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工作總結 > 調研報告

羣體調研報告多篇

羣體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關於非正常死亡引發羣體性事件調研報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發羣體事件的現狀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發性強,涉及面廣,複雜性多,稍有處理不慎,就極有可能會引發羣體性事件。從我縣情況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產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總量居高不下,引發的羣體事件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20xx年至20xx年7月,我縣共發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發不穩定事件××*起,佔總數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發不穩定事件××起,佔總數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發不穩定事件××起,佔總數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發不穩定事件××起,佔總數的××*%;20xx年1-8月共發生××*起,死亡××*人,引發不穩定事件××起,佔總數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發羣體事件的主要特徵

1、事發突然,人員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無預兆,因事發突然,死者親屬會一時無措,馬上會召集其親朋好友以及鄰里聚集在地一起,引發的羣體鬧事事件,難以及時準確地做到預警處置。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羣體鬧事事件參與人員主要是死者家屬、親朋好友和鄰里,同時也會造成羣衆的圍觀,造成人員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發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事件,個別甚至會引起連鎖反應。

2、情緒激動,手段多樣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時無法讓死者家屬接受,在承受喪失親人的悲痛中,情緒都比較激動,無法冷靜下來通過法律途徑或通過當地黨委政府來解決問題,喪失理性的當事人在不理智的狀態下常常做出違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親友鄰里聚集後,往往會仗着人多勢衆,在別人的鼓動下,採取一些過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單位、或是到死亡發生地、或是到當地黨委政府,採取圍堵、擡屍鬧喪、羣體上訪,甚至阻塞交通等極端做法,以期通過鬧事來解決問題。

3、目的明確,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發生後,不管是否引發鬧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經濟賠償是死者家屬的最終目的。其採取的鬧事行爲,一方面是悲痛情緒的發泄,另一個方面是爲了擴大影響,採取多種方式,以達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訴求,在經濟賠償上獲得最大化。特別是一些家屬往往不分事故責任,以“人死爲大”爲要挾,用“死人”來壓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訴求和賠償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價。

三、非正常死亡引發羣體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處理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羣體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規律,找出癥結所在。通過深入調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發羣體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羣衆法制意識不強。雖然,通過多年來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傳,羣衆的民主法制意識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基層特別是農村羣衆忙於勤勞致富或創業或經商或打工,平時很少參加學習,看書讀報少,法律意識淡薄。農村基層還普遍存在“法不責衆”的思想,認爲只要大家一起鬧,受害方不敢追究,政府拿我們沒辦法;另一方面,通過近年來的上訪“經驗”,羣衆存在“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思想,如果走法律訴訟途徑不但成本高時間長、而且達不到實際訴求,只有將事情鬧大,才能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才能得到更多的賠償。

2、政府公信力不高。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社會結構的變化、貧富差距的拉大,特別是一些腐敗現象的發生,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嚴重挑戰,進而使羣衆對司法、對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對政府能否公正處置持懷疑態度。部分幹部存在求穩怕亂的思想,怕羣衆鬧事,爲了防止死者家屬鬧事,往往偏重於協調,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制的權威性。此外,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羣衆第一時間不是去尋找合法途徑,向有關村、鎮、單位反映請求幫助解決,在源頭上得到解決。

3、補償標準不統一。當前,法律法規對非正常死亡賠償規定不一致,標準不統一,單位之間、地區之間、城鄉之間、行業之間賠償金額有高有低,致使死者家屬互相攀比,從而引發羣體性鬧事事件。另一方面,在實際處置過程中,對死亡賠償的額度往往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特別是當肇事方有一定經濟實力時,死者家屬往往會提出過高的賠償要求,特別是在交通死亡的賠償額度上,在實際處置中遠高於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此外,肇事方的賠償能力不一,特別是有的企業主爲息事寧人,實際賠償金額過高,也會造成類似事故死者家屬的極度不平衡。

四、有效處置非正常死亡引發羣體事的對策措施

1、法制宣傳要注重經常性。要強化法制宣傳教育,按照“五五普法”要求,紮實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全面、深入、細緻地宣傳與農民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各種形式的法律諮詢和法制講座,法律宣傳資料,宣傳標語,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釋法,開展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使農民知道怎麼做合法,怎麼做違法,不斷提高人民羣衆的法制意識,引導羣衆通過正當渠道反映和解決問題,運用法律手段保 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消除羣體性事件的誘發困素。

2、情報信息要注重動態性。非正常死亡儘管有突發性的特點,但在發生羣體鬧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醞釀時間。因此,及時掌握相關情報信息是關鍵。要健全情報信息網絡,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配強基層基礎,大力培育治安骨幹力量,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縱橫交錯的情報信息網,及時、準確收集相關情報信息。特別是對當事人有可能上訪鬧事或採取極端手段的,要保持情報信息的靈敏暢通,確保當事人一有動作,就能及時掌握,提前做好防範措施,確保早發現、早準備、早介入、早預防、早化解,增強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動性,把各種苗頭性、傾向性、行動性的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3、預防預警要注重機制性。要穩妥有效地處置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羣體鬧事事件,防患於未來,預警預防是基礎。一是要加強基層幹部能力建設。基層組織處在應急處理的第一線,要着力加強基層幹部隊伍應急處置能力,大力提升基層幹部的威信,加強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大力推行村務公開、政務公開,不斷提升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公信力。二是要加強應急機制建設。要針對有可能發生的羣體鬧事,建立一套預防處置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羣體鬧事的應急預防機制,一旦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啓動應急處理機制。三是要建立應急處置隊伍。要建立應急處置力量,根據事件狀況,明確責任主體、明確責任人,在發生羣體鬧事事件後,應急處置力量馬上跟上,確保拉得出、打得贏,控制得住、化解得了。

4、公正處置要注重前瞻性。處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公正處置是前提。一是要及時查明死因。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實責任的關鍵。要廣泛深入的調查取證,弄清事實真相,固定相關證據,讓事實講話,用證據說話,讓當事人心服口服。二是要分清雙方責任。在弄清是非的基礎上分清責任,要通過耐心細緻地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詢問糾紛的有關情況,通過調查走訪知情人,進一步覈實糾紛事實,明確承擔責任的主體,並根據責任情況,適時提供法律服務。三是要積極穩妥處置。在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後,政法、公安、主管部門要主動介入,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有效控制事態。對死因明確、死亡性質確定、沒有必要保留的,要積極動員家屬火化,對故意停屍鬧事的,要果斷實施強制措施。四是要教育疏導爲主。非正常死亡的家屬,由於突然失去親人,處在情緒悲痛中,參與處理的人員既要講事實擺道理,又要顧及親屬的心理,從人性化角度出發,站在公正的立場,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疏導家屬情緒,做好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引導工作。特別是在發生此類羣體鬧事事件後,要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儘量採取溫和措施,對事態進行降溫處理,避免警民衝突事件的發生。

5、輿論導向要注重引導性。一是要及時發佈權威信息。對非正常死亡事件,羣衆比較關注,要及時發佈真實權威信息,披露事實真相,掌握輿論主動權,防止羣衆聽信謠言,堅決制止惡意炒作,防止引發連鎖反應。二是及時公開信息要透明。一些非正常死亡案件引發的羣體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於信息不公開,導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對有關非正常死亡的性質、產生的原因、爭執的焦點等信息,特別是調查取證情況,要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公開。三是樹立正確的導向。在對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羣體鬧事事件的處置中,對涉及違法犯罪行爲的,要依法嚴厲打擊,表明政府處置的公正性。同時,要運用典型案例,通過公開處理等方式,進一步弘揚法制,震懾犯罪,教育羣衆,有效遏制非正常死亡引發鬧喪事件的發生。

近年來,隨着我縣經濟的迅速發展,公路交通網建設的不斷加快,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頻繁發生,由此引發的羣體聚集、上訪鬧訪事件不斷增多,有的甚至演變成爲規模性的擡屍鬧喪、堵塞交通、聚衆上訪等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成爲引發羣體性事件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何妥善處理非正常死亡案件,防止因非正常死亡引發羣體性事件,成爲政法維穩工作的一項新的重大課題。

【第2篇】中學青年教師羣體青春奉獻崗調研報告

在xx市孝友中學的校園中,有這樣一羣人,教室裏他們似兄長般親切,講臺上他們有凝望般專注,教研中他們如猛虎般驍勇,他們就是學校“青春奉獻崗”的青年教師們:xx名35週歲以下的青年教師(其中黨員x名)。

百年的光陰流轉,沉澱了孝友中學獨特的辦學風格。學校以沉穩的氣質在常熟教育界演繹着精彩,青年教師羣體更是承載着學校未來發展的使命。他們專業知識豐富,精力充沛,成就欲和創新意識強烈;他們,最大可能地挖掘自身的潛能,將自己的“優良效應”無限的輻射開來,沒有轟轟烈烈,也不驚天動地,似涓涓溪流,一路汩汩地流過來……

一、以德立人

教師工作是神聖的,也是艱苦的。教師的職業道德是教師應具備的最基本的道德修養,是教師的立業之本。他們主動學習現代教育理論、班主任工作、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法規等理論和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整體素質,愛崗敬業,爲人師表。青年教師們安心從教,樂於從教,爭挑重擔,多作貢獻的良好風氣越來越濃。從他們這個羣體中成長起來的xxx老師,xx年光榮地被評爲“常熟市第四屆師德標兵”。

在黨員先鋒崗活動中,青年黨員教師亮出黨員身份、彰顯榜樣力量,成立青春奉獻崗,其他青年教師也全身心的投入,用實際行動書寫着青年人的朝氣蓬勃和樂於奉獻。xx名青年教師都長期堅持奮戰在教育教學的第一線,承擔着教學重任,有x人擔任了班主任,x位青年教師擔任備課組長、教研組長。她們立足校園,走入社區,有多人次獲得“青年教師志願者在行動”的社區教育奉獻先進個人稱號。他們用默默奉獻詮釋着一個共產黨員、一個人民教師對教育事業的忠誠和熱愛。

二、以愛立魂

“愛學生、會愛學生、讓每一個學生感受到你的愛”,是“青春奉獻崗”們的共識。每一年,青年教師都會積極向校愛心基金會捐款,加入“助一名貧困生”愛心助學的行列;在學校推行的“德育導師制”活動中,每位青年教師主動擔任一位德困生的德育導師,開展“助一名德困生”活動,做好他們的思想引導,幫助他們樹立自信,提高素質;平時教學工作中,參與到“助一名學困生”活動中,關心學有困難的學生,幫助他們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提高學業成績。

說到愛學生,“青春奉獻崗”的每一位教師都有深切的體會,愛好學生容易,愛“學困生”難,愛“德困生”更難。陳xx老師就遇到這樣一個學生,該生家中生活條件較爲艱苦,行爲習慣差,學習成績不好。面對這樣的孩子,陳老師選擇了“不放棄、不拋棄”。她多次進行家訪,瞭解該生家庭情況,以便更好的溝通教育;陳老師在社區和學校分別爲他申請了貧困生補助,以緩解他的家庭困難;她利用課間耐心的爲其補習,以求點滴的進步。最困難的是這個孩子由於從小缺乏正確的引導,在與同學相處、與他人溝通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障礙,時常惹是生非。她常常找這個學生談心,一談就是一個小時。像陳老師這樣,“青春奉獻崗”的每一位教師爲了學生的點滴進步,他們傾盡全力。

他們的付出獲得了肯定:桑xx被評爲“蘇州市優秀班主任”,陳xx老師被評爲“xx市優秀班主任”,陳xx榮獲“xx市指導學生自學先進教師”的稱號,……。

三、以專立業

沒有堅實專業基礎和高水平的教學藝術就不會是一個好老師。“青春奉獻崗”的每一個教師深知這一點。

苦練基本功,勇攀新高度。校工會經常性的組織教學基本功大賽。青年教師踊躍參加,虛心求教,每一次準備的過程就是進一步提高的過程。近年來,多人次在各級各類基本功比賽、解題能力競賽中獲獎。陳xx的《有你相伴,真好》獲江蘇省第四屆“藍天杯”中國小教師優秀教學設計評比一等獎;蘇x老師獲xx年蘇州市國中物理優秀實驗教學課評選二等獎等。

專業成長的過程,猶如蝶蛹破繭。惟有長期的醞釀積累,纔會有破繭的振翅高飛。施xx老師的成長經歷告訴了我們這一點。她是年青的數學老師,xx年11月獲得了“卡西歐杯”第七屆全國國中數學教師優秀課觀摩與評比一等獎。從參加市級比賽的勇奪第一,到參加省級比賽,之後的全國一等獎,期間的磨課、修改、試上、再修改……在前輩的幫助下,付出的辛勞是不言而喻。用她的話說:“這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但是我很享受。我收穫到的不僅是一個一等獎,我收穫了堅強,收穫了友情。”

每一位青年教師的成長,除了自身的努力,離不開的學校的關心和前輩們的愛護。在我校,每一個青年教師都有一個專業成長檔案袋,這裏面存放着事業規劃書、獲獎證書、教學反思等,記錄的是成長的每一個足跡。每一個青年教師都有一個經驗豐富卓有成效師傅,師傅們關懷着青年教師成長的每一個腳步。在這樣一種機制下,許多青年教師成長爲骨幹教師,市第十五批學科帶頭人張xx、市第九批教學能手戈x等就是從“青春奉獻崗”中成長起來的市級教學骨幹。

