屋作爲償債財產,因爲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

乙簽訂的合同是否對獨資企業A發生效力?

甲出資設獨資企業A,委託以對企業進行管理,約定標的額爲10萬元。甲出國考察,無法取得聯繫,乙和丙簽訂14萬價值的合同。

分析:此合同對A企業發生效力,因爲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個人獨資企業】

家住山東的張知接到讀大學的兒子張小強的電話,請他幫忙處理個人企業債務糾紛。

„„家長有無連帶責任?假如你是律師,請分析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以及解決問題的思路?

分析: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個人所有,這裏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儘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並可以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對方要求父母承擔責任完全沒有依據,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夥企業】

劉某是某高校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其家庭。“遠大信息諮詢公司”,劉某認爲自己是私人企業,不需要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1、該企業設立是否合法?

2、劉某允許另一家企業參與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爲是否合法?

3、劉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劉某是否解散企業?

5、劉某是否承擔責任? 回答:

1、根據我國《個人獨資法》規定,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時法律僅要求投資人申報出資額並不要求繳納最低註冊資本金,因此劉某單獨以一元人民幣經法定工商登記程序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而個人獨資企業爲投資人負無限責任,因此劉某將其取名爲“遠大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應糾正。

2、劉某允許另一個人才家投資,共同經營的行爲不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須爲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設立,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劉某如允許他人蔘加投資經營,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改變爲其他性質的企業,因爲此時已經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定條件了。

3、該企業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根據我國的社會保障方面立法規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該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障的做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此也做出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招工時,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參與社會保險,爲職工加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劉某的理由不成立。

4、劉某決定自行解散企業的行爲是否合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劉某作爲該企業的投資人,有權決定自行解散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劉某的行爲並不違法。

5、由於黃某後來加入投資經營,因此該個人獨資企業事實上已經轉變爲合夥企業,因此法律責任也應當由合夥人劉某、黃某承擔。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合夥企業】

該合同對合夥企業是否發生效力?

合夥企業A由甲乙丙丁出資成立,合夥人委託乙對外執行業務,企業限制乙的權力不能超過50萬,後A與B簽訂一筆60萬業務,聯繫不上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知道後都不贊成,主張合同無效。

分析:有效,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照片上沒答案自己百度的)

【合夥企業】照片上只有答案沒有問題 分析:

1、合夥人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市場主體,因此範某開辦的獨資企業甲能作爲合夥人。

2、合夥企業名稱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字樣,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夥廠違反了此規定,易使人誤解。

3、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而本案中,合夥企業尚未核發營業執照就以“光明有限合夥廠”名義簽訂合同是違反《合夥企業法》的。

合夥制公司

一、A是否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A、B、C三人成立了一個合夥制婦產科診所,由於A的重大失誤,導致產婦李某骨折,其家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診所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可否要求A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分析:根據《合夥企業法》的前述規定,可以要求A個人承擔無限責任。

二、根據《合夥企業法》回答以下問題:

鴻運飯店是由王某、劉某、於某三人出資開辦的一家普通合夥企業,其合夥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該飯店於2010年10月10日獲准開業。

2011年,於某以飯店名義貸款15萬元,其中5萬元用於其個人家庭裝修。2011年8月,劉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與朋友一起開辦了一家“網吧”並委託朋友經營,遭到於、王二人的指責,劉某憤然離開並聲明退夥,但未及時辦理結算。此後的飯店經營中,由於於某對王某隱瞞賬目和經營情況,兩人矛盾加深。2011年底,二人決定關閉該飯店。在解散清算時,飯店以財產結清了人員工資和勞保費,繳清了稅款,退還了三人的出資本金,並提前償還了10萬元銀行貸款本息

2012年5月,銀行向三人主張債權,要求其對尚未清償的5萬元貸款本息負連帶清償責任。對此,於某同意按合夥協議50%的損益分配比例對銀行償債,拒絕償還另一半。而王某認爲,5萬元爲於某個人所用,應由於某一人償還。劉某則認爲,他早已退夥,飯店解散時未能清償的債務與他無關。

1、該案中合夥人及其合夥企業的行爲有哪些不合法之處?依據如何?

