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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通用多篇】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通用多篇】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篇一

關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

爲健全國務院國資委所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4]22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重要意義。職務消費是指企業負責人爲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消費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規範職務消費是深化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設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規範職務消費的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重要意義,緊密結合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積極做好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工作。

二、規範職務消費的原則。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堅持以下原則:激勵與約束相一致;自律與他律相結合;依法合規、從嚴從儉;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三、職務消費的主要內容。本指導意見所指職務消費,主要

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與企業負責人履行其職責相關的消費項目。

四、建立健全規範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各中央企業要對本企業負責人現有的職務消費進行認真清理,依據法律、法規及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研究、制訂規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各類職務消費的具體項目、享有該類職務消費的人員範圍及費用標準(額度)、企業內部審覈與監督程序、違規處罰及其他要求等。

企業應同時制訂企業內部有關人員及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對其所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的行爲進行規範。企業負責人經批准在所出資企業兼職的,所出資企業應定期向母公司報告其在本企業職務消費的情況。

五、積極探索各類職務消費的管理辦法。對經常發生、用途明確、標準易定的職務消費,可以探索實行貨幣化改革。職務消費貨幣化的標準,應根據企業實際和職位特點,參照國內外同類企業的做法,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統籌考慮,合理確定,不得高於貨幣化改革前的費用支出,不得變相提高企業負責人的總體薪酬水平。

對已實行貨幣化發放的職務消費項目,貨幣化補貼應納入企業負責人貨幣性收入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貨幣化發放標準之外,以報銷等方式在企業列支。

企業負責人實行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應事先報經國務院國

資委同意。

對實行實報實銷或限額報銷的職務消費項目,企業要根據享有人員的崗位職責,制訂限額標準和審覈報銷程序,明確審覈責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實行實報實銷或限額報銷的職務消費項目,不得同時給予貨幣性補貼。

六、嚴格控制職務消費水平。企業負責人應堅持發揚艱苦奮鬥精神,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各項職務消費的標準(額度)應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消費水平。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要納入企業預算內進行調控,避免職務消費預算的過快增長。

七、增強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透明度。企業擬定的職務消費管理制度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職工意見。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應作爲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在適當範圍公佈,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公佈的內容原則上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的預算及執行情況等。

八、加強對職務消費的監督檢查。企業負責人應將職務消費情況在述廉評廉會議上進行通報,接受監督。企業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部門應將規範職務消費作爲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和監督。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監事會應對本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

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

各中央企業規範職務消費的制度建設情況、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及執行情況,應接受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國資委紀委和駐委監察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規範職務消費制度的企業負責人,企業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部門應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國資委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及企業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

九、逐步完善管理體制。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納入企業負責人薪酬監管體系統一管理。企業規範職務消費的管理規定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載入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手冊報國務院國資委。

董事會試點企業,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職責,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負責經理層職務消費的規範工作。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財企[2012]15號

第一條 爲嚴格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其管理職責分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管理。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違紀違規行爲。

第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範職務消費,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臵高檔辦公用品。

(二)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臵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爲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十一)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

第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國有企業要依據本規定製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並在本辦法印發後3個月之內將實施辦法上報同級監察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有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範圍、具體職位、各職位的職務消費項目、具體標準、發放方式等詳細事項。

第八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第九條 各級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爲國有企業負責人考覈、組織考察評議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的監督。國有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及相關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本企業監事會。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按規定上報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辦法的,由監察部門提請財政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紀律監察部門嚴肅追究

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篇二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嚴格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金融企業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其管理職責分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管理。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違紀違規行爲。

第五條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規範職務消費,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二)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爲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十一)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

第六條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國有企業要依據本規定製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並在本辦法印發後3個月之內將實施辦法上報同級監察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有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範圍、具體職位、各職位的職務消費項目、具體標準、發放方式等詳細事項。

第八條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第九條各級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爲國有企業負責人考覈、組織考察評議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

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的監督。國有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及相關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本企業監事會。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按規定上報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辦法的,由監察部門提請財政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紀律監察部門嚴肅追究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篇三

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

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廳(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爲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嚴格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爲和奢侈消費風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 國資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1-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嚴格規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其管理職責分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管理。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違紀違規行爲。

第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國有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範職務消費,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二)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爲

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爲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十一)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

第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國有企業要依據本規定製定和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並在本辦法印發後3個月之內將實施辦法上報同級監察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有企業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範圍、具體職位、各職位的職務消費項目、具體標準、發放方式等詳細事項。

第八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第九條 各級監察部門會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爲國有企業負責人考覈、組織考察評議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的監督。國有企業

上報備案的具體實施辦法及相關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本企業監事會。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按規定上報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辦法的,由監察部門提請財政部門會同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紀律監察部門嚴肅追究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