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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多篇】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多篇】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篇一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佈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篇二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爲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爲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彙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覈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覈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覈;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爲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爲。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覈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覈;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覈、彙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覈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覆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爲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爲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爲。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爲。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佔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覈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爲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爲,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覈准制和備案制。覈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製爲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覈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爲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覈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覈、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 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佈的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章 附 則 篇四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覈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覈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篇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一、《辦法》出臺的意義

《辦法》是今後一個時期規範和加強事業資產管理的指導性文件,是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和收支兩條線等各項財政改革的基礎上,不斷充實和完善財政管理職能,拓展政府理財領域,提高政府爲民理財能力的一項重大舉措。《辦法》的出臺,標誌着我國事業資產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將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節約型社會、和諧社會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以《辦法》爲指導,進一步加強事業資產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事業資產管理是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要舉措。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長期以來我們對國有資產的認識和運作往往偏重於國有企業經營性資產,對事業資產關注不夠。至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國資監管機構、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等部門均從不同角度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了監管,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具體監管職責不很清晰,造成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工作中,存在着職責交叉和管理的真空,使得事業資產監管成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十分薄弱的環節。因此,加強事業資產管理,是當前形勢下健全我國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一項必要舉措。

--加強事業資產管理是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需要。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政府應主要負責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這也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由傳統的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的核心要求。近年來,財政部門積極推進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收付改革等各項財政改革,不斷完善公共財政框架體系,從財政資金的管理層面實現了公共財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於在資產管理方面還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公共財政功能的發揮,也限制了政府公共服務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爲此,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拓展政府理財領域,通過加強事業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充分發揮其在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方面的物質基礎作用,以實現公共財政的目標要求,切實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加強事業資產管理是理順收入分配關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環節。健全的收入分配製度和規範的收入分配秩序,是社會穩定、和諧的前提和保證。隨着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公共財政建設步伐的加快,國家對公共事業的保障力度將進一步加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規模也將快速增長。從完善事業資產管理體制入手,強化對事業資產的監管,可以切實推進事業單位津貼補貼規範工作和工資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遏制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保證。

--加強事業資產管理是降低事業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建設節約型社會,首先應從降低政府和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做起。因此,必須強化節約意識,加強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維護事業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對現有存量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使其發揮最大使用效益,堅決杜絕資產的閒置浪費。同時,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結合存量資產使用狀況,合理安排預算,實現以存量制約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從而有效降低政府運行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加快推進節約型政府、節約型社會建設。

二、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要準確把握《辦法》的適用範圍,必須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第一,《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應當是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登記或備案的事業單位。根據6月2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爲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另外,《辦法》附則中明確了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各級”是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管轄的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規定,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辦法》是全國性的,對全國各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有普遍約束力,即在各級政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的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各類”是指包括各種類型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類型衆多,從涉及的行業來劃分,有教育類、科技類、文化體育類、衛生類、經濟建設類、農林水氣類,等等。從經費來源劃分,主要包括財政補助和經費自理兩大類。儘管各種類型的事業單位有其各自特殊的活動規律,但作爲事業單位,其在資產管理上存在共性要求,均適用本《辦法》的原則規定。

第四,《辦法》適用範圍限定在“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這是因爲,雖然事業單位本身和其舉辦資產來源均屬於國有,但在事業單位的業務和經濟活動中必然也會涉及一些非國有資產,而這些“非國有資產”不屬於本辦法規範的範圍。

第五,《辦法》附則中規定了屬於上述範圍,但不適用本《辦法》的特例。即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應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則應執行行政辦法。

三、主要特點

《辦法》與1995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頒發的《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資事發[1995]17號)(以下簡稱17號文件)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進一步明確了管理機構及其管理職責。《辦法》構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三級管理模式,並進一步明確了三個管理主體在資產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權限。按照新的體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要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分別對事業資產實施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和具體管理。考慮到事業單位性質及事業資產管理工作的複雜性,規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這爲各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需要安排工作重點、提高工作效率增加了靈活性。

--體現了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新理念。以往資產管理的突出弊病在於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脫節,這既不利於資產管理的規範,也限制了預算和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辦法》突出強調了資產管理應堅持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並在多個條款予以了具體體現。如規定限額以上資產購置事項經財政部門審批方可納入預算;規定資產處置批覆是財政部門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等等。

