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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通用多篇】

民事訴訟答辯狀【通用多篇】

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因×訴答辯人離婚(lihun)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

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後,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後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後,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

(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於被答辯人一時糊塗方纔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後,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邱夢影(化名),女,1965年11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41號302室。

被答辯人金大雲(化名),男,1963年2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29號401室。

答辯人收到了(20**)*民(民)初字第61**號案的起訴狀的副本,現針對被答辯人訴求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一、請求判決被答辯人允許答辯人在現住房陪同兒子至國中畢業,期滿答辯人自行搬出,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同意其離婚請求;

二、請求判決兒子金雲飛(化名)歸被答辯人直接撫養,答辯人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到兒子滿18週歲爲止;

三、請求判決被答辯人支付近8年來兒子的撫養費96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四、依法分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1990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婚後一段時間感情很好,1995年11月8日兒子金雲飛出生。

後來被答辯人染上賭博惡習,經常夜不歸宿,以至嗜賭成性,棄妻兒和家庭於不顧,甚至白天睡大覺,把工作扔到腦後,整天遊手好閒,渾渾噩噩,得過且過,工作單位頻繁更換。

答辯人無數次苦口婆心勸告,勸其不要沉迷下去,對工作和家庭應負起責任,振奮精神,從頭再來,均遭被答辯人的無理拒絕,使答辯人付出的心血全部付諸東流。

二、答辯人一直認爲“成一個家難、拆一個家易”。

因此,答辯人不但悉心照料病魔纏身的兒子,還在被答辯人近8年不在家情況下,主動挑起精心呵護公婆的重擔:刷鍋洗碗,料理家務,噓寒問暖,陪伴聊天,精神贍養,陪同就醫,排隊掛號,付款取藥,牀前伺候,都心甘情願,有人說答辯人是個頂着一個天的女丈夫。

這不但獲得了公婆的理解,也感動了居委會,法官不妨去周圍羣衆中作些瞭解,是非真相必將大白於天下。

三、答辯人堅持對家庭負責,對兒子成長負責,期望被答辯人改弦易轍,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爲此當年東挪西湊爲其歸還了三萬元賭債,但其不思悔改,無可救藥,竟然將其名下屬於夫妻共有房子偷偷賣掉去歸還新的賭債,並辭去上海好端端的工作,拋棄妻子兒子及其父母,欺騙說去廣西**出差,而且一去就是近8年幾乎不歸,弄得答辯人和兒子不得不在被答辯人父母房子裏委屈居住。

既然被答辯人堅持非離婚不可,在法院兩次不準予離婚之後又第三次起訴,答辯人無奈只好成全他的訴願,但被答辯人應當允許答辯人免費在現住房陪同兒子住至國中畢業,期滿答辯人自行搬出,否則不同意離婚。

四、兒子已經年滿10週歲,答辯人已經徵求兒子意見,表示願意隨父親和爺爺一起生活,原因是母親近幾年不會有住房,不利於自己的學習成長,爲此請求法院尊重兒子的選擇。

答辯人願意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500元,到兒子滿18週歲爲止。

答辯人強調指出,兒子是過敏性體質,難以治癒的哮喘纏身不去,幾乎每兩個月住院一次,但被答辯人自2001年開始不給家裏提供什麼費用。

近8年來兒子的學費、家教費、業餘項目學習費、生活費、醫藥費等等全部費用,都由答辯人一人獨自承擔,近8年已經支出了192000元,花掉了所有的積蓄,使答辯人成了真正的“月光族”,有時不得不伸手借債,故請求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兒子撫養費的50%,即96000元。

五、被答辯人欺騙家人說去廣西**出差,答辯人及公婆家人都信以爲真,後來方知其在上海辭職的真相,實際是調到了設在廣西**的中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半年甚至一年無音信。

有次回家答辯人發現其旅行袋中有避孕套和壯陽充劑,而且拒絕過夫妻性生活,答辯人才感到問題的嚴重,便委託公公前去廣西**探明虛實,公公回來說被答辯人“變壞了”。

後來答辯人發現其在廣西**與其他女人同居多年至今,並且生有孩子,其行爲已構成重婚罪,屬於重大過錯。

答辯人多年的勞累與精神折磨,經常徹夜難眠,以致今天浮腫難退,患上高血壓、心臟病,不得不常年與藥物爲伴,身心俱疲多傷,爲此請求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六、結婚時購買的電器、傢俱等一切財產都歸被答辯人所有,惟有在被答辯人分文不給家裏時答辯人獨資購買的微波爐、冰箱、電扇,還有結婚時雙方父母贈與的兩個戒指、一根項鍊和一根手鍊,請求判決歸答辯人所有。

綜上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嗜賭成性,不可救藥;滿口謊言,欺騙家人;8年不盡丈夫和父親義務;在外與其他女人同居並生有孩子,廣西公司提供了他的一些具體信息,證明他具有重大過錯,給答辯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

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爲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弘揚家庭和諧與社會文明,請求法院深入居委,查明真相,主持公道,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附件:本狀副本1份;

有關證據1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本案法院判決支持女方觀點,不準予離婚,男方沒有上訴)

關於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張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村。

被答辯人孫某,女, 年 月 日生,漢族,住XX村。

X年X月X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孫某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爲,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爲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XX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2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11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奮鬥上進,並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爲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雙方婚後生有一子,答辯人認爲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纔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爲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

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

根據《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綜上,答辯人認爲,原告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不能接受。因此,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戶籍地: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於購買__房產的__萬元婚前存款;

2、__房產裝修款__元;

3、_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__元。

三、由於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

1、__房產貸款,現貸款餘額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罰息是__元,訴訟費預計支出是__元,合計此套房產負債爲__元;

2、__銀行貸款,現本息餘額是_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爲__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__萬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__房產繫上訴人出售__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__頁倒數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__萬元購買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__房產的房款裝修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_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餘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說明: 篇五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係;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請求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

③提出新的主張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訴請求。如果民事答辯狀中的請求事項爲兩項以上,在寫請求事項時應逐項寫明。對上訴狀的答辯請求應爲支持原判決或原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要求。

3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答辯人簽名。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3、答辯時間。

4、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狀副本份數和有關證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