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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一、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介紹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是由人社部於2012年11月底發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至2012年12月16日。《辦法》提出,我國現行的三種保險——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可銜接轉換養老保險。而只參加了一種保險制度,在跨地區轉移時,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轉化條件是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轉換內容是隻轉個人賬戶不轉統籌基金。申請過程簡單,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然後經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覈。2014年7月各地將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並統一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政策標準。

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範圍

參保兩種以上方可轉換

《辦法》規定:對於我國現行的三類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可銜接轉換養老保險。而只參加了一種保險制度,在跨地區轉移時,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需要注意的是,《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退休或者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辦法》。

《辦法》所指的銜接轉換主要針對三種情況:職保轉爲新農保或城居保;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爲職保;新農保和城居保互轉。、

三、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繳費年限

轉出職保繳費年限可累加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爲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爲職保繳費年限。

解讀:人社部表示,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

鑑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

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爲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四、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轉換條件

繳費是否滿15年爲界線

《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解讀:人社部表示,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爲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

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轉移額度

只轉個人賬戶不轉統籌基金

《辦法》規定:銜接轉換要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但人社部特別說明,由於三類保險制度上的差別,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不轉移職保統籌基金。

解讀:目前我國三類養老保險制度中,只有職保分爲統籌和個人賬戶。[2]

人社部表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爲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爲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六、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注意事項

重複參保繳費要退還本人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解讀:由於缺乏銜接轉換,目前我國重複參保現象較多。國家審計署2012年8月的社保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複參加三類養老保險,9.27萬人重複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

人社部表示,我國的社保制度設計、運行不允許重複參保。重複參保主要有幾個因素: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也不同,如職保爲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爲按年繳費。這些都使得重複參保難以避免。

對此,《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