--體現了資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針對事業資產普遍存在的閒置浪費、使用效率不高的現象,《辦法》強調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積極推動事業資產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並明確了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權,體現了優化事業資產配置、整合事業資源的要求。

--取消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概念。過去將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作爲“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行爲來規範和管理,《辦法》取消了這一概念。這主要是考慮:一是“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往往較難界定,且存在相互轉化而不是單向轉化的問題。二是部分資產雖然已用於投資或出租、出借、擔保,但在事業單位的會計賬面中仍然反映爲事業單位佔有的資產,只是資產的使用方向發生了變化,本質上還是非經營性質,有別於國資委管理的“經營性資產”。因此《辦法》不再採用“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概念,明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強化了國有資產收益的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管不嚴,是導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亂的根源之一。《辦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改革的方向,強調了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要求。

--實現了對事業單位各項資產的全面管理。《辦法》包含的資產範圍不僅指實物資產,也包括非實物資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管理,還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其他形態的資產管理。《辦法》涵蓋的管理內容也比較全面,既包括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各個不同環節的管理要求,也對產權登記、糾紛處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和資產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

--增加了對事業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規定。《辦法》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資產實行動態管理,體現了信息化時代資產管理的突出特點和要求。

四、管理原則

《辦法》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關於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是互爲前提和基礎,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一方面,財政預算是資產形成的主渠道,預算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着資產配置的合理性。事業單位資產的日常維持運轉和價值補償主要依靠預算安排來實現,其增量更直接來源於單位的年度預算。預算安排的不合理,將造成資產配置的不公平,導致資產的閒置浪費,降低資產使用效益。另一方面,資產存量是覈定單位預算的重要基礎,資產管理水平影響着預算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只有在準確掌握單位資產存量、建立科學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的基礎上,才能結合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科學覈定單位資產收益、資產配置、資產消耗等預算。

--關於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所有權是財產主體對財產客體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權,是財產權的核心。佔有權是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使用權以佔有權爲前提,不佔有就不能使用。當所有權與財產分離後,所有人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下,收益權可以由法律規定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享有。對國有企業來講,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政企分開的要求;而對事業單位來講,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是政事分開的要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由財政部門代表國家來行使,佔有使用權由事業單位行使,二者必然要求分離。

--關於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資產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將資產管理作爲專門一章做了詳細規定和闡述。從單位內部管理的角度看,資產管理也不能脫離財務管理,並要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實物與資產賬、資產賬與財務賬都應銜接一致。

--關於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這是從不同的側面、不同的角度對資產進行的全面管理。價值管理側重於以貨幣形式記錄單位佔有、使用資源的規模、消耗和結構,與經費的收支緊密相連;實物管理則是從資產具體形態的購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入手,對資產實施全方位的管理、維護。在配置環節,實物資產既要能滿足工作和業務活動需要,又要經濟、節約,資產價值要及時準確入賬,按制度規定真實予以反映;在處置環節,實物資產的毀損、滅失都要證明齊全、手續齊備,資產價值則要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在資產使用環節,不僅要考慮實物形態的資產運行和維護,同時要考慮其價值鏈條。此外,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行爲,還涉及國有資產權益、收益的財務管理。

五、管理體制

《辦法》第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關於“國家統一所有”

事業資產是以國有資產初始投入,並由國家財政資金不斷補償積累形成,因此屬於國家所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務或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特點決定了其資產的國家所有和國家提供。

--關於“政府分級監管”

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對本級事業資產實施監管。一級政府一級財權一級事權,各級政府代表國家行使着所有者權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權分離後,一級政府一級財權,每級政府都承擔着對等的財權和事權,每級政府都要爲本轄區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滿足和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力支持和管理支持,所以,政府分級監管是財權和事權統一的體現,也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體現,是資產管理的內在規律的要求。

--關於“單位佔有使用”

事業單位擁有對本單位資產的佔有使用權和事業法人的自主經營權,並在國家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下,佔有、使用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能隨意干涉事業單位正常的業務活動。但是,事業單位享有佔有、使用權,並不意味可以任意安排資產的使用方向。國家配備給事業單位資產是保證其完成事業發展任務的重要資源,單位若將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經營活動,則必須經過財政部門的批准。

