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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多篇

存款保險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多篇

存款保險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篇一

第一條 爲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覈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覈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覈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覈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覈查。

對覈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爲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爲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爲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篇二

摘要

在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中,其存款保險制度的創建對於該行業的影響極爲深遠,存款保險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具有一個突出的特點,那就呈現出雙刃劍的特點。筆者在本文中對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其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後提出一些淺顯建議,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於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有着一定的參考作用。

引言

隨着中國社會經濟步入國際水平以來,我國金融安全問題在經濟全球化、金融相對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場中被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衆所周知,在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之中,使得許多同國家經濟崩潰,造成了人們生活水平直線下降,至此之後,國家相關部門對於如何在金融危機中避免或者減少金融危機的發生,而就在此際,存款保險制度進入了一些學者的視線中,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和研究,最終發現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成爲解決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險制度的簡介

存款保險制度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還有另外一個稱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的浪潮中,能夠保護存款人權益的一個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險制度,其也是組成國家金額安全系統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紀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在美國誕生,而隨着長久的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在全球範圍內被廣泛應用,而我國在1993年的時候頒佈了以下條例,《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此決定中提出了我國必須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但是直到2015年的時候,政府在頒佈了《存款保險條例》,這標誌着存款保險制度也正式的在中國落地生根。而在2008年金融危機到來之時,存款保險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機的時候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夠使得一些無法挽救的銀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場,並且在之後的實踐中該制度也證明它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存款人的權利、能夠在很大的程度內化解金融危機、對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着巨大的作用。

2、商業銀行受到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2.1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對商業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2.2商業銀行在存款分流出現兩極分化

3、商業銀行應對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對策

3.1對產品創新的速度加快

3.2對於風險管理能力進行一定程度的加強

3.3逐步完善服務水平

4、結語

隨着市場化和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在整個經濟市場中逐漸佔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而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爲銀行的平穩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爲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提供了強大的動力。.。

存款保險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篇三

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根據央行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着,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50萬的限額也不是固定不變的,央行稱會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作出調整。

對商業銀行業績影響小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

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運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假設一開始的平均存款保險費率爲萬分之二。同時以一年期定期存款爲例,其利率是百分之三,那麼金融機構繳納的保費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一。再比如,與存款利率調整動輒影響資金成本0.25個百分點相比,存款保險費的影響是十分微小的。存款保險制度如果實行差別費率,對於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較好的上市銀行,其費率還會更低一些。經過近幾年改革,銀行資產質量、資本實力、盈利能力明顯提升,存款保險的成本能夠承受。

從利潤來看,假設存款保險費率平均爲萬分之二,考慮到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資產收益率在1%左右,簡單換算可以知道,存款保險費佔利潤的比例要低於2%。從利潤增速來看,雖然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的第一年會影響金融機構利潤同比增長幅度,但從次年開始這種效應將由於基數因素被消化。

有報告稱,我國存款保險費率的釐定宜就低不就高,可參考0.05%的國際平均水平。按照香港的經驗,國有和股份制兩類銀行的費率可能分別爲萬分之五和萬分之八左右。爲減少對銀行利潤的衝擊,存款保險費可以分攤到5年甚至7年內分批徵而不是一次性徵足。目前,內資銀行總存款額在105萬億元左右,若按照0.05%的費率對所有存款徵收,則一年的存款保險基金收入不超過6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的基金池若要達到受保存款總額的0.3%的標準,仍需較長時間的積累。

存款保險制度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篇四

相對於國有人型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對中小型商業銀行的衝擊更爲顯著。存款保險制度會爲中小商業銀行帶來哪些機遇與挑戰,中小銀行又應怎樣積極應對,這些都需要我們進行進一步探討。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條例》實施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山政府信用爲商業銀行提供擔保,儲戶不會山於商業銀行倒閉而遭受損失。最初,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着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速推進,這種制度已嚴重束縛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因此,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必然選擇。