敢於挑重擔,衝鋒第一線。學校採取壓擔子、重信任的做法,大膽提拔任用青年教師,加速他們的成長。擔任班主任,擔任備課組長,他們敢於挑大樑,任勞任怨地堅守在教學第一線。團委書記徐xx,已經連續四年奮戰在九年級畢業班教學的第一線,課務被排得滿滿的她總是把笑容留給了學生,把壓力留給自己。在她眼裏,學生好似弟弟妹妹,每一個孩子都有閃光點。xx年她被共青團常熟市委員會表彰爲“常熟市新長征突擊手”。

專注勤學習,追求共進步。校工會聯合校團委定期舉行“青春無悔鑄師魂”青年教師論壇,借這一平臺,青年教師或拜師學藝或互相切磋,迅速進步;通過業務競賽,博採衆長,共同成長;聆聽專家講座,吸收營養,提升認識。尤記得xx年4月組織的論壇,全體青年教師聽了施曉丹老師的一堂的數學課——《探索三角形全等的條件》,邏輯嚴謹、語言簡潔、絲絲入扣。同一學科的老師頻頻點頭,跨學科聽課的老師也被深深折服。在論壇的系列活動中,還組織了培養團隊意識的拓展活動,在訓練中體驗和感悟,團結合作,和諧共贏。

百年孝友,百年傳承。歷史的責任落在青年教師身上,爲孝友,他們正向着太陽,走向成熟。

【第3篇】關於電業局困難職工羣體醫療情況調研報告

目前,電業局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總體要求是“黨員幹部受教育,科學發展上水平,人民羣衆得實惠,”最終達到的目的是 “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所以,解決職工,尤其是困難職工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也是這次學習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

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人民政府內政發〔1982〕154號文《關於改變巴盟電力工業管理體制的批覆》中規定,將巴盟地方所屬電業局及其部分直屬單位劃歸自治區統一管理;重新組建了××*電業局,職工總數爲1437人。××*電業局成立後,臨河發電廠醫務室撤銷,人員設備全部併入局機關管理。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爲了執行職工勞動保險醫療制度,經××*電業局工會研究並報局黨委批准,成立了“××*電業局醫務鑑定委員會”,此後,××*電業局爲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確保職工有病就醫,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控制藥費不合理的超支對醫藥費管理制訂了新的辦法,即按職工的工齡分爲五個等級,劃分金額數。爲了維護職工的切身利,提高職工的健康水平,××*電業局工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修訂了《××*電業局職工勞動保險醫療管理辦法》,依據 “保證就醫,克服浪費”的原則,規定了“一般疾病點醫療,實行按工齡劃分醫藥費分配檔次的辦法”,即按職工工齡在四年以下到二十年以上分爲五個檔次,分配醫療費爲200元至700元不同數額;職工就醫後,經所在單位工會主席簽字後在行政財務報銷,但不得將年度醫療費分配數發給本人;如有結餘,可轉本人下年度使用。各單位職工醫療費原則上不得突破當年提取福利費的50%,職工住院治療報銷比例不得高於70%(對於特殊病例另有規定)。

根據××*電力公司內電人資〔20xx〕2號文《關於建立職工醫療保險補貼的通知》中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凡實行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和單位,從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貼。享受範圍:在冊的全部正式職工;補貼標準爲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進行補貼,”並按月隨本人工資發放。××*電業局離退休職工管理中心爲了方便在崗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就近醫療,除加強××*電業局醫務所服務力度外,還與××*老幹局保健所合作,開辦醫務所,作爲電業局職工的醫療定點服務處,充分體現了××*電業局對廣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高度重視。

××*電業局二0xx年底共有職工1890人,其中離退休(養)總數爲925人,佔全局總人數近一半。離退休(養)職工的心理因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通常人們所說的“三感”,即由於生理的變化所產生的自卑感,由於位置的轉換產生的失落感和由於環境的變化而產生的孤獨感;二是在改革不斷的深度發展階段涉及離退休(養)職工切身利益的各項改革措施相繼出臺,導致部分一直處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老同志感到生活上的不適應,思想上的不理解,情緒上的不穩定,心理上的不平衡。就××*電業局離退休(養)職工來說,除離退休幹部按公務員增加工資外,其他退休(養)職工工資一般在1500—2500元左右(包括××*電力公司發放的內部生活補貼),在系統內部是工資最低的;因此,屬於困難職工羣體。

一九九七年××*電力公司實行離退休人員“兩費”(醫療費、活動經費)定額包乾,平均每人每年1400元。××*電業局據此精神,制訂了“兩費”管理辦法。醫療費按退休(養)職工工齡計算,有一年工齡給予35元醫療費二0xx年在原有醫療費管理辦法基礎上作了調整,對6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年每人增加醫療費350元;離休幹部實報實銷。二0xx年重新修訂《離退休職工醫療費管理辦法》,加強了對住、轉院病人醫療費的管理,加強了對會同醫院住院費的稽查力度,針對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協商解決;對大額的外地住院病人的票據進行覈查,嚴格醫療費的報銷制度,堵塞了醫療費報銷的漏洞,並實行了雙月報銷醫療費的制度,取得了顯著成果,得到了絕大多數離退休(養)職工的支持。但是,也有極個別同志不夠理解,甚至產生牴觸情緒,說出或做出一些不符合黨性的言語和行爲。對此,離退休職工管理中心的同志作細緻的思想工作,帶着深厚的感情,以兒女之心、晚輩之情提供人性化、親情化服務。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1997)74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和《××*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辦法》巴政辦發(20xx)4號等文件精神,二0xx年下半年××*電業局對直屬單位的在崗職工和離退休(養)人員移交地方社會醫療保險做了宣傳和準備,印發了醫保宣傳手冊併發放了醫療本;並於二0xx年十二月份順利地將1890餘 名在崗和離退休(養)人員交給地方醫療保險部門,離退休老幹部由本企業負擔醫療費用,並繼續實行全額報銷,這樣做使全體職工看病就醫管理與國務院制定的管理辦法相接軌,使老有所醫更有社會保障。

據統計,××*電業局困難職工羣體,離退休(養)人員經濟狀況及醫療保險情況如下:有離退休(養)老幹部14人,二0xx年月平均工資3298元,比二0xx年增加574元;生活補貼月人均350元,經濟收入大約3600—3700元;醫療費實報實銷,二0xx年大約人均2萬元;所以說離退休老幹部生活和醫療都有保障.有離退休職工688人,二0xx年月平均工資1206元,比二0xx增加102元;生活補貼月270元,經濟收入大約1400—1500元;醫保每年每人平均1305元.有退養職工223人,二0xx年月平均2200元,比二0xx年增加120元;生活補貼月人均240元,經濟收入大約2400—2500元醫保每人每年1790元;兩項都基於退休職工。從上述數據分析,離退休老幹部經濟收入最高,而且醫療費實報實銷;退養職工經濟收入和醫療保險居中,高於離退休職工,退休職工經濟收入和醫療保險費用最低,略高於社會其他企業,在××*電力系統實屬困難職工羣體。

根據××*電力公司《關於電力系統實行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內電人資(20xx)56號及《關於印發××*電力公司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內人資(20xx)54號精神,爲解決在崗職工和退休(養)職工銀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後,職工個人醫療費負擔過重,相對縮小新老醫療保險待遇差距,提供電力系統職工和退休(養)人員醫療保健水平,經二0xx年六月十七日××*電業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局範圍內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並制訂了《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補充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全局所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的在冊職工和退休(養)人員,補充醫療保險建立的原則:相對縮小參保前後醫療保險水平的差距,力爭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的醫療費用補貼,以減輕職工醫藥費負擔,特別是對特殊困難羣體給予扶困救助:補充醫療保險的資金來源是按工資總額的4%從成本中提取,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60%作爲門診醫療補貼,20%作爲住院及大病醫療補貼。

補充醫療保險標準如下:在職職工1—10年工齡,每人每月補貼10元:11—20年工齡,每人每月補貼20元;21—30年工齡每人每月補貼60元;31—40年工齡每人每月補貼110元;41年工齡以上每人每月130元。退休人員70歲以下,每人每月補貼130元;71歲以上,每人每月補貼140元。因大病在定點醫療結構住院或轉入外地醫院治療,醫保統籌支付後剩餘部分按90%補貼。具有規定的11種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爲自付部分3000元;醫療費用超過××*市醫療保險慢性病最高限額自費部分,退休人員按95%報銷。在職職工按90%報銷,通過上述規定報銷比例,說明對“兩高”人員還是制定了優惠政策,達到了扶貧濟困的目的,深受困難職工羣體的擁護。

××*電業局從二0xx年交給地方實行社會醫療保險後,又於二0xx年實行內部補充醫療保險;經過兩年來的實踐表明,職工個人醫療費負擔過重得到了緩解,尤其是退休“兩高”人員的醫療得到;充分的保障,退休“兩高”人員從二0xx年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兩項門診醫療補貼已經達到3000餘元,基本滿足了困難職工羣體看病買藥的需求。因大病在定點醫院住院或轉院到外地治療,除醫保統籌支付後剩餘部分又按90%補貼報銷,這樣兩頭報銷後,住院治療除門檻費等自付外,報銷比例已經達到90—95%,個人支付只有一少部分。慢性病退休人員除社會醫保報銷外,剩餘部分又可按95%報銷,最高限額3000元;拿糖尿病患者來說,兩頭報銷達到6000元/年,即使打胰島素治療亦可全部滿足。內部補充醫療保險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文化大革命中致殘人員、工傷人員和第一胎女職工分娩或人工流產所發生的醫藥費,全額報銷。綜上所述,××*電業局無論是對在職職工,還是對退休困難羣體職工,在解決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上狠下功夫,切實解決了個人醫藥費負擔過重問題,爲廣大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解決了後顧之憂。

××*電業局在全局範圍內推向社會醫療保險後,又制定了內部補充醫療保險,這樣實行雙重保險後,廣大電力職工得到了真正的實惠,深表歡迎和支持;充分體現了社會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優越性,又彰顯了電力企業“以人爲本”爲職工人性化服務的實踐性,廣大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非常感激,下面就執行過程中操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幾建議,供參考。

1、離退休老幹部爲黨和人民的事業奮鬥了一輩子、奉獻了一輩子、勞累了一輩子,沒有他們當年打天下和艱苦創業,就沒有我們今天的幸福生活。他們應該受到我們的尊敬。在醫療保健方面給予全額報銷是理所應當的,無可非議的,絕大多數離退休老幹部堅持黨性原則,永葆革命本色,但個別離退休老同志在醫療報銷方面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有的把別人不要票的通過大夫開上自己的名字報銷;有的本來沒有買藥,通過熟人開出藥店發票報銷;甚至有人從醫院或藥店買到常用藥後,低價推銷給別人從中漁利。上述做法導致藥費居高不下,××*電業局離退休老幹部每年人均兩萬元,與此不無關係。

2、××*電業局在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後,發放了“補充醫療保險卡”,臨河地區的只能在××*電業局衛生所使用,烏前旗和磴口地區只能在同仁藥店使用,這樣就有很大的侷限性。從巴電人字20xx155號《關於印發××*電業局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中第五條規定來看,作爲門診醫療補貼,應該到指定醫院就醫,有好多病不光需要吃藥,還需要進一步做檢查確診,只能到藥店買藥,不能到醫院就診,極不方便,應該儘快加以解決。

3、××*電業局決定:每兩年給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做一次身體檢查;這的確是深受歡迎的大好事。但是,作爲退休職工屬於 “兩高”人羣,年齡偏大疾病偏多;這部分困難羣體應該每年給予一次身體檢查,並增加部分體檢項目,如男性作前列腺檢查,女性作乳房檢查;體檢費用就應隨之增加。

4、社會基本統籌醫療保險和××*電業局內部補充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中,都沒有將重症高血壓,前列腺嚴重增生肥大,腰椎和頸椎嚴重骨質增生以及腰間盤突出等病症列入11種慢性病之中;而“兩高”困難職工羣體往往又容易出現這些多發病症;今後是否能將上述疾病也列入慢性病的目錄中,值得有關部門進一步斟酌研討。

5、社會基本統籌醫療保險和××*電業局內部補充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中,還將個人不慎摔傷造成骨折住院治療兩人不予報銷範圍;“兩高”困難職工羣體,骨質疏鬆、行動遲緩、經常發生不慎摔傷,造成軟組織破壞或骨折。所以,這種病例應不應該給予報銷,值得商榷。

6、重病或大病住院治療,個別醫院爲追求高額利潤,個別醫生爲了增加個人收入,經常出現醫院延長住院時間,醫生多開各種昂貴藥品(包括與此病無關的);這也就造成了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增加,極不合理,如何解決值得深思。

7、用社會醫保卡和內部補充醫療卡到藥店刷卡買藥,還出現化妝品、保健品、喝水杯、洗腳盆等非藥類物品也可以劃卡的現象;雖然這些費用是打入個人賬戶的資金,但從深度分析還是不合理的,怎樣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值得探討。

總而言之,××*電業局將在崗職工和離退休(養)職工醫療保險工作納入主要議事日程,並率先實行了社會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和企業內部補充醫療保險雙重醫療保險,走在了國務院新出臺的醫療改革方案的前面,充分體現了“黨員幹部受教育,科學發展上水平,人民羣衆得實惠”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已見成效,應繼續發揚光大。