--事業資產管理的配置、使用、處置

作爲今後一個時期規範和加強全國事業資產管理的指導性文件,《辦法》涵蓋的管理內容比較全面,包括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不同環節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本文側重就資產處理的幾個主要環節及相關知識,進行講解。

一、事業資產的配置

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根本宗旨是爲了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的需要。配置的主體可以是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也可以是事業單位自身。配置方式或途徑主要有購置和調劑兩種。

(一)事業資產配置的標準制定

《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財政部門需承擔“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的職責。

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的制訂,應把握三點基本原則:(1)分類制訂。由於事業單位涉及行業多、資產類型複雜,制定配置標準時應按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不同地區等多種類別來分別制訂;(2)以資產信息報告和資產使用績效爲基礎。配置標準應該在全面、準確、詳細收集資產實物量、價值量信息,科學評價資產使用績效的基礎上測算、修正後生成;(3)爲預算管理精細化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經濟和事業發展實際情況及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促進預算安排的科學合理和財政資源的優化配置爲目標,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級事業資產配置的標準體系。

(二)事業資產配置的必要條件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個單位是否需要配置資產應當具備三個必要條件:

--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已有資產。

--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配置資產,或者通過市場購買的方式成本過高。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且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已有資產的情況下,如果市場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滿足事業單位需要,並且購買該產品或服務的支出比購置所需資產的支出更加經濟,應通過購買市場服務的方式來滿足履行職能的需要。

(三)事業資產的整合和共享共用

我國事業單位佔有大量的事業資源,但重複建設、共用共享程度低、使用效率不高的問題比較突出。在不斷加大社會事業投入的同時,只有從根本上解決事業資源重複、分散,使用效率低下問題,纔不會造成大規模的浪費。

當前,推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面臨着許多困難,如體制的侷限,部門、單位、地方之間的利益侷限等。《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第七條第 (四)款及第八條第(五)款分別明確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在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方面的職責。其中,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優化本部門事業資產配置,促進本部門事業資產共享共用;事業單位則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積極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四)事業資產購置的審批手續

《辦法》區分不同資金來源渠道,按照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思路,對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明確了不同的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無論是否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在單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前,都應先編制資產購置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的資產購置計劃方可列入單位的年度部門預算“一上”草案。經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購置計劃,作爲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的依據。資產購置的預算資金安排,由財政部門在批覆部門預算時統籌財力綜合考慮。具體程序如《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爲解決用項目經費購置資產與預算管理相脫節的問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向事業單位撥付的項目經費,不論項目以何種方式管理,有關部門對項目評審完成後,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涉及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在審定項目時,撥付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負責對項目確需資產進行審覈。然後,財政部門負責對資產配置的方式進行審覈,根據現行資產狀況決定是以購置的方式,還是以調劑或共享的方式來配置資產。

--爲保證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資源配置進行正確的引導和監控,避免事業單位盲目擴張,《辦法》第十七條對事業單位利用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行爲進行了規定。其他資金是指《辦法》十五條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資金,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事業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

《辦法》取消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概念,明確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一)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審批的必要性

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是爲了滿足和保障其履行職能、發展事業的需要。從理論上講,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不應用來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擔保。國家允許利用事業資產進行經營活動,是基於彌補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供給不足和許多事業單位自身具有創收能力、可以通過投資等方式來滿足自身事業發展需要的現實考慮。

當前事業單位經營行爲較爲普遍,但由於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違背了政策初衷,暴露出很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收入分配秩序,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辦法》第二十一條對事業單位經營行爲的審批程序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指《擔保法》、《土地法》、《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有關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爲及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執行。鑑於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擔保事項較多的現狀,爲體現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率並重的要求,按照《辦法》的第十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實際設定審批限額標準,在限額標準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抄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事業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或提供擔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取得的收入。考慮到事業單位類型多、收入來源多元化等複雜情況,且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尚未出臺,《辦法》沒有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納入單位預算,統一覈算,統一管理”是現行財務制度對事業單位收入管理的統一規定。今後將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按照激勵和約束並重的原則,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事業資產處置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爲。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將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也列爲資產處置的一種形式。這主要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包括事業單位的全部財產,即不僅包含實物資產,而且包含無形資產,以及應收賬款、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等貨幣性資產。因此,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範圍也應延伸到事業單位全部財產。

