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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推薦]精品多篇

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推薦]精品多篇

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推薦 篇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六條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爲了統一我省勞動模範、戰鬥英雄退休時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標準,持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凡是出席省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省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各部召開的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出席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的先進個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模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和職工,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均可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二、榮獲全國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兩次以上的,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榮立二等功、大功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榮獲省和國務院各部勞動模範稱號一次的,軍以上黨委授予英雄團模範稱號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一項的標準發給,不得重複累計。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標準工資,超過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數額發給。

三、出席各種勞動模範、戰鬥英雄會議的集體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家屬代表等,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四、凡享受退休特殊貢獻待遇者,須本人現所在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審查並辦理呈報手續。審查時,要覈對榮譽證書、獎狀等證明,無證明的要向授予稱號的部門覈實。事蹟虛假的,凡有嚴重錯誤在羣衆中影響和壞的,以及受到刑事處分的,均不得享受特殊貢獻待遇。

五、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勞動模範、戰鬥英雄,屬於工人的由省總工會審批,屬於幹部的由省更是局審批,屬於省委管理的幹部的由省委組織部審批。審批後,情況要抄報省總工會,存入勞模檔案。省總工會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審批情況報告。

六、本規定自下達之月起執行。已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要補辦報批手續。執行的標準若高於或低於本規定的,審批後按本規定執行,差額不補不退。未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後,在省革委雲革發(1979)46號文件下達前退休的,享受時間從46號文件下達之月起計算;在此之後退休的,享受時間從退休之月開始計算。

七、本規定未暫行規定,今後國務院有形的統一規定時,按國務院規定辦法執行。

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2號文件情況彙報 篇二

黔南州農業委員會貫徹落實

國務院國發2號文件及省《實施意見》

情況彙報

貫徹落實好國務院國發2號文件精神及省《實施意見》,是推動我省加快發展,加快轉型,趕超進位,推動跨越的重要抓手。爲切實加快黔南農業產業發展,根據國發2號文件和省《實施意見》精神,黔南州農委積極組織學習和狠抓落實,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定了工作方案,現在情況總結如下:

一、主要措施

1、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爭取項目工作的責任感。把貫徹落實國發2號文件和省《實施意見》精神作爲當前一個時期的首要任務抓緊、抓好、抓實,深刻領會,把黨中央、國務院的親切關懷、巨大支持變成奮發圖強、趕超跨越的強大動力,搶抓先機,增比進位,全力推動黔南州經濟大騰飛、發展大跨越,2、加強領導,確保向國家部委爭取項目和已爭取到的投資項目工作落到實處。成立了由農委主任任組長的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結合自身工作實際,以國發2號文件和省《實施意見》出臺爲契機,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責任到人,任務到人的工作機制。建立“人人頭上有指標,個個肩上有責任”的工作格局,及時做好項目信息和相關資料的上報工作。

3、夯實項目投資基礎,提高爭取項目成效。認真做好項目規劃。結合“十二五”規劃的編制和本地農業產業發展情況,圍繞我州“185農業產業化工程”和畜牧、茶葉、蔬菜、林果、藥材、烤煙等六大特色抓好重大項目的中長期規劃,發揮規劃的指導性作用,以規劃爲導向,要着重超前謀劃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輻射帶動農戶作用強的大項目,謀劃一批增加農民收入,改善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中小項目,不斷充實和完善農業系統項目庫。

4、加強交流溝通,爲切實加快黔南農業產業發展,州農委班子成員積極謀劃,向上,積極向省農委申報項目,及時瞭解國家在貴州省的投資意向;平級,主動和州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落實項目籌建和申報項目;向下,督促相關縣市結合自身實際,及時開展項目申報和招商引資工作。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1、2011年爭取到的投資項目情況

2011年,在州委、州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關懷下,全州農委系統共爭取到的投資項目共122個,資金總投資17387.11萬元,其中國家投資8986萬元,省級資金4593.25萬元,地方資金3245.4萬元。已批覆實施項目100個,資金總投資9799.11萬元,其中國家資金4269萬元,省級資金4450萬元,地方資金823.6萬元。目前,按照項目批覆的要求,各縣市農業部門正在加快項目建設,項目總體完成任務的60%以上。

2、2012年擬向國家部委爭取項目情況

2012年,全州農委系統向國家部委申報項目涉及種植、養殖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共105個,項目資金總投資483092萬元,其中國家部委級資金367431.5萬元,省級資金81547.75萬元,地方資金32612.75萬元,農戶自籌資金1500萬元。目前,正在進行項目申報的有關對接、評審等相關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

1、認真對照國務院國發2號文件及省《實施意見》內容,做好各方面工作,制定更詳細的工作措施,完善資料收集、整理和總結,確保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2號文件及省《實施意見》精神落到實處。

2、提高各科(室、站、辦)服務質量和人員工作水平。做好招商引資和業務培訓培訓工作。

3、加強與省農委、發改委溝通及州發改委、各縣市等各有關部門的通力協作,積極推進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2號文件及省《實施意見》各環節工作。

4、加強對已實施、正在實施和準備實施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黔南州農業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篇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係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爲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係而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幹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爲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制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鬥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羣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爲止。

符合本條

(一)項或

(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五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爲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和認爲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複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六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七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儘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八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爲安家補助費。

第九條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儘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準,應當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羣衆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羣衆;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二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羣衆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三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和退職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羣衆團體和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

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爲離職休養;退休費標準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爲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準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對中辦發〔1986〕6號文件關於因冤假錯案造成工資級別明顯偏低應予適當照顧問題的補充規定

1986年12月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對中辦發〔1986〕6號文件關於因冤假錯案造成工資級別明顯偏低應予適當照顧問題的補充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的補充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86〕6號)下發後,一些地區和部門反映,文件中關於因冤假錯案造成工資級別明顯偏低應予適當照顧的規定,在執行中標準不好掌握;已經制定實施辦法的地區和部門規定的標準不一,有寬有嚴,也引起一些矛盾。因此,各地區、各部門普遍要求作出全國統一的規定。經研究,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中辦發〔1986〕6號文件規定的因冤假錯案造成工資級別明顯偏低應予適當照顧的對象,是指被錯劃爲右派或“文革”前歷次政治運動及其他被立案審查而受到錯誤處理,現已徹底平反糾正的冤假錯案人員。不包括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資級別不合理的人員。

二、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國家機關、事業和*本站 *企業單位工資普調以前的行政十七級(或工資額相當行政十七級的)及其以下人員,因被錯劃爲右派或受其他錯誤處理,從一九五六年工資改革後到工資普調前,從未升過工資級別的(包括錯受降級處分後雖升過級但未超過原工資級別),可在原工資級別基礎上升一級工資,然後再按普調工資和工資改革文件的具體規定和條件參加普調和套改(包括普調工作結束後,平反改正,未參加普調的人員)。

三、一九七九年一月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工資改革前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在原工資級別基礎上增加一級工資,作爲計算離休退休費的基數。

四、符合調升工資級別條件的,由所在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由原單位)提出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審覈,報上級批准。調升的工資從一九八七年一月起發給,過去的不予補發。

五、增加工資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解決。如數額過大,單位確實無力解決,可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六、各地、各部門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問:退休幹部遺屬享受定期補助後,又遇到特殊困難,單位是否可給予臨時性補助?

答: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以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