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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區與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簽字儀式上的講話(精選多篇)

第一篇:在社區與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簽字儀式上的講話

在社區與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簽字儀式上的講話(精選多篇)

在社區與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簽字儀式上的講話

各位領導、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居民代表: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們在這裏舉行訴訟服務進社區暨訴調對接工作協議簽字儀式,在這裏,我代表xx社區黨總支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各位領導和居民的到來以及支持人民法院和社區工作的同志表示最真誠的歡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爲今後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提供強了有力的法律保障。xx社區將充分發揮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能,不斷創新調解方式、豐富調解手段,加強與新區法院銜接,建立健全社會性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推進調解與訴訟結合,實現程序對接、信息對接、場所對接、效力對接、執行互動,利用訴調結合方式化解社區內複雜的糾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構築人民調解維穩第一道防線,維護社會穩定。

一、強力推進“訴調對接”,有效整合人民調解力量

“訴調對接”是充分發揮法庭及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整合法庭、羣衆性自治組織等調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力量,將訴訟與人民調解有機對接,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全社會參與調解矛盾糾紛的大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社區、化解在萌芽狀態。開展“訴調對接”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提升人民調解影響力的有效途徑。充分運用“訴調對接”機制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是時代賦予我們的要求,通過這些機制的運作,有效整合力量,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等多種調解方式綜合運用,使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不斷健全。

二、健全制度,做到在糾紛解決程序上的“對接”

我們將以社區人民調解室和訴訟服務室爲平臺,街道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社區綜治辦、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聯繫網絡,形成司法、行政、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分工負責、相互協作、互相配合的大調解格局。在構建大調解格局中,一是發揮社區羣衆性自治組織的基礎性作用。發揮居民小組長、社區法律志願者的作用,健全糾紛調處網絡體系,暢通信息,爲調處糾紛提供信息、組織保障。二是社區綜治、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的糾紛要按要求建立臺賬,進行登記,並報新區訴訟服務中心備案,以便交流、總結經驗教訓。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並及時反饋信息,切實體現以民爲本、司法爲民的理念。

三、加大指導,在社區人民調解效力上實現“對接”

我們將請新區法院訴訟庭、社區法律志願者以及社區“草根法治宣講團”成員對社區調處的案件進行評議,對調解文書的製作、法律條款的適用進行點評,指導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同時,還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地通過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庭審、到案發地巡迴審判、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及調查筆錄樣本等措施,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及調解能力,提高人民調解員在調解一線調處糾紛的成功率、正確率。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嚴格按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凡符合規定,法庭都予以確認其民事合同效力,以增強人民調解員對調解工作的自信心,樹立人民調解員在當地羣衆中的威信,促使更多的糾紛化解在社區、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相互配合,在糾紛解決的全過程中進行“對接”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將與新區法院訴訟法庭在訴前、訴中以及執行等各環節都進行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力爭案結事了。一是由法院確認人民調解效力,高效結案。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確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繼而以調解協議的內容爲依據做出裁判,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確保通過人民調解途徑處理的糾紛能案結事了。二是實現執行互動。社區將人民調解的作用延伸到訴訟案件審判後,協助做好審結案件的執行工作,避免因判決執行引發的矛盾反覆與激化,直至徹底化解糾紛。

各位領導、居民朋友,今天與新區法院訴訟庭“訴調對接”的建立,就是要把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調解工作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讓到法院打官司的人在訴訟前在“訴調對接”通過“老孃舅”進行調解的方法化解糾紛,並通過社區訴調服務室這一新的工作平臺,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以及行業調解的相互銜接配合,努力在解決社區婚姻糾紛、勞動爭議、醫患糾紛、物業糾紛等社會熱點問題上有新的更大的作爲,爲社會和諧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篇:訴調對接的探索與思考

