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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調整意向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土地權屬調整意向書

土地權屬調整意向書(精選多篇)

土地權屬調整意向書

甲方:xx市 鄉人民政府

乙方: 鄉 村村民委員會

爲了提高項目區耕地質量,實施xx市xx鄉xx等五個村項目工程,便於項目水田、路、林、村統一規劃佈局,依據土地權屬調整,土地所有權、面積、性質基本不變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權屬調整的相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同意將項目區範圍內土地在項目實施期間交由項目指揮部管理,並由施工單位按規劃設計進行施工。

2、項目實施前,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負責做好權屬範圍內土地面積、類別、性質的勘查、覈對統計工作,以村、組爲單位,逐戶填寫有關土地權屬調查登記表格,並由相關權利人員簽名、確認。

3、乙方需召集相關圈裏人員對原權屬界址線認定,設立標誌(原界址現拐角點埋樁),界碑專人負責管理保護,根據項目實施需要,權屬界線變異,由乙方會同相關權利人解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項目施工。

4、項目實施過程,乙方應做好人民羣衆工作,不得因權屬矛盾影響項目施工單位的正常施工秩序。

5、項目完工後乙方同意按照總面積不變的原則,以原有權屬界線爲基本規劃統一,便於規模經營進行權屬調整,並負責將土地調整確權到村民小組或權力人,做好土地權屬歸還工作。

6、項目實施完工後,未打亂權屬關係的土地,乙方依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條款進行落實和分配。權屬關係變化部分由乙方協同相關權利人,報請相關職能部門予以權屬界線的重新確定,依照土地權屬調整原則商議解決,飛地和插花地問題、新增耕地分配同上。

7、項目竣工驗收後,甲、乙雙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土地權屬調查變更的程序和規定要求,依法辦理土地證書。

8、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市國土資源局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監證機關(蓋章):

代 表(簽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常寧市板橋鎮等四個村災毀耕地復墾項目土地權屬調整意向書

常寧市板橋鎮等四個村災毀耕地復墾項目

土地權屬調整意向書

甲方:常寧市國土資源局

乙方:

爲了確保常寧市板橋鎮等四個村災毀耕地復墾項目的順利實施,甲方需對乙方的土地權屬進行調整,雙方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 乙方同意將項目區範圍內土地在項目實施期間交與項目指

揮部管理,並由施工單位按規劃計進行施工。

二、 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做好現有土地的權屬登記工作,核

實集體所有土地及各交地單位、個人使用土地的數量、質

量、分佈、查清各土地使用土地的權屬狀況。

三、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乙方應做好羣衆工作,不得因權屬矛

盾影響項目施工單位的正常施工次序。

四、 災毀耕地復墾後的農用地分配,堅持參與災毀耕地復墾各

方土地總面積不變和集中連片、便利利用的原則,按項目

區內各組織的原有土地比例,以標準田塊爲基本單元,根

據路、渠等線狀地物重新調整權屬界線,確認邊界四至,

埋設界樁。涉及所有權調整的,按災毀耕地復墾前的權屬

調整協議重新勘定地界,並造冊,發放土地所有權證書。

涉及農民承包地調整的,各農戶的土地面積按照施工前與竣工後農用地面積比例重新發包,發包採取抽籤形式逐丘逐塊由權屬調整小組工作丈量落實,並重新發放承包手冊。

五、 此協議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

一份。

2014年月日甲方:常寧市國土資源局乙方:

第三篇: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2014年度鹿邑縣觀堂鎮前楊樓等六個村土地綜合整治試點項目規劃方案試點項目,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由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項目涉及居民委員會按有關規定共同編制,協商通過,並張榜公告後確定。

一、土地權屬現狀

項目區包括觀堂鎮巴里、杜樓、木廟、前楊樓、閆關、楊塘坊六個行政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權屬界定清楚,權屬界線明確,無權屬爭議。

二、土地權屬調整的原則

1、依法原則

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按照法律程序,通過申報、地籍調查、權屬審覈、註冊登記和頒發土地證書等程序予以明確土地產權主體,覈實、調整和確定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自願原則

政府鼓勵土地整理,土地整理主要依靠農民集體經濟的力量,經營規模和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自己作決定,政府

進行宏觀調控引導,其土地權屬的調整,調整承包地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居民 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並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3、穩定性原則

項目區對土地綜合整治前後的土地行政界域和權屬界線儘量保持一致。不作大的調整改變,以保持鄉、鎮、村行政區域的相對穩定,把項目安排在一個行政區域內進行,避免產生新的土地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經濟的穩定。

4、土地置換原則

項目區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市場經濟規律,充分運作等價交換、等質量替代的原則,通過協商,進行土地調整臵換,使相同權屬的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臵。

5、合同約定原則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凡涉及調整的土地權屬主體都要以書面形式簽訂權屬認可或協議等合同書,明確各土地權屬主體及其相鄰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關係。

三、土地權屬調整的內容

對項目區內涉及到的農村宅基地用地使用權進行調整,公路、溝渠佔用土地權屬進行調整,原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調整。

