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許可證明(精選多篇)
目錄
第一篇:入境許可證明第二篇:香港入境許可第三篇: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第四篇:外國人入境在深圳就業許可第五篇: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程序更多相關範文正文
第一篇:入境許可證明
入境許可證明
證申請人在中國國內的經濟狀況對於能夠證明他(她)在訪美之後有充足的理由回到中國,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由於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並沒有一成不變的規定,來要求哪些有關經濟實力的證明在申請簽證面談時必須提交。
要證明你的經濟狀況,可通過下列證明材料(我們理解,沒有誰會擁有下述全部證明材(請勿抄襲好範文 網:)料)工作單位的證明信,說明你的職務、工資及其他福利;銀行存款證明和支票本;你的資本、財產證明;你擁有信用卡的證明等等。
對於你的第一個問題,存款是美元還是人民幣對我們都無所謂,重要的是你掌握着存單及存單中的錢。出於此種考慮,若能夠帶來幾個月的銀行證明或是六個月以上的每月收支情況的銀行證明信,通常是個不錯的主意。
對於你的第二個問題,除了你在美國的花銷要由你的近-親負擔這種情況之外,一般說來,我們對於你的親屬手中的存款不感興趣。
關於出國留學存款證明
問:我即將出國留學,按外國大使館要求,我必須到銀行開具存款證明才能辦理簽證。請問這種存款證明該如何辦理?
答:中國公民自費留學,去國外移民、探親、境外旅遊等,可憑申請人本人在中國銀行開具的存單、存摺到銀行開具存款證明。存款證明的有效期一般爲3個月,在此期間,該筆存款將被凍結。如3個月內將存款證明正本交回銀行,銀行就將該筆存款解凍。客戶在凍結期內要求重新開具存款證明的,則時間和內容與原開具的存款證明書必須一致。存款證明書沒有份數的限制,銀行按一定標準收取手續費。存款證明只能按原幣開立,不得將一種貨幣折算成另一種貨幣開具存款證明。存款人可委託他人代辦存款證明,代辦時請出示兩者的有效身份證件。
另,謹記:銀行證明應顯示在持續一段時間內的平均節餘。爲了得到銀行結算單而臨時集資開帳戶,不是足夠的資金來源的可信證據。同樣,將資金放在申請人的戶頭上,或把錢存在學校裏而未能說明資金來源,通常是沒用處的。
如你持有下列任何一種證件,則不論來港目的為何,亦無須領取簽證或進入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香港身份證明書
回港證(只限由中國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返回香港的人士使用)
香港海員身份證
香港簽證身份書,但該簽證身份書必須仍然有效、或持證人在香港的居留期限仍未期滿
蓋有下列任何一款簽註的旅行證件:
「本旅行證件持有人已獲證實有資格領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本旅行證件持有人有香港入境權。(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aa條。)」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在香港地區,這成爲民間貨幣兌換機構融資人民幣頭寸的新方式。”他表示。
即使境外企業手裏的人民幣沒有流向地下錢莊,基於資本逐利的本能,個別境外企業也會通過香港當地銀行或錢莊渠道,將人民幣兌換港元,購買港元或美元計價的金融產品。
畢竟,跨境貿易結算賬戶屬於貿易項,投資金融產品賬戶則屬於資本投資項,不同資金項下的賬戶資金流動,會受到相當多政策與法規的制約,幾乎難以成行。
“境外企業多半會通過關聯公司或個人名義購買金融理財產品,但萬一上述理財產品出現道德風險或清盤賠付,真正出資人想要獲得相應賠付,頗費周折。”一位涉外業務的律師分析說。
厲兵秣馬“人民幣迴流”
面臨越來越多滯留境外的人民幣,如何有效合規地引導這筆資金投資及迴流境內,已被各地金融監管部門密切關注。
6月18日,香港金管局總裁陳德霖表示,7月份將開始執行修訂後的《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到時在香港的個人人民幣賬戶資金可進行跨銀行轉賬;證券經紀、基金及保險等金融中介機構可以開設人民幣賬戶,及開發銷售人民幣投資產品。
據香港金融管理局5月31日的統計,香港人民幣存款在4月底創歷史新高,達到809億元人民幣,較3月底增長14.3%。
中銀香港研究部主管謝國樑指出,內地擴大人民幣跨境貿易試點範圍,將令更多企業可以考慮利用人民幣爲結算貨幣,有助在本港的人民幣資金結餘增大,支持本港作爲人民幣離岸中心的發展。他預計將來在港的人民幣投資產品種類增加,料有更多企業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此前,香港媒體引述市場消息報道,內地計劃擴大範圍,放寬境外人民幣或在港中資機構投資a股市常
第二篇:香港入境許可
香港入境許可
香港進入許可只頒發給持中國證件者
1、持中國護照者,自海外途經香港,憑有效護照和聯程機票,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辦進入許可。如超過7天需報香港入境事務處覈准,所需時間較長。
2、旅居國外工作學習的中國公民,赴香港旅遊、探親、商務考察、參加會議可向使館申請3個月1次或2次入境許可,每次停留30天。
3、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者訪問或途經香港都需辦理3個月1次或2次進入許可,每次停留7天。如超過7天需報香港入境事務處覈准,所需時間較長。
4、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的海外臺胞,如確有需要,可申請1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4天的赴港進入許可。
5、持《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並已取得進入大陸簽註、來往大陸途經香港者,可在香港停留7天,免辦進入許可。
6、丟失香港護照和身份證的香港居民。
(一)所需材料
1、如實、完整、清楚逐項填寫香港id821表一張(請點擊這裏下載表格)並粘貼2寸免冠半身近照1張。
2、中國護照、旅行證、臺胞通行證資料頁原件和複印件。
3、印尼長期居留證原件或複印件。
4、持公務護照者去香港開會、出差還需提供上級單位批准函。
5、丟失香港護照和身份證的香港居民還需要提供報警單、身份證複印件(身份證號碼亦可)。
(二)辦理方式
1、此類申請可委託他人辦理(除以上第5項者)。
2、受理時間爲4個工作日。
3、取件時交受理費用21萬印尼盾/份。如因特殊原因申辦當日取件,除正常的受理費用外,另需交特急費30萬印尼盾/本、第2、3個工作日取證需交加急費20萬印尼盾/本。
4、丟失香港護照和身份證者需本人親自來使館辦理。填寫《入境身份陳述書》,待我館與香港入境事務處覈實後頒發香港進入許可。我館將電話通知申請人取證時間,取證時交受理《入境身份陳述書》30萬印尼盾/份、香港進入許可21萬印尼盾/份。如因特殊原因申辦當日取件,除正常的受理費用外,另需交特急費30萬印尼盾/本、第2、3個工作日取證需交加急費20萬印尼盾/本。
*必要時,上述內容可能會進行調整,恕有時無法及時通知。遇此,以領事官員解釋爲準
第三篇: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
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
一、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
二、申辦對象(條件)
1、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
(2)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3)無犯罪記錄;
(4)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5)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
(6)擬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三、辦理程序
1、擬聘用外國人的單位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向市勞動保障局行政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市勞動保障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3、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核發《就業許可證》。
四、申辦材料
1、 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公章。)內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章程;
外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企業批准證書、章程;