“訴調對接”機制的探索與思考

正確處理調解與裁判的關係,拓寬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已成爲社會所需,減輕羣衆“訴累”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成爲一大亮點,並被確定爲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重點改革項目。面對社會利益關係日趨複雜,矛盾衝突日益多樣,建立一個功能互效,程序銜接,能滿足社會主體多種要求的多元化糾紛機制十分重要。“訴調對接”工作便應運而生,呼之而出,成爲中國特定的時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資源基礎上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的一種路徑,是社會轉型期特殊需求的舉措。

一、“訴調對接”的重大意義和現實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陳繼延說:俗話講“法不容情”,可是調解是“法、理、情”於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目前社會利益訴求趨於多元化,要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括訴訟的和非訴訟的糾紛化解機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決效果會更好。他一席話,是對享有“東方經驗”之譽的調解工作最好的詮釋。全力構建訴調對接的平臺,真正實現訴調“無縫對接”,有效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意義重大。

1、有利於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關係。從國家職能重心轉變角度看,大調解機制使得法院處理糾紛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從社會糾紛多樣性看,有些糾紛很難找到法律根據,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更適宜和更具優勢;從調解的特點看,調解以自願爲基礎,比裁判更能體現社會效果。

2、有利於緩解法院工作壓力。法院工作處於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大幅上升與法院有限審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漲與司法權威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傳統的非訴解決糾紛功能的弱化,法院判決之後又不能完全定紛止爭,上訪問題的因擾等。實際上,很多糾紛沒有必要到法院解決,訴訟既不是化解矛盾糾紛的唯一途徑,也不是“萬能良藥”,即便到了法院,也沒有必要由法官來解決,完全可以將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給社會力量,既能緩解司法資源短缺的矛盾,又能減輕執行工作的壓力。通過“訴調對接”工作,將處理矛盾的關口前移,最終實現前期工作做的好,後期工作就輕鬆的良性循環。

3、有利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社會轉型時期,利益衝突的多元化、社會主體間關係的複雜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確應對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妥善協調處理多方利益關係,有效平息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揮“訴解對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對抗性,真正將多數矛盾糾紛有效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訴調對接”機制的探索與思考

1、機構的建立。

“訴解對接”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工程,是深化司法改革,推進和諧司法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一項全局性工作,需要全社會的重視和參與,依靠法院掌握的社會資源來主推“訴解對接”是不夠的,甚至存在“剃頭挑子一頭熱”。要破除各自爲陣的局面,在組織上走出網絡特色,必須依賴於“地方黨委積極主導,職能部門通力合作,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調動社會力量參加訴調對接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並將“訴解對接”工作納入綜合治理考覈。通過整合資源,打造工作平臺,加強對接等方式,實現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之間互補、共贏的良性互動局面。以縣級單位設臵“訴調對接”機制爲例,應成立由縣(區)委一名副書記任組長,縣委政法委書記、法院院長、司法局局長爲副組長,縣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同志爲成員的“訴解對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訴解對接”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督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可附設在法院或司法局內,至少確定一名專職人員,負責計劃部署,組織實施,數據統計等日常工作。同時在法院內設立專門的調解室,由人民調解員,社區居委會力量輪流派駐調解糾紛,負責訴前的調解工作。各行政機關成立行政調解組織,確定專職行政調解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各鄉鎮成立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由鄉鎮治安辦、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場鎮居委會組成,負責本轄區的人民調解工作。調處中心也應確定一名專職人員,負責與“訴調對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調處中心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和工作對接,同時各街道社區、村社設人民調解員,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縱橫聯動,上下聯絡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2、人員配備。