(一)處置的原則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處置資產的公開主要是指國有資產出售要信息公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公正是指國有資產處置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規定的程序;公平是指要對每一個購買者給予相同的待遇,不能有歧視和特殊的優惠。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變賣等要逐步市場化。應通過競價、多方案比較,選擇、確定受讓者,以實現轉讓資產價值的最大化。對於處置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必須通過拍賣、產權交易市場以公開競價方式出售或轉讓。

(二)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的處置和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的審批權限

對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和貨幣性資產等單位的主要資產的處置,直接影響到單位工作的正常開展,並且處置過程易受人爲主觀因素的影響,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辦法》規定,上述資產無論其金額大小,一律報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近期財政部將另行出臺具體的資產處理辦法,對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進行詳細和可操作性的規定。基本思路是:

--房屋建築物

對房屋建築物處置要區分具體情況進行審批。對於已達到使用年限的房屋建築物報廢,事業單位要按照財務制度有關規定,並附有關材料後報主管部門批覆,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即可。對未達到使用年限,但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需要,需提前報廢的房屋建築物,在專業技術鑑定機構科學鑑定後,經主管部門審覈後報財政部門審批。根據市政建設規劃要求需拆遷的,主管部門審覈後報財政部門進行合規性批覆,如市政規劃建設需要處置的、基建立項需原地拆除重建等。對於房屋建築物的轉讓,應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後,按照規定履行報批。

爲充分體現主管部門資產管理的責任,提高資產管理工作效率,對按照上述思路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房屋建築物處置事項,財政部門也可根據工作需要,授予主管部門一定的審批權限,即限額以下的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在審批後應當加強收益的監繳,保證資產處置收益上繳財政專戶。

--土地

土地資產的配置和處置由國土資源等部門管理、處置較爲複雜,也較特殊,國家相關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規均有規定,具體處置要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土地作爲事業單位的重要資產,在辦理土地處置手續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進行前置性審批(審覈)。即事業單位應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處置此類資產事項後,事業單位才能辦理土地處置手續。沒有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審覈意見,事業單位不得擅自申請辦理土地處置事項。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這類資產的審批(審覈)只是代表資產所有者對該資產是否應該處置所做出的一種判斷和決定,並不代替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程序性和實體性決定。

--車輛

車輛處置事項比較普遍,相對土地和房屋建築物來講較容易操作,具體也可以分兩種情況審批。一是對達到法定報廢年限或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各車輛佔有、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強制規定處置後,憑相關部門的處置文書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二是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處置,各車輛佔有、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報批(附有關材料)。其中規定限額以下的授權主管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上的由財政部門審批。資產處置收益要上繳財政專戶。

--貨幣性資產損失

在前面已予以表述,貨幣性資產損失無論金額大小,都要按照財務制度和《辦法》的規定,經主管部門審覈並報財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覈銷。

(三)非特定資產的處置審批

對於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的處置和貨幣性資產以外的非特定資產,《辦法》按擬處置資產金額的不同,明確了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同的審批權限。即資產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與1995年的17號文件相比,《辦法》除考慮資產“單位價值”外,還增加了“批量價值”的要求。這裏的價值指的是事業單位資產的賬面原值。

從事業單位來講,非特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如: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廣播電視發射機、採編設備,計算機、體育器材、檢查設備等專用設備、專用儀器等。特別要強調的是,事業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出售、轉讓行爲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同樣,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部分類別的資產有規定使用年限和強制性報廢規定的,《辦法》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對於達到使用年限的專用設備,或達到國家強制性規定報廢的資產處置事項,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設置前置審批程序,各佔有使用單位按國家有關強制規定處置後,憑相關部門的處置文書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但非正常報廢的資產,須報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事業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其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理應由國家根據發展和改革需要來作出相應規定。《辦法》重新對資產處置收入作出了新的規定。即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要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者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之所以這樣要求,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資產管理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隨着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結合將越來越緊密,改革要求對資產處置收入作出新的規定。

--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要求。非稅收入是政府的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有資產收益又是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要求應加強管理。從當前看,國有資產收益包括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根據管理的需要,相應分別實行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和規範資產處置的要求。資產管理薄弱是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根源之一,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和津補貼發放客觀上要求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的管理。由於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滯後,近幾年來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及其收入的管理不太規範,如將處置收入違反規定用於職工補貼等,這些問題都應加以規範。

