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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撰寫真題答案

2006年專利代理實務真題:

2006年撰寫真題答案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範文

1、 一種用於掛在橫杆上的掛鉤,具有掛鉤本體和突起物,所述掛鉤本體具有兩個夾持部以及連接所述夾持部上部的彎曲部,其中一個夾持部具有自由端,另一個夾持部具有與衣架本體相連接的連接端,在所述夾持部的相向內側設有突起物,該掛鉤掛在橫杆上時,所述突起物與橫杆的外圓周表面相接觸,其特徵在於,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所述橫杆軸向方向上比所述掛鉤本體寬的寬度。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掛鉤,其特徵在於:在所述夾持部的相向內側各設有兩個突起物。

3、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掛鉤,其特徵在於:在與橫杆軸線平行的方向上,所述突起物與橫杆外圓周表面形成線接觸。

4、 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掛鉤,其特徵在於:所述突起物呈山脊形狀。

5、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掛鉤,其特徵在於:所述彎曲部上設有一個迂迴部,該迂迴部的曲率半徑小於彎曲部其他部其他部位的曲率半徑。

6、 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掛鉤,其特徵在於:每個夾持部上的兩個突起物之間的連接部分呈V形凹陷。

7、 根據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所述的掛鉤,其特徵在於:該掛鉤整體上爲彎曲的板狀結構。

8、 一種衣架,由掛鉤與衣架本體組裝形成,其特徵在於:該掛鉤爲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於掛在橫杆上的掛鉤。

實質審查意見陳述書範文

尊敬的審查員:

申請人仔細地研究了您對本案的審查意見,針對該審查意見所指出的問題,申請人對申請文件作出了修改並陳述意見如下:

一、修改說明

1、 修改了獨立權利要求1,在其特徵部分加入了以下技術特徵: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橫杆軸向方向上比掛鉤本體寬的寬度,以使該獨立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關於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該修改的依據來自於說明書第二個實施例和第三個實施例、說明書最後一段以及圖3(b)和圖4。

2、 修改了從屬權利要求4的主題名稱,使其與所引用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相一致。

3、 增加了新的從屬權利要求5,該修改的依據來自於說明書第1頁第5段,第三個實施例以及圖4-6。

4、 增加了新的從屬權利要求6,該修改的依據來自於說明書第1頁第5段、第三個實施例以及圖5。

5、 增加了新的從屬權利要求7,該修改的依據來自於說明書第1頁第5段,第三個實施例及圖4、圖6。

6、 增加了新的獨立權利要求8,該修改的依據來自於說明書最後一段、圖1(a )和圖4。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範圍,具體修改內容參見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

二、關於新穎性

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是:相對於對比文件1而言,權利要求1-3不具備新穎性;相對於對比文件1和2而言,權利要求4不具備創造性。針對上述審查意見,申請人通過在獨立權利要求1中增加對比文件1和2中均沒有公開過的技術特徵“所述突起物具有在橫杆軸向方向上比掛鉤本體寬的寬度”,使得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了《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

具體地說,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用於展示衣物的衣架掛鉤,其針對已有的展示衣架的展示架杆上不穩固,容易被來往顧客碰掉的問題,通過在衣架的掛鉤內側上設置凸部和突片,使其在垂直於架杆軸向的方向中配合夾持住架杆。儘管該掛鉤的基本結構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本發明相似,但是,從附圖1所示的側面圖可以看出,凸部和突片的寬度均沒有超過掛鉤本體的寬度,說明書文字部分也沒有涉及凸部和突片的寬度大於掛鉤本體寬度的技術內容。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衣架,衣架包括懸掛部件(相當於本發明中所稱的掛鉤),其通過U形板簧與夾緊部的配合作用,使得懸掛部件能夠穩固地沿垂直於杆軸向的方向夾緊衣杆,通常情況下,該懸掛部件是通過夾臂中部凹進的圓弧形部分與衣杆周面相接觸,只有當晾衣桿直徑較大時,其夾臂上自然形成的突棱才

會對衣杆形成夾持、支承作用,可見,其構思與本發明的構思並不相同。而且,從其附圖中可以看出,該懸掛部件的突棱與懸掛部件本身是一體的,這些突棱僅僅是由於夾臂中部彎曲而突顯出的夾臂的一部分,因此,突棱寬度與懸掛部件寬寬必然一致,不會比懸掛部件本體寬。

權利要求2-4及新增的權利要求5-7是對獨立權利要求1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由於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因而其從屬權利要求2-7也具備新穎性。新增加的獨立權利要求8所請求保護的衣架由於包含了權利要求1所述的對比文件末公開過的掛鉤,因此也具備新穎性。

三、關於創造性

在審查意見通知書所引用的兩份對比文件中,由於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技術領域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近,且公開本申請的技術特徵較多,因此可以認爲對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將本申請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較可知,本發明所述掛鉤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掛鉤的區別在於其上突起物沿橫杆軸向寬寬比掛鉤本體寬,也就是說,一方面,在兩種掛鉤本體寬度相同的情況下,本發明所述掛鉤的突起物沿橫杆軸向的寬度比對比文件1所公開掛鉤的突起物寬,因此本發明中所述突起物與橫杆外周面的接觸長度增加了,這樣就可以更好地阻止掛鉤在橫杆各方向上的移動,而且較寬的突起物也會進一步阻止掛鉤在水平方向上的扭動;另一方面,在兩種掛鉤突起物寬度相同的情況下,即兩種掛鉤在橫杆上都具有同樣的固定力的情況下,本發明所述掛鉤本體的骨架尺寸將比對比文件1所公開掛鉤本體的骨架尺寸小,從而可以節省掛鉤所佔空間,減輕重量,減少製造骨架耗材成本。由上述各方面技術效果可以確定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高掛鉤在橫杆各方向中定位的穩固性,並在保證掛鉤具有必要固定力的情況下減少掛鉤重量、耗材及其所佔空間。

對比文件1沒有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也有存在應用比掛鉤本體寬的突起物這一技術手段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任何啓示,事實上,從對比文件1附圖所示意的細窄掛鉤可以看出,該技術方案解決的僅僅是提高掛鉤在垂直於橫杆軸向上的夾持力。

對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應用本發明所述技術手段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任何啓示,相反地,它教導人們應用U形板簧和在掛鉤內側表面形成多個凹槽來解決掛鉤在橫杆上的穩固定位問題。

因此,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不是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本發明應用簡單易行的技術手段,增強了掛鉤在橫杆各方向中定位的穩固性,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修改後的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或對比文件2或其結合而言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7也必然具備創造性。權利要求8所述關於衣架的技術方案由於包含了權利要求1所述掛鉤,因此也具備創造性。

申請人相信,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已經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問題,並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

細則、《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如果審查員在繼續審查過程中認爲本申請還存在其他缺陷,敬請聯絡本人代理人,申請人及本人將盡力配合審查員的工作。

專利代理人:×××(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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