調解人員的素質決定着調解工作成效。(1)人員選擇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中第3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的以外,由羣衆選舉產生,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第4條規定“爲人公正、聯繫羣衆、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當選爲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除上述規定外,主要應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選用德才兼備,尤其是在當地有聲望和影響的人來擔任調解員。(2)人員培訓上。法院應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培訓計劃,並選派具有豐富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對調解員進行專門常規培訓,不定期的邀請調解員旁聽案件審理,提升調解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調解藝術。同時加大對個案調解的指導力度,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遇到困難,可請求法院及時給予法律問題的諮詢,幫助指導其規範工作程序、制度、調解方式及文書製作。(3)人員互動上。法院調解室、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行政調解組織應將所轄範圍的調解員,專職工作人員,機關職能部門的組成人員名單、工作範圍、職責、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統一編製成冊,發放到各調解機構和調解員,確保聯終暢通,實現人員聯動。

3、經費保障。

俗話說“巧婦難做無米之炊”,爲確保“訴調對接”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各部門應切實加大投入,加強物質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第4條規定“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委員會的補貼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解決”。而根據相關規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實際上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當然調處中心的經費主要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解決,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經濟狀況相差大,經濟欠發達地區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資金匱乏,這就導致調處中心“無米下鍋”,工作無以爲繼,有的地方有部分投入也是“杯水車薪”,難以確保“訴調對接”工作深入有效進行。既然“訴調對接”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系統工程,那麼政府應納入綜合治理工程來抓,切實加大經費投入,配齊硬件設施,落實保障強基礎。爲充分調動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政府應建立調處中心資金投入長效機制,充分調動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確保“訴解對接”工作順利開展。對調解員參加調解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費用以及工作補貼等,政府應安排落實專項資金,根據各地實際予以補助解決,對調解員主持的個案調解工作,可根據件數確定補助標準,如調解一件補助50—100元等。

4、工作開展。

(1)強化宣傳認識。有了機構,人員和經費,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開展工作的首要任務是搞好宣傳,提高其知名度,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解決糾紛習慣,使人民羣衆對調處中心的職能和優勢性認識不足,發生糾紛後,往往想到的是走訴訟解決。爲充分發揮調處中心在新形勢下解決民間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使人民羣衆在發生糾紛後首先能想到調處中心,樂於到調處中心解決問題,就必須加大宣傳力度,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平臺,橫幅標語,宣傳欄,黑板報等途徑提升調處中心的知名度;同時開通諮詢熱線,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充分打造“訴調對接”機制和調處中心的品牌意識,提升品牌效應。比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會馬上想到12315;當遇到犯罪侵害時,會想到撥打110;當發生火災時會撥打119,這就是品牌效應,因此,“訴調對接”機構也可以設立訴調特服號,當糾紛發生後就可以直接撥打該號以尋得專業的幫助、指導和解決,確保訴調對接的質量和效率。

(2)設立立案引導。對於當事人起訴的同一轄區的婚姻家庭糾紛,小額債務糾紛等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時,訴導員應首先詢問當事人是否已經過調處中心進行調解,如未經調處中心調解,應向當事人釋明訴前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告知訴訟風險和成本,建議當事人先到調處中心進行調解。但筆者認爲,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下選擇到調處中心調解的同時,爲有利於節約訴訟資源,更有效的把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在立法上應設立案受理前臵程序,對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以及小額標的糾紛,應當先經過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或行政調解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才能選擇訴訟方式解決,

(3)加大庭前調解。對當事人執意要求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後,除法律規定不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外,均應按照“繁簡分流”原則,根據糾紛性質,請求目的以及當事人情緒等因素,先行調解或速裁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對於涉及面廣、突發性強、矛盾易激化的糾紛,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先轉入人民調解室,由訴前調解合議庭會同調解員進行庭前調解,努力將矛盾化解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

(4)探索委託調解。對於在同一轄區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相鄰關係糾紛等適宜進行委託調解的案件,訴前、庭前以及執行前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託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承辦法官在與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員取得聯繫,確定調解時間、地點,並出具委託調解函,當事人持法院函件到調處中心接受調解。