《辦法》207月1日實施後,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將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的具體辦法。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辦法》要求儘快出臺具體辦法。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事項後,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切實履行起資產處置收入上繳的監管,將資產處置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事業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及監管責任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分別對產權登記、糾紛處理、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和資產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並對事業資產的監督管理責任制等作了明確規定,本文就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基礎工作及監督管理工作、今後的工作思路等進行講解。

一、產權登記

《辦法》的第三十條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的行爲”,從而明確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體是國家,參與者是使用資產的事業單位,登記的內容主要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狀況。

(一)開展產權登記工作的必要性。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是施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起點和基本手段,產權管理是資產管理區別於其他財務管理活動的主要特徵。首先,通過產權登記,可以強化各單位資產的產權意識,明晰單位資產的產權關係,即事業單位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只有佔有、使用權;其次,能夠明確權利和責任。在明晰產權關係的基礎上,通過產權登記,確定了所有者與佔有、使用者各自的權利和責任,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得到加強。第三,在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政府採購、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財政部門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核發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可以作爲本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狀況的重要法律憑證。產權登記是實現產權清晰的重要途徑,只有清晰界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才能爲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奠定基礎。通過產權登記,以法律形式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權,是確保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有力手段。

(二)辦理產權登記單位的範圍。根據《辦法》規定,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但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除外。

(三)產權登記的定期檢查。 對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可以及時反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變更和單位的基本情況的變化,使政府管理部門能夠隨時掌握事業單位資產的真實狀況,爲各項資產管理活動提供全面、準確的數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考慮到年檢的工作量較大,《辦法》未對檢查期限作統一要求,各地可結合工作需要靈活安排。

二、產權糾紛及處理

(一)產權糾紛的含義。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二)產權糾紛的處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應本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進行。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兩方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向同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裁定。財政部門無法調解或裁定的,事業單位可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根據情況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批准的產權糾紛處理意見,作爲事業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依據。協商依然無法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三、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對被評估資產某一時點的價格進行評定、估算,從而確定其價格的經濟活動。

(一)事業單位需要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事項。《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爲企業;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合併、分立、清算;

--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二)事業單位不需要國有資產評估的。情形。《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經批准對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爲,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經批准的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後,該部分資產的流向、用途等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因而,不需進行資產評估,也不會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另一方面,事業單位下屬事業單位(包括獨資企業)間的合併、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等行爲,不會影響國有資產權益歸屬,它與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爲,都可不進行資產評估。

(三)幾種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的特殊情況。(1)涉及股權投資的資產評估。事業單位進行整體資產評估涉及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下發的《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用)》(國資辦發[]23號)中的有關規定評估股權投資,即“對於控股的長期投資,應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整體評估,評估人員到現場實地檢查其資產和負債,全面進行評估。評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爲主,特殊情況下也可單獨採用收益現值法或現行市價法。對於非控股的長期投資,一般應採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評估。”(2)所投資企業原股東股權比例發生變動時需評估的資產範圍。事業單位所投資企業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資擴股,一般包括國有控股及參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吸收新股東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業原股東改變原出資比例的增資擴股等。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所投資企業原股東比例變動時,需要對佔有單位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如果原股東或新吸收的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增資或出資的,對其追加投資或出資的資產也應進行評估。對於事業單位所投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擴股的,無需對該企業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只需對其股東增資新投入的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3)轉讓產權(股權)時需評估的資產範圍。事業單位轉讓產權(股權)是指事業單位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產權(股權)有償出讓的行爲。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轉讓產權(股權)時,需要對所投資企業整體資產進行評估。(4)收購非國有資產時需評估的資產範圍。 事業單位收購非國有資產一般包括:收購整體或部分非國有單位產權、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情形。事業單位收購整體或部分非國有單位產權時,需對非國有單位整體資產進行評估。事業單位收購非國有單位部分資產時需對擬收購的部分資產進行評估。(5)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時需評估的資產範圍。事業單位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一般是指非國有單位以其存貨、固定資產等抵償其所欠事業單位債務的情形。事業單位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時,應當對非國有單位用以償債的資產進行評估。