四、土地權屬調整方法

1、宅基地權屬調整

搬遷後的宅基地權屬,統一收歸原集體經濟組織,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不得荒蕪。搬遷房屋後,周邊的自留荒草地,自留殘次林地和承包經營殘次林由各搬遷戶自己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不再劃自留地、自留林,承包經營時間按相關政策執行。

2、公路、溝渠佔用土地權屬調整

結合周邊各項基礎設施情況,對復墾的耕地進行路、渠、溝的配套,以保證其有效的耕種。對道路、溝渠綜合整治,達到溝端路直效果,方便生產和排灌。項目區原有的魚塘等歸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3、原承包經營權調整

結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產業化的基本要求,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積極鼓勵引導,對整理後的土地採用反租倒包方式實行農業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竣工後,按照經批准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權益,並重新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經營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 組織開發、整理、復墾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原土地所有權原則不變

(1)、 對於原農戶承包經營土地的調整,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土地綜合整治前形成的土地權屬和利用現狀報告,

進行土地的相等面積相當質量的調整,以便於耕作,有利於生產,重新簽訂承包經營權合同。綜合整治後的土地原則上按原農戶承包田的大致位臵相等面積劃分;特殊條件限制的,也可以按照土地綜合整治前後的土地生產率水平大致相當的原則,改變位臵劃分,但要數量相等,質量相當。

(2)、 如原承包人放棄承包經營權,則由村民委員會另行發包。

(3)、在現有村界範圍內新增的耕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對外公開的方式進行發包,實行規模經營,並由村民委員會與承包經營者簽訂承包經營權合同。

(4)、整理後的耕地,農業生產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爲實現農業增效和有利於保護農田設施,所在村應按照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要求,做好羣衆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規模經營方案,加大農業招商項目信息發佈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全力推進農業規模生產和產業化經營。

(5)、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可確定給從事開發的投資者。開發集體未利用地,經 2/3 以上居民代表或居民會議 2/3 以上成員的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可確定給開發者。除飛地、插花地外,項目區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原則上不做調整。對確需調整的,應由雙方所有權人簽定土地調整協議。對需要調整的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位臵應儘量與開發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當。

4、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調整

(1)、在綜合整治後形成的格田成方的格局,打亂了原有土地的權屬界線,將根據整理後的情況,由村與村進行土地相等面積相當質量的交換調整。村與村需重新簽訂權屬界線協議書,重新登記確權,變更土地所有權證書。

(2)、對於村與村之間的“插花地”或“廢地”,可在村交界處等面積同質量地交換調整。

(3)、在現有村界範圍內新增的耕地,歸該村集體所有,所得收入除部分用於項目工程後期管理外,其餘歸全體村民享用。

(4)、新農村規劃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按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劃和新農村康居規劃執行。並按相關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5)、各村只保留1至2塊墳地作爲公墓用地,具體位臵根據項目區規劃設計確定。

五、土地權屬異議處理

利用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1:10000分幅圖,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權屬狀況,由各村組織地塊丈量,存在爭議的土地,而又一時協商不了的,按現狀進行統計,先測量出該地塊的面積,把現場邊界在圖上(有爭議地塊的地界)標出,依法進行協商解決。對權屬調整有異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爭議由鎮人民政府調處。集體

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有異議的,爭議由村民委員會或鎮人民政府調處。

鹿邑縣觀堂鎮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第四篇:土地權屬調整報告

xxx市華寧縣xxx街道辦

xxx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

權屬調整報告

華寧縣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辦公室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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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華寧縣xxx街道辦xxx土地

整治(補充耕地)項目權屬調整情況報告

近年來,在上級部門關心指導下,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領導下,華寧縣國土資源局着力實施土地整治項目,耕地質量不斷提高,耕地佔補平衡順利實現。華寧縣xxx街道辦xxx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以xxx市土地開發整理要求爲指導,本着“既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又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土地權利,避免發生土地權屬爭議,促進社會穩定”的宗旨,將土地整治項目權屬調整工作做細、做實、做好,爲土地整治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產權保障,促進土地整治事業的健康發展,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現就華寧縣實施xxx街道辦xxx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權屬調整專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項目概況

華寧縣xxx街道辦xxx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區位於華寧縣xxx鎮xxx村委會柒樹林村民小組和東山林場境內,東經102°49′~103°09′、北緯23°59′~24°34′之間。項目區四至範圍:東至五漩塘,南至腦包,西至新田到柒樹林公路,北至

新田到柒樹林公路。華寧縣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1月組織上報了《華寧縣青龍鎮衝子河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可研報告》,申報項目建設總規模爲44.68公頃(670.2畝),新增耕地23.6公頃(354畝)。xxx市國土資源局2014年5月下發文件《xxx市國土資源局關於2014年度第一批市級土地整潔(補充耕地)項目入庫的通知》(玉國土資〔2014〕116號),批准項目入庫,把xxx街道辦xxx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納入2014年度市級投資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下達計劃面積44.68公頃,新增耕地23.6公頃,預算投資191.39萬元。該項目於2014年12月7日進行公開招投標,2014年12月28日開工建設,在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大力關心支持和指導幫助下,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街道、村、組及項目區羣衆積極參與配合下,工程實施進展順利,項目於2014年10月16日竣工。