【第4篇】法院關於社會弱勢羣體保護情況調研報告

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社會羣體在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佔有能力上也產生兩極分化,導致一些羣體在日常生活中的締約能力(交易能力)及訴訟能力(訴訟承受力)相對低下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羣體。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樣,都會有弱者存在,這是不需爭論也無法消除的客觀事實,關鍵是一個社會能否真正確認並通過制度保障的形式實現社會弱勢羣體的基本權利。由於現有法律不足以適應這種羣體分化的現實,無法完全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層次的法律保護機制,才能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和社會關係的和諧。本文以工業社會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勢羣體——勞動者、消費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觸電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爲典型,從民事審判實務的視角來探討上述課題。

一、社會弱勢羣體的界定

社會弱勢羣體作爲一個集體名詞,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範疇,而更多地屬於社會學領域的概念。“弱勢”是相對於“強勢”而言的,因此社會弱勢羣體就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對社會人羣根據一定標準進行比較的結果。從社會學角度來講,社會弱勢羣體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別表現爲經濟利益、生活質量和承受力三個方面的共同特徵即同一性,這種同一性表現在:貧困性;低層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貧困者羣體、殘疾人羣體、精神病患者羣體、失業者羣體等。法學上的人是由種種權利和義務構成的抽象綜合體,法學上的弱勢羣體不同於社會學意義上的弱勢羣體,並不是從社會現實生活中描述出來,而是人們依據自己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現實情況而主觀設置的標準,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締約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且在糾紛處理中訴訟能力較差、以致不易實現自己基本權利的特定法律主體。筆者以爲,從法律的發展來看,隨着人類向工業社會的發展,企業的僱傭規模越來越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各類工業事故也在不斷增加,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消費者、事故受害人成爲現代社會最典型和數量最爲龐大的弱勢羣體。

上述法律主體成爲社會弱勢羣體,在法律關係的形成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隸屬關係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僅身份關係產生隸屬關係,一些合同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的特徵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隸屬關係,勞動者在合同關係存續過程中對用人單位處於經濟上的依附關係。

2、信息的不對稱。雖然在一些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雙方對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較大,造成雙方市場交易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如消費者與經營者特別是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雖然在合同關係中是平等主體,但由於消費者相對於經營者,在銷售信息、技術知識方面的獲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導致雙方的交易地位實際上並不平等。在醫療事故法律關係中,相對於掌握專業技術及醫療信息的醫療機構,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顯處於劣勢地位。

3、經濟力量的差距。在現代社會,隨着經濟組織的實力不斷增大,自然人與經濟實體間的資源佔有能力更顯懸殊,導致兩者在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實現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隨着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及觸電事故的不斷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個數量衆多的羣體。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導致事故受害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面臨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響。就弱勢羣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時、高效、簡便的糾紛處理機制,但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成本過大,不利於弱勢羣體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涉及弱勢羣體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特點。從審判的情況看,我省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持續上升。近年來,隨着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大幅增長態勢。1995年至20xx年,全省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年平均增幅達38.67%,其中,20xx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審案件××*件,比20xx年增長××*%,比1995年增長××*%。

二是案件類型和分佈相對集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多發生在工資支付、保險、賠償等主要方面。案件分佈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其他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其中勞動者與非公有企業或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較多。前者多表現爲拖欠工資、加班費產生的糾紛,約佔一半左右;後者表現爲勞動合同解除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等問題。此外,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生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其中發生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的勞動爭議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處理難度大。受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關係影響,我省法院受理的勞 動爭議案件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具有“多、新、難”的顯著特點。一是案件類型日益增多。除傳統類型的案件外,近年來出現了勞動合同續訂爭議、住房公積金爭議、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補助費爭議、工齡爭議、勞動者檔案爭議等新類型案件,向傳統的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提出了挑戰。二是案件調查取證難。由於多數用人單位和外來工法制意識淡薄,致使無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居多,訴訟雙方取證困難。三是案件適用法律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多層次的法律規定,則往往相互之間存在衝突,在適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法律適用難於把握。四是審結案件執行難。許多案件因僱主逃逸或轉移、隱匿財產等原因而得不到執行,勞動者合法權益難於保障。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終局性的制度設計成爲勞動者及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最大障礙。按照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仲裁裁決一般在當事人起訴後自然失效。但是,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問題:(1)由於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實上的“三審終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在正常情況下結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與普通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體制相比,增加了勞動者的訟累。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工作必須重新開始,原有的仲裁裁決實際上成爲一紙空文。對勞動爭議案件重複處理,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巨大浪費。對於那些在勞動爭議中需救濟的勞動者,特別是外來打工者,更無法承受這種處理方式造成的訴訟拖延,而一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一制度,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法律責任。(2)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存在脫節現象。在仲裁前置階段,因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封、扣押和先予執行財產的權力,勞動者也無法律依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給一些企業老闆逃匿與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企業出資人早已不知去向,企業的財產亦已轉移完畢,勞動者最終得到的無異於一紙空文。(3)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傾向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依法只能適用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且由於兩個部門對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處,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混亂。

其次,過短的申請仲裁期間成爲勞動者討薪的“死穴”。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而原勞動部的相關意見將“爭議發生之日”解釋爲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同志認爲,工資依法應按月發給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當月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故而一般只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資請求。在拖欠加班費較普遍的地區,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人數衆多、拖欠工資總額較大爲由,片面強調保護投資商的利益。這種做法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權益,使用人單位工資拖欠得越多越對其有利,助長了欠薪之風,忽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處於弱勢地位的事實。

(二)涉及消費者的糾紛

1、我省涉及消費者糾紛的現狀

一是涉及消費者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總數較大。據統計,廣東省各級消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呈逐年遞增態勢,20xx年受理投訴××××件,比20xx年增加71.2%。

二是消費糾紛的熱點集中於住房、醫療、公用事業社會服務領域。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在住房制度、醫療制度及公用事業社會服務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後,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費只佔消費者消費價值的極少部分,住房、醫療等成爲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費渠道,而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的弱勢地位遠比普通生活消費爲甚。

三是消費糾紛的非訟解決率低、起訴率低。經與我省部分消委會座談了解到,由於社會誠信約束機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費糾紛通過協商調解機制解決通常較爲困難,另一方面,由於訴訟成本過大和訴訟週期過長且消費者取證困難,消費者往往畏於訴訟而經營者則不懼消費者向法院起訴。

2、涉及消費者訴訟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消費者訴訟的成本偏高。與商事糾紛相比,消費糾紛涉及的訴訟標的額較小,因此消費者的訴訟承受力也相對較低,更需要一個簡便、高效、低廉的訴訟機制來解決問題。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達、庭審方面的相對簡化,由於立案、審理、執行在法院機構與程序上的分離,以及一審、二審、執行的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涉及消費者訴訟的週期和成本仍然較高,而且這種成本與預期收益相比有時是得不償失的,這導致消費者實際上較難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其基本權利。

其次,消費者的舉證較爲困難。在科技進步、促銷手段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消費者不可能對科技時代生產出的商品結構、性能、品質等諸多方面有明確和深刻的瞭解,因而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難以就經營者的過錯進行有效舉證。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八種情況,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只有產品質量和醫療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費者舉證,這顯然不足以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

其三,糾紛的解決方式單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仲裁協議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看似提供了許多解決方式,實際上解決糾紛的終極手段仍是訴訟。目前,由於生產與經營的社會化、專業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靠自身力量尋找和追究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責任者,在缺乏有效行業自律和處理消費投訴的行政執法效能較低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想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不選擇成本最高的訴訟途徑。

其四,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至今已近十年,其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發揮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如對於“消費者”的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爲“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但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構成消費者,並無可操作性規定。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法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房地產、交通運輸、醫療服務等領域,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處理標準不統一。其他的法律法規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如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由於商品房驗收存在規劃驗收、工程質量驗收、電梯驗收、消防驗收、環保驗收等多項標準,在取消綜合驗收後,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商品房交付給小業主的標準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導致購房者在收樓問題上搖擺不定,客觀上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的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訴訟的主要特點:

一是訴訟總量增長明顯。廣東省各級法院在20xx年受理上述一審案件共計××××件,比20xx年增長××××%。

二是各類事故訴訟的數量增長不平衡。其中,由於工傷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工傷事故訴訟數量增長不多,而交通事故數量近年增長迅速,成爲所佔比例最高的事故訴訟。我省20xx年受理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件,比20xx年增加××××%。

三是案件審理難度大。由於事故賠償款對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後生活影響很大,賠償項目又名目繁多、複雜交錯,所以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很高,上訪、投訴、纏訟乃至採取過激行爲等事件時有發生。

2、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尋求法律保護遭遇的難題:

首先,工傷事故外理程序過於冗長。對於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先是要進行工傷認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6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上訴,2個月內審結);然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15日內提出申請,複查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對複查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15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鑑定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接着是仲裁階段(60日內提起,60日內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或6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審限內結案,最長要花費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請的時間也還要兩年多。

其次,醫療事故鑑定難。目前,雖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管機構已由衛生行政部門變爲醫學會,但是其鑑定體制仍未發生根本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業保護的傾向。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及因果關係證明實行舉證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舉證,但最終仍要落實到事故責任的鑑定,只是醫療機構更多成爲申請事故鑑定的主體。處於極度弱勢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要想得到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醫療事故鑑定,往往困難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規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但是該法所規定的一些配套法規仍未出臺,嚴重影響了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利益。由於規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遲遲沒有出臺,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人的責任性質及責任範圍不明確,導致各地的司法標準各異。而且,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對不能及時或不能獲得民事賠償的受害人來講,法律規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機構救助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其四,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賠償。在司法實務中,囿於現行法律的不合理規定及一些法官過於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賠償。一是我國醫療事故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標準適用特別的規定,其賠償標準遠遠低於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與未構成醫療事故僅構成醫療過失的案件相比,由於後者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而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往往後者反而比前者賠得更多。二是在後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慮事故賠償請求權人的弱勢地位,過分限制其賠償要求。如一些法院爲案件的簡便處理,不考慮支持當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預見的後續治療費,給當事人造成訟累。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弱勢羣體法律保護的建議

同情弱者,扶助貧者,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人類文明的標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要求我們必須對弱勢羣體的利益進行特別的保護。同時,社會弱勢羣體的法律保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的立法層面,還必須在法律的運行、促進權利實現方面尋求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實現全方位的保護。

(一)樹立實質公平的理念,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現代社會之所以愈來愈關注社會弱勢羣體的現狀及其保護,是文明社會道德水平及法律進化的產物。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羣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在追求平等保護的前提下,對社會弱者進行傾斜保護,勞動法脫離私法而獨立發展就是一個明證。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各項程序法和實體法,大多隻確立了平等、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導致在處理當事人現實地位極不平等的各類法律糾紛中,只注重對有關各方平等對待,而不能保證弱勢一方得到“特別保護”。因此,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必須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羣體,一方面可以體現社會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改變弱者的不利境況,確保其生存,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係,爲經濟健康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進步創造條件。

(二)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

現階段強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經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解或裁決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緩解了案件數量過度增長的壓力。但另一方面,相對於勞動爭議案件案情簡單和標的較小的特徵,相對於勞動者對過高訴訟成本、過長訴訟期間難以承受的事實,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確有進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還必須從立法上對現有制度進行變革。對於處理模式的選擇,宜建立“或裁或審,各自終局”,即當勞動爭議發生後,任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且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作爲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效分流案件的壓力。但在目前的這種現實狀況下,這種設想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體制改革不僅要實現高效還要保證公正,而由於以下原因,現有勞動仲裁機構並不完全具備這一要求:一是現有的勞動仲裁機構實際依附於勞動行政部門,具有行政性,很難體現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員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內部委任的,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律素養不足,加之又無公開和嚴謹的仲裁程序,權威性不夠;三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案件,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特別保護和勞動關係的強有力干預,應由法院進行終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性裁決。其次,該種設想不可能有效地實現案件分流。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中立性、權威性均不足,所預收的仲裁費用又遠遠高於法院的訴訟費,加之勞動者法律意識較淡薄,大多不可能與用人單位事先約定仲裁,最終絕大多數案件反而會涌向法院。因此,在實施該種改革之前,有必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爲更爲獨立的仲裁機構,並確立較全面和嚴謹的仲裁程序。同時可借鑑人民法院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有關規定,建立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

(三)切實降低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額訴訟制度,真正實現小額民事案件的快速裁決

由於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承受力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濟必須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現有的訴訟程序即便是簡易程序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週期也是他們無法承受的。同時,據統計,我省基層法院從20xx年到20xx年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均達到70%左右,說明基層法院受理的絕大部分案件是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如進一步建立小額債務案件的速裁機制,真正實現案件處理的繁簡分流,也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我省珠三角地區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於涉及社會弱勢羣體的案件大多標的較小、事實簡單且當事人強烈要求快速處理,我國迫切需要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設立一種新型的小額訴訟程序,創設比現行簡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週期更短的訴訟制度。根據各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小額訴訟程序應體現以下幾個基本特徵:一是禁止律師代理,以減輕訴訟成本;二是應以一次期日審結、當庭宣判爲原則,保證質證與認證的靈活,判決書的製作力求簡潔;三是對不服判決的司法救濟儘量簡單,即採取一審終審,以保證小額權利的快速實現。

(四)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對法律作有利於社會弱勢羣體的理解

要真正保護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在訴訟程序上保障其權利,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更應充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以實現案件處理的實質公正。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律、司法解釋雖無明確規定舉證倒置的,而舉證責任由弱勢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能造成不公平後果的,可依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強勢的當事人承擔。又如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期間的理解上,由於獲得工資、加班工資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該項權利的實現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權。從工資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請仲裁即不予保護,這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羣體是苛刻的,也會助長不良企業更加變本加厲地拖欠工人工資,弊端太大,難以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關於拖欠工資的追索時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爲從糾紛發生了才起算。但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則解釋爲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這與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爲行政規章,法院可以不予適用。