(一)維護金融環境穩定,減輕政府負擔

實行隱性存款制度,各種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擔保,一旦多家金融機構接連倒閉,則可能存在政府難以清償存款的風險。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引導經營管理不善的商業銀行退出市場,達到降低風險、穩定金融環境、減輕政府負擔的效果。

(二)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

通過向存款機構收取保費,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當存款機構無法支付存款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保障將儲戶的存款損失最小化。這樣,一方而儲戶的存款得到了保護,另一方而增強了儲戶對銀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擠兌和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銀行破產風險。

(三)引導商業銀行間的公平競爭

國有人型商業銀行資金實力雄厚,市場佔有率高,在國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顧,因而儲戶往往更願意選擇國有人型商業銀行,從而使中小銀行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以後,中小商業銀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選擇質優價廉的中小型銀行,從而促進銀行間的公平競爭。

二、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我國的銀行業資產情況

根據銀監會網站資料顯示,在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佔比高達78.3%,佔據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佔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量的42.3%,更是佔據了商業銀行資產總規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業銀行則處於不利地位。

(二)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徵

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在費率類型、投保機構、保險基金來源、最高償付限額等方而具有顯著特徵。在費率類型上,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收費方法:投保機構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應繳納保費:保險基金來源上,包括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則產、基金運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賠償限額上,最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

三、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中小商業銀行的利弊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一方而有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危機,爲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相對公平、穩定的金融環境,另一方而也對我國中小商業銀行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爲中小商業銀行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

1、爲中小型商業銀行創造了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存款保險制度確立以前,人型國有商業銀行往往被認爲更能得到山國家信用的擔保。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以後,銀行在存款保護方而處於平等地位,國有商業銀行的優勢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爲中小型商業銀行創造了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2、激勵中小商業銀行進行穩健經營

我國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收費方式,不同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水平的金融機構適用不同的費率。爲了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會改善其風險管理水平,提高其資產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二)存款保險制度爲中小商業銀行提出了新的挑戰

1、增加了中小商業銀行的破產風險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銀行要自己承擔各種風險,一些經營管理不善的中小商業銀行將有可能退出市場,破產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中小商業銀行的破產賠付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保障,可能會導致中小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力下降並引發道德風險。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允許存貸款利率上下浮動,爲了增加收益,中小商業銀行可能會通過提高利率來吸收更多的銀行存款,並從事更高風險的業務。這種情況下,如果經驗管理不善,中小商業銀行就會而臨破產風險。

2、中小商業銀行的競爭壓力增人

存款保險的最高償付限額爲50萬元人民幣。大額存款人出於安全考慮,會更傾向於將限額以上的大額存款存放在信譽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國有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主要依靠負債經營,而存款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負債來源。存款增長受到限制,對於本身經營狀況相對較差的中小型商業銀行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3、繳納保費影響中小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

我國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收費方式。中小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較差,在風險管理水平方而也處於劣勢,適用的保費費率相對較高。繳納保費會造成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本增加,壓縮其利潤空間。相對於低保費費率的人型國有商業銀行來說,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盈利水平會受到較人影響。

四、中小型商業銀行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策略

(一)注重客戶需求,提高服務水平

中小型商業銀行應從自身的市場定位出發,認真分析目標客戶的特點,主動了解客戶需求,根據不同客戶羣體的風險偏好,提供不同風格的服務和產品組合:加強與客戶關係的維護與管理,把客戶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戶的服務等級,用優質產品和服務吸引新客戶。

(二)提高風險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業銀行要強化風險意識,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更爲精確地對風險進行預測、計量和控制:不斷優化資產組合,提高資產質量:注重審查和監測貸款,積極審覈壞賬並處置問題貸款。

(三)重視業務創新

爲吸引更多優質客戶和資源,中小型商業銀行必須重視業務創新,根據客戶需要,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研發,並推動存款、融資、理則、保險、銀行卡和支付等產品的一體化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