(5)拓展協助調解。爲有效避免當事人對法院公正執法的合理懷疑,同時緩解人力短缺的問題。在訴前、訴中以及執行各環節,根據案情,邀請人民調解員、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進行調解,也可以將所轄範圍內的調解員名單及調解員的基本情況提供給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從中任意選擇調解員參與調解,從而增強社會力量在調解中的參與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6)落實案後回訪。對一些疑難複雜、社會影響面大的案件,即使案件在訴訟中調解不成,在裁判後應落實承辦人定期回訪。承辦法官在判決後應與當事人所在地的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員保持聯繫,關注和了解案件判決後的發展變化,如發現有矛盾惡化或不穩定因素,應委託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員及時介入,落實穩控措施,或直接參與化解矛盾,徹底解決糾紛。

(7)費用收取。爲有效提升調處中心知名度,提高人民羣衆的調解意識,對於當事人在調處中心調解化解糾紛的,以及人民法院委託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應予全免費用。對於協助調解,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所規定的標準減半收取,通過爲當事人節省訴訟成本,從而打造調處中心在解決民間糾紛中的知名度。

5、調解效力。

人民調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在訴訟中是否能得到確認,直接制約着“訴調對接”機制實際效用的發揮。如果在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員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在法律上沒有強制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以此爲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不但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也不利於樹立人民調解的威信,還會導致大量標的小,社會影響不大的民間糾紛涌至法院,增加訴累。(1)對於在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員主持下,依據當事人自願、合法原則下達成的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具有民事合同性質,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協議書的形式要件上,應更注重其程序性和嚴肅性。對於經調處中心和調解員主持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調解員應向當事人釋明其風險,告知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以確保將來進入執行程序的快捷性。(2)對於經調處中心或調解員主持達成的協議,當事人申請法院確認的,法院受理後,一般應按簡易程序審理,調處中心應將案件的卷宗材料以及相關證據移送法院,法院應對其協議書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程序和協議是否違反自願、合法原則,對於調解協議內容清楚、合法

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對於經審查後認爲確實存在違反法律規定,需要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也不應輕易裁判予以變更,應及時與原調處中心和調解員溝通協調,可邀請原調解人員繼續參與調解,努力通過調解的形式予以彌補瑕疵,儘量避免判決變更,以切實維護人民調解協議在羣衆中的威信和效力。如確實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判,避免久調不決。(3)對於一方當事人就調解協議反悔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只要該協議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這既是對一方當事人的公平保護,也是對違反契約一方的制裁,同時也是當今社會需建立誠實信用原則與良性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環境的必然要求。(4)對於已生效和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而對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尚無相應規定,致使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由於缺乏法律上的依據,效力弱化,一旦一方當事人反悔,協議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而言便毫無約束力,行政調解人員爲平息糾紛所作的努力便前功盡棄。目前,對行政調解協議效力的認定應比照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確定的規定,同時應儘快出臺對行政調解協議效力認定的司法解釋,以便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整體效能。

6、運行模式。

爲更好地發揮“訴調對接”機制的作用,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社會資源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大格局。當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能會選擇到調處中心或行政機關調解,但受傳統訴訟意識的影響,更多的會選擇訴訟渠道。如何把這三種化解矛盾糾紛的途徑有機結合,形成職能互補,資源共享的矛盾化解機制呢,現舉一列來展示其運行模式。如一離婚糾紛,當事人選擇到調處中心調解,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經調處中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可憑該協議到民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糾紛化解。二是雙方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只能依法進入訴訟程序。同理,當事人若選擇行政機關調解,經行政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依法確認其效力,達不成調解協議的,依法進入訴訟程序。運行模式更復雜的是當事人直接選擇到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通過立案引導,將該糾紛轉入調處中心或相關行政機關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機關可以通過前述調解運行模式調解處理。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繁簡分流”的原則,將該案件轉入法院內設的調解室予以調解,還可以在進入訴訟程序後,委託調處中心和行政調解機關調解,或邀請其協助調解。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也應將調解貫穿於審判全過程,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最大限度地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在上述方式均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理判決,但判後仍應落實回訪制度,不放棄最後一絲調解的希望,改變那種將權利載入判決,將矛盾還於社會的不良局面。