(五)加強對社會弱勢羣體的司法救助

爲了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得以實現,法院必須對社會弱羣體提供各種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進一步健全爲處於弱勢地位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的制度。明確審判人員有義務爲欠缺訴訟能力的弱勢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告知、舉證說明及法律釋明。二是要進一步做好訴訟費的減免工作。對屬於弱勢羣體的當事人可不預收訴訟費或不收訴訟費。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護弱勢羣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及支持訴訟制度。對涉及弱勢羣體的訴訟,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有關社會團體出庭支持訴訟。

【第5篇】關於農村留守兒童羣體存在問題及對策的調研報告(2022最新)

圖1

圖2

圖3

編者按 XX年畢節5名留守兒童因在垃圾箱生火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陰影還未散去,XX年6月9日晚,畢節七星關區田坎鄉的4名留守兒童在家中死亡,悲劇又一次上演,引發了社會對留守兒童生存命運和困境的深深關切和擔憂。來自全國婦聯的數據顯示,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已達6102.55萬,其中獨居留守兒童已達205.7萬,留守兒童的心理和情感貧困程度比物質貧困更爲嚴重。XX年5月,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組織實施了“全國農村留守兒童羣體狀況調查”,並最終形成了題爲《農村留守兒童存在的九個突出問題及對策建議》的課題報告。我們編髮此報告,目的是呼籲全社會都來關心農村留守兒童這一特殊羣體,關注他們學習、生活和心理面臨的諸多問題,讓上述悲劇不再上演。

農村留守兒童成長面臨社會、心理等多方面問題

1.留守兒童的意外傷害凸顯

在過去一年中,有49.2%的留守兒童遭遇過意外傷害,比非留守兒童高7.9個百分點,遭遇割傷、燒傷燙傷、被貓狗抓傷咬傷、墜落摔傷和蛇蟲咬傷、車禍、溺水、觸電、中毒、火災、自然災害等各種意外傷害的留守兒童比例都高於非留守兒童,其中前四項分別高5.3、1.6、3.9和3.1個百分點(圖1)。意外傷害的發生源於留守兒童安全防範意識和知識的缺乏,但更多的是父母及監護人履責不到位。

2.留守兒童的學習成績較差,學習興趣不足

留守兒童學習成績較差,有20.4%的留守兒童自評學習成績偏下,82.1%的人有過成績下降的情形。留守兒童學習不良行爲較多:沒完成作業(49.4%)、上學遲到(39.6%)、逃學(5.5%)的比例分別比非留守兒童高8.6、4和1.3個百分點;不想學習(39.1%)和對學習不感興趣(43.8%)的比非留守兒童高5.6和3.2個百分點。

然而,有九成多留守兒童認爲學習重要,其學習態度與狀態的差異,一方面緣於普通農村學校培養目標單一與留守兒童教育需求多元化的矛盾,學習知識一旦脫離自身的發展基礎和需求,學習興趣自然就會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與留守兒童自身的情況有關,因爲缺少有效監督和應有的學習輔導,自我約束和管理能力較差,問題積累多了,勢必影響學習的自信心。有58.1%的留守兒童表示在學習上遇到問題沒人幫助,比非留守兒童高出5.8個百分點。

3.留守兒童社會支持較弱,心理健康問題比較突出

留守兒童的家庭支持弱化,“你最信任的人是誰”“你和誰最親近”“你的心裏話主要跟誰說”“遇到困難你會向誰求助”“誰經常鼓勵你表揚你”5種情況的平均百分比,非留守兒童排前三位的依次是母親、父親和同學朋友,留守兒童則是母親、同學朋友和父親。母親仍是留守兒童最重要的社會支持,但可以看到,留守兒童來自父母的支持較弱,而朋輩性傾向明顯,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值得警惕。30.5%的留守兒童認爲校園裏或周邊有不良幫派團夥,25.7%認爲有同學加入不良幫派團夥,分別比非留守兒童高4.3和1.4個百分。老師對留守兒童的支持更多地體現在學習輔導上,情感支持相對欠缺。此外,還有17.6%的留守兒童表示社會支持主要來源是自己,這表明他們感知不到社會支持。

社會支持狀況是兒童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預測變量,社會支持弱化使得留守兒童消極情緒更多,經常感到煩躁(46.0%)、孤獨(39.8%)、悶悶不樂(37.7%),以及經常無緣無故發脾氣(19.7%)的都多於非留守兒童。

4.留守女童負面情緒相對明顯

留守女童的自我接納程度更低,對自己總體上感到滿意(76.5%)和經常覺得自己是一個有用的人(64.4%)的女童比例比男童低5.9和8.6個百分點,而常常覺得自己不如別人的女童比例(40.7%)比男童高6.6個百分點。經常感到煩躁(47.6%)、悶悶不樂(38%)和無緣無故發脾氣(21.5%)的女童比例比男童高3.7、1和3.5個百分點;女童自評父母外出後,自己比原來抑鬱、焦慮、愛發脾氣、膽小的比例也高於男童。此外,有42.7%的留守女童經常覺得孤獨,不僅高於留守男童6.2個百分點,也高於非留守女童6.7個百分點(圖2)。

總體來看,留守女童負面情緒多、孤獨感強。其原因:一是性別的差異使留守女童更需要父母的愛撫;二是家庭和學校的情感支持不能滿足留守女童的心理需求;三是傳統的社會角色期待加重了留守女童的心理負擔。留守女童的家務負擔遠高於男童,也高於非留守女童。在爲家庭轉移更多勞動負擔的同時,留守女童承受了更多的心理壓力,這種心理壓力與父母外出帶給她們的心理影響疊加在一起,不僅影響了她們的身心健康,也可能會影響到她們未來的發展。

5.留守男童問題行爲令人擔憂

留守男童問題行爲多,學習及校園生活中的障礙也多。留守男童遲到(41.8%)、逃學(7.4%)、受老師懲罰(73.5%)的比例比非留守男童高5.3、1.9和5.4個百分點;不想學習(40.4%)、對學習不感興趣(44.8%)、很難集中注意力學習(64.4%)、沒完成作業(54.8%)、成績下降(83.2%)的比例比非留守男童高3~10.7個百分點,也都高於留守女童。

某縣綜治委的同志說留守男童是當地犯罪青少年的重要羣體,稱他們爲“110的後備大軍”。其原因:一是缺乏有效的監管,這是留守男童不良行爲相對突出的直接原因。男生成熟較女生晚,更需要來自父母的監控,否則在日常生活中難以養成良好的行爲習慣,難以理解、掌握和內化社會所提倡的價值觀念、行爲規範和道德準則,從而導致價值觀和行爲偏差。數據顯示,留守男童更贊同誠實守信的人容易受欺騙(55.1%)、一夜成名的人令人羨慕(47.1%)和做好事經常得不到好報(39.0%)等說法,比留守女童高4~6個百分點。

二是家庭中父親角色的缺失對留守男童影響較大,本次調查中有91.9%的留守兒童父親外出或雙親外出。父親外出縮小了兒童的生活和活動空間,也使得家庭中缺少權威形象,使男孩的管教和監督變得更爲困難。此外,對於男童而言,父親還提供了男子的基本模式,供其參照和認同,父親遠離不利於留守男童的性別認同。

6.青春期疊加留守使得八年級現象更爲顯著

八年級留守學生在學習及校園生活方面遇到的障礙更多,上學遲到(49.8%)、逃學(8.7%)、不想學習(62.8%)、對學習不感興趣(67%)、聽不懂老師講課內容(86.3%)、遇到問題沒人幫助(68.4)、沒做完老師留的作業(62.7%)以及被老師懲罰(75.2%)比例均高於八年級非留守學生,分別相差2.3~14.4個百分點。

八年級留守學生與父母的關係更差,經常和媽媽交流(64.3%)、經常和爸爸交流(57.9%)的比例低於八年級非留守學生4.1和8.7個百分點,而被父母訓斥嚇唬(22.8%)的八年級留守學生比例最高。唯有八年級留守學生把同學朋友視爲最重要的社會支持來源(43.4%),重要程度甚至超過了母親,其中的某些負面影響值得關注。

八年級學生處於青春發育期,身心急劇發展變化,存在着種種發展的可能性,他們具有叛逆、盲目、易受外界影響、情緒變化大、成績兩極分化普遍、違紀違規頻繁等特徵,又具有可塑性、主動、追求獨立等特點。對於八年級留守兒童來說,青春期的影響與父母外出務工的影響疊加,放大了種種問題。

7.父母外出對國小四年級兒童影響更大

在四年級到九年級6個年級的留守兒童中,過去一年,有3.6%的四年級兒童遭遇觸電,比例最高;而非留守四年級兒童爲1.5%,比例最低。在上網的留守兒童中,有26.9%的四年級兒童玩網絡遊戲,9.9%在網上瀏覽色情暴力內容,在6個年級中位於前兩位。此外,有10.6%的四年級留守兒童在生病後選擇自己忍着。

外出父母及代理監護人,因爲覺得這個階段的孩子長大了,已經適應校園生活而又尚未面對升學壓力,容易對其放鬆監管。這不僅使得他們更易遭受意外傷害,也忽視了他們一些不良品德和行爲的滋生和發展。按心理學家皮亞傑的劃分,十歲左右的兒童正是道德水平從他律向自律過渡的關鍵階段,需要更多的關注和引導。

感覺父母外出後自己更容易被欺負(23.7%)、被歧視(19.8%)、性格比原來內向(41.7%)、膽小(18.9%)的四年級留守兒童比例在6個年級中也最高。他們經常想念父母(76.7%)、擔心見不到父母(59.2%)、擔心父母不愛自己(34.6%)的比例最高,比九年級學生高21.3、25和11.1個百分點。

8.寄宿留守兒童對生活滿意度相對較低

寄宿生的日常生活習慣較差,曾用吃零食代替吃飯的寄宿生(49.6%)比非寄宿生高10.5個百分點,平均每天睡眠9小時以上的寄宿生(15.2%)比非寄宿生低5.9個百分點。學習和校園生活狀況更糟糕,上學遲到(49.2%)、沒完成作業(54.6%)、不想上學(45.6%)、對學習不感興趣(48.9%)、聽不懂老師講課(62.9%)、很難集中注意力學習(56.7%)、成績下降(78.5%)以及被老師懲罰(67%)的寄宿生比例均高於非寄宿生,相差5.9~12.6個百分點。

寄宿留守兒童各種需求的未滿足程度高:一是學習輔導不足,不能滿足寄宿留守兒童的學業需求。寄宿生表示晚自習經常有老師答疑的僅有四成(40.4%)。二是生活單調,不能滿足寄宿留守兒童的精神需求。寄宿生學習之餘或節假日最經常做的是在宿舍和同學聊天(50.1%),其次是在室外鍛鍊、玩耍(38.5%)和看電視(24.5%)。三是情感支持不足,不能滿足寄宿留守兒童的心理需求。七成多(76%)留守兒童表示在住校期間想家,僅兩成多(23.9%)表示生活老師會經常找他們談心。四是管理不到位,不能滿足寄宿留守兒童的成長需求。寄宿學校的軟硬件設施較差,生活衛生設施配備與維護狀況不容樂觀,就餐滿意率僅六成多;安全狀況堪憂,有87.5%的寄宿生表示宿舍中發生過丟失財物的現象,57%表示宿舍裏有同學拉幫結派欺負別人。

低齡寄宿趨勢明顯。有35.2%的留守兒童是從國小就開始寄宿的,其中15%從國小四年級及以下就開始寄宿,寄宿留守兒童從國小高年級不斷向下延伸,少數學校還出現了一年級甚至是幼兒園就開始寄宿的現象。

9.母親外出的留守兒童整體狀況欠佳

父母都在外地的留守兒童最多,佔51.7%,其次是父親外出的,佔40.2%,母親外出的最少,佔8.1%,但母親外出的留守兒童在各個方面的問題最突出。他們生活習慣更差,網絡不良行爲更多,意外傷害更多,對留守生活的負面體驗也更高;學校表現更糟糕,遭受欺負的比例更高;在自我接納和人際交往方面,母親外出的留守兒童表現矛盾,他們覺得自己更有用,同時也覺得別人比自己運氣好;他們覺得自己更受人歡迎,但不願意和別人談話聊天;他們認爲自己的好朋友更多,但無助感最強。

美國心理學家約翰·鮑威爾對親子依戀的研究結論是:心理健康最基本的要求在於嬰兒應該有與母親(或穩定的代理母親)之間的連續不斷的溫暖、親密的關係。他深信,早期依戀特徵對個體後期發展有重要影響,而且早期依戀的發展是不可逆的,一旦錯過關鍵期,兒童依戀難以重新建立,個體會出現情感不穩定的狀況,面對挑戰時也容易出現易怒情緒。

母親外出的留守兒童雖然面臨學習生活中的重重困難,對現在生活的滿意度最低,但他們沒有放棄對自己和生活的信心,仍舊錶現得積極向上,他們中有94.4%希望自己成爲一個更好的人,比父親外出的高2個百分點;有87.8%對未來懷有希望,比父母外出的高6.3個百分點(圖3)。

關於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教育情況的調研報告與思考

【第6篇】關於改善城鎮困難羣體調研報告

隨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當前全社會對民生工作的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就業、上學、求醫等一些重點、難點、熱點的社會民生問題明顯緩解,改善民生的各項措施開始顯現實效。但民生問題是不可能一下子就能解決的,它受到一定經濟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制約。在具體工作中,也受到各種各樣因素的影響。現就陶莊鎮困難羣體的民生情況作以下調研報告。