(1)於某將以合夥企業貸款的5萬元用於個人住房違法,因爲該五萬元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

(2)劉某聲明退夥的行爲不合法。根據規定,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本案中,劉某未提前三十日,故不合法。而且根據規定,合夥人退夥應當與其他合夥人進行結算,本案中劉某也未做到這一點。

(3)飯店未清償全部債務之前合夥人的出資本金的行爲不合法。根據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2.王、劉二人拒絕償債的理由是否成立?爲什麼?

不成立,根據規定,合夥人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的權力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時根據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劉某的理由也不成立。3.若於某隻有償還一般債務的能力,另一半債務依法應如何償還?

另一半應由王某、劉某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責任後可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額清償的人追債。有限責任公司

三、某高校A,國有企業B和集體企業C簽訂合同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家生產性的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作價15萬元;B以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C以現金17萬元出資,後因資金緊張出資14萬元。1.該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爲什麼?

可以有效成立,儘管C承諾17萬元,實際出資14萬元,但該公司實際出資已達49萬元。而《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爲人民幣三萬元,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因此該公司合法,C不按照合同應該按《公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不影響公司的成立。2.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什麼手續?(1)評估作價,覈實資產。

(2)辦理非貨幣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3)驗資。3.C承諾出資17萬元,實際出資14萬元,應承擔什麼責任?

C除了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A、B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了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什麼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工商行政機關。《公司法》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提交已辦理的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A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爲什麼?

A的出資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70%的範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公司註冊資本爲49萬,貨幣出資31萬,超過法律規定的30%,所以只要出資人之間達成協議,A以高新技術出資,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公司法 實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爲2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勞務出資,經全體出資人同意作價1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飲料公司成立後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後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大北公司。

問題:1,飲料公司組建時,各股東的出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處?爲什麼?2,飲料公司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爲什麼?3,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爲在公司法上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爲?設立後,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4,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5,A銀行如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爲被告?爲什麼?

分析:問題:1.飲料公司組建時,各股東的出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規定之處?爲什麼?

答案:戊不能以勞務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只是規定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滿足這一條件,法律不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額的具體分配進行限制。因此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70%範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飲料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貨幣出資120萬元,達到60%,符合法律規定。依照《公司法》規定,用於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勞務依附於人身不能依法轉讓,而且價值也難以估計,因此不允許以勞務作爲出資形式。

2.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規規定?爲什麼?答案:符合。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兩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該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爲在公司法上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爲?設立後,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務應如何承擔?

答案:屬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該飲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了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屬於公司分立。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5.A銀行如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爲被告?爲什麼?

答案;A銀行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爲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保健品廠爲被告。因爲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既然分立後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那麼A銀行既可以要求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共同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單獨清償債務。因此,A銀行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到款時。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爲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爲被告。

乙的行爲是否合法?

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爲11%,擔任該公司的董事長,其朋友丙擔任公司的副董事長。甲的兒子乙擔任公司的人事部經理。2010年5月,甲患重病突然辭世,致使公司暫時陷入無董事長的局面。因乙是甲的唯一繼承人,爲了使公司不因甲的去世而受到影響,乙及時地召集並主持股東大會,對公司的未來發展做出安排、問乙的行爲是否合法?

分析;乙的行爲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股份公司)是一家於2010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於2012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爲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祕書H代爲出席並表決。(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做出決定,於2012年4月8日舉行股份公司2011股東大會年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年會審議通過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兩名獨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爲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和董事G委託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2、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有關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4、指出本題要點(4)的不規範之處,並說明理由。

答:1.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次,董事F電話委託董事A代爲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再次,董事G委託董事會祕書H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託董事之外的人代爲出席。

2、首先,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應該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屬於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其次,批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董事B反對該事項後,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7人的半數。

4、董事會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中外合作企業】

中外雙方經過多次協商,準備簽署一項中外合作經營的合同,合作企業合同的內容中有以下條款:

(一)中外合作企業設立董事會,中方擔任董事長,外放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每屆任期4年,董事長和董事均不得連任。

(二)合作企業投資的註冊資本爲50萬美元,中方出資40萬美元,外方出資10萬美元,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三)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爲12年,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外國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請問上述條款,是否合法?爲什麼? 答:1.上述第一條的約定違反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關於合作企業組織機構的規定:董事會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任的,可以連任。