中外合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企業批准證書、中外合資合同、章程;
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2、擬聘用外國人的申請報告(需說明聘用原因並加蓋公章);
3、申請聘用外國人的意向書(註明聘用期限、崗位、職務、工資等)並加蓋公章。董事會成員或擔任總經理職務的,需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或董事會決議並加蓋公章。企業法人代表無需提供意向書;
4、擬聘用外國人履歷證明(含教育經歷及完整工作經歷,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譯件,須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5、外國人任職的相關資格證明(學歷證書,從事專業技術崗位的提供技術技能證書,外文件一律附上翻譯件加蓋公章,複印件須由單位加蓋公章);
6、浙江省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公
章;
7、《外國人在浙就業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
8、擬聘用的外國人的有效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9、2寸證件照片1張;
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五、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有效,20個工作日辦理。
六、辦理部門
杭州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中心杭州市中河中路240號
七、備註
浙江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負責辦理境外人員的體檢和對境外體檢單的認證手續,地址:杭州中河中路230號諮詢電話:87852410
辦理職業簽證的程序:
1、用人單位憑《就業許可證》辦理簽證通知函電,杭州市級單位到杭州市外事辦公室(市政府南大廳,電話號碼85253797)辦理;省級單位到浙江省外事辦公室(石函路1號,電話號碼87054939)辦理。
2、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憑《就業許可證》、《簽證通知函電》、護照等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職業簽證,憑職業簽證入境工作。
3、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持就業許可證、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護照等資料到市勞動保障局行政服務中心爲外國人辦理《就業證》。
4、已取得相應資格可直接辦理《就業證》的境外人員,還需提供辦理《就業證》相關資料。
《外國人就業證》核發、變更、延期、註銷、遷移、年檢的審批
一、辦事依據
1、《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二、申辦對象(條件)
1、持有《外國人就業許可證》並已取得職業簽證入境的外國人;
2、境外人員在職務、地址、護照號碼、旅行證件號碼等發生變化時,須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3、持有外國人《就業證》自簽發之日起期滿一年的,如需延期,應在期滿前30天內辦理延期手續;
4、境外人員跨地區流動轉出杭州時,須辦理《就業證》遷移手續;
5、當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境外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境外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應爲其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
6、證件有效期在兩年或兩年以上的就業證,就業滿1年前30日內辦理;
三、辦理程序
1、由聘用外國人的單位向市勞動保障局行政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市勞動保障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3、做出結論。
四、申辦材料
1、《就業證》核發
(1)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公章。):
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2)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可參照國內勞動合同,(須註明聘用期限、崗位、職務、工資等要素,其基本內容須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意向書一致)。董事會成員或擔任總經理職務的,需再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或董事會決議並加蓋公章。企業法人代表無須提供勞動合同。
(3)本人的有效護照及有效的工作簽證原件及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4)浙江省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擬聘用外國人的健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5)賓館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加蓋酒店公章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臨時戶口申報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6)《外國人在浙就業登記表》1份;
(7)《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複印件;
(8)2寸證件照片2張。
2、《就業證》內容變更
(1)變更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公章。);
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駐杭辦事處: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有關變更項目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4)原《就業證》
(5)《外國人在浙就業延期、年檢、變更登記表》1份(單位公章加蓋在表格左上角)。
3、《就業證》的延期
(1)外國人就業證延期申請報告(需簡要說明原因並加蓋公章);
(2)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公章。):
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駐杭辦事處/代表處: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3)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可參照國內勞動合同,(須註明聘用期限、崗位、職務、工資等要素)。董事會成員或擔任總經理職務的,需再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或董事會決議並加蓋公章。企業法人代表無須提供勞動合同;
(4)原《就業證》;
(5)《外國人在浙就業延期、年檢、變更登記表》1份(單位公章加蓋在表格左上角);
(6)外國人有效護照和居留許可原件及複印件;
(7)2寸證件照片1張(若就業證已無延期頁面須提供照片2張)。
4、《就業證》註銷、遷移手續
(1)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原件(單位蓋章、本人簽名);
(2)申請註銷/遷移報告;
(3)原《就業證》(若原證遺失的,提交登報遺失證明代替)。
5、《就業證》年檢
(1)依據企業性質提供相關材料(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駐杭辦事處:《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填寫年檢報告;
(3)就業證原件;
(4)外國人有效護照和居留許可原件及複印件
(5)《外國人在浙就業延期、年檢、變更登記表》1份(單位公章加蓋在表格左上角)。
五、辦理時限
辦理《就業證》核發的,材料齊全有效,10個工作日辦理;
辦理其餘事項的,材料齊全有效,5個工作日辦理。
六、辦理部門
杭州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中心杭州市中河中路240號