一、困難羣體基本情況

陶莊鎮困難羣體,主要包括五保戶、低保對象、孤兒、特困殘疾家庭、特困優撫對象、低保邊緣戶、大病醫療救助對象等。其中:前四類人羣已納入定期社會救助範圍。截止今年9月底,我鎮定期社會救助人數達到429人,約佔戶籍人口總數的1.5℅。

(一)困難羣體的成因

從掌握的情況綜合來看,困難羣體成因主要有六種因素:(舉例)一是失業致貧;二是家庭缺乏收入來源致貧;三是大病致貧;四是年老體衰等生理原因致貧;五是重殘致貧;六是其他非正常原因致貧,如婚變、超生、賭博、服刑等。如:改革發展產生一些遺留問題。一是土地徵用建設用地大幅增加,無地農民越來越多,土地管理和土地徵用引發了一系列矛盾。安置途徑單一,採取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方式,一些被徵地農民處於“失地、失業、失保”的境地;徵地補償較低,大多數沒有建立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些徵地補償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到位。二是企業改制問題。其中包括經濟體制改革引發的企業重組、兼併、破產後資產處理和職工安置問題,企業改制中引發的職工利益保護,拖欠工資、工齡買斷引發的矛盾,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

(二)困難羣體的生活狀況

困難羣體的基本生活已得到了保障,但其在社會的生存和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諸多困難,其心理上仍然承受着巨大壓力。

一是生活難。基本生活低於最低生活保障,靠低保金過日子,這部分人絕大多數年齡在40-50歲,“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壓力很大。有些農民在城市缺乏保障,缺乏生存的本領,生活非常艱難。二是就業難。相對於其他羣體,這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較低、能力較弱,就業機會相對較少,存在就業無門問題。三是就醫難。大部分有病無錢醫,特別是重症病人根本看不起病,現在雖然有農村合作醫療,但報銷比例偏低。合作醫療也必須是先自己拿錢看病,然後進行報銷和救助。四是教育難。主要是子女上學問題,有限的生活費用很難支付起高額的教育費用。五是住房難。

二、困難羣體救助情況

(一)城鄉低保基本實行應保盡保。自1997年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低保制度日趨完善。低保標準經過了多次調整,截止xx年10月底,全鎮共有低保對象298戶394人,月發低保金49110元。從xx年起,增發了物價補貼,今年1-9月按人發放城鎮410元,農村255元。對困難人員開展醫療救助,從xx年開始對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發放100元的門診醫療券,五保對象每人每年200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低保人員看病難的問題。1-9月共救助21人22次77274元,幫助因病致貧的家庭度過難關。將所有低保對象納入合作醫療保險,每年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從學校獲得國家助學金,對品學兼優困難家庭子女考取大學、高中的,通過慈善救助資助特困家庭學生30多人。通過開展“和諧愛心手牽手,回報社會獻真情”結對幫扶活動資助56名學生。每年元旦、春節期間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及“結隊幫扶”捐助等活動。對其他困難羣衆制定了相應的救助政策。

(二)建立了社會救助機制

把健全和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放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關心困難羣衆,努力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爲基礎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做到應保盡保、應補盡補、應退盡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把審覈關,並定期走訪,動態管理。各級均採取民主評議、公開公示、集中審批申報的辦法,建立了社區(村級)民主評議小組,逐步形成了民主評議審批審查機制。 三、困難羣體救助有待研究改進的幾個問題

(一)救助範圍有待進一步界定

現行政策往往只有一個標準,沒有實行階梯式救助的辦法,造成一些邊緣羣體生活困難程度反而大於低保戶,需要引起重視。國家應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擴大低保範圍。

(二)救助資金有待進一步增加

各項社會專項救助標準雖有所增長,但伴隨羣衆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物價上漲等原因,也都迫切需要加大投入、提高標準。

(三)救助層次有待進一步提升

目前實行的社會救助,主要是解決困難羣體的基本生存問題,困難羣衆自身造血功能不足,很難依靠個人力量脫困,社會救助層次較低。

(四)互助平臺有待進一步夯實

羣衆互助平臺建設較爲薄弱,慈善團體社會影響不夠,形式比較單一,工作難以拓展,削弱了社會互助效果。

(五)救助對象有待進一步規範

爲了維護穩定的需要而放寬低保準入政策,如:老上訪戶纏訪戶、突發事件受害者,其中一部分人員嚴格講是不符合政策規定範圍的也都納入了低保,有些困難對象已脫貧,村幹部爲了不得罪羣衆而任其領取低保金,導致社會上議論“該吃低保的吃了,不該吃低保的也吃了”,造成負面影響。

四、改善困難羣體生活狀況的措施

(一)加大臨時救助力度

圍繞社會救助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對現行救助政策邊緣羣體中的特困家庭,加大臨時救助力度。今年1-9月共臨時救助18500元。

(二)拓寬救助資金籌措渠道

爭取上級資金扶持,爭取地方財政投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的社會救助資金自然增長機制。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拓寬社會救助資金渠道。我們倡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在自身取得收益的同時,積極回報社會,爲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三)提升社會救助水平

轉變工作思路與觀念,在變輸血型救助爲造血型救助方式上積極探索,在救助管理方法上不斷創新,在救助服務上不斷改進,在救助實效上加強跟蹤。

(四)搭建社會互助平臺

發展村、社區志願者服務隊伍,完善部門結對、領導結隊幫扶機制,政府預算基本經費,確保正常運轉。

(五)規範救助行爲

加大社會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共識。完善社會救助機制,加強制度建設,加大核查和動態管理力度,加大公開公示力度,打造社會救助的“陽光工程”。

無論是強民生還是重民生;是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還是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紮實推進新農村建設,還是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所有這一切,都是以民生爲本的重大舉措,旨在實現全面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的目標,讓人民過上更加和諧富足的生活。陶莊鎮在這條道路上不段的摸索尋找着一條適合的道路,在爲羣衆尋找解決方式的過程中不停的探索着,勇敢的面對困難,解決困難。

【第7篇】社會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調研報告

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新形勢下,爲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xx市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高度,提出了全面開展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新要求,作爲新興領域黨建納入基層黨建統籌推進範疇。這是xx基層黨建工作的一次重大突破,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創新理念和積極實踐,爲加強基層黨的建設提供了嶄新的空間和有力的依託。

一、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命題的提出

流動羣體黨建(本文的流動羣體主要是指具有地理區位流動或社會地位流動特徵的各種社會羣體,包括進城務工創業的農民工羣體、大學生羣體等,流動黨員是流動羣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別於固定羣體黨建的一種新模式,以非固定單位的“社會人”爲主要對象,以區域性分塊管理爲組織原則,以社會化管理服務爲基本手段,把“社會人”培養成“組織人”爲根本要求的“非單位”黨建模式。流動羣體黨建的核心思想是:通過黨的工作把“社會人”培養成“組織人”,把“社會人”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當時提出這個命題,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

1、這是推動發展的需要。xx作爲民營經濟先發地,涌現了大量新經濟組織,既吸引了大量的“新xx人”,又促成了爲數衆多的“xx人”在外謀生創業。據統計,全市現有非公企業13萬多家,佔全市工業企業總數的98.8%,有175萬多“xx人”在全國各地務工經商,近300萬“新xx人”來xx創業謀生。比如,我們xx人在xx有40多萬人,其中武漢的就有17萬人。xx省在我們xx有48萬人,其中武漢就有5萬人。據初步統計,xx人在全國各地創辦工業企業1.88萬家,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2960家,產值超億元工業企業180家,創辦商品交易市場240個,成立市級xx商會149家。“新xx人”遍佈xx各行各業,有76%的以進城務工爲主,爲xx發展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保障;“新xx人”已經成爲促進xx城市建設與繁榮、支撐xx持續發展的重要生力軍。如何使這些“在外xx人”和“新xx人”更好地服務於xx發展,迫切需要加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因此,對xx來說,加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這是凝聚人心的需要。流動羣體是工人階級和新的社會階層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方,團結凝聚其他社會階層人員,把流動中的優秀人才集聚到黨組織周圍,就必須加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在外xx人”中聚集了大批創業人才和經商能人,其中有的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職務。“新xx人”中聚集了大量經營管理和實用技能人才,相對學歷較高、年齡較輕、素質較好。這些流動羣體中的先進分子,正是流動羣體黨建的重點工作對象。在外xx人和新xx人,兩者加起來500多萬人的羣體,集中了大量精英分子和先進分子,是巨大的黨建資源寶庫。因此,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和先進性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到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重要性,把流動羣體黨建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抓緊抓好。

3、這是促進和諧的需要。由於戶籍制度等原因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分割,客觀上難以對流動人員一視同仁、公平對待,非國民待遇、非同城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流動羣體的流動儘管是自由的,但所帶來的問題卻相對集中,而且帶有普遍的社會性。比如,農民工工資過低、勞動時間過長、勞動強度過高,社會保障缺乏,子女入學難,醫療缺乏保障,拖欠工資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生存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對社會穩定和諧而言:一是可能失去緩解社會內部矛盾的一支重要力量,社會發展就會平添許多不穩定因素;二是將制約流動羣體融入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深度,客觀上減損流動羣體對當地社會的貢獻度;三是可能誘發各種非正常的利益團體和“自發組織”,甚至出現幫派勢力,加劇社會的不可控性。因此,加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對構建和諧社會有着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幾個特點

1、要看到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對象的特殊性。與傳統體制中的固定單位人相比,流動羣體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羣體。流動羣體大致有以下特點:一是流動羣體的個體經濟趨利性十分明顯。流動羣體價值觀呈現多元化,經濟趨利性明顯增強,對經濟利益看得比較重;相反,流動羣體對精神的追求和政治上的進步相對不太重視,入黨願望比較淡薄,是黨員的也不願亮明身份。二是流動羣體內部的個體差異較大。具體表現在個人素質上,既有文化水平較低的農民工羣體,也有高水平的柔性流動人才;在從事行業上,以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爲主,也有文教衛、自由職業者等;流動黨員在對黨的感情上,既有刻意迴避組織管理的,也有有心納入新的組織管理卻又苦於缺乏途徑的。三是流動羣體的工作穩定性較差。他們所從事的一般是一些流動性較強的工作,所以一個地方的流動羣體在數目和分佈上處於動態變化之中。具體表現爲“候鳥式”遷移,多爲“鐘擺式”和“兼業式”週期性流動。四是流動羣體對黨組織的認同感普遍不強。目前各地對流動羣體的管理服務基本處於無序狀態,加上傳統黨組織重製度管理、輕人性關懷,使流動羣體對黨組織的認同感普遍不強,黨組織的吸引力普遍不高。如我市共有流出黨員大約26000多名,佔全市黨員總數的7.5%左右。他們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人員素質相對較好。外出黨員文化程度相對較高、年齡較輕、創業致富能力較強。在外出黨員中,經商、辦企業佔53.1%,高中以上學歷佔26.2%(目前xx市農村黨員隊伍中高中以上學歷佔16%),45歲以下的青壯年黨員佔61.3%.二是流動區域分散性。xx市外出黨員遍佈全國各個地方,其中在省外佔51.9%.三是人員構成多樣性。既有農村黨員、復退軍人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外流人員中的黨員,近年來又出現大量返鄉大(中)專畢業生黨員外出流動。從以上流動羣體和xx流動黨員的特徵分析,可以看出流動羣體的自身特殊性和共性特點。

2、要看到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艱鉅性。由於流動羣體的流動性、複雜性和綜合性,其黨建工作與傳統單位黨建工作相比有明顯的不同之處,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探索。如果不從根本上去改革創新,現有狀況將難以得到真正改變、難以有實質性作爲,具體表現爲:一是覆蓋面不夠。隨着社會轉型和市場發展,大量“社會人”頻繁流動,“支部建在連上”傳統黨建理論的基礎條件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如果黨建工作僅侷限於傳統體制“單位”之中,顯然已不能適應迅猛發展的形勢需要。如何使黨建工作領域從“單位”向“社會”延伸,是實現全面覆蓋的必然要求。二是有效性不足。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黨組織是建立在行政化的垂直隸屬關係的基礎之上的,表現爲“以條線爲主”的黨的組織架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經濟、社會組織不依附於某個“上級單位”,流動羣體不依附於某個“固定單位”,而是按市場經濟規則進行重新整合。這就需要探索一種以“區塊爲主”新的組織設置,彌補現有組織體制的不足,增強黨建工作有效性。三是影響力不大。從“直接領導和行政控制”到“間接領導和管理服務”,流動羣體黨建的管理方式面臨創新。在新形勢下,如何依靠非權力的、社會化的管理服務方式,在流動羣體中樹立起黨組織的“非權力性權威”,從而實現間接領導和協調管理,是流動羣體黨建必須調整和創新的難題。因此,面對這樣一個特殊的工作領域,我們必須做好長期作戰的思想準備,從流動羣體的實際出發,大膽探索實踐,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式,拓展工作覆蓋,開闢嶄新天地。