2、上述第二條的約定也違反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而上述約定,外放出資10萬美元,只佔註冊資本總額50萬美元的20%,顯然低於法定比例。此外,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也不符合規定:“註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 3.上述第三條符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一、中國某場與美國一商人,意建立一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雙方簽訂了一份企業合同,其部分條款如下:(1)合營企業企業註冊資本爲900萬美元,其中中方出資680萬美元,美方出資220萬美元。(2)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只能由中方擔任,副董事長由美方擔任(3)合營企業註冊資本在合資期間內即可增加也可減少(4)經董事會聘請,企業的總經理可以由中方擔任(5)中方合資企業應向美方支付技術轉讓費,美方應向中方交納場地使用費(6)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提交外國的仲裁院裁決,並適用所在國的法律。請分析以上六條是否合法。答案:(1)美方出資的比例未達到註冊資本的25%以上

(2)合資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合營雙方協商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只有中方擔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規定,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間內,合營資本只能增加不能減少(4)合營企業的總經理經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方擔任,是合法的

(5)合營企業爲股權式企業,雙方投資和合資調減已折換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費用的問題

(6)合營企業的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應該按中國法律解決,不能使用外國法律。

二、債權人某銀行於2008年12月10日向市法院申請雅光葡萄酒廠。經查:雅光葡萄酒廠虧損額已達86萬元,資產負責率爲46.1%,債務爲159.7萬元,目前僅有資產73.7萬元。

法院立案,2009年1月5日在報上公告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規定2月10日召開第1次債權人會議。有些債權人擔心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全額清償,通過各種途徑搶先清償。例如從倉庫中提走產品抵債。2月10日主持召開第1次債權人會議,確認:24家債權人,各種債務累積159.7萬元。銀行的部分債務是有抵押權的。2月11 日法院裁定破產。3月9日成立破產清算組。清算組提出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通過:所有財產集體拍賣,全體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清算組委託拍賣公司公開拍賣。最終,包括手續費以59.7萬元成交。銀行提出異議,不同意含有抵押債權的財產加入整體拍賣,要求優先受償。法院裁定異議不成立,扣除破產費,按原方案分配後,裁定終止破產程序。

試分析:

1、銀行有部分無財產擔保債權,申請破產合法嗎?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破產還債程序包括什麼?

3、作爲債權人某銀行分行申請破產應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麼?

4、企業破產原因是什麼?

5、如果作爲債務人雅光葡萄酒廠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麼?

6、債務人申請破產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債務人會議召開和清算組成立時間有無不妥?

8、進入破產程序後,個別清償是否有效?

9、銀行有部分抵押債權,以上處理合法嗎,你認爲應該如何處理? 答案:

1、銀行有部分無財產擔保債權,申請破產合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破產還債程序是:

(1)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書面申請

(2)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進入破產還債程序

(3)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併發布公告(4)通知後30日內,公告3個月內,申報債權

(5)3個月加15天內,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6)企業可以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認可,併發布公告,終止破產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15日內成立清算組,管理、處理有關事務,並分配(8)分配完畢,法院終結破產程序(9)清算組向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3、債權人某銀行分行申請破產應向法院提交材料:(1)債權發生的證據(2)債權的性質、數量

(3)有無財產擔保,和提供證據

(4)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如停止支付,並是連續性

4、企業破產原因是: 其

一、企業經營不善 其

二、嚴重虧損 其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要符合三個條件:(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2)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該條還規定,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5、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應向法院提交材料:(1)虧損情況(2)會計報表(3)財產狀況(4)債權債務清冊(5)全民企業上級意見(6)其他

6、債務人申請破產是否要得到他人同意

7、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在4月5日後的15天內召開,2月10日召開不妥。清算組應於2月11日後15天內成立,3月9日成立不妥。

8、進入破產程序後,個別清償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這是關於禁止個別清償的現行規定。

要構成“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這一例外,須同時具備四項條件:(1)債務人仍在從事生產經營

(2)這種生產經營是正常的,既有利於企業財產保值和債權人的清償利益(3)所爲的個別清償是必需的,即若不實施這一清償,將有損於企業財產和債權人的利益

(4)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所以,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2條規定的期間實施的個別清償,凡不具備這四項條件的,應認定無效。

9、銀行有部分抵押債權,有權優先受償,理論上屬於別除權,可保證銀行抵押債權優先充分受償,通過把抵押財產單獨拍賣,或整體拍賣,價值減少的整體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