7、“訴調對接”的觀念研究。

“訴訟對接”既是對傳統人民調解資源的挖掘和利用,又爲司法調解賦予了新內涵,注入了新活力,拓展了新途徑,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然而“訴調對接”畢竟是一種新事物,尚處於探索階段,對存在的問題值得進一步去研究和思考,尤其是“訴調對接”工作中的觀念問題,有很多人認爲法院在“訴調對接”工作中的做法有職能錯位之嫌。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在改革開放之初有一句很經典的論述“摸着石頭過河”,充分說明了一種好的機制建立需要不斷的探索,不是看它遵循了多少舊的東西,而是要看它創新了多少新東西,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是在中國特定的時代背景下和司法基礎上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的一種路徑,是社會轉型期特殊需求的舉措。我們應更注重訴調對接工作對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揮的巨大作用,要摒棄現代司法理念的糟粕,扭轉那種被動受案,簡單居中裁判的訴訟模式,變“教條主義”、“本本主義”爲“實效主義”,積極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構建社會和諧。

第三篇:訴調對接中心工作紀律及工作職責

訴調對接中心工作紀律及工作職責

工 作 紀 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侮辱當事人人格;

三、不得泄漏當事人隱私;

四、不得接受當事人任何宴請和禮物;

五、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和報復。

工 作 職 責

一、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專業知識和調解規範,廉潔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實施依法調解,確保糾紛得到公平公正地解決;

二、熟悉糾紛的全面情況,掌握主要事實與證據及雙方爭執的焦點、實質和要求,擬定調解預案;

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根據過錯原則指出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

四、依據責任評定結論,適時提出調解意見,引導當事人消除誤解和隔閡,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五、對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同時,調解中心及時建議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由人民法院審查作出司法確認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其它途徑解決的建議。

第四篇:關於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的情況彙報

關於開展訴調對接工作的情況彙報

xx鎮人民政府

近年來,案件數量在逐年遞增,各類矛盾一起匯聚在鎮綜治辦需司法化解時,面對這一形勢,xx鎮綜治辦爲有效破解難題、推進科學發展進行了積極探索,積極開展以當事人爲主導的訴訟服務,真正做到訴訟服務走出門,訴訟調解送上門。各項工作逐步呈現出調撤率上升、案件數下降、社會滿意度上升、涉訴信訪下降的“兩升兩降”良好發展態勢。 我鎮訴調對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 發揮主導作用,培育糾紛化解中堅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鎮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糾紛的主動權,以打造一支化解糾紛的中堅力量爲手段,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

1、設立專門職能部門。我鎮專門設立了訴前調解服務中心,成立了訴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和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並配備專人負責我鎮訴調對接工作的協調、管理與考覈,不斷加強對訴調對接工作的領導。先後妥善化解10多起重點工程案件,贏得黨委政府大力支持。

2、大力加強人員保障。我鎮不斷加強訴調對接工作的人力保障,源頭預防化解糾紛。

3、努力提高人員素質。每年我訴訟服務中心均組織人員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幹警的業務素質。

二、 藉助外部力量,豐富糾紛化解工作載體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鎮充分利用工會、婦聯、交警、工商等社會力量,構建糾紛化解的網絡,豐富糾紛化解的工作載體,切實提高糾紛化解的成效。

1、主動面向社會,開展五進活動。通過“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機關、進學校”活動,主動面向社會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在重點企業建立勞動爭議糾紛聯合調處機制,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在村(居)委會設立“訴前調解工 1