第四篇:外國人入境在深圳就業許可
附件:外國人入境在深圳就業許可
一、行政許可內容
准予外國人在深圳就業。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第十九條;
(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佈)第93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第二十八條;
(四)《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第五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六)擬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五、申請材料
(一)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1、擬聘用的外國人履歷證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簽字及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聘用意向書(原件1份,雙方簽字蓋章),或出資方、公司總部簽發的委派書(需寫明期限,複印件1份,驗原件);
3、申辦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的原因報告(原件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5、就業申請人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複印件1份);
6、工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政府批文(複印件1份,驗原件);
7、《外國人就業花名冊》(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8、《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原件1份,由就業申請人簽名,相應位置貼相片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就業申請人爲用人單位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免提供1、2、3、4項的材料,但投資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公司章程;就業申請人爲用人單位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免提供1、2、4項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關的任職證明。
(二)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外國人就業證》):
1、已獲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原件);
(2)職業簽證或市公安部門《辦理外國人就業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3)就業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驗原件);
(4)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證明或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5)用人單位與來深就業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1份,驗原件,就業申請人爲用人單位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代表工作證》);
(6)就業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張(相片規格爲2寸)。
2、就業申請人爲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可免就業許可,提供以下材料辦
理《外國人就業證》:
(1)就業申請人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有效z簽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2)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證明或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4)《外國人就業花名冊》(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5)《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原件1份,由就業申請人簽名,相應位置貼相片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6)就業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張(相片規格爲2寸)。
3、外國人在本市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辦理《外國人就業證》:
(1)就業申請人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居留許可(複印件1份,驗原件);
(2)申辦外國人就業證的原因報告(原件1份,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3))用人單位與在深就業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1份,驗原件;)
(4)原《外國人就業證》註銷證明;
(5)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政府批文(複印件1份,驗原件);
(6)《外國人就業花名冊》(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7)《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原件1份,由就業申請人簽名,相應位置貼相片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8)就業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張(相片規格爲2寸)。
就業申請人爲用人單位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免提供(2)、(3)項材料,但投資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公司章程;就業申請人爲用人單位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免提供(3)項材料,但需另提供相關的任職證明;就業申請人爲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3)項材料,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代表工作證》。
(三)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延期:
1、《外國人就業花名冊》(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2、《外國人就業延期申請表》(原件1份,由就業申請人簽字,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3、就業申請人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居留許可(複印件1份,驗原件);
4、用人單位與來深就業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出資方、公司總部簽發的委派書(需寫明期限,複印件1份,驗原件);
5、工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政府批文(複印件1份,驗原件);
6、《外國人就業證》原件(需換髮新證的應提供就業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張,規格爲2寸)。
就業申請人爲用人單位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第4項材料;但投資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需另提供相關的任職證明,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代表工作證》。