二、土地權屬調整的指導思想

根據(國土資發〔2014〕287號)文件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本着有利於開展生產和規模經營,在產權明晰、無權屬糾紛的前提下,堅持公平公正、平等自願的原則開展權屬調整工作。

三、權屬調整的依據

我局在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時,土地權屬調整嚴格參照

《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363號)、《關於做好土地開發整理權屬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4〕287號)兩個文件執行,堅持依法、公開、公正、公平、效率和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堅有利於穩定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持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堅持有利於促進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堅持“參與整理各方土地總面積基本不變的原則”。

四、權屬調整情況

土地權屬調整任務較繁重,在土地權屬調整工作開始前,我們認真制定權屬調整方案,科學安排,精心策劃,爲圓滿完成項目土地(謝謝你訪問好範文)權屬調整任務奠定基礎。

(一)項目實施前權屬情況。實施前土地類型:耕地面積39.44公頃,農村道路佔地面積0.92公頃,田坎面積爲12.47公頃,未利用面積爲1.1公頃。項目區屬xxx街道辦xxx村委會柒樹林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權屬清楚,無土地糾紛。

(二)項目實施後權屬情況。項目實施后土地仍屬xxx街道辦xxx村委會柒樹林村民小組所有,土地整理前後土地權屬界限清楚、明晰、無爭議,不存在土地所有權的調整,只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配。項目區土地權屬單一,不存在村小組耕地交叉,實施後權屬界線清楚,項目區外圍界線四至清楚無爭議,不需打散重新分配。

(三)權屬調整情況。項目實施前,由柒樹林村小組農戶、羣衆代表、xxx村委會、xxx街道辦、縣國土局協同對項目進行現場踏勘,並對項目區範圍內每一戶耕地進行丈量登記。

項目竣工後,由縣國土資源局、xxx街道辦會同xxx村委會、柒樹林村民小組組織項目所涉及的村民,對平整的土地進行了準確、細緻的測量和登記。經村民代表會協商,根據本村實際情況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了如下確認並調整。

1. 因爲項目實施前已經對原有耕地進行了丈量,項目實施後新增耕地25.38公頃,在保證每一戶農戶原耕地面積的前提下,對剩餘新增耕地由村委會組織,召開柒樹林村民小組代表會,提出調整方案並嚴格實施。

2. xxx街道辦xxx村委會,柒樹林村民小組,根據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的面積大小和土地歸併結果,在項目區域內劃分若干土地分配區。分配區的劃分堅持“參與整理各方原有位置不變”的原則,參照土地質量評價結果,根據路渠等現狀地物適當調整,確保每個所有者宗地數不變。

3. 實施土地整理的地塊,整理後農民原有承包耕地面積不得減少(扣除應分攤的新增路渠用地),但同一承包人若干地塊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

4. 土地整理後新增耕地可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給農民或單位使用,也可實行招標承包,但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

民和單位擁有優先承包權。

隨着項目的竣工,土地權屬調整工作也圓滿結束,項目建設過程中,在xxx街道辦、xxx村委員會和項目領導小組的共同努力和相關村民的積極配合下,權屬管理工作科學合理,提前到位,措施得力,羣衆都很滿意,沒有出現權屬方面的爭議和糾紛,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和本村的穩定健康發展。

華寧縣國土資源局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第五篇:4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xxxxxx村8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項目

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本着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自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有利於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經xxxxxx村8組集中居住區136戶投票表決通過,同意制定xxxxxx村8組集中居住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項目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並嚴格按此方案共同遵照執行。

一、調整原則

1、參與項目的家庭原有集體建設用地面積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確權頒證面積計算,在集中居住區內的分攤佔地面積按規劃設計成果進行計算。參與項目新建房屋的家庭,必須將原宅基地復墾並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回所在集體經濟組織。

2、原居住集中居住區外農戶進入集中居住區建房的,由其所在村民小組暫按人平0.1畝統一調整土地給集中居住區集體經濟組織,待集中居住區建成後,剩餘面積按最終實際驗收成果進行補調。

3、集中居住區外進入集中居住區內建房的農戶,調整出的土地必須是本戶所有土地中最靠近xxxxxx村8組集中居住區位置的土地。

4、所調整出的土地全部交由組集體經濟組織最終進行統一調劑。

二、調整費用

集中居住區外進入集中居住區內用地的,以村民小組爲單位,集中調整相應承包土地給集中居住區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村項目領導小組按最終跨組權屬調整面積每畝1000元支付權屬調整綜合費用給接地農戶。

三、簽訂調整協議

凡原集中居住區外進入集中居住區內用地建房的參與農戶必須與xxxxxx村8組簽訂土地權屬調整協議,否則不能動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