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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爲了切實加強車輛管理,節約經費開支,降低消耗,提高車輛完好率和使用率,確保行車安全,使車輛更好地爲公司事業工作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管理形式

一、公司機關和直屬各部門的機動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單獨覈算,由機關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

二、統一管理任務:

1.制訂和完善機動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制度,並開展檢查和督促,確保規定和制度落到實處。

2.會同各部門加強對駕駛員的業務學習和職業道德、行車安全的教育。

3.負責與車輛管理、修理等有關單位的聯繫、協調和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4.會同各部門及時開展機動車輛的節油降耗、登記考覈、日常檢查等工作。

5.實行車輛統一定點修理、統一保險、驗審等工作。

三、單獨覈算辦法:

1.車輛運行各種費用分別由各有關部門各自承擔,單獨覈算。

2.對駕駛員實行耗油數量和行車裏程考覈。

用車紀律

四、各部門幹部、職工中的非專職駕駛人員,無論因公因私均不得駕駛公車。因特殊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需報公司領導批准。

五、未經批准,不準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不得以各種名義動用下屬部門或其它單位的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準公費報銷私自學習駕駛技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六、搶修車是爲搶修事故而配備的專用車輛,吊車、挖掘機等特種車輛是工程專用車,由專職駕駛員管理,必須隨時待命,未經部門領導同意,不得用於其它用車。

七、班車是保證正常生產,接送職工上下班而配備的專用車輛,不得隨意調用於其它活動。

八、外單位借用車輛,經領導同意後,駕駛員應隨車同行。不帶駕駛員原則上不外借車輛,搶修車一律不準外借。

九、公車原則上只能用於工作,個人(含駕駛員)私事用車一般不派車,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用車,需經部門領導同意後方可出車。

十、經批准的外單位個人因私借車或本公司職工因私用車,汽油費和過境費均按實由個人支付。

十一、嚴格執行定車定人制,專職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輛借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特殊情況(如遇公休、病事假)需用車時,經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室安排其他駕駛員駕駛。嚴禁將公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以及學開車。

十二、嚴禁將公車用於外出釣魚、遊山玩水及參與違法違紀違規事件。

車輛的使用

十三、公司機關的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各分支機構、直屬各中心的車輛由各部門負責人調度。其它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派車。在不定人定車的原則下,確保領導工作用車。

十四、在確保上述用車的情況下,其它部門和個人因公用車必須由各科室負責人先到辦公室聯繫,根據輕重緩急安排車輛。在單位所在集鎮範圍內辦事,原則上不派車(特殊情況除外),提倡乘公共汽車或騎自行車。

十五、凡需要用車的科室及部門,一般應提前一天填好出車單,按辦公室批准的出車單出車,並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路線行車。不準隨便改變行車路線或辦私事,違者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十六、爲了確保駕駛員的休息,嚴格控制節假日出車,凡節假日需出車的,必須經公司和部門領導批准,由辦公室開具的出車單,才能出車,嚴禁出私車。

十七、公司機關有集體活動,需調用各部門的車輛時,由辦公室出面調用,各部門要積極配合服從調動,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到各部門調用車輛。

駕駛員職責

十八、機動車駕駛員是指持有駕駛證,經組織安排的專職或兼職駕駛員。雖有機動車駕駛證,但未經組織安排的人員不準駕駛本公司車輛。

十九、駕駛員應愛崗敬業,不斷增強工作事業性和責任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交通規則。

二十、駕駛員要刻苦鑽研業務技術,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做到正確駕駛車輛。

二十一、駕駛員必須自覺遵守各項制度及勞動紀律,外出工作時要維護單位的榮譽和利益,不做有損企業形象的事,不說有損企業形象的話,不斷提高思想修養和自身素質。

二十二、必須準時上下班、堅守崗位,服從統一調度,不擅自出車。遇特殊情況要做到隨叫隨到,並圓滿完成任務。

二十三、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須檢查是否帶齊有關證件,並對車輛發動機、轉向、傳動、制動、輪胎、燈光以及儀表等部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問題要及時排除後才能投入運行。

二十四、嚴禁駕駛剎車不靈、方向不靈、燈光不符要求和各部件機械技術性能不良的車輛。

二十五、嚴格遵守行車紀律,不準違章行車,不準帶故障行車,不準酒後開車,不準超速行駛、強行超車、以車欺人,不開賭氣車,不開英雄車,不準在駕駛時飲食、閒談、戲鬧和打移動電話,不準超負乘人、人貨混載。

二十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強迫唆使或默許駕駛員違章開車或帶病開車。

二十七、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和影響汽車安全的物品帶入車內。

二十八、提取和運輸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時,必須遵守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有關規定,並辦理好有關手續。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持證上崗,不準吸菸,運輸車輛應持有規定的“危險”標誌,並隨車配置防毒面具和合格的消防器具,以確保裝、卸和運輸安全。

二十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及時向部門領導彙報,並與有關交管部門聯繫,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吸取教訓,對隱瞞事故或不及時報告的,一切責任自負。