3、要看到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服務性。流動羣體分佈在各行各業,流動羣體所在組織,大多屬於“兩新”組織和基層組織,而這些組織中的黨組織又大多不掌握行政資源、財力資源等方便開展工作的優勢,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如果不能爲這些組織的發展服務,不能爲維護流動羣體的合法權益服務,不能爲維護社會和諧的公共利益服務,其地位只能被“邊緣化”,爲流動羣體所拋棄。我們知道,傳統黨建理論偏重於制度管理、思想教育,強調自上而下管理和服從,在制度性安排之外基層黨組織、黨員不能向黨提出任何個性化的要求。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度性安排利益缺失的情況下,這種注重管理和服從的工作思維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必須切實加以改變。隨着政府、社會和企業職能的分離和變動,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轉換成“社會人”,有的還成爲純粹的“經濟人”.這就更加需要堅持以人爲本,強化服務意識,寓教育、管理於服務之中,通過以人性化的關懷服務,把黨員和羣衆凝聚到黨的周圍。因此,流出地和流入地要聯合起來,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樹立“服務第一、管理第二”的理念,逐步形成流入地爲主、流出地爲輔的管理服務新格局。

三、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基本思路

按照“運行聯動化、組織網格化、服務人性化、載體品牌化、整合社會化”的要求,以流動羣體爲主要對象,以區域性分塊管理爲組織原則,以社會化管理服務爲基本手段,通過黨的工作把“社會人”培養成“組織人”,把“社會人”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

(一)運行機制聯動化。這是實現流動羣體黨建有效對接的機制保證。按照以流入地黨組織爲主,流出地黨組織和流入地黨組織共同管理的原則,加強跨省、市、縣合作,強化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的共同責任,改變地域之間、城鄉之間相互隔離的工作狀態,加強聯繫溝通,互相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流動羣體黨建工作。

(二)組織體系網格化。這是實現流動羣體黨建有效覆蓋的組織基礎。要打破固定單位黨建的組織管理模式,形成以“區塊”爲組織設置基礎,以綜合黨組織爲領導核心,各類組織和黨員共同參與的,跨地理區位、跨所有制、跨行業、跨部門、跨隸屬關係的新型組織形態,實現全面覆蓋,做到哪裏有羣衆,哪裏就有黨的工作。

(三)管理服務人性化。這是實現流動羣體黨建有效凝聚的根本保證。要改變傳統的教育管理方式,堅持以人爲本,把服務放在第一位,大力推進服務中心(站點)建設,從黨員實際需求出發,科學設置服務載體,拓寬服務內涵,提供有效服務,維護合法權益,以服務滲透管理,以關懷實現凝聚,把各類先進分子集聚在黨的事業中來。

(四)載體措施品牌化。這是實現流動羣體黨建有效影響的重要推手。要按照“工作主題化、主題載體化、載體具體化”的要求,注重黨建品牌建設,不斷豐富主題內涵,創新載體措施,大膽探索實踐,集中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經驗做法,樹立一批“叫得響、推得開”先進典型,以點帶面向縱深推進。

(五)資源整合社會化。這是實現流動羣體黨建有效推進的重要途徑。要通過着力完善資源整合機制,改造資源整合流程,統籌發揮行政資源、市場資源、社會資源、黨組織資源、信息資源、網絡資源等作用,實現網絡內外資源更廣泛、有效直接地整合利用,並聚焦到提高流動黨建工作的有效性上來,聚焦到服務流動羣體上來。

四、加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運行機制上-實行聯動化的合作方式,有利於形成流動羣體黨建雙向互動的新格局。

在運行機制上,基本方針是“以合作求發展”.流動羣體黨建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必須樹立“全國一盤棋”理念,建立完善城鄉一體化、區域一體化的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新機制,實行“雙聯雙管”,建立縱橫聯繫,做到開放協調、兼容幷包,實現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形成雙向互動、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第一是實行雙聯雙管機制。按照《關於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在認真履行流出地黨組織各項職責的同時,主動加強與流入地黨組織聯繫與協作,實行流動黨員委託協議管理,變靜態管理爲動態管理,變單一管理爲雙重管理,不斷探索建立“資源共享、組織共建、活動共抓、作用共促”的流動黨員雙向共管模式。積極探索創新“雙聯雙管”(省內聯建、省外聯管,屬地主管、原地協管)的方式和途徑,使流動黨員無論走到哪裏,都能編入黨的一個組織,都能參加黨的活動,都能享受黨員權利,都能發揮黨員作用。

第二是構建三級管理網絡。鑑於大量流動黨員從“單位人”轉變爲“社會人”的現實,打破以往流動黨員由原居住地黨組織管理的單一形式,建立市、縣、鄉三級管理網絡,實行“一盤棋”管理。市級通過設立社會工作黨委,負責對全市流動羣體黨建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制定工作制度和措施,定期檢查督促。各縣(市、區)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定期研究和指導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各鄉鎮(街道)建立綜合黨組織或綜合服務中心(站點),負責流動羣體具體工作。

第三是形成兼容幷包格局。打破現有黨組織封閉的區域界限,擯除對外來流動黨員會給本黨組織政治和經濟資源造成損失的疑慮,主動尋找並接納流入黨員。流入地和流出地黨組織應當轉變觀念,特別是流入地黨組織要帶頭以開放和包容的胸襟,把流動黨員作爲納入本地黨員隊伍建設,做到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實行國民待遇、同城待遇,努力做到“流入流出一個樣”、“本地異地一個樣”、“老鄉外鄉一個樣”.在組織設置尤其是異地黨組織設置上,打破行政區域界限,可以由流動黨員比較多的縣(市、區)先組建黨組織,再吸收其他縣(市、區)流出的黨員,也可以由市裏統一協調組建黨組織,歸口市社會黨工委管理,努力做到在信息上實現互通,在資源上實現共享,在管理上實現統籌。

(二)管理體系上-實行網格化的組織方式,有利於擴大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覆蓋面。

在組織設置上,基本方針是“以不變應萬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流動羣體作爲“社會人”,具有很強的流動性、社會性,那麼基層黨組織如何以不變應萬變,把流動羣體吸納到黨的事業中來。在組織工作體系設置上,建議按照“網格化、聚人心、全覆蓋”爲目標要求,逐步形成以鄉鎮(街道)或開發區爲區塊管理單位,以村居或社區爲基本網格或次網格,以綜合黨組織爲管理主體,以社會化管理服務爲基本手段的工作格局。同時,根據流動羣體分佈的實際需要,堅持宜合則宜合、宜分則分的原則,在流動羣體比較集中的社區、開發區、村居等建立綜合黨組織,負責開展特定區域內流動羣體黨的工作。以流入地爲例,主要有以下幾種基本形式:

1、依託街道或社區建立綜合黨組織。在流動羣體相對集中的城鎮住宅區、商業區、樓宇、市場等,以街道或社區爲基本網格單位,建立綜合黨組織,把大量分散在社區內各類流動人員團結和凝聚起來。

2、依託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建立綜合黨組織。在非公企業羣比較集中的地方,按照“行業相近、地域相鄰、數量適中、便於管理”的原則,以開發區或工業園區爲區塊管理單位,建立綜合黨組織,負責本區塊內各類企業(包括已建立黨組織和未建立黨組織的)中流動羣體黨的工作。

3、依託鄉鎮或村(農村社區)建立黨組織。在流動黨員比較集中的農村,以鄉鎮或村(農村社區)爲基本網格單位,主要依託黨員服務中心(站點)建立綜合黨組織,把區塊內的流動羣體納入黨建工作範圍。

4、依託商會或協會建立綜合黨組織。針對外來人員比較集中的省、市、縣,依託流出地駐流入地商會建立綜合黨組織,建立“雙向雙聯”機制,把相應流動羣體納入組織管理服務之中,實現同鄉聯同鄉、同鄉管同鄉、同鄉帶同鄉。

(三)工作內容上-實施人性化的服務方式,有利於豐富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新內涵。在工作內容上,基本方針是“以服務聚人心”.流動羣體獨立性、分散性的“雨點式”佈局,使其黨建工作也天然地排斥垂直式、從屬式、命令式、剛性化的管理方式。各級黨組織要從健全黨員的服務體系和滿足羣衆需求的工作體系入手,依託綜合服務中心、黨員服務中心、黨員服務點等面向社會的工作平臺,開展各類社會活動,以人性化的管理服務方式,更好地發揮好服務羣衆、凝聚人心的作用。

1、創辦“綜合服務中心”.社區和開發區聚集着大量新社會組織和新經濟組織,成爲流動羣體工作、生活、學習、交往的重要場所,也是加強黨的工作的重要切入點。建議以服務功能開發爲重點,整合區域各類資源,建立綜合服務中心,以流動羣體爲主要服務對象,通過開展法律諮詢、就業培訓、政策宣傳、權益維護等措施,把他們納入管理服務中來。綜合服務中心可以掛“黨員服務中心”、“職工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會員服務中心”等多塊牌子,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和活動經費。

2、開展“自主參與型”活動。從流動羣體的自身特點出發,注重“自主參與、自主活動、自主管理”,組建以黨員爲主體、羣衆共同參與的載體。比如,通過設立黨員志願者工作站、流動黨員創業指導站、經營管理者沙龍、網絡活動小組等,搭建各類流動人員施展才能的舞臺,使流動羣體中更多成員聚集到黨的事業周圍。這些社會化的活動,應以服務進行宣傳動員、以協調進行組織整合、以指導進行管理規範,可以大大增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活力和有效性。

3、拓寬黨組織服務功能。各地要普遍加強黨員服務中心(站點)建設,不斷拓展服務功能、拓寬服務渠道、拓新服務方式,使之成爲黨的知識傳播陣地、流動黨員服務中心、關心幫助黨員的溫馨家園、聯繫服務羣衆的先鋒陣地。黨組織應發揮組織優勢和思想政治優勢,充分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等,調動各方面的資源,把黨的工作與流動黨員的就業培訓、子女教育、權益維護等結合起來,積極開展黨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流動羣體中的先進分子吸引到黨內來。

(四)載體措施上-實施品牌化的拓展方式,有利於提高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影響力。在品牌建設上,基本方針是“以創新求突破”.流動羣體黨建工作是一個嶄新的領域,更加需要以改革創新精神來謀劃研究,更加需要推出新舉措、創造新載體、打造新品牌、形成新合力。實施黨建品牌建設,這是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重要推手,也是擴大影響面、增強凝聚力的重要途徑。

1、創新主題品牌。比如,xx市提出在黨員中開展“向我看齊”主題活動,加強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建設,增強黨員先鋒模範意識。北京市圍繞服務2022年奧運會,提出“我參與、我奉獻、我快樂”主題,發動在京的流動黨員積極參與到服務奧運中來。這些主題品牌,都能很好激發組織認同、黨員認同和社會認同,收到較好的品牌效應。

2、創新載體品牌。如何把流動羣體中的先進分子團結凝聚到黨的周圍,需要精心策劃組織,創新載體措施,實現綜合提升、縱深推進、全面提高。比如,xx市提出以“活力和諧企業”建設爲總載體、總目標、總抓手,得到企業主、黨員和黨組織三方廣泛認同,取得很好的創建效果,引起全國黨建專家的關注。

3、創新制度品牌。加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更需要從加強制度和機制創新入手,解決核心性、根本性的問題。比如,如何使流動黨員經常受教育、永葆先進性,如何在流動羣體中做好黨員發展工作,如何落實黨員主體地位等,都需要進行制度和機制創新。武漢市探索建立的流動黨員“雙聯雙管”機制,就是很好的制度品牌。

4、創新文化品牌。文化是組織的靈魂,能夠產生強烈的思想認同和價值認同,能起到很好的凝聚人心效果。從流動羣體的特殊性出發,加強流動羣體黨建文化的研究,創新文化載體,培植特色文化,提高文化軟實力,發揮黨建文化在凝聚黨員、凝聚羣衆、凝聚社會中的特殊功能。

(五)黨建資源上-實施社會化的整合方式,有利於增強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推動力。在流動羣體黨建資源整合上,基本方針是“衆人拾柴火焰高”.網格化是一種配置體制和協作機制,其實質是資源整合。一方面,綜合服務中心、綜合黨組織作爲網格資源的組成要素,是提供資源的主體;另一方面,在網格內資源整合、配置優化的效應下,流動羣體是發展成果和社會資源共享的受益者。流動羣體黨建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以社會化的方式,充分整合各種資源,解決組織支撐難、推動力不足的難題。

1、加強部門職能整合,做到工作共抓。建議在流動羣體比較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動羣體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流動羣體工作綜合指揮和管理服務。整合組織、公安、勞動、計生、教育等部門的職能優勢,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和定期通報制度,定期協商溝通,解決突出問題。把流動羣體黨建工作列入各級黨委黨建目標責任制考覈的重要內容,組織部門要加強組織指導和具體協調。

2、推進黨內信息化建設,做到信息共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政府專網爲依託,以黨務信息管理系統爲載體,完善黨員信息定期更新制度,健全連接省、市、縣、鄉鎮的黨內基本信息管理網絡。加強跨省、市、縣的流動黨員信息庫建設,實行流出地與流入地的雙向協查溝通,及時掌握流動黨員的動態情況。

3、加強虛擬網絡建設,做到資源共用。要善於藉助互聯網優勢,綜合運用遠程教育網絡、黨建網站、手機短信平臺等,通過設立網絡會議室、直播課堂、視頻互動、黨員博客、黨員信箱等各種渠道,加強虛擬網絡建設,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而實現網絡資源整合,促進聯繫溝通、管理服務、學習教育、共同進步。

4、實行黨務人員社會化,做到隊伍共建。爲保證流動羣體黨建工作的正常開展,結合實施“一村(社區)一名大學生”計劃,借鑑海外職業化“社工”經驗,建立社會化的專職黨務工作者隊伍。具體建議:一是有別於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黨的工作者,不專門設立獨立編制,簽訂勞動合同、實行聘任管理。二是可面向高校畢業生和社會公開招聘,經專業資格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三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保職業化專職黨務工作者的收入不低於國家公務員,使專職黨務工作者崗位具有足夠的吸引力。