四、資產清查及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一)資產清查。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主要是指預算單位全面清查各類財產和債權債務,覈實人員狀況、收入渠道、支出結構及水平等基本情況,並按國家規定對清出的問題進行必要賬務處理和重新覈實事業單位佔有國有財產的工作。“資產清查”的內容與過去的“清產覈資”基本相同,但《辦法》沒有沿用“清產覈資”概念,主要是從便於區別企業的清產覈資和體現事業單位不需要覈定資本金來考慮的。

資產清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根據國家或地方政府工作需要統一部署進行的資產清查;另一種是事業單位因特定經濟行爲需要而開展的資產清查,比如轉制、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等等。在資產清查的組織架構方面,根據國家或地方政府工作統一部署開展的資產清查,由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佔有使用資產的事業單位在財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本部門、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資產清查,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自行組織開展,但應履行有關立項手續。

根據《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如爲了摸清事業單位資產家底,財政部即將在全國部署開展事業單位資產清查;

--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製爲企業的,如科研院所轉企改制過程中,爲了摸清資產底數、覈實、覈定資本金,需要開展資產清查;

--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覈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同級財政部門認爲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目前正在進行的科研院所改制、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以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都要對相關的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

(二)資產信息管理系統。《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資產進行動態監管,體現了信息化時代的新特點和新要求,並將進一步提高資產管理的效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信息化管理作爲一種管理手段,其目的是基於信息化管理所獲得的基礎數據來實現查詢、統計、分析並輔助決策。構建有效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就是要以強大的現代網絡信息技術手段爲依託,藉助一套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將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規範固化爲數字化的管理程序,實現對事業資產的精細化、信息化管理。

其次,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進行管理與報告,目的是實現對事業資產從入口到出口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便於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及時、全面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總體狀況,避免“前清後亂”,從而爲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結合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爲整合事業資源,實現事業資產共享、共用和優化配置創造條件。

再次,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是提高資產管理效率和績效考評的要求。21世紀是信息化時代,事業資產管理應當充分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利用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查詢、預警等功能,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把管理工作者從具體的事務中解放出來,既有利於業務交流,又實現了管理上的革命。對促進事業資產、資源共享共用、盤活資產存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均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

五、事業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辦法》在第四十九條規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財政部門代表國家管理政府公共財產,從完善、加強事業資產管理體制的角度等方面提出加強事業監督管理的原則和宏觀管理要求,明確資產監督、管理的方向並制定有關制度。主管部門結合行業事業資產的屬性和特點,提出本行業事業資產監督管理的要求。事業單位和具體資產管理人員,結合單位實際和業務工作需要,制定內部事業資產管理、監督的責任機制和運行機制等,使事業資產的監督管理形成“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者”這一監督管理機制。

需要明確的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作爲事業資產綜合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責的承擔者,從形式上看是根據事業單位的報告來分析和發現問題,但從維護國有資產、財產安全的角度、從提高公共服務和資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從資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角度、從績效的角度等等看,都必須要求保證事業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否則一切將無從談起。《辦法》在第四十九條提出了原則要求,即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六、事業資產管理將出臺的文件及行業辦法

(一)今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將出臺的文件。財政部將按照工作安排,針對資產管理各環節將分別制訂詳細的配套制度,陸續出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辦法、使用辦法、處置辦法、評估辦法、清查辦法、收益辦法、產權糾紛調處辦法、產權登記辦法、信息報告制度等一系列文件。

在財政部有關辦法出臺前,地方、部門可根據單位和各地情況出臺暫行辦法。待財政部有關辦法出臺後,地方和部門要遵照執行。近期,財政部將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將盡快制定出臺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二)分別制定的行業辦法。對境外事業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及一些特定的事業單位、以及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財政部將根據《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進行分別制訂。

七、“規定限額”的確定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大,各地財力也不盡相同。從中央和地方來看,事業發展中資產的保障力度因各種情況也有區別,中央和地方以及不同地方之間資產的規模、結構、管理要求、管理重點等都有所差異。從實際工作的角度出發,應該是財政部制定原則性的要求,具體應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地方實際來具體確定標準。爲此,《辦法》中對有限制性標準規定的審批權限,均用“規定限額”予以表述,並明確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等條款中均體現了這一思想。

中央級事業資產管理的有關具體限額,財政部將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級實施辦法時,根據經濟發展、物價上漲、資產規模增長等具體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