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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車管理規定全文(精品多篇)

城市出租車管理規定全文(精品多篇)

對出租車管理的創新模式 篇一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車市的繁榮,目前在全國各大城市都出現了黑車衝擊出租車行業的現象,給我們的管理工作和法治經濟帶來了挑戰,爲規範該行業的發展,我提出新的管理模式予以應對。新模式就是強化出租車協會職能,以出租車從業人員自主管理爲主、以政府職能部門有效參與爲輔,通過參與制和走羣衆路線的方式來解決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下面是強化協會職能的具體構想:

一、協會組成

出租車協會由全體從業人員和車主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出租車協會工作人員若干名,出租車協會警務服務車若干臺(按100輛出租車配1臺協會警務服務車計)。

二、協會工作人員產生及分工

會長由交警部門指派,受交警支隊領導任命。負責協會與交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日常事務及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召集年會;參與調解工作。

副會長從協會會員中選舉產生,可組建自己的組員及組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負責協會與會員間的信息溝通工作;參與調解工作;不參加協會日常事務工作,但對協會工作有知情權,監督和建議權。

工作人員由會長聘任。設內勤工作人員二名,負責協會會員的接待工作;對非法運營車輛的舉報受理和乘客投訴處理工作;協會的帳目管理工作;協會文件整理工作;其它會長指派的`工作。

出租車協會外勤工作人員按每車六名設置,輪流參加交警部門委派的協會警務服務車工作,負責對會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並製作執勤日記;接受會長指派的其它工作。

三、協會工作機制

協會主要工作是與交管部門一道組建協會警務服務車,每日巡查,對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每臺人力車協會警務服務車由一名交警,一名運管工作人員、一名協會工作人員和二名協會會員協查員共五人組成,每車配兩組工作人員,輪班作業,參與對化定片區街道的巡查工作,打擊非法營運車輛,對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提供必要的幫助,以維護他們的正當利益和人格尊嚴。交警的任務是開車巡邏和協助運管員執行對非法營運人力車輛的處罰工作;協會工作人員負責收取罰款和製作執勤日記,該日記必須有製作人、交警、運管員和協查員的簽名,並交協會備案作爲工作評審依據之一。會員協查員負責協助和監督同車工作人員的工作,協查員由會員輪換擔任,每人跟車時間爲七天,可叉開進行。

其次,協會還應對會員遭遇的實際生活困難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對他們施行人文關懷,以增強協會的凝聚力。

第三、執行協會會務公開制。

第四,兌現對舉報人的獎勵和參與查處非法運營車輛處罰的工作人員獎勵以及處理乘客投訴糾紛。

第五、幫助會員進行車輛年審。

第六、年終舉行全體會員大會一次,由全體會員對協會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和對協會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議;改選工作人員;決定扶助事項、獎勵事項;將工作報告報存交管部門。

四、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出租車協會會員年費爲240-480元。(各地可自定)

2、對非法運營車輛的罰款

對非法機動運營車輛實行加罰制,即初次爲200元,再次爲400元,三次爲800元,依次類推至頂格處罰4000元,對來年再犯者,初罰即爲400元,類推至頂格處罰4000元。對非法運營者保持常態打擊、輕度處罰,既讓其無利可圖,又不至使其傷筋動骨和激化處罰矛盾。

3、車輛年審服務收費。

五、協會經費開支

1、工資支出(各地可自定標準)

出租車協會會長工資爲2000-3000元/月,副會長爲800-1500元/月,工作人員爲1000-1500元/月。

2、補助支出

協會會員協查員領取補助,補助爲每人每天50-80元。

協會會員組長負責信息傳達工作,也領取補助,補助爲每人每月100元。

3、舉報獎勵金

在舉報線索下查處的罰金,應從中扣除部分對舉報者實行獎勵並當月兌現。具體爲機動車50元/次。

4、罰金獎勵

執勤工作人員查處罰金純收入的一半應作爲獎金返還給他們,以調動其工作積極性,該罰金獎月月兌現。具體爲運管工作人員得50% ,餘下的由交警和協會工作人員平分,協查員只領補助,不參與罰金獎分配。

5、年終獎支出

在全體會員大會上工作獲得認可的協會領導、交警及工作人員可獲得一定的獎金,該數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6、必要的辦公用品、會議及通訊費支出。

7、對會員中弱勢羣體的關注金支出。

8、會長定額公關費支出。

以上開支均需在預留一定數額經費下進行,且必須有正、副會長和經辦人的簽字纔能有效,要厲行節儉辦事之風。

六、會員權利

凡繳費會員都有向協會提出對自己正當權益受損的幫助權和受助權;生活確屬困難的會員有獲得一定資助的受益權;會員有對正、副會長及工作人員的罷免權:對會長的罷免需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由交警部門重新指派、任命,副會長的罷免僅需過半數通過即可,仍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工作人員過半數通過也可罷免,是管理部門的由其負責召回並重新委派人員,是協會工作人員的遭辭退,由會長另聘人員。