【第8篇】對認識和處理民生利益性羣體性上訪的調研報告範文

近年來,_____縣始終把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積極預防和認真處置新形勢下涉及民生問題的羣體性上訪問題作爲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課題落到實處。3月份,我縣妥善處理了城區_____花苑小區172戶業主代表46人到縣委、政府反映房屋公攤面積過大、要求開發商退還房屋面積縮水的返還款和按購房約定(口頭)免交車庫、雜物間公攤費用等糾紛引發的羣體上訪。我們的體會是:

一、堅持情感溝通在先,接待來訪突出一個“誠”字

能否順利解決羣體性上訪問題,接訪起到了一個提綱挈領的作用。3月10日,26名業主代表第一次來到縣委大院,說要向縣委書記當面反映開發商遲遲不退房款、還要在房屋返還款中扣減車庫、雜物間公攤費用等問題,個個情緒激憤,言辭激烈。接到情況報告後,縣委政法委立即將所有上訪人員請到了本單位會議室,讓他們一一坐下來,工作人員給每位上訪對象倒上一杯熱茶,政法委、維穩辦、信訪局、房管局、建設局等部門的負責人在聯合接訪時把“態度熱情、換位思考、公平公正”貫穿於全過程,認真如實記錄下每個上訪人員的發言,當時就向他們反饋梳理彙總情況,看有無遺漏之處。實踐證明,這“十二字”指導思想很快就拉近了部門與上訪人員之間的距離,贏得了上訪人的信任,讓他們充分地感受到政府爲羣衆服務、幫助羣衆解決問題的真心誠意,爲事情的有效化解提供了可靠基礎。

二、堅持羣衆利益爲重,維護民生彰顯一個“實”字。

購房置業是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牽涉面廣、領導關注、羣衆反映強烈。在接訪當中,針對上訪羣衆提出的所有問題,主管部門均給予了高度重視,對該解決能解決的立即答覆;暫時解決不了的說明原因、向羣衆講清楚,承諾期限及時解決;不該解決的講清道理,取得羣衆的理解,避免了矛盾激化。如,上訪羣衆首先提出了要由縣委、政府部門牽頭,與開發商當面談判。對這個合理要求,我們給予了充分滿足,督促開發商葉某和唐某兩人在半小時內趕到了會場,與上訪羣衆進行面對面的對話,打開了問題化解的快捷之門。對業主提出的加緊實施綜合驗收、加快房產證辦理等訴求, 主管部門負責人都一一表態,爭取在兩個月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3月10日,縣委政法委第一次主持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協商時,正確把握“民本”原則,既態度鮮明、理直氣壯地支持業主要求開發商及時返還房款的訴求,又並不因爲業主人多、想鬧而遷就他們,同時統籌考慮我縣房產開發的實際狀況,適當兼顧了開發商的承受能力,耐心細緻、和風細雨勸導業主放棄由開發商程度承擔所有車庫、雜物間公攤費用的不合理要求(開發商售樓部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將車庫、雜物間公攤費用打包計入房屋建築面積之內計算公攤的作法,口頭允諾過車庫、雜物間不計公攤)。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協商,最後促使雙方達成了開發商承擔60%、業主承擔40%公攤費用的協議條款。協議簽訂之後,在執行當中卻節外生枝。開發商由於資金組織困難,未能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退還款項。3月16日下午一上班,就有20位業主再次來到縣委,並揚言“今天不解決,就組織人員包車分批到贛州、南昌上訪反映”。情況緊急,在家的縣委專職常委嚴曉暉一面與業主對話,一面安排房管局火速找到開發商代表。隨後,縣委政法委再次將業主與開發商聚到談判桌上,提出了以“按應退款項折算,訂立以開發商現正在銷售的另一處樓盤同等面積的商品房作爲15天履約保證的買賣合同”爲核心協議條款的解決方案,得到業主的普遍支持。爲解除業主怕開發商再次開“空頭支票”的擔憂,政法委督促開發商寫下了履約承諾書,並與建設局、房管局一道作爲見證單位在承諾書籤字,縣房管局當夜辦理了合計面積800平方米的5套商品房買賣備案登記手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業主利益。所有這些實實在在解決問題的態度和舉措,讓業主真實地感受到了縣委、縣政府“解民憂、化民怨”的實際行動,兩次協調會上都響起了與會業主發自內心的掌聲,他們由衷地說道:“我們找對了人。”“我們感謝縣委、縣政府。”就連開發商也說,“縣委、政府能夠設身處地的爲我們考慮,這樣的處理,我們服。”

三、堅持就地化解,防控矛盾着力一個“合”字

從_____花苑業主羣體上訪的個案,縣委、縣政府敏感地意識到,受金融危機、經濟下行因素的影響,房地產領域業主與開發商之間、開發商與承建商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極有可能出現集中多發的勢頭,必須進一步加強全縣商品房開發、建設領域的規範管理,必須做好“亡羊”之前的“補牢”工作。在縣委政法委的積極推動下,各職能部門迅速形成了齊抓共管、就地化解矛盾的合力。縣委維穩領導小組專門下發文件,強調明確了房管局和建設局對房地產領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責任主體地位,強化建設和開發市場的監管,有針對性開展專項排查工作,限期化解各類影響穩定的隱患苗頭。3月17日,縣委、縣政府召開了全縣所有在建、已建成尚未交付的樓盤項目開發商座談會,督促開發商順應形勢變化,嚴格履行合同條款,自覺按合同辦事,主動加強與業主的溝通聯繫,爭取理解支持,重視做好業主反映的“小漏小洞”的修補,減少人爲因素造成不穩定事件的發生。縣房管局建立掛點包保責任制,每個班子成員包5個樓盤,對2022年以來已建、在建的15個項目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回查”,排查樓盤建設、銷售情況以及工程款的籌措、民工工資兌付情況,重點是摸清、掌握購房戶對所購房屋的質量、面積、交付時間等可能引發不穩定事件的苗頭、動向,做到“包排查、包協調處理、保穩控”。縣司法局建立代理律師維穩責任制,要求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把社會責任置於首位,正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情緒疏導工作,正確引導當事人走法律程序、合法途徑解決爭議;對幕後慫恿、策劃當事人越級上訪的律師,按相關規定給予從嚴處理。縣法院積極開展訴調對接和判後答疑工作,把調解、協商貫穿於訴訟的各個環節。公安機關正確把握寬嚴尺度,加大對聚衆衝擊售樓場所、損壞財物、侵犯人身權益等不法行爲的打擊力度。

通過_____花苑業主羣體上訪這一案件,我們可以發現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羣體性上訪的幾個基本特點:

一、數量增多,規模擴大。當前,由於政策調整、利益分配、民間糾紛等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羣體性上訪逐年增多,矛盾的複雜性、行爲的對抗性日益增強。由於此類矛盾糾紛往往與羣衆的生產、生活關係密切,容易引起共鳴,因而參與人員衆多,少則十幾人,多則數十人、上百人,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隱患和壓力。根據我縣信訪部門的統計數據,2022年至2022年,我縣發生的5人以上羣體上訪數量分別是47批512人次、46批54人次、53批532人次、57批573人次,呈現高位運行、逐年上升的勢頭。

二、“抱團”上訪維權。隨着法律法規的普及和電視網絡等媒體的深入影響,公民維護自身正當利益的意識不斷增強,但是,依法維權、正當維權的法律意識卻在不斷弱化,出現“權利享受硬、義務履行軟”的狀況。當他們的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和損害時,受人多力量大和“法不責衆”等心理因素影響,只要有人挑頭、代言,響應者馬上雲集迅速聯合成一個羣體,共同採取行動。爲數不少人甚至錯誤地認爲個別反映不能解決問題,只有把聲勢搞的越大,參與的人員越多,領導的壓力就越大,問題才能解決的越快。

三、“官本位”意識濃厚。參與羣體上訪的羣衆受“誰的官大就找誰”,習慣於通過領導批示、行政手段解決糾紛,信官不信法、信訪不信法的思想根深蒂固,認爲找領導、找大領導才能“討回公道”。加之上訪成本低,叫上十幾、幾十號人在縣委、縣政府門口一站,比花錢請律師打官司來得實在的多,不願意或根本不想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矛盾糾紛。

這些因素支配下的羣體上訪已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 成爲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障礙。_____花苑業主羣體上訪案件的處理,給了我們幾點有益啓示:

一、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是解決任何上訪問題、特別是羣體上訪的成功之本。

羣體上訪具有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處置要求高等特點,它不是單憑哪個部門、哪個方面的力量就能解決。要預防和化解羣體性上訪,必須在縣委的統一領導下,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管、部門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預防、發現和控制矛盾激化的能力,才能取得明顯的效果。尤其是要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羣體上訪一旦發生,主管部門負責人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地點,靠前指揮,直接面對羣衆做工作,認真解決羣衆提出的問題,有效地控制事態發展,防止矛盾升級。3月10日、16日,業主的兩次羣體上訪,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都出面親自接待、親自協調,該拍板的當場拍板,取得了上訪羣衆信任、支持。

二、堅持預防爲主,是解決羣體性上訪的源頭之策。

要加強政策法律研究,認真分析當前新形勢下民間糾紛發生的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增強預測、控制能力,減少糾紛特別是羣體性上訪的發生。不僅要繼續加強對土地山林水利、婚姻家庭鄰里、徵地拆遷等傳統領域多發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而且要更加重視加強金融危機蔓延、經濟波動、增速放緩形勢下帶來的就業難、拖欠工資工程款等新社會管理領域羣體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排查調處矛盾糾紛要做到“三抓”、“三前”,即抓早、抓小、抓苗頭,防範工作做在矛盾糾紛發生之前、化解工作做在矛盾糾紛發展之前、調處工作做在矛盾糾紛激化之前。

三、堅持實事求是、人性化處理,是解決羣體上訪問題的靈活之舉。

一旦形成羣體上訪,對於他們提出的問題,必須進行認真分析,依據事實,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內,既要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又要靈活把握尺度、讓利於民地給予處理。在處理上述羣體上訪中,業主和開發商在按五五比例分擔公攤費用這一實質性細節問題上長時間僵持,協商幾乎要面臨破裂。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將開發商叫到一旁,勸導其從企業長遠利益、挽救維護企業形象出發,最終促使其作出了同意按三七比例分擔公攤費用的調解方案。對羣體上訪人員提出的合理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在我們職能範圍內能夠解決的,都要堅決依法辦理、限期解決,把問題化解在本鄉鎮、本縣範圍。對於那些不能解決,或者短時期內無法解決的要求,應態度明朗地向他們解釋說明情況,徵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決不能模棱兩可,造成先給之以期望後授之以把柄的不利局面。對那些在政府職能範圍內難以解決的問題,或者無法由政府部門解決的,而他們又想要解決,經過我們的解釋他們又不滿意的,要善於引導他們走其他途徑,通過仲裁、訴訟等手段來達到他們想要解決問題的目的,打消他們組織進行羣體性上訪的念頭。對已經出現過的羣體上訪,要及時回訪羣體上訪的核心骨幹人員,充分發揮他們有號召力、有影響力的積極作用,通過他們爲我們做其他人羣的工作,掌握有無新的不良動向,從而減少反覆和越級訪的發生。

【第9篇】法律部門關於社會弱勢羣體保護狀況調研報告

隨着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社會羣體在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佔有能力上也產生兩極分化,導致一些羣體在日常生活中的締約能力(交易能力)及訴訟能力(訴訟承受力)相對低下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從而形成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羣體。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樣,都會有弱者存在,這是不需爭論也無法消除的客觀事實,關鍵是一個社會能否真正確認並通過制度保障的形式實現社會弱勢羣體的基本權利。由於現有法律不足以適應這種羣體分化的現實,無法完全保護弱勢羣體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層次的法律保護機制,才能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和社會關係的和諧。

本文以工業社會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勢羣體——勞動者、消費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觸電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爲典型,從民事審判實務的視角來探討上述課題。

一、社會弱勢羣體的界定社會弱勢羣體作爲一個集體名詞,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學範疇,而更多地屬於社會學領域的概念。“弱勢”是相對於“強勢”而言的,因此社會弱勢羣體就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是對社會人羣根據一定標準進行比較的結果。從社會學角度來講,社會弱勢羣體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別表現爲經濟利益、生活質量和承受力三個方面的共同特徵即同一性,這種同一性表現在:貧困性;低層次性;脆弱性。

主要涉及貧困者羣體、殘疾人羣體、精神病患者羣體、失業者羣體等。法學上的人是由種種權利和義務構成的抽象綜合體,法學上的弱勢羣體不同於社會學意義上的弱勢羣體,並不是從社會現實生活中描述出來,而是人們依據自己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現實情況而主觀設置的標準,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締約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且在糾紛處理中訴訟能力較差、以致不易實現自己基本權利的特定法律主體。筆者以爲,從法律的發展來看,隨着人類向工業社會的發展,企業的僱傭規模越來越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各類工業事故也在不斷增加,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消費者、事故受害人成爲現代社會最典型和數量最爲龐大的弱勢羣體。

上述法律主體成爲社會弱勢羣體,在法律關係的形成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隸屬關係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不僅身份關係產生隸屬關係,一些合同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的特徵即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隸屬關係,勞動者在合同關係存續過程中對用人單位處於經濟上的依附關係。