(四)遺失補發《外國人就業證》:
1、《外國人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補發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外國人就業證》補發申請書(原件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就業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張,規格爲2寸。
(五)《外國人就業證》信息變更:
1、《外國人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補發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變更內容的相關證明(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申請人有效護照、有效簽證、勞動合同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4、《外國人就業證》原件(需換髮新證的應提供就業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張,規格爲2寸)。
(六)註銷、遷移《外國人就業證》:
1、用人單位關於被聘人員離開單位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用人單位與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3、《外國人就業證》原件。
法律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本實
施辦法規定。
六、申請表格
(一)新辦:《外國人就業花名冊》(附表1)、《外國人就業申請表》(附表2);
(二)延期:《外國人就業花名冊》(附表1)、《外國人就業延期申請表》(附表3);
(三)遺失補發:《外國人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補發變更申請表》(附表4);
(四)年檢:《外國人就業年檢登記表》(附表5)。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一)初次就業申請:1、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就業申請資料,經批准後憑《受理申請回執》領取《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2、用人單位持《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到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領《被授權單位簽證通知表》或到市公安部門申領《辦理外國人就業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3、用人單位持《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就業申請人職業簽證或《辦理外國人就業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到市勞動保障部門申領《外國人就業證》;4、用人單位持《外國人就業證》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
(二)就業延期申請:用人單位如因工作需要繼續聘用外國人在本單位工作,應在其就業證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延期申請。
十、行政許可時限
《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申請事項自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辦結,新辦《外國人就業證》申請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辦結,延期《外國人就業證》申請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辦
結,《外國人就業證》年檢、遺失補發、變更、註銷、遷移《外國人就業證》申請事項即時辦結。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有效期爲六個月;
(二)《外國人就業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同時不得超過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政府批文有效期、勞動合同或委派書有效期及就業申請人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有效期等。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外國人領取《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就業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或職業簽證後方可在深圳合法就業。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行政許可收費。但收取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繳納標準:每人每月9元人民幣,按就業證簽發期限一次性繳納。
收費依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粵價[2014]334號文件。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外國人就業證》實行年檢。《外國人就業證》有效期超過一年的,用人單位應在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一年期前三十日內到市局涉外就業管理處爲被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
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年檢手續須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外國人就業證年檢登記表》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就業證持有人的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及居留許可(複印件1份,驗原件);
3、工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政府批文(複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及本實施辦法規定。
執行日期:2014-4-7
頒佈日期:2014-4-7
第五篇: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程序
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企業聘用)
行政許可項名稱: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企業聘用外國人就業許可)
項目編號(空):
許可項目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
許可收費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許可審查總時限:就業許可10個工作日;申領就業證5個工作日
許可程序:
一、 申請
(一)申請條件
在北京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及國內個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除外)。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十四條
(三) 申請方式
聘用單位工作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工作證攜帶申請材料到現場辦理申請手續(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可查詢特色專欄-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在京就業欄目並下載
申請表)
1、申辦就業許可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三資企業還需提交企業成立批准證書複印件)、公司章程、合資合同(合資、合作企業)的複印件;
(2) 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詳細說明聘用原因、職務、用人單位蓋章);