作室”,構建覆蓋村(居)委會聯動調解網絡;定期赴社區開展法律諮詢活動,引導社區居民通過多元途徑解決矛盾糾紛,促進社區和諧穩定;舉辦各種形式的行政執法專題培訓,邀請工會、婦聯等調解組織介入法院調解和執行工作,形成廣泛和諧共建社會網絡;選派人員擔任中國小校法制副校長或法律輔導員,舉辦多種形式的校園普法活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2、豐富工作載體,成立專門調解中心。前移糾紛化解陣地,充分利用行業調解的優勢來化解矛盾糾紛,在金融、交警大隊、工會等部門成立事故調解中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等專業化合議庭和調解中心;在信訪辦設立信訪接待窗口和信訪調解窗口,全面瞭解人民羣衆訴求;在重點貧困村組設立“法律脫貧”幫扶點,指導民調組織化解土地使用權、相鄰權等各類涉農糾紛,以和諧促進村民發家致富,努力達到糾紛不出村、不出鎮。

3、完善工作機制,不斷健全調解網絡。專門出臺《關於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落實“五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將訴調對接與“公調”對接、“訪調”對接、“檢調”對接、“紀調”對接一起,成爲全鎮大調解網絡的五大組成部分,進一步拓寬人民調解窗口的橫向寬度。同時,在全鎮成立訴訟服務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導下的5個訴訟服務站和人民調解聯繫點,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延伸人民調解窗口的縱向長度,並擴大人民調解窗口的調處範圍,從起初的以民商事糾紛爲主,擴大至行政、自訴刑事案件及羣體性事件,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可進入人民調解窗口的調處範圍。

三、 凸顯機制優勢,打造糾紛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鎮訴調對接工作的法律性、權威性、有效性、連貫性、便民性等優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調解窗口化解矛盾成爲許多糾紛當事人的首選。

1、建立銜接配合機制。建立與區矛盾調處中心、交警、勞動、工會、金融等部門的銜接配合機制,積極引導矛盾雙方選擇行業性調解組織調解,使得許多本來極可能訴諸法院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層,從源

頭上減少案件數的上升。2014年5月,我們服務中心人員發揮能動司法功能,深入秋千坪農戶家中,耐心開展釋法、疏導和案件的調解工作,使莊永培與鄰里達成調解協議。2014年6月,我鎮訟服務中心在接到新生村望運華反映房屋因洪水浸泡導致房屋受損的案件,我訴訟服務中心主動派專人上門進行處理,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2、建立訴前過濾機制。充分發揮訴調中心作爲職能部門的組織優勢,所有簡易案件及疑難複雜、羣體性、可能引發上訪的案件必須由訴調中心先行調解,訴調中心通過調動一切可利用的社會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礙涉及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羣體性糾紛。經我中心調解的案件,有給付內容,儘可能促成當事人當場給付,減輕執行壓力。

3、建立協調處理機制。出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大羣體性案件及時向區政法委報告,通過區政法委協調,將重大羣體性案件的辦理工作納入鎮綜合治理目標考覈體系,。

當前訴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採取的對策

雖然我們的訴調對接工作運行良好,但訴調對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間,與構建和諧建湖以及上級領導的要求仍有很大距離。制約訴前調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訴調對接的網絡尚未實現全覆蓋。我鎮的訴前調解鄉鎮工作站的網絡尚未全部形成,與社會調解組織和相關行政機關尚未完全實現對接。

2、開展訴中委託、協助調解等工作還缺乏社會力量的有力支撐。按照訴調對接的要求,我們要依靠社會力量的直接參與,積極開展訴中委託、協助調解等工作,但目前單純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難以打開局面的,所謂“剃頭挑子一頭熱”,其他社會力量雖有黨委政府的文件推動,但在實際行動上還不能有大的進展。更主要的是社會力量參與訴調對接,其人員的素質以及法律業務知識尚難以完成社會矛盾日趨複雜、尖銳的責任重擔。這些問題還需上級領導進一步重視解決,讓社會力量參與的責任加大,使之成爲他們一種自覺的意識。