三十、愛護車輛裝備,做到出車前有準備,途中有檢查,回場後有保養,使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三十一、要厲行節約,自覺注意節約油耗,努力降低修理費用,要隨車攜帶並認真管好車輛維修用的材料及備件工具。

三十二、在完成出車任務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車庫或車位內,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外地和自家的宿舍區或其他地方過夜。

三十三、要廉潔奉公,不得擅自動用車輛進行謀取私利,爭當“文明五好駕駛員”。

三十四、駕駛員要對自己駕駛的車輛經常清洗和維護,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做到車內外無明顯泥土,車廂內無雜物,玻璃潔淨明亮。不准許在外用公款洗車,如駕駛員擅自在外洗車,費用自理,單位一律不予報銷(長途在外需洗車除外)。

三十五、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車途中,如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或失職,而被罰款的,罰款費用由駕駛員自負,單位不予報銷。

三十六、做到禮貌行車,熱情服務,文明用語,主動徵求意見,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三十七、及時正確向部門領導和辦公室負責人彙報車輛運行狀況,油耗情況,提出維修保養意見。

三十八、駕駛員因患病或身體欠佳,應主動向辦公室彙報,不能帶病開車。

三十九、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費用管理

四十、駕駛員的差旅費和過路費、停車等費用由辦公室負責人覈實,經總經理批准後按月結報。一般於次月初填好差旅費報銷單,同時附上出車單,按財務規定的要求報銷。凡在定點單位修理的修理費,由辦公室統一結算。特殊情況凡經領導同意在非定點單位修理的費用,憑各部門證明和票據,經辦公室覈實後,按規定報銷。

四十一、駕駛員的出車補貼:參照執行區政府機關駕駛員的出車補貼標準。

四十二、駕駛員在雙休日和國定假日因公出車加班按公司《加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除明確加班外)只按規定計發出車補貼,不發加班工資。

四十三、駕駛員勞保用品按勞動保護需要,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發放。

加油、維修與保險

四十四、車輛加油由駕駛員憑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月底由機關辦公室統一結帳,油費由各有關部門各自承擔。出長途途中加油,憑發票經隨車人證明後,由領導批准方可報銷。

四十五、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保養。需維修、保養的車輛,駕駛員應根據車輛的實際情況提出書面申請並報修理費預算,經機關辦公室實地查驗審覈同意後,開出修理單,交定點修理廠修理。沒有送修單私自進廠修理,修理費自負(特殊情況除外)。駕駛員不得隨意要求廠方調換大小總成,對所修理的項目,更換的零部件,要認真核對,經核正確後,才能簽字記帳。機關辦公室根據各車輛記帳單據和修理廠覈實後,報總經理批准支付。

四十六、車輛小修可在當地定點修理廠修理(當地定點修理廠由機關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考察後選定),一次價格在1000元以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後維修,預算超過1000元和年審的需到公司定點修理廠修理。

四十七、車輛保險由機關辦公室統一按照區財政局(1998)64號文件要求,到定點保險單位按保險額辦理保險手續,保險費由各用車單位承擔。

獎勵與處罰

四十八、設立駕駛員安全獎:對工作責任心強,表現出色,安全行車,無事故的駕駛員,在次年初給予精神鼓勵的同時,每人每年發給安全獎1000元。如當年發生責任事故者(含次要責任者),取消當年安全獎。

四十九、對違反本規定行爲的機動車駕駛員,除按公司搞活工資辦法的規定,扣除活工資等處理外,同時給予以下處罰:

1.違反規定駕駛公車,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或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檢討、通報批評等處理。

2.經常不服從組織調派,無故拒絕出車,影響工作,情節嚴重,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將予待崗處理。

3.在車輛修理中弄虛作假的,除退出作假部分的款項外,還要處以作假部分五倍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違反規定駕駛公事、私事用車,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被盜等後果,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受到損害的,無論因公因私,均責成責任人賠償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保險賠償款之外的其它所有經濟損失,扣除安全獎,並視情節輕重扣除年終獎的20-50%。

5.擅自將本單位車輛借給他人(含本單位幹部職工)駕駛,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受到損害的除追查駕駛員責任外,對本單位擅自借車者除按有關規定給於紀律處分外,視情節輕重,扣除擅自借出車者年終獎金10-30%。

6.如將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造成車輛被竊、損壞的一切責任自負,並視損失輕重扣除駕駛員年終獎的10%-30%。

7.工作期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按責任輕重,承擔除保險賠償之外餘額5-10%的經濟損失。發生交通事故,均扣除當年安全獎。並視責任輕重,扣除年終獎的20-30%。

8.駕駛員如違反本通知規定,不遵守勞動紀律,雖未造成交通事故或有直接經濟損失,經教育後無顯著改正者,待崗學習10-30天;屢教不改者,調離駕駛員崗位;不服從分配者,給予下崗待業,直到辭退工作。

五十、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籤:機動車輛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