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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各部門、各成員企業:

爲進一步規範集團公司資金支付業務,強化財務監督力度,經集團公司研究同意,現將《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通知

 

                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8日

 



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政務綜合部    2014年10月8日印發


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資金支付業務,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方便用款,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強財務監督,參照

《青島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青財庫[2008]9號文),結合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使用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機場集團公司本部各部門及成員企業工作人員持有的,主要用於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信用卡。

第三條 原使用現金結算的3萬元以下的公用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培訓費和零星購買支出等,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3萬元以上的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第四條 持有公務卡人員爲各部門經常出差及對外辦理會議費、招待費和零星購買支出等的指定結算人員。持卡人數由各部門根據需要確定。

 第五條 持有公務卡的結算人員(以下統稱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公務卡,規範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支出的支付結算業務,並及時向財務部門申請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章 公務卡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公務卡由機場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向髮卡銀行申辦。公務卡申辦成功後,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統一在財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 使用公務卡部門,在持卡人新增或調動、退休時,應及時到財務部門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止使用等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使用部門負責人承擔。

    第八條 公務卡原則上僅用於辦理人民幣支出結算業務。

公務支出發生後,由持卡人及時申請辦理報銷手續。公務卡也可用於個人支付結算業務,但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單位不承擔私人消費行爲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九條 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由使用部門根據銀行卡管理規定和業務需要,與財務部門協商設定。原則上每張公務卡的信用額度不超過5萬元。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後還款。

第十條 公務卡的卡片和密碼均由持卡人負責保管。公務卡遺失或損毀後的補辦等事項由持卡人自行到髮卡行申請辦理,並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髮卡行應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並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對公務消費交易發生疑義,可按髮卡行的相關規定等提出交易查詢。

 第三章 公務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條 對於差旅、會議、招待、培訓、購買等公務支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通過公務卡結算並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有關銀行卡消費憑證。對有事前審批要求的公務支出,持卡人應事先按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原則上同一持卡人月透支餘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通過財務部門提前向髮卡行申請臨時增加信用額度,增加的額度和使用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不允許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確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現金的,持卡人可向財務部門預借,並按財務規定辦理報銷手續。因持卡人所在部門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等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持卡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所在部門承擔。

 第四章 公務卡財務報銷管理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應在髮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25至56天的免息期),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報銷。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七條  持卡人辦理公務卡消費支出報銷業務時,應將有關財務報銷憑證及公務卡消費憑證,按照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序報請審批。財務部門可通過報賬通或網銀財務通,將報銷款撥付至公務卡,由此完成報銷工作。

    第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辦理報銷手續的,可由持卡人向財務部門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筆交易金額的明細信息,經財務部門審覈確認後按照集團公司的現金借款規定,辦理相關借款手續,於免息還款期之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持卡人返回單位後按財務部門規定時間補辦報銷手續。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職責

    (一)與公務卡使用部門協商確定公務卡使用數量及透支金額,與集團公司開戶行協商辦理公務卡。

    (二)爲公務卡報銷、審覈與支付還款業務提供及時、準確、規範、便捷的服務。協助持卡人辦理掛失、註銷等方面的業務。

      第二十條 持卡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規定申請辦理公務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碼,並承擔因個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務卡有關費用。

      (二)執行公務所需支出,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和報銷,並接受財務部門對公務支出的監控管理。

       (三)及時歸還公務卡項下銀行欠款。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所在部門,應按部門要求清理公務卡項下債權債務,停止公務卡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使用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公務卡的日常監控管理,督促持卡人按期報銷。

       (二)對因離職、退休等原因離開本部門,應按要求清理公務卡項下債權債務,停止公務卡的使用。

附則: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