3、訴前調解的影響力有待於進一步擴大。社會公衆長期

形成的爭強好勝的意識和現代社會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會意識、導致相當多的當事人因爲不瞭解而不願意選擇用訴前調解這種比較溫和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因此我們要克服羣衆對我們工作還不是十分了解這個這個瓶頸,積極探索宣傳途徑,加大媒體的宣傳力度,把我們的工作和做法、創新之處多向社會宣傳,讓知曉訴前調解的受衆面不斷擴大,讓人民羣衆聽到我們的聲音。提高人民羣衆對訴前調解機制的瞭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爲羣衆瞭解、適應、接受、信任的訴前調解機制,引導更多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解決糾紛。

今後我鎮訴調工作下一步打算

1、拓展訴前調解工作深度,豐富訴前調解工作內容,提升服務大局、服務人民水平。對當事人有調解意向並且有一定調解基礎的糾紛,儘量將其納入訴前調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決,逐步擴大訴前調解化解糾紛的範圍和規模。對不適宜訴前調解的糾紛類型在實踐中加以明確,以防止訴前調解工作的極端走向。在完善與社會調解銜接的基礎上,將訴前調解與立案及信訪矛盾化解工作緊密結合,前移矛盾化解關口,利用訴前調解的優勢,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2、強化制度建設,不斷完善訴前調解流程管理機制。既然把訴前調解作爲一項機制運行,當然應當建立與之配套的約束機制,對流程、選案要求、調解細則以及各環節期限要求等均應有明確的規定,在訴前調解機制的運行過程中,我們將認真思考,把有關標準、要求進一步進行細化、量化。同時,對所有參與訴前調解工作的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培訓,不斷更新法律知識,建立與兄弟法院溝通、交流的機制。

3、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聯繫,將訴前調解影響力進一步擴張。今後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媒體的宣傳力度,把我們的工作和做法、創新之處多向社會宣傳,讓知曉訴前調解的受衆面不斷擴大,讓人民羣衆聽到我們的聲音。提高人民羣衆對訴前調解機制的瞭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爲羣衆瞭解、適應、接受、信任的訴前調解機制,引導更多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解決

糾紛。同時我們還要對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經驗多總結、多提煉,使訴前調解工作不斷得到提升。

4、開設“綠色通道”,對一些原告是年老、殘疾、外地人員案件鋪設“綠色通道”,快辦急辦,讓當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關懷。

5、製作意見簿。由經訴訟服務中心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在意見簿上留下意見或建議,以測試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工作在人民羣衆心目中的滿意度。

第五篇: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

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

爲進一步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銜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結合我縣訴、調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1、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按照“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法院主導、司法推動”的要求,建立健全訴調對接工作運行機制,強化訴前調解工作意識,切實發揮訴調對接機制更加便捷、靈活、高效解決矛盾糾紛的特殊功能,爲人民羣衆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主要目標

落實司法爲民、便民舉措,建立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並充分發揮法院審判權的規範、引導和指導作用,強化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銜接,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率和調解成功率明顯提高、化解矛盾及時有效、互補機制規範運作、訴調對接良性互動、訴調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標,從而推動我縣訴調對接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依託訴調對接平臺,加強人民調解培訓指導

1、制訂計劃,加強指導。縣人民法院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責任到人,納入考覈,確保指導工作取得實效。司法行政部門應認真幫助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和完善運行機制和工作制度,規範調解程序、協議格式和協議內容,進一步推進規範化調委會建設。

2、集中培訓,專題講座。司法行政機關應適時開展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業務知識培訓,縣人民法院應當選派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較高的法官參與授課和理論指導,幫助人民調解員在調解中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政策。

3、定期交流,實務輔導。縣人民法院應每年選擇部分典型案例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庭審或安排人民調解指導員到基層調解組織進行個案指導。

4、以案說法,審訓結合。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應當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應事先聽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意見。如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自願原則,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協議內容違法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建議,以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質量。同時在作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裁判後,應將法律文書附送原人民調解委員會並通報縣司法局,幫助人民調解員提高調解水平。