(3) 聘用意向書(聘用副總以上職位,須同時提供企業董事會決議);
(4) 外國人的中文簡歷和任職資格證明(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能資格證書的複印件)及護照複印件(需大學學歷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5) 醫療機構近期出具的外國人的健康狀況證明覆印件;
(6) 填寫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在申辦單位處蓋章)一份,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貼表上。
注:內資公司聘用外籍人員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無主管部門的,可直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並攜帶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
2、申辦就業證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正本);
(2) 經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外國人健康證明;
(3)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與被聘用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 有效護照正本及複印件;
(5) 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一份(在申辦單位處蓋章)一份,近期二寸證件照2張。
3、申辦就業證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辦就業證延期應在就業證有效期滿前30天內辦理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有效護照(正本);
(3)《外國人就業證》正本;
(4)就業延期申請表(在聘用單位全稱處蓋章)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
申辦就業證延期需3個工作日;如就業證的附頁用完,須帶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一張。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 受理
(一)受理(條件)標準
用人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條件)標準的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三) 受理崗位
1、市職介中心一層服務大廳;
2、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外國人辦證服務窗口。
(四)崗位職責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齊的一次性告知並制發相關文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並制發相關文書;
3、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出具相關文書
(五)受理時限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三、審查
(一)審查標準
1、對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的要求
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高級技術、管理層次,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的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規定的崗位。即:一是在本行業系統內部沒有適合
該崗位的人員;二是在勞動力市場上招不到的合適人員。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本國醫療機構近期出具的健康證明);
(2)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3)無犯罪記錄;
(4)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5)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它國際旅行證件。
3、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據北京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審查聘用數量。
(二)審查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條;《涉外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手冊》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四條第五款。
(三)審查崗位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經辦人員、主管主任
(四)崗位職權
經辦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對審查合格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按時限做出行政許可;對審查不合格的,報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對申請材料不合格的進行復查,根據經辦人員的意見提出複查意見。
需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覈實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覈查;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需延長期限的,告知申請人理由。
(五)審查時限
就業許可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就業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依法可以延長10日。
四、 決定
(一)審定標準
提出申請的單位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定崗位及職權
經辦人員:對材料審查合格的,按時限做出行政許可。
主管主任:對材料審查不合格的,提出複查意見。
(三)審定結論及送達
批准的,向申請人制發行政許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 審定送達時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經辦人領取。
五、 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一)就業許可辦理完畢的外國人因故不能來京工作的,聘用單位應將就業許可證書交回市職介中心,並說明理由。
(二)外國人就業期滿終止僱傭關係、就業期間解除聘僱關係、在就業期間變更用人單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十日內將該外國人的就業證交還,如果未能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十日內書面報告市職介中心。
(三)外國人在就業期間,在本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或由外地遷入本市工作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辦妥解除聘僱關係手續後十日內,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或在外地工作當地發證部門簽發的就業證遷移、註銷證明及其它相關手續重新申辦就業手續。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六、 監督檢查舉報電話:
許可事項政策諮詢電話:12333
被許可人違法行爲舉報:63044923
作出行政許可處室舉報電話:63167724
行風監督舉報:12333
公告查詢網址:
七、 監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四、五章
(二)日常監督和管理。
(三)舉報查處。
附件:申請書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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