2、信息的不對稱。雖然在一些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雙方對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較大,造成雙方市場交易地位的實際不平等。如消費者與經營者特別是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雖然在合同關係中是平等主體,但由於消費者相對於經營者,在銷售信息、技術知識方面的獲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導致雙方的交易地位實際上並不平等。

在醫療事故法律關係中,相對於掌握專業技術及醫療信息的醫療機構,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顯處於劣勢地位。

3、經濟力量的差距。在現代社會,隨着經濟組織的實力不斷增大,自然人與經濟實體間的資源佔有能力更顯懸殊,導致兩者在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實現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隨着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及觸電事故的不斷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個數量衆多的羣體。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導致事故受害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面臨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響。就弱勢羣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時、高效、簡便的糾紛處理機制,但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及民事訴訟制度的訴訟成本過大,不利於弱勢羣體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省涉及弱勢羣體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爭議案件

1、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特點。從審判的情況看,我省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特點:一是案件數量持續上升。近年來,隨着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大幅增長態勢。

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年平均增幅達38.67%,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審案件××*件,比增長××*%,比1995年增長××*%。二是案件類型和分佈相對集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多發生在工資支付、保險、賠償等主要方面。

案件分佈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其他欠發達地區相對較少。其中勞動者與非公有企業或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較多。前者多表現爲拖欠工資、加班費產生的糾紛,約佔一半左右;後者表現爲勞動合同解除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等問題。

此外,勞動爭議案件多發生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其中發生在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的勞動爭議案件居首位。三是案件處理難度大。

受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關係影響,我省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具有“多、新、難”的顯著特點。一是案件類型日益增多。除傳統類型

的案件外,近年來出現了勞動合同續訂爭議、住房公積金爭議、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補助費爭議、工齡爭議、勞動者檔案爭議等新類型案件,向傳統的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提出了挑戰。二是案件調查取證難。由於多數用人單位和外來工法制意識淡薄,致使無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糾紛居多,訴訟雙方取證困難。

三是案件適用法律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等多層次的法律規定,則往往相互之間存在衝突,在適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問題,法律適用難於把握。四是審結案件執行難。

許多案件因僱主逃逸或轉移、隱匿財產等原因而得不到執行,勞動者合法權益難於保障。

2、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終局性的制度設計成爲勞動者及時尋求法律保護的最大障礙。按照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仲裁裁決一般在當事人起訴後自然失效。但是,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給司法工作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1)由於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實上的“三審終審”。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在正常情況下結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與普通民事案件“二審終審”的體制相比,增加了勞動者的訟累。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工作必須重新開始,原有的仲裁裁決實際上成爲一紙空文。

對勞動爭議案件重複處理,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巨大浪費。對於那些在勞動爭議中需救濟的勞動者,特別是外來打工者,更無法承受這種處理方式造成的訴訟拖延,而一些用人單位也利用這一制度,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法律責任。

(2)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存在脫節現象。在仲裁前置階段,因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封、扣押和先予執行財產的權力,勞動者也無法律依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給一些企業老闆逃匿與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企業出資人早已不知去向,企業的財產亦已轉移完畢,勞動者最終得到的無異於一紙空文。

(3)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傾向適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依法只能適用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且由於兩個部門對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處,造成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的法律適用混亂。其次,過短的申請仲裁期間成爲勞動者討薪的“死穴”。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而原勞動部的相關意見將“爭議發生之日”解釋爲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同志認爲,工資依法應按月發給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當月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故而一般只支持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資請求。在拖欠加班費較普遍的地區,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人數衆多、拖欠工資總額較大爲由,片面強調保護投資商的利益。

這種做法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權益,使用人單位工資拖欠得越多越對其有利,助長了欠薪之風,忽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處於弱勢地位的事實。

(二)涉及消費者的糾紛

1、我省涉及消費者糾紛的現狀一是涉及消費者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且總數較大。據統計,廣東省各級消委會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呈逐年遞增態勢,受理投訴××××件,比增加71.2%。二是消費糾紛的熱點集中於住房、醫療、公用事業社會服務領域。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在住房制度、醫療制度及公用事業社會服務制度進行市場化改革後,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費只佔消費者消費價值的極少部分,住房、醫療等成爲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費渠道,而消費者在這些領域的弱勢地位遠比普通生活消費爲甚。三是消費糾紛的非訟解決率低、起訴率低。經與我省部分消委會座談了解到,由於社會誠信約束機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費糾紛通過協商調解機制解決通常較爲困難,另一方面,由於訴訟成本過大和訴訟週期過長且消費者取證困難,消費者往往畏於訴訟而經營者則不懼消費者向法院起訴。

2、涉及消費者訴訟存在的主要問題:首先,消費者訴訟的成本偏高。與商事糾紛相比,消費糾紛涉及的訴訟標的額較小,因此消費者的訴訟承受力也相對較低,更需要一個簡便、高效、低廉的訴訟機制來解決問題。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達、庭審方面的相對簡化,由於立案、審理、執行在法院機構與程序上的分離,以及一審、二審、執行的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涉及消費者訴訟的週期和成本仍然較高,而且這種成本與預期收益相比有時是得不償失的,這導致消費者實際上較難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其基本權利。

其次,消費者的舉證較爲困難。在科技進步、促銷手段不斷變化的情況下,消費者不可能對科技時代生產出的商品結構、性能、品質等諸多方面有明確和深刻的瞭解,因而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難以就經營者的過錯進行有效舉證。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八種情況,其中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的只有產品質量和醫療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費者舉證,這顯然不足以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其三,糾紛的解決方式單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仲裁協議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規定看似提供了許多解決方式,實際上解決糾紛的終極手段仍是訴訟。目前,由於生產與經營的社會化、專業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靠自身力量尋找和追究侵害消費者權利的責任者,在缺乏有效行業自律和處理消費投訴的行政執法效能較低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想真正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得不選擇成本最高的訴訟途徑。

其四,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影響了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至今已近十年,其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所發揮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如對於“消費者”的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爲“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但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構成消費者,並無可操作性規定。

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法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房地產、交通運輸、醫療服務等領域,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處理標準不統一。其他的法律法規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如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由於商品房驗收存在規劃驗收、工程質量驗收、電梯驗收、消防驗收、環保驗收等多項標準,在取消綜合驗收後,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商品房交付給小業主的標準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導致購房者在收樓問題上搖擺不定,客觀上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的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工傷事故訴訟的主要特點:一是訴訟總量增長明顯。廣東省各級法院在受理上述一審案件共計××××件,比增長××××%。二是各類事故訴訟的數量增長不平衡。

其中,由於工傷保險制度的全面推行,工傷事故訴訟數量增長不多,而交通事故數量近年增長迅速,成爲所佔比例最高的事故訴訟。我省受理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件,比增加××××%。三是案件審理難度大。

由於事故賠償款對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後生活影響很大,賠償項目又名目繁多、複雜交錯,所以勞動者對訴訟的期望值很高,上訪、投訴、纏訟乃至採取過激行爲等事件時有發生。

2、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尋求法律保護遭遇的難題:首先,工傷事故外理程序過於冗長。對於工傷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先是要進行工傷認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認定),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6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上訴,2個月內審結);然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30日內提出申請,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查(15日內提出申請,複查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對複查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15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鑑定期限無規定,以60日計);接着是仲裁階段(60日內提起,60日內作出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15日內提起,3個月或6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也實行二審終審制(15日內提起,3個月內審結)。

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審限內結案,最長要花費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請的時間也還要兩年多。其次,醫療事故鑑定難。目前,雖然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管機構已由衛生行政部門變爲醫學會,但是其鑑定體制仍未發生根本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業保護的傾向。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及因果關係證明實行舉證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舉證,但最終仍要落實到事故責任的鑑定,只是醫療機構更多成爲申請事故鑑定的主體。處於極度弱勢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要想得到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醫療事故鑑定,往往困難重重。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規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革,但是該法所規定的一些配套法規仍未出臺,嚴重影響了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的利益。由於規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條例遲遲沒有出臺,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險人的責任性質及責任範圍不明確,導致各地的司法標準各異。而且,由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社會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對不能及時或不能獲得民事賠償的受害人來講,法律規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機構救助的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其四,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賠償。在司法實務中,囿於現行法律的不合理規定及一些法官過於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賠償。一是我國醫療事故賠償和工傷事故賠償標準適用特別的規定,其賠償標準遠遠低於普通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與未構成醫療事故僅構成醫療過失的案件相比,由於後者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而前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往往後者反而比前者賠得更多。二是在後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慮事故賠償請求權人的弱勢地位,過分限制其賠償要求。如一些法院爲案件的簡便處理,不考慮支持當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預見的後續治療費,給當事人造成訟累。

三、進一步加強社會弱勢羣體法律保護的建議同情弱者,扶助貧者,是人類的天性,也是人類文明的標誌。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要求我們必須對弱勢羣體的利益進行特別的保護。同時,社會弱勢羣體的法律保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顯然不能僅僅停留在靜態的立法層面,還必須在法律的運行、促進權利實現方面尋求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實現全方位的保護。

(一)樹立實質公平的理念,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現代社會之所以愈來愈關注社會弱勢羣體的現狀及其保護,是文明社會道德水平及法律進化的產物。法律保護社會弱勢羣體體現了法律正義,是消除個體痛苦的人道主義與消減社會痛苦的功利主義的雙重要求。現代法律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在追求平等保護的前提下,對社會弱者進行傾斜保護,勞動法脫離私法而獨立發展就是一個明證。

一個良好的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必須是關愛和保護弱者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各項程序法和實體法,大多隻確立了平等、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導致在處理當事人現實地位極不平等的各類法律糾紛中,只注重對有關各方平等對待,而不能保證弱勢一方得到“特別保護”。因此,我們在司法實務中必須確立注重保護社會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原則。

保護與救濟社會弱勢羣體,一方面可以體現社會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改變弱者的不利境況,確保其生存,促進其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會矛盾,和諧社會關係,爲經濟健康發展、政治穩定和社會進步創造條件。

(二)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現階段強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經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調解或裁決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緩解了案件數量過度增長的壓力。但另一方面,相對於勞動爭議案件案情簡單和標的較小的特徵,相對於勞動者對過高訴訟成本、過長訴訟期間難以承受的事實,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確有進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還必須從立法上對現有制度進行變革。

對於處理模式的選擇,宜建立“或裁或審,各自終局”,即當勞動爭議發生後,任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且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作爲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有效分流案件的壓力。但在目前的這種現實狀況下,這種設想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體制改革不僅要實現高效還要保證公正,而由於以下原因,現有勞動仲裁機構並不完全具備這一要求:一是現有的勞動仲裁機構實際依附於勞動行政部門,具有行政性,很難體現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員主要是勞動行政部門內部委任的,大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法律素養不足,加之又無公開和嚴謹的仲裁程序,權威性不夠;三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的民事案件,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特別保護和勞動關係的強有力干預,應由法院進行終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性裁決。其次,該種設想不可能有效地實現案件分流。

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中立性、權威性均不足,所預收的仲裁費用又遠遠高於法院的訴訟費,加之勞動者法律意識較淡薄,大多不可能與用人單位事先約定仲裁,最終絕大多數案件反而會涌向法院。因此,在實施該種改革之前,有必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爲更爲獨立的仲裁機構,並確立較全面和嚴謹的仲裁程序。同時可借鑑人民法院對商事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有關規定,建立人民法院對勞動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

(三)切實降低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額訴訟制度,真正實現小額民事案件的快速裁決由於社會弱勢羣體的訴訟承受力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濟必須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現有的訴訟程序即便是簡易程序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週期也是他們無法承受的。同時,據統計,我省基層法院從到適用簡易程序的比率均達到70%左右,說明基層法院受理的絕大部分案件是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如進一步建立小額債務案件的速裁機制,真正實現案件處理的繁簡分流,也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我省珠三角地區案多人少的困境。由於涉及社會弱勢羣體的案件大多標的較小、事實簡單且當事人強烈要求快速處理,我國迫切需要在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中設立一種新型的小額訴訟程序,創設比現行簡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週期更短的訴訟制度。

根據各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小額訴訟程序應體現以下幾個基本特徵:一是禁止律師代理,以減輕訴訟成本;二是應以一次期日審結、當庭宣判爲原則,保證質證與認證的靈活,判決書的製作力求簡潔;三是對不服判決的司法救濟儘量簡單,即採取一審終審,以保證小額權利的快速實現。

(四)在實體法律適用上,對法律作有利於社會弱勢羣體的理解要真正保護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在訴訟程序上保障其權利,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更應充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以實現案件處理的實質公正。如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律、司法解釋雖無明確規定舉證倒置的,而舉證責任由弱勢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能造成不公平後果的,可依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強勢的當事人承擔。又如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期間的理解上,由於獲得工資、加班工資是勞動者的重要權利,該項權利的實現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權。

從工資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請仲裁即不予保護,這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羣體是苛刻的,也會助長不良企業更加變本加厲地拖欠工人工資,弊端太大,難以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關於拖欠工資的追索時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爲從糾紛發生了才起算。但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則解釋爲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這與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爲行政規章,法院可以不予適用。

(五)加強對社會弱勢羣體的司法救助爲了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切實得以實現,法院必須對社會弱羣體提供各種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進一步健全爲處於弱勢地位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導的制度。明確審判人員有義務爲欠缺訴訟能力的弱勢當事人進行訴訟風險告知、舉證說明及法律釋明。

二是要進一步做好訴訟費的減免工作。對屬於弱勢羣體的當事人可不預收訴訟費或不收訴訟費。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護弱勢羣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及支持訴訟制度。

對涉及弱勢羣體的訴訟,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由有關社會團體出庭支持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