三、運用訴前調解及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訴前化解矛盾糾紛的優勢

1、訴調對接工作主要包括訴前調解、訴中委託和協助調解兩個階段。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門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後、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記後,依職權或者經當事人申請,將案件移送到相關的人民調解組織或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並出具《委託調解函》。

訴中委託和協助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後、審理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案件委託給調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邀請調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調解組織協助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組織或調解工作室接受委託調解後,應在15日內完成調查取證、主持調解等工作。調解不成的,告(本站:)知當事人繼續走訴訟程序。

3、人民調解員確因民調工作需要,可按規定查閱、複印人民法院有關民事案件的檔案資料。

4、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工作室在調處糾紛中遇到疑難複雜問題時可主動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指導、幫助,人民法院應及時解答,提供指導,必要時可提前介入糾紛調處。

5、除法律規定不得調解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接受調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訴、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行政案件、執行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等原則上均可以納入訴調對接的案件範圍。

6、對於涉及面廣、擴散性強的羣體性糾紛、矛盾易激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和其他不宜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案件,法院應當與黨委、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合力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

7、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分佈廣、貼近羣衆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提高羣衆的法律素質,弘揚社會主義道德;及時掌握和報告糾紛信息,以便各方協同做好調解工作。

8、法院在委託或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時,應同時向司法局通報備案,積極探索、不斷研究規範委託或邀請調解程序、提高調解質量的舉措,及時總結推廣法院委託或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成功經驗。

四、推行司法確認程序,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1、經人民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工作室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縣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2、人民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工作室應向經其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主動宣傳、並引導其申請司法確認協議效力。同時,向其免費提供填寫式的《司法確認申請書》。

3、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

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

4、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調解協議效力案件,應當堅持簡便、快捷的原則。對調解協議效力確認案件優先審查、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5、對協議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自願且真實、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調解協議,法院應當依法確認該調解協議效力。

6、經審查,調解協議內容存在瑕疵的,法院應當進行法律釋明。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可另行簽訂調整或補充條款後,法院確認該人民調解協議及調整或補充、補正條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包括調整或補充、補正條款)效力的,應當出具決定書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同時將該決定書送司法局和相關人民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工作室備案。

附:1、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委託調解函

2、司法確認申請書

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

4、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確認決定書

5、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決定書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委政法委

發:縣人民法院各庭、室,縣司法局各股、室、處、所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辦公室2014年8月1日印發

共印60份

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委託調解函

申請人(原告)與被申請人(被告)

一案,申請人(原告)要求解決

糾紛。我院現委託進行調解。請在15日內調解結案。(如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繼續調解可延長期限)。

附:聯繫方式:

1、申請人(原告):

電話:

被申請人(被告):

電話:

2、承辦業務庭:

承辦人:電話:

年月日

司 法 確 認 申 請 書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人因糾紛,於年月日經主持調解,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

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述協議予以確認。

申請人出於解決糾紛的目的自願達成協議,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爲;如果因爲該協議內容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此致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附:(人民調解協議書及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

申請人:

年月日

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確 認 決 定 書

()調確字第號

申請人:

申請人:

本院於年月日受理了申請人關於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本院依法指定審判人員審查此案,現已審查完畢。

申請人因糾紛,於年月 日經主持調解,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

本院現依法確認上述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決定書自即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年月日

書記員

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書

()調確字第號

你請求本院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已收到。經審查,你的申請符合條件,本院決定受理。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積極配合本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回答問題;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申請人有權撤回司法確認申請;

三、如果本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本院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相關糾紛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不予確認決定書

()調確字第號

申請人:

申請人:

本院於年月日受理了申請人關於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本院依法指定審判人員審查此案,現已審查完畢。

經審查,申請人於年月日關於

糾紛達成的調解協議,因

,不符合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條件。據此,本院作出如下決定:

對申請人於年月日達成的調解協議效力不予確認。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相關糾紛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審判員

年 月 日

書記員