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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撰寫真題答案

一、無效實務題

2007撰寫真題答案

(一)撰寫針對無效宣告請求的意見陳述書

針對無效宣告請求的意見陳述書範文

專利複審委員會:

專利權人接到專利複審委員會轉來的請求人×××有限公司於2007年6月4日提交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及所附對比文件1和2,隨後又收到請求人於2007年7月12日提交的補充意見及對比文件3。現針對無效請求人所提出的請求宣告本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和證據進行答辯。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了修改,將獨立權利要求1刪除並將從屬權利要求2、3合併形成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沒有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也沒有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關於無效期間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的各項規定。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進行審查。

專利權人相信,經過修改的獨立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1、獨立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獨立權利要求1明確了包裝體中還包括帶狀部件,並清楚地記載了技術方案中所包含的各個部件及其位置連接關係及功能,該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範圍是清楚的,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2、對比文件1不能破壞獨立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首先,請求人提交的對比文件1是由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專利申請,其申請日爲2001年11月7日,公開日爲2002年4月17日,均晚於本專利的申請日,但其優先權日2000年11月8日早於本專利的申請日,其只可能被用於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而不可能用於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因此請求人認爲本專利相對於對比文件1不具備創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專利權人請求覈實對比文件1的優先權是否成立。因爲如果其不符合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就不能享有2000年11月8日這一優先權日,也就不能用來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

最後,即使對比文件1的優先權成立,專利權人也認爲:相對於對比文件1而言,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具體理由如下:

對比文件1中記載了包括有外包裝塑料袋和透氣性內包裝袋的防蛀乾燥藥袋。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防蛀乾燥藥袋相比,存在以下區別:所述包裝體還包括有帶狀部件,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帶狀部件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粘接力大於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等等。上述內容並沒有被對比文件1所披露,由此看出,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不同於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防蛀乾燥藥袋。所以,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而言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

3、對比文件2不能破壞獨立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對比文件2記載了包括不透氣性塑料硬片和透氣性內袋的複合包裝體。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與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複合包裝體相比,存在以下區別: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還包括有帶狀部件,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

粘接在一起,帶狀部件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於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等等。由此看出,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也不同於對比文件2中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所以,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2而言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

至於創造性,專利權人認爲,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與對比文件2中所公開的技術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區別: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還包括有帶狀部件,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帶狀部件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於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等等。這些區別特徵的引入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揮發物質效力減退,通過帶狀部件還可以很方便地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撕開,使包裝體內封裝的物質發揮效力,解決了包裝體使用不便的問題。對比文件2中並沒有給出任何相關教導或啓示,採用這些區別特徵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並非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在有效防止揮發性物質效力減退的前提下,還帶來了使用方便的有益技術效果。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2而言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4、對比文件3不能破壞獨立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請求人於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補充意見及對比文件3,已經超出了其提出無效請求之日起一個月的期限,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對其不予考慮。無效宣告請求人是於2007年6月4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其又於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補充意見及對比文件3。由此看出,對比文件3的提交時間超出了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的舉證期限,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對其不予考慮。

綜上所述,專利權人認爲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請求人所提出的無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依法維持本專利有效。

(二)修改專利權利要求書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範文

1、一種用於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包裝體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內包裝層,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封裝在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內,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裝體通過密封口封住,該包裝體還包括一個帶狀部件,所述帶狀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的外表面上,所述帶狀部件與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於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當沿着與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牽拉所述帶狀部件時,可使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撕開,使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的至少一部分暴露於外。

(三)《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中關於無效期間專利文件修改的有關規定簡述如下: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者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

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審查指南》相關規定

1、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

(1)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

(2)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徵。

2、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併和技術方案的刪除。

權利要求的合併是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無從屬關係但在授權公告文本中從屬於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併。該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併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徵。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併式修改。

3、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覆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併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

(2)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

(3)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證據。

二、撰寫實務題

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範文

1、一種用於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的包裝體,包括透氣性包裝層,置於所述透氣性包裝層外部的不透氣性包裝層,該包裝體整體不透氣,其特徵在於,該包裝體還包括用於撕開不透氣性包裝層的撕開部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撕開部件由帶狀或繩狀部件構成。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透氣性包裝層與不透氣性包裝層粘接在一起。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撕開部件設置在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的內表面或外表面。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撕開部件與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於不透氣性包裝層與所述透氣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

6、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撕開部件設置在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的內表面,其兩端在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的邊緣處穿出。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撕開部件設置在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的內表面,其兩端在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的邊緣處穿出。

8、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不透氣性包裝層和透氣性包裝層僅在其周緣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間彼此分離形成空腔。

9、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透氣性包裝層包括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部分和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不透氣性部分。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粘接在所述透氣性包裝層的透氣性部分上。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透氣性部分和所述不透氣性部分整體或分體形成。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包裝體,其特徵在於:所述透氣性部分通過在不透氣性材料上局部穿孔形成。

13、一種包裝體長帶,由多個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包裝體通過各連接部連接而成,各包裝體上的撕開部件形成一連續的撕開部件,所述連續的撕開部件具有一空餘端頭。

14、一種供給用於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的包裝體的方法,包括下述工序:

(1)將權利要求13所述包裝體長帶中的所述空餘端頭纏繞在牽拉裝置上;

(2)沿與所述不透氣性包裝層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牽拉所述連續撕開部件,使透氣性包裝層暴露出來;

(3)沿所述連接部將包裝體長帶依次切斷成各包裝體;

(4)將各包裝體逐個供給到規定場所。

15、一種供給用於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的包裝體的系統,包括:用於將權利要求13所述包裝體長帶中的連續撕開部件從包裝體上剝離下來的旋轉輥組;用於將所述包裝體長帶拉入其內並沿各連接部包裝體長帶切斷成多個包裝體牽拉剪切機;用於將切斷後的各包裝體依次投放到相應場所的滑槽,其中,

所述旋轉輥組設置在牽拉剪切機的斜上方。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系統,其特徵在於:所述旋轉輥組具有兩個從動旋轉輥和一個與驅動裝置直接相連的主動旋轉輥。

可以將獨立權利要求1、13—15合案申請的理由簡述如下

獨立權利要求1、13—15中均包含有“撕開部件”這一體現發現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特定技術特徵,這四項獨立權利要求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它們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所以,這四項獨立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將它們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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