七、協會與交管部門的關係

交管部門派員派車充實和幫助協會開展工作,但不干涉協會的具體工作;對協會會員與協會之間、會員與警員間的矛盾糾紛,由交警法制科(室)進行調解,協會可派員參加;協會定期向交管部門彙報工作並接受業務指導;會長由交警部門指派,由支隊長任命,副會長及工作人員情況由交管部門備案;車輛的年審工作和從業人員的違章學習活動由協會協助交管部門進行。

強化協會職能,就是將交管部門的部分職能下放到協會,讓協會協同管理,自律經營,這樣既可讓交管執法工作以羣衆看得見的方式進行,又可增強執法者與從業人員的法治觀念,還可增進執法者與從業人員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讓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平常的工作小事中。如此,交管部門就可以少量的資源投入,達到掌控大量社會資源的目的,實現執法效益與執法公正的有機統一,以解決在交通管理工作中長期存在的交管部門與所屬行業間管而不理的不良狀況,讓交管部門把更多心思和精力用於謀大局、抓大事上,爲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作出交管部門應有的貢獻。

城市出租車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對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合法經營,維護乘客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含市轄行政區,下同)經營(含兼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含旅遊客運,賓館、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運業務)的國營、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夥經營者(以下統稱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應貫徹“多家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主管公共交通的部門統一管理,並建立和完善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客運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管理的職責是:

(一)對全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實行統一規劃,制定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在出租汽車經營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歇業或停業前,對其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制發有關出租汽車經營的證件;

(三)配合物價、稅務部門制定出租汽車統一收費標準、收費方法和收費票據(國際旅遊(涉外)出租汽車收費標準按國家旅遊局和國家物價局制定的《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四)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六)負責處理乘客的投訴;

(七)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進行教育、處罰。

第五條 各市的客運管理機構必須按所管車輛數的適當比例建立並充實專職和兼職的稽查隊伍,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以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客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和執行本辦法,認真履行職責。稽查人員執行任務時要身着統一制式的識別服裝,出示證件。對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要嚴肅處理。

第七條 客運管理機構可以向出租汽車經營者按其營業收入或車輛客位徵收管理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國務院發佈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

第三章 開業 停業

第八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證明,個人持戶籍證明和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客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憑客運管理機構同意經營的證明和申請牌照的證件,向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檢驗登記手續,並登記備案;

(三)按照國家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並報請物價管理部門覈定所經營車輛的租價標準;

凡接待涉外旅行團出租汽車業務者,須符合涉外旅遊汽車接待標準。

(四)憑取得的上述證件向客運管理機構領取準運證件和服務標誌,並辦理統一收費憑證。

第九條 在本辦法公佈前開業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應於本辦法公佈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有關部門補辦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的,不準營業。

第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或歇業,須於10日前向客運管理機構申報,經批准後繳銷有關出租汽車運營證件,向公安部門辦理車輛停駛手續。辦理歇業的,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向公安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和車輛停駛手續。

第四章 車輛管理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除應當符合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的統一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車頂安裝出租汽車標誌燈,裝置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誌(大客車和經批准的特殊用車除外);

(二)在明顯部位有經營者名稱或標記;

(三)應安裝經公安部門鑑定合格的報警裝置;

(四)安裝經計量部門鑑定合格的收費計價器,在車內張貼當地物價部門確定的租價標準;

(五)保持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容整潔。

第五章 經 營 者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各項法規,接受當地客運管理、公安、旅遊、物價、稅務、計量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執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統一收費標準,使用統一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定價、改變收費方法或印製票據。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按照“安全第一、優質服務”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一)經營出租汽車的單位必須有一位領導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並根據車輛數量相應設置保衛和行車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衛和行車安全管理人員,建立治安保衛和交通安全組織,做好本單位出租汽車的治安保衛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經常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經教育不改正的駕駛人員,應堅決調離、辭退或除名。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必須執行客運管理機構協調運營業務的各項措施,及時調度車輛完成外事、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

第六章 駕 駛 員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人員在運營服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治安、交通法規及有關各項規章制度;

(二)攜帶、佩戴準運證件和服務標誌;

(三)按計價器照章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變相多收車費,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禮物和小費;

(四)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不得收取和索要外幣,不得與乘客套匯、換匯,營業中收取的外匯人民幣應按國家規定上繳;

(五)接受客運管理稽查人員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的檢查,遵守營業場所秩序,服從調度人員調派,在公安部門同意停靠的路段,遇招手即停車;

(六)夜間去遠郊或出市運營,要到營業站點登記;

(七)儀表端莊、服裝整潔、熱情服務、禮貌待客,不論里程遠近,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

(八)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和本單位保衛部門,不得知情不報;

(九)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運載贓物、違禁物品和進行流氓、賭博等犯罪活動。

第七章 站點管理

第十八條 在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火車站、碼頭、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和風景名勝地區,客運管理機構應建立出租汽車公用站點,並組織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負責維持秩序,按順序派車。各出租汽車公用站點必須對所有出租汽車經營者開放,不得以任何藉口獨佔、壟斷業務。

第八章 獎 罰

第十九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運營服務中成績顯著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由當地客運出租汽車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經營者或駕駛員,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由當地客運管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註銷準運證件的處理;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旅遊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或修訂出